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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整改

發布時間: 2020-11-21 17:41:49

㈠ 關於招投標法,標書中有錯誤是否有整改機會

如果已經遞交了投標書在等結果,從理論上講肯定廢標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1、首先招標文件是否明確該項錯誤屬於廢標情況。可以估計:一般情況下,招標文件不會對此明確規定。判定廢標,可能是依據某一籠統廢標條款進行處理。

2、廢標是指實質性違反招標文件規定,即所有公章均有錯誤。如果除了該公章有錯誤外,其他公章均正確,應該不是實質性違反招標文件固定。而且,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刻制公章須經母公司同意。所以投標人可以澄清函的形式彌補這一細微偏差,並不影響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招投標整改擴展閱讀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㈡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環節的幾種違規手法及改進建議

自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招投標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現行招投標制度的設計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以致工程項目招投標成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從政府投資審計情況看,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環節 常見的違規手法有以下幾種: 一是瞞天過海,規避招標。如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拆分到法定公開招標限額以下,以避開招標;或者僅對主體結構等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實行議標發包;違法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等。 二是明招暗定,虛假招標。有的建設單位早已內定了施工單位或者供貨商,但迫於招標的規定還得走走過場,其中的「障眼法」首先是從招標條件上為關系人「量身定做」,通過對既往業績、產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將潛在競爭者拒之門外,;接下來是暗中泄露標底信息,使關系人編制的標書可以「照葫蘆畫瓢」,與標底最為接近;然後在評標過程中暗做手腳,搞「定向評標」,確保關系人能最終能夠中標。 三是串標圍標,非法競爭。承建商為了承攬工程,以串標、圍標等非法手段參與競標的現象,已成為目前業內公認的「潛規則」。有些施工企業之間甚至達成了輪流中標,並向「陪標」者支付「利潤分成」的「君子協定」。還有的乾脆由一家企業以數家企業的名義做幾份不同的標書去圍標,甚至出現了專門掛靠多家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四處競標,中標後再轉手牟利的圍標「專業戶」,加劇了工程招投標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 四是偷梁換柱,低中高結。由於公開招標壓縮了承建方的不正當「利潤」空間,一些施工企業遂先壓低報價中標後,再設法變更合同,追加投資。合同變更的主要方式是「設計變更」,即通過賄賂甲方管理層,隨意變更設計施工方案,提高工程價款。還有的事先就簽訂了「陰陽合同」,按中標價簽訂的「明」合同僅提交管理部門登記,實際履行的「暗」協議則高於中標價,甚至包括好處、回扣等內容,以致工程最後投資遠遠超出預算。 針對上述幾種違規手段,審計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改革現行招投標管理制度,強化對工程建設市場的統一有效監管。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能,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組建統一的遊行建築市場,對各類建設工程實行統一招投標。 二是進一步完善招投標運行機制,確保招投標各環節「陽光操作」。規范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範本,研究科學合理的資格預審辦法,改進招投標方式方法,通過實行「資格預審公示」、「無底價或者公開低價招標」、「技術標、商務標分段評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招投標運作中的人為因素。 三是進一步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切實優化招投標制度運行環境。健全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從建設單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招標機構工作人員到評委,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能嚴格落實責任;推行合同履約擔保、有形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等制度,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事後監督和約束;深化建設市場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確定市場准入控制的對象、標准和評價方法,依法限制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及人員進入工程建設市場,促進整個行業的自律和信用。

㈢ 如何改進和完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工作

對改進和完善現行招投標工作的幾點探討
健康的招投標制度應該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
當前招標投標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陪標現象:由於現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從「計劃」為中心轉移到以「項目」為中心。一些部門濫用權利,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承包單位轉包問題:「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後,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評標辦法不夠科學,專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以至於有些單位,單純著重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4、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由於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晚,招標代理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對於代理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准。
5、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

如何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一)調整監管方式,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7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包括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1、依法行政,從招投標程序上把好關口。
2、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3、進一步強化杜絕招投標過程中違法現象的具體監管措施。

(二)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負責制

要解決串標、陪標現象,應對招標負責人實行其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這樣就可以預防一些行政干預的因素,避免了招標投標中的「陪標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工程腐敗現象形成,減少 「豆腐渣」工程。

(三)提高監理成效,杜絕「轉包」問題

針對當前建築市場當中的「轉包」現象,監理工程師應當充分發揮監理職能。從質和量的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確定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現象。

(四)採取新的評標辦法,減少招投標過程中人為因素

評標辦法主要是採用兩種評標方式:一種是綜合評標法;一種是合理范圍內底價中標的方法。合理范圍內底價中標規定:國有投資佔主導地位的二類以下(含二類)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實行合理范圍低價中標。專業工程單項概算500萬元以下且不含設計的招標投標應優先採用合理范圍低價中標的定標辦法。

(五)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培育和發展

1、利用各種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執業道德教育。

2、必須加強對招標代理單位機構的約束,促進其規范從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對招標文件的重要條款要嚴加掌握,防止招標人設立背離三公原則,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招投標工作的依法進行。臨安市招標辦已要求代理機構將代理的工程經業主簽署代理水平後,放入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水平考核范圍。

3、發揮監察局共同參與的監督職能作用,進一步規范和約束業主的行為,減少對招標代理的干擾,規范國有投資及國有投資佔主導地位工程業主的行為,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有序競爭和發展。

(六)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築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
進一步完善建設市場,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建築市場的服務責任。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工程項目一律納入有形建築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築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並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減少串標陪標現象。有形市場的完善必將進一步打破行業的壟斷和地方的壁壘,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摘自藍采和采購網】

㈣ 招投標過程的改進方案

我國的建築市場已經逐漸對外敞開,工程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市場運作也正朝著更為規范的方向發展。雖然市場經濟體制正在不斷完善,但是建築工程招投標市場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市場急需進一步規范。

一、我國政府招標投標活動存在的問題

1.招投標法規不完善

我國招標體制現在面臨著眾多的問題。當前市場競爭十分的激烈,無論是社會還是政府都應該遵守相關的招標規章制度,創造良好的招標環境。如果招投法律法規不完善,那麼對於一些沒有進行明確規定的招標項目,就可能出現混亂的情況。所以,我們需要不斷的擴大招標的領域和范圍,並且進行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操作干預性強

目前,隨著社會的進步,市場競爭也愈發激烈,但是政策完善的速度卻還沒有跟上社會前進的步伐。舊的管理方法和舊的管理模式在時代的發展下,與新時期的發展相脫節,與當前的招標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不利於招標工作的開展。部分招標工作,表面上秉著公平交易的原則,實則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使得招標流於形式,出現虛假招標和規避招標。而還有一些招標單位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標准,最終使得內定的投標人中標。

3.標底編制審核不嚴謹

招標想要體現公平公正就要有科學的評比方法。由於一些建設單位的招標經驗不足,在編制標底的過程中很容易造成清單漏項等錯誤,從而對整個招標的進行造成不良影響。所以編制標底是招投標過程中需要認真、謹慎對待的工作。而預算人員對於圖紙及定額的理解還不透徹、對相關計算規則沒有特別熟練的情況下,標底的准確度便不能保證。

4.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

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建立系統的法律法規來對評標、定標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明確的規定,而在現實中的政府工程招投標的形式是具有十分大的靈活性的。如果評標的方法不科學,而僅僅依據施工方案的投入和可行性,就會導致報價成為招投標的主導方向,缺乏規范性,同時也就失去了招標的公平、公正性。標底雖然是評標的一個重要指標,但卻不能成為唯一指標,否則一個項目的競爭就會變成報價競爭,而不是投標方案充分合理、最接近標底者中標。同時企業的報價並不能完全代表企業的競爭實力和技術水平以及企業的資質優勢等等,所以評標定標方法的不科學給評標帶來了影響。

政府工程招投標的改進方案

1.完善法律法規

自1999年6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至今已有十年時間,在這十年之間,招投標市場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漸漸顯得難以有效規范招投標活動中的方方面面,加之下位的法規和規章不完備,致使在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種種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這已成為引發招投標市場不公平競爭的原因之一。社會發展越來越快,各項規章制度越來越規范,建築市場才能逐漸走向更加規范的道路。因此對於各類進入招投標市場的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滿足相應的資格和要求,通過資質的審核。只有競爭的公平性提升了,市場才能更加公平和規范。我們也可以參照西方國家運用強制性的規范程序進行招標,針對類似於國家政府投資的項目,要嚴格規定招標的方式,並且必須強制執行,有效地杜絕違法亂紀的行為出現,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所以,要制定完備的實施流程,在法律的基礎上開展招投標工作,統一各類項目的招標細則和工程計價標准,逐步完善建築市場。

2.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完善監督體系

建立有關建築工程的法律法規,堅守建築工程招標標准,做到有法必依。由於部分招投標主體缺乏應有的自律能力,所以執法機關應加強執法監督,保證法律和法規在執行過程中的嚴肅性以及監督招投標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護公平競爭。首先在市場條件下,要堅持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政府的引導之下,通過對招標標底的標准給予明確規定,保證工程造價的法律效力,規范市場。其次,根據不同區域和情況制定相適應的管理方法,嚴格執行法律,有利於建築工程的順利發展。再次,開展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提高各個行政執法機關和企業自覺遵法守法的意識。最後,可以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監察和檢察機關對於揭露營私舞弊的現象者,可給予一定的物質回報作為獎勵。通過以上種種措施,促使招投標活動的各個參與者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從而規范整個招投標過程的公平和公正。

3.創新體制,統一管理招投標活動

為了使每個招投標活動參與者都能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要完善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同時廢除不合理、不規范的法規。另外也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和主體,重新整合招標投標的各個主管部門,細化管理職能,並將其統一規劃到新組建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中,實現對招標投標活動更加全面的協調、管理、服務和指導。

4.嚴格進行資格預審,規范標底管理

現在,我國還存在一些應該進行招標卻沒有招標的工程項目。這導致承包單位的資質和資格我們無法掌控。有些施工單位只追求速度和效益,沒有高質高效的意識。這些承包公司降低或抬高預算造價,讓工程項目的投標報價與正常價格相偏離,從而謀取價格利益,導致原本的設計與實際出現嚴重的偏差,對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起到不良的影響。對於標底管理,工程造價的管理部門對編制標底的審定必須客觀、公正、准確,確保招投標工作合理進行的同時,提高審定標底的要求。

5.改進評標方法,推行電子評招標

為了杜絕在報名環節上出現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抬高或壓低報價等串標、圍標的行為,以及投標單位信息泄密等情況的發生,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供參考:第一:通過網路進行報名。這能為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提供有序、公正、公平、公開的環境以及有效方便的相關服務;第二:建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引進先進的電子評標系統進行評標,並積極推行電子評標方法。評標時綜合考慮技術標和商務標,不能一味追求低價,而不考慮方案的可行性,提高評標的速度和質量,切實有效地維護招標投標方的合法權益。第三:對開評標環節進行全程監督。使開評標的具體情況透明化,減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問題的產生,明確政府工程招投標的發展方向。

6.規范評標專家管理,保證評標質量

加強評標專家培訓和持證上崗管理,實行專家評標行為測評管理制度。每次評標結束後,由監督及管理部門對各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評審質量、工作態度、職業道德情況和考勤情況等各方面進行測評打分,結果計入專家誠信檔案,每到年底進行總結,對不合格者進行再培訓,情節嚴重者清出專家庫。

政府招投標過程的改進方案有完善法律法規、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完善監督體系、創新體制,統一管理招投標活動等六種改進方案。

㈤ 住建局對招標代理違規整改措施

《招標投標法》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較為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㈥ 招投標程序不規范怎麼整改

防止招投標程序不規范可以根據以下幾點進行整改:

(一)加快立法進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法制宣傳。

  1.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線,使人不想違法。

  2. 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機制防線,使人不能違法。

  3. 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

(二)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管理職能。

《招標投標法》第7條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正當競爭,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建設項目報建、建設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對開標、評標過程的監督,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宏觀職能,規范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建設效益,杜絕不規范行為。

(三)規范招標投標程序,在各個環節杜絕串標行為的發生。

在招標投標的整個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兩個環節是資格審查和評標。

1.資格預審。

目前,資格預審是主要審查有興趣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可以同時審查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2.評標

在招標文件中對評標的相關事宜進行規定並嚴格執行,最後,對評標方法的不斷完善,也是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條件。把好標的關,真正做到評標方法合理,評標規則完善,才能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完善法律的同時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實際操作中完善評標方法和規則。只有相互促進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㈦ 招標投標領域存在哪些問題及整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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