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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土地整治中心

發布時間: 2020-11-21 14:04:51

⑴ 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的待遇怎樣

那個安全檢測鑒定中心比較好,而且對你自己以後購房這方面絕對有好處,隱形福利也多....都懂的。

⑵ 重慶房管局副局長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導
董建國,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黨組工作、局行政工作,主管直屬機關黨委、審計、外事工作。
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蔣宜茂,局黨組成員,市地勘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地質環境處,負責市三峽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日常工作;主持市地勘局全面工作。
聯系萬州區、南川區、梁平區、奉節縣、巫山縣國土房管局,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黃 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國土資源規劃處、建設用地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幹部人事處。
聯系渝中區、南岸區、長壽區、大足區、榮昌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鐵路分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市國土資源利用事務中心、南岸不動產登記中心,市房地產業協會。

陳光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綜合處、房地產權籍處、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北碚區、渝北區、綦江區、萬盛經開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北碚不動產登記中心、渝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局宣傳教育中心、市國土房屋安全應急調度中心、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學會、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中國國土資源報重慶記者站。

向 戎,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局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聯系江北區、江津區、合川區、璧山區、潼南區、豐都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兩江新區國土房管分局,江北不動產登記中心。

黃 濤,局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分管離退休人員處、直屬機關黨委和共青團工作,協助分管審計和幹部人事工作。
聯系九龍坡區、開州區、城口縣、酉陽自治縣、彭水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九龍坡不動產登記中心。

韋 平,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分管總工程師辦公室、油氣處、物業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聯系黔江區、涪陵區、秀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勘測規劃院、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信息中心、市國土資源和房屋檔案館、市城市害蟲防治研究所、市小康住宅工程處、局屬核心控股企業,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協、市物業管理協會。

郭唐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耕地保護處、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房屋徵收管理處。
聯系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巴南區、銅梁區、武隆區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地質調查院、市級機關公房管理處、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巴南不動產登記中心、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市地質礦業協會、重慶寶玉石產業協會;協助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

劉文瓊,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分管財務處、工會和婦委會工作。
聯系沙坪壩區、雲陽縣、巫溪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沙坪壩不動產登記中心、市不動產融資擔保公司。

文 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法規處、房地產發展處、房地產市場處、執法監察處。
聯系市國土資源房屋執法監察總隊,大渡口區、永川區、墊江縣、忠縣、石柱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大渡口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慶市巴渝民宿集團有限公司;協助聯系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

⑶ 關於職稱評聘渝人社發 133號文件廢除了嗎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渝府發〔2010〕7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推動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的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與有關方面協商,現就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當前,現行戶籍制度已不適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惠及民生。戶籍差異影響了社會公平。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賦予有條件的農民工城鎮居民身份,有利於實現同工同權,使農民工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
(二)有利於促進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鎮化進程。我市城鎮戶籍人口比重較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利於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鄉一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格局。
(三)有利於擴大內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城農民工難以獲得城市戶籍,影響在城市的消費積極性。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村居民進城後真正成為城市居民,有利於拉動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四)有利於促進城鄉要素流動,盤活城鄉資源。長期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使城鄉資源要素流動渠道不暢,成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交流障礙,有利於加快農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資源流動,提升城鄉資源要素價值。
(五)有利於促進農村生產力提升,繁榮農村經濟。農村人多地少,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效率低,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轉戶進城,有利於擴大農村人均耕地面積,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水平,推動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二、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戶進城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向城鎮有序轉移,逐步縮小附著在戶籍上的城鄉差異,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體制性障礙,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最終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促進「五個重慶」和內陸開放高地建設,全面助推城市和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規劃。總體設計,明確階段性改革目標,分級設置准入標准,建立完善各類群體轉戶進城的制度通道,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一體化。
二是自願有償。充分尊重農民轉戶意願,依法辦理,有償退地,完善社會保障,確保農村居民進城後,生活得到保障,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是積極穩妥。充分兼顧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鎮資源承載力,分類分階段有序推進,防止損害農民利益,防止農民流離失所,防止出現城市貧民窟現象。
四是綜合配套。強化制度設計,通過改革創造資源增量,以市場手段將資源增量變為財富,以財富增量推動實現改革目標。
五是促進發展。著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障礙,激活城鄉各類要素,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結合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等因素,分階段推動人口向小城鎮、區縣城、主城區1000平方公里區域內聚集,實現市域內戶籍合理轉移,逐步建立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體系。
2010―2011年,重點推進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轉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新增城鎮居民300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實現轉戶人口在主城、區縣城、小城鎮三級城鎮體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進一步放寬城鎮入戶條件,力爭每年轉移80萬―90萬人,到2020年新增城鎮居民700萬人,非農戶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區集聚城鎮居民1000萬人,區縣城集聚城鎮居民600萬人,小城鎮集聚城鎮居民300萬人,形成合理流動、權益公平、城鄉一體的戶籍制度體系。
四、集中解決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轉戶
結合重慶實際,堅持重點突破與面上推進相結合,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重點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自願進入城鎮定居,兩年內集中推動338.8萬本市籍農村居民率先轉戶。
(一)推動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戶籍轉移。
225.6萬名在主城區務工經商5年以上、遠郊區縣城3年以上的農民工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轉為城鎮居民,解決其社會保障,處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權屬問題。
66.7萬名在市內就讀的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入學時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符合資助條件的繼續享受學費、生活費補助,畢業後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1.8萬名新增退役的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義務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32.9萬名歷年已用地未轉非人員,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按市政府確定的有關原則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手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
4.9萬名未轉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不再享受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0.9萬名城中村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按征地、拆遷相關政策予以安置補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6萬名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待遇,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組織實施。
五、科學設置戶籍准入條件
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適度放寬主城區、進一步放開區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積極引導本市籍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落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
(一)主城區。
1.本市籍農村居民在主城區務工經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本市籍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本市籍農村居民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10萬元或1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二)遠郊31個區縣城。
1.本市籍農村居民在遠郊31個區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本市籍農村居民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本市籍農村居民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三)其他鄉鎮。
本市籍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四)其他規定。
1.本市籍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可遷移入戶。
2.城鎮年老父母身邊無子女,其本市籍農村子女可投靠遷移入戶。
3.本市籍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六、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籍轉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促進城鄉戶籍制度融合,推進城鎮化加速發展。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對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自轉戶之日起3年內繼續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農房的收益權或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鼓勵轉戶居民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的,參照同時期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並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轉移中獲得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並享受相應補償。
3.組建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於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所需資金的周轉。
4.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應積極盤活利用轉戶退出的土地。按照規劃及用途管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要求,對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國土整治力度,促進承包地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增減掛鉤、地票交易等方式,顯化其資產價值。產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權可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機制。
1.將符合條件的轉戶農村居民納入公共租賃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圍,改善穩定就業農民工、新畢業農村籍大中專生、新退役農村籍士兵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區及區縣城城鎮規劃區農村居民,具備條件的可轉戶進入統一規劃建設的集中居住小區。加大主城區及區縣城城鎮規劃區內轉戶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設力度。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比照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
(三)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其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金由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核準的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代繳。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不足以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自籌資金繳納。若代繳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轉戶居民。
2.農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依法被徵收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後接續參保。
5.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6.加快制定養老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養老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四)健全醫療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3.加快制定醫療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醫療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五)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轉戶居民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建立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實現鄉鎮敬老院和區縣(自治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全覆蓋;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市擴容後社區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業保障機制。
1.將轉戶居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范圍,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有一技之長的,通過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信息,幫助其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就業援助對象,開展「一對一」的幫扶,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對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職業指導,搭建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平台,引導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等實現穩定就業。
3.本市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初高中畢業生就讀本市中等職業學校的,可給予定額生活補貼,生活困難的給予定額學費補貼。
4.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農民工和其他轉戶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凡辦理農轉非的納入城鎮創業扶持政策范圍。
(七)建立完善培訓機制。
1.分類開展轉戶居民教育培訓。以提升綜合素質為目標,對所有轉戶居民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以提高學歷為目標,對16―30周歲的轉戶居民進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目標,對勞動年齡段的轉戶居民進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促進轉戶居民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由農民向市民轉變。
2.組織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促使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企業新招用的農民工,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開展針對性強的崗前培訓,使農民工盡快上崗和穩定就業。對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和農民工參加崗前培訓,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並對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3.建立完善轉戶居民教育培訓管理體系。推行彈性學制,幫助轉戶居民開展工學交替、半工半讀,分階段、分時段以「累計學分」的形式完成學業。結合實際,開展送職業教育進鄉鎮、進社區、進企業活動。
4.提升教育培訓基礎能力。新建一批農民工培訓基地,建好農民工培訓學院。辦好中等職業學校骨幹專業,打造適宜轉戶居民學習、方便轉戶居民就業的特色專業。推行「特崗、特聘和特邀」計劃,建設一支適應轉戶居民教育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八)建立完善城鄉教育保障機制。
1.科學規劃城鄉學校布局,按照戶籍制度改革轉移人口目標和重點接受農民工轉戶的區域,准確把握城鄉適齡人口及中小學在校生規模變化狀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區、區縣城、小城鎮按照城鄉規劃,加快新建一批幼兒園、中小學、中職學校。
2.加大教師隊伍建設力度,做好新增學校師資配備、師資專項培訓等工作,滿足新增學校教師需求。
3.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和資助體系,保障轉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條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標到校、區縣安排」的原則,解決轉戶居民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完善各級各類學生資助政策,確保轉戶居民子女享受國家政策優惠。
(九)建立完善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加快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設備建設,保障轉戶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市內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完善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1.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2.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當年起,給予5年的政策過渡期。在政策過渡期內,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七、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黃奇帆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童小平、劉學普,市政府秘書長陳和平任副組長,市委政法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教委、市城鄉建委、市民政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移民局、市統計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重慶警備區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陳和平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楊慶育、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兼任。辦公室負責戶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二)明確責任分工,積極穩妥推進。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一項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各區縣(自治縣)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要加快制定本區縣(自治縣)戶籍改革實施意見,組織實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市政府明確的目標任務。市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准確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關工作細則,確保改革平穩進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登記准入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戶籍登記准入工作;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實施細則;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市國土房管局、市城鄉建委負責做好轉戶進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用工企業農民工轉戶的動員和轉戶籍的服務工作;市規劃局、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負責城市人口擴容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市教委負責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滿足新增學生的入學需求;市衛生局負責做好城鎮醫療機構規劃建設工作;市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戶居民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後的計劃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工作;市金融辦負責結合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村金融創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轉戶居民的集中培訓;市財政局負責制訂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所需資金的統籌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推進戶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將納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加強宣傳引導,確保和諧穩定。
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在全市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內容,對戶籍改革涉及的重點群體深入開展政策講解,引導群眾主動參與戶籍改革。在市內主要媒體設置戶籍改革宣傳專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搭建政府與群眾溝通橋梁,形成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制訂完善相關工作應急預案,及時掌控改革動態,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⑷ 重慶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單位系列不存在你說的什麼整治中心機關,可能是土地管理部門臨時設立的部門。

⑸ 重慶實施戶籍改革,我們農民的土地收回了,國家會怎麼安排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重慶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辦法。
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和我市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公安、財政、民政、城鄉建設、規劃、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土地、農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社(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市農村土地整治機構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指定的其他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承包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可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辦法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區縣(自治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並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的,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建立專戶、專賬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准給予補償。其補償標准和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按「征轉分離」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後,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經批准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補償費。
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原農村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房地產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不得改變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用途、現狀等。
第十三條 轉戶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可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籌集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農業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管理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發證機關注銷。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整治機構。
凡退出農村承包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發證機關備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原已批准確定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其儲備范圍、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尚未確定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及儲備范圍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與轉戶居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國有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建設轉戶居民集中居住點。轉戶居民可按區縣(自治縣)的規定申請購買。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⑹ 巴南區農轉城補償標准

根據《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和戶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補償政策的通知》([2011]238號)文件要求: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補償
農戶自願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和2010年8月1日以後戶籍制度改革自願退出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執行以下政策。
(一)復墾實施面積由區復墾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後,以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委託的測繪審查單位審查為准。每戶農戶宅基地證載面積以外的曬壩、豬圈、牛圈、羊圈、林盤等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畝,超過部分權屬歸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參照當地征地補償標准對地上構附著物進行綜合定額補償後,剩餘價款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復墾新增耕地面積以市國土房管局驗收合格為准。
(二)自願退出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按照 9.6萬元/畝預付給土地使用權人,按1.7萬元/畝預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復墾驗收合格並地票交易後,所得地票交易價款在扣除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復墾項目管理成本、復墾項目融資成本和前期補償費後,土地使用權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得價款按 85:15 比例分配,按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土地使用權人所得費用不低於12萬元/畝,集體經濟組織所得費用不低於2.1萬元/畝。戶改退地和建設用地復墾不再對農村住房及建(構)築物、附著物按照巴南區征地補償政策進行補償,也不再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購房補助。
(三)退出宅基地後仍保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戶申請復墾後,原則上不得在集體土地上重新申請單獨建農房,可統一申請入住政府規劃建設的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民新村)。新申請建農房(農民新村)新佔耕地面積要扣減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結算補償款。
(四)農村居民一戶多宅的宅基地(合法的宅基地除外)及其構築設施用地需要復墾,必須交由社集體經濟組織統統一組織復墾工作,減輕拆除舊房及復墾的安全隱患,社集體經濟組織按巴南府發〔2011〕120號)文件第十三條第(五)款和第十五條第(三)、(五)款之規定(即構附著物補償和有證房屋補償標準的50%)補償原權利人,其餘歸社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戶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補償
2010年8月1日以後,轉戶居民的房屋為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夾心房、連體房等)的,可自行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置換,置換雙方應協商確定置換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權屬、退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范圍與面積,獲得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價款等事宜,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產權手續後,將置換後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退出,納入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范圍並按照相關政策進行補償。對農村居民整戶農轉城並自願退出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夾心房、連體房等)的,執行以下政策。
(一)農村居民整戶農轉城並自願退出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夾心房、連體房等)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為合規性證明,由區復墾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紅線范圍(含房屋佔地及與之相連院壩、圈舍)需本戶和相鄰權利人簽字認可並作為產權變更依據。每戶轉戶居民宅基地證載面積以外的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畝,超過部分權屬歸集體經濟組織且不予以補償。
(二)以實際測繪認定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按照 9.6 萬元/畝的收購價一次性結清價款。
(三)農村居民整戶農轉城並自願退出全部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1.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宅基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申請表;
(2)重慶市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a.房地產權證;
b.遷入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c.租賃住房的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相關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進行清理、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7天接受監督。
3.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轉戶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復墾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協議》(以下簡稱退出宅基地協議)。協議簽訂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社匯總將退出宅基地協議、公示證明、收回的重慶市房地產權證、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移交所在地片區國土所初審。
4.國土所初審合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區國土分局審核,區國土分局統一登記造冊後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區復墾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5.區復墾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合格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
6.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轉戶居民,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將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交付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後,區復墾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納入市級周轉金支付范圍,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查後將資金通過銀行直撥給轉戶居民。
退出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補償完畢後,由區土地整治儲備中心持退出宅基地協議、補償完畢證明和收回的重慶市房地產權證等資料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以測繪紅線范圍確權);
相關事宜由區城鄉一體發展中心、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區土地整治儲備中心負責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文章來源:巴南熱線網

⑺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領導信息

周時洪,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市地勘局黨委書記
分管地質環境處、油氣管理處,主管市地勘局黨委工作,負責市三峽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日常工作。
聯系南岸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南岸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
胡長明,副局長、局黨組成員
分管法規處、國土資源規劃處、房屋徵收管理處、物業處。
聯系涪陵區、江北區、長壽區、豐都縣、墊江縣、忠縣、石柱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江北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市級機關公房管理處,市小康住宅工程處,局屬核心控股企業、市物業管理協會。
黃 強,副局長、局黨組成員
分管建設用地處、房地產發展處、房地產市場處。
聯系萬州區、渝中區、江津區、永川區、榮昌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鐵路分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市房地產業協會。
黃茂軍,副局長、局黨組成員
分管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房地產權籍處、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聯系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黔江區、渝北區、梁平縣、武隆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渝北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
周琪敏,紀檢組長、局黨組成員
分管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執法監察處、機關群團工作。
聯系巴南區、合川區、潼南縣、銅梁縣、大足區、璧山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分局、房管局),市國土資源房屋執法監察總隊,巴南房地產權產籍監理所。
嚴志華,黨組成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主任
主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管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李仕川,總工、局黨組成員
分管總工程師辦公室、科技與對外合作處、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信息中心。
聯系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勘測規劃院,市地質礦產研究院,市地質調查院,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市城市害蟲防治研究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協。
許金剛,黨組成員、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主任
分管耕地保護處,主管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
黃 濤,黨組成員、副巡視員
協助分管住保、權籍、離退休人員工作。
孫 力,巡視員
協助聯系幹部人事、審計工作,聯系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程本初,副巡視員
協助聯系規劃工作。
曹勇明,副巡視員
主管九龍坡國土分局工作,負責主城區各國土分局協調工作。
田 宏,副巡視員
協助聯系耕地保護、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陳 芒,副巡視員
協助聯系科技工作、機關黨建、群團工作、執政為民服務發展、作風行風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創先爭優活動等專項工作。

⑻ 重慶市農村征地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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