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⑴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2001 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的資金 500 多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安排約 143 億元,地方與企業自籌資金 300 多億元。「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累計下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預算 129.1 億元,主要用於歷史造成的主體已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遺留問題。近年來,特別是 2010 年《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 ~2015 年)》頒布實施後,中國不斷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除《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和《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2015年)》中確定的重點治理區域外,每年再安排約 30 億元,專項用於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解決了長期遺留問題,如礦山和責任主體不清的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消除或減輕了礦山地質災害對礦區居民的危害,改善了礦區的生態環境,提高了土地綜合利用價值。截至 2009 年底,全國共治理恢復礦山土地面積約 49.6 萬公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面積約 14.65 萬公頃,恢復土地面積約 4.31 萬公頃。完成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5195 處,治理面積約 3.51萬公頃;完成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 2527 處,治理面積約 7.75 萬公頃;完成其他治理2115 處,治理面積約 1.52 萬公頃。
為了有效治理和利用礦區廢棄地,結合礦業遺跡保護,中國批准建設 61 家國家礦山公園,目前已建成開園 21 家。國家礦山公園已成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示範區,成為礦業遺跡保護和礦業文化開發地,成為科普教育、科學考察的基地。
⑵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服務年限如何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現已經根據最新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 0223-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改名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該方案一般叫適用年限而不叫服務年限,其適用年限一般最高為5年,但現在也無法找到具體依據。適用年限可根據開發利用方案中的礦山開采年限加上閉坑後復墾期(一般為1年),如果低於5年,那是幾年就是幾年,如果高於5年,應該說是5年後須對方案進行修編。
⑶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進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采礦權人應當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繳納了地質環境保證金過後,如果采礦權人想拿回那筆保證金的話就需要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如果你覺得麻煩 ,不想做的話,政府也不會退你那部分保證金。政府就會拿你繳納的那部分保證金去請有資質的地勘單位去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 詳細情況建議你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地方省級政府的《地質環境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⑷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原則
1.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原則
根據西南地區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及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制訂恢復治理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把中長期保護與解決當前重大問題結合起來,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點面結合。再據西南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程度,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2.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
健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及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起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投資體制。探索新的控制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有效途徑,加大對閉坑礦山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恢復治理力度。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並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履約金。明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責、權、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3.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治理,分區推進」原則
綜合考慮西南地區不同地質背景資源開發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治理,分區推進,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區域經濟布局、社會經濟發展等有機結合起來。選擇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突出的國有礦山、受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影響嚴重的城鎮、重要風景區作為重點防治地區,集中力量加以突破,進而帶動和推進全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
4.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原則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必須緊緊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深化對礦山環境地質問題作用機理的認識,提高對礦山環境地質問題防災減災效率、能力和水平。應用新理論研究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發生、發展和演變規律,利用新技術、新方法防治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建立一套適合西南地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科學防災減災體系。
⑸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需要什麼資質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需要地質環境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設計及工程施工資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為設計資質,一般省、直轄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法乙級、丙級資質,國土資源部頒發甲級資質等資質。
根據新修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6年1月5日)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5)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擴展閱讀:
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單位已不做資質要求。項目報告備案一般都在省國土廳的地質環境處主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人進行備案,編寫報告的單位需要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資質和治理設計資質。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 0223-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改名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該方案一般叫適用年限而不叫服務年限,其適用年限一般最高為5年,但現在也無法找到具體依據。適用年限可根據開發利用方案中的礦山開采年限加上閉坑後復墾期(一般為1年),如果低於5年,那是幾年就是幾年,如果高於5年,應該說是5年後須對方案進行修編。
⑹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
一般指已經恢復的礦山地質環境區域面積與被破壞的區域總面積的比值。
⑺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011 年,中央財政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 47.32 億元,用於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重點支持 38 個資源枯竭城市 33.3 億元,占總資金的 70%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安排資金 14.02 億元,占總資金的 30%。
開展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112 個。其中,金礦 18 個,支持資金 18081 萬元;煤炭 22 個,支持資金 27534 萬元;建材非金屬礦 29 個,支持資金 38868 萬元;鐵礦 6個,支持資金 9125 萬元;其他類礦山治理項目 37 個,支持資金 48478 萬元(圖 4-1)。
圖4-1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分類統計
⑻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建議
5.6.2.1 近期重點恢復治理區
主要是重要經濟開發區、城鎮人口密集區、國家重大工程實施區,重要的水源地、交通干線內對地區經濟發展和當地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極嚴重區、嚴重區級別的礦山。主要有兩類礦區:一是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大中型老礦山、即將閉坑或已閉坑礦山;二是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民采混亂經治理整頓後的無主或無法追究業主責任的礦區。尤其要重視潛在環境地質問題嚴重、極嚴重的礦山防治工作。
應在近期重點恢復治理地區中,選擇建設一些重點恢復治理示範性礦山。通過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礦山企業的共同努力,建立西北地區不同礦產類型、不同地質環境背景區以及不同開發方式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示範性工程,為西北地區類似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及西部大開發礦業開發過程中地質環境的保護提供借鑒經驗。
5.6.2.2 近期重點防治區
近期重點防治礦區及重點防治礦山,應主要通過地方政府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地方及礦山企業加大礦山環境保護預防措施,多方籌措資金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重建,促進礦山經濟可持續發展。
表5-9 西北地區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重點防治區一覽表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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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採取適當措施,因地制宜,將人類采礦活動破壞的礦區環境進行恢復或重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