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整改整治 » 河道整治環評

河道整治環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47:22

『壹』 河道整治環評報告表需要什麼資料

全國的環評審批辦理手續都一樣。
1、委託有資質的環評公司。你拿著發改委的立內項文件(或者是允許開展容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報告去找環評公司,環評公司會派人到你的加工場地進行現場勘查。
2、環評公司編制環評報告。在環評公司編制環評報告的時候,及時和環評公司進行溝通,以保證你的環評質量。
3、環保局委託評審。報告出來後,送給環保局,如果需要評審的話,評審完了,會提出一些意見,環評編制的人員要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
4、環保局審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報告書,交個當地環保局,環保局還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後會給你出具批復文件,拿到審批文件後,這樣環評手續就算完畢了。

『貳』 環境污染有哪些怎樣治理

環境污染分類有如下:

按環境要素分

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聲污染、農葯污染、輻射污染、熱污染。

按屬性分

顯性污染,隱性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

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

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污染等)固體廢物污染、液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陸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問題,每天千萬噸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膠、玻璃等人類的第一號敵人。

海洋污染:主要是從油船與油井漏出來的原油,農田用的殺蟲劑和化肥,工廠排出的污水,礦場流出的酸性溶液;它們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結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鳥類和人類也可能因吃了這些生物而中毒。

空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或超過了有害程度,導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的正常生存和發展,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這是最為直接與嚴重的了,主要來自工廠、汽車、發電廠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觸了這些污濁空氣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視覺器官的疾病。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噪音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

放射線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治理方法如下:

1. 對於工廠的污水、廢氣、廢煙、廢渣等有毒氣體進行過濾後排放

2.外出盡量不用私家車,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

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節約紙張

4.多種植花草樹木、不亂砍濫伐

『叄』 環境影響評價師答疑精選:河道治理項目需要監測水質嗎

當然需要!
水質監測是監視和測定水體中污染物的種類、各類污染物的濃版度及變化趨勢,評價水質狀況的權過程。監測范圍十分廣泛,包括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天然水(江、河、湖、海和地下水)及各種各樣的工業排水等。主要監測項目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反映水質狀況的綜合指標,如溫度、色度、濁度、pH值、電導率、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類是一些有毒物質,如酚、氰、砷、鉛、鉻、鎘、汞和有機農葯等。為客觀的評價江河和海洋水質的狀況,除上述監測項目外,有時需進行流速和流量的測定。

『肆』 為什麼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家的那些法律法規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整治法律法規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6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四章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五章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頁。
第三章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監督,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企業事業單位中超過標準的單個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屬以上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個污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二)其他單位的單個污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所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城鎮搬遷、企業遷建和居民點建設等。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
(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
(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違反雜訊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
(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
(九)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進口或轉移固體廢物的;
(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和其他廢物或在河道管理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傾倒、棄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
(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產經營的劇毒物、強致癌物、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
(十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十七)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
(十八)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和採取搶救措施的;
(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以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輻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35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1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56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環保行政部門在審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區域水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時,應徵求毗鄰下游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上級環保行政部門栽定。

《重慶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03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燃煤裝置,應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審查其對環境的影響,嚴格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23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3頁。
第二章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制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二章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全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5月8日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38頁。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三章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51頁。
第二章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者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都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4號,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來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影響評價工作手冊》2003年版第12頁。
第一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的,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雜訊、震動、熱污染、放謝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詳見15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65頁。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第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第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手,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政府、公民意味著什麼
文章來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發展規劃,都要先環評、後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預防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針的具體體現,是避免「先污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復」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只規定對單個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近幾十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某些經濟發展規劃,相對於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後對環境的影響更巨大,范圍更廣泛。歷史的教訓如果不認真汲取,不從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我們將會繼續陷於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嚴峻局面,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還將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和經濟代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則將環評的范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政府規劃。政府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兩大類。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該法還明確指出,「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恆遠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為落實環境保護參與政府綜合決策和防止因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有效防止區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態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法最大的成功之處,是要求政府做環評。這對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部長、省長、市長、縣長等各級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無疑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管理司司長祝興祥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說,「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無論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設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如果不對所起草的規劃組織環評,都將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哪一級審批機關,如果審批了沒有組織環評的規劃,都要負法律責任--相信無論哪一級政府,哪一個政府部門,都不會對此視而不見。」
無論是專家還是普通居民,在環評中都有了發言權
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和教訓,都昭示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公眾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水平。在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環境保護紛繁復雜的情勢下,公眾參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評階段就鼓勵公眾參與,其意義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在歷史上首次對公眾參與環評做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對參與的方法、程序及參與意見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剛性規定。該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該法還明確規定,無論是規劃還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都要「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環保界人士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民主的精神,對保障公民知情權、讓公眾參與決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實施,將大大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的盲目性、隨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壞隱患。
關鍵在於落實
眾所周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環境影響評價法落到實處?
首先是要盡快出台法律的實施細則。無論是政府組織規劃環評,還是公眾參與規劃環評,在我國歷史上都是首次,均無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學的實施細則至關重要。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規章和程序,力爭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關實施細則。
毫無疑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認可、理解和掌握程度,決定著這部法律的落實情況。因此,有關機關要真正重視,認真學習、領會這部法律,提高認識,掌握相關知識,做好實施法律的准備工作。
與其他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認真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並進行相關的技術、知識儲備,也是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每一位關心生存質量的普通公民的當務之急。

『伍』 煤礦河道治理辦法

我雖然是環境工程專業的,但是吧,我都忘的差不多了。如果時做項目要的話,建議你找環評公司來做。畢竟那都是要審批的。

『陸』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包括項目建設方案所需要的環境條件研究,影響項目建設環境因素的識別和分析,需要採取的保護對策和措施,以及相關的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經濟分析。本講重點介紹環境價值的評價方法。
一、環境價值評價的主要方法
環境價值就是對環境質量進行貨幣量化的價值,一般採用直接市場法、替代市場法和意願調查評估法對環境價值進行量化。
(一)直接市場法
直接市場法就是直接運用貨幣價格(市場價格或影子價格),對項目建設可能影響的環境質量變動進行觀察和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
1.市場價值或生產率法
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活動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可能導致相應的商品市場產出水平發生變化,因而可以用產出水平的變動導致的商品銷售額的變動來衡量環境價值的變動。例如,某種廢棄物的排放會影響到其周圍地區其它廠商的生產,因而就可以用其它廠商因減產而減少的國民生產總值來計算環境價值。如果環境質量變動影響到的商品是在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得比較充分的條件下銷售的,就可以直接利用該商品的市場價格來計量環境價值。如果環境質量變動影響到的商品是在市場機制不夠完善的條件下銷售的(比如存在著壟斷或價格補貼,或者企業不自負盈虧,因而可以不顧市場供求狀況和產品銷售狀況亂漲價等等),應採用影子價格來計算環境影響價值。
2.人力資本法或收入損失法
環境質量變化對人類健康有著多方面的影響。這種影響不僅表現為因勞動者發病率與死亡率增加而給生產直接造成的損失(可採用市場價值法進行測算),而且還表現為因環境質量惡化而導致的醫療費開支的增加,以及因為人們過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損失等等。人力資本法或收入損失法是專門用於評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環境價值評價方法。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力資本是指體現在勞動者身上的資本,它主要包括勞動者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健康狀況。人力投資是對勞動者健康狀況和文化技術水平所進行的投資。人力投資的成本(費用)包括個人和社會用於教育及衛生保健等方面的支出,人力投資的收益(效益)包括個人受教育和接受衛生保健後所帶來的個人收入增加和社會效益。為簡化計算,人力資本法只計算因環境質量的變化而導致的醫療費開支的增加,以及因勞動者過早生病或死亡而導致的個人收入損失。前者相當於因環境質量變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數與每個病人的平均治療費(按不同病症加權計算)的乘積,後者則相當於環境質量變動對勞動者預期壽命和工作年限的影響與勞動者預期收入(扣除來自非人力資本的收入)的現值的乘積。
3.防護費用法
當某種活動有可能導致環境污染時,人們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來預防或治理環境污染。利用採取這些措施所需費用來評估環境價值的方法就是防護費用法。防護費用的負擔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如採取「誰污染,誰治理」的方式,由污染者購買和安裝環保設備自行消除污染,或採取「誰污染,誰付費」的方式,建立專門的污染物處理企業對污染物進行集中處理,也可以採取受害者自行購買相應設備(如噪音受害者在家安裝隔音設備),而由污染者給予相應補償的方式。所需費用就可以作為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價值測算的一種依據。
4.恢復費用法或重置成本法
假如導致環境質量惡化的環境污染無法得到有效的治理,那麼就不得不用其它方式來恢復受到損害的環境,以便使原有的環境質量得以保持。將受到損害的環境質量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狀況所需要的費用就是恢復費用。恢復費用一般採用重置成本進行計算,以准確反映現實價格水平下的恢復成本。
5.影子項目法
影子項目法是恢復費用法的一種特殊形式。當某一項目的建設會使環境質量遭到破壞,而且在技術上無法恢復或恢復費用太高時,人們可以同時設計另一個作為原有環境質量替代晶的補充項目,以便使環境質量對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影響保持不變。同一個項目(包括補充項目)通常有若干個方案,這些可供選擇但不可能同時都實施的項目方案就是影子項目。在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難以直接評估時,人們常採用這種能夠保持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不受環境污染影響的影子項目的費用來估算環境質量變動的貨幣價值。
(二)替代市場法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這樣一些商品和勞務,它們是可以觀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貨幣價格加以測算的,但是它們的價格只是部分地、間接地反映了人們對環境價值變動的評價。用這類商品與勞務的價格來衡量環境價值變動的方法,就是替代市場法,又稱間接市場法。替代市場法力圖尋找到那些能間接反映人們對環境質量評價的商品和勞務,並用這些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來衡量環境價值。由於這種方法涉及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種因素產生的綜合性後果,而環境因素只是其中因素之一,而且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對數據的干擾往往十分困難,使得這種方法所得出的結果可信度較低。替代市場法主要包括:
1.後果阻止法
環境質量的惡化會對經濟發展造成損害。為了阻止這種後果的發生,可以採用兩類辦法:一是對症下葯,通過改善環境質量來保證經濟發展。但在環境質量的惡化已經無法逆轉(至少不是某一當事人甚至一國可以逆轉)時,往往採取另一類辦法,即通過增加其它的投入或支出來減輕或抵消環境質量惡化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其它投入或支出的變動額就反映了環境價值的變動。用這些投入或支出的金額來衡量環境質量變動的貨幣價值的方法就是後果阻止法。
2.資產價值法
資產價值法有時又被稱為舒適性價格法。房屋、土地等與當地環境條件有密切關聯的資產的價值,受當地環境質量的影響非常明顯。在其它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環境質量的差異將影響到消費者的支付意願,進而影響到這些資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可以採用因周圍環境質量的不同而導致的同類房地產等資產的價格差異(其它條件相同),來衡量環境質量變動的貨幣價值。
3.工資差額法
在其它條件相同時,勞動者工作場所環境條件的差異(例如嗓音的高低和是否接觸污染物等)會影響到勞動者對職業的選擇。為了吸引勞動者從事工作環境比較差的職業並彌補環境污染給他們造成的損失,廠商就不得不在工資、工時、休假等方面給勞動者以補償。這種用工資水平的差異(工時和休假的差異可以摺合成工資)來衡量環境質量的貨幣價值的方法,就是工資差額法。
4.旅行費用法
這種方法認為,旅遊者前往諸如名山大川、奇峰怪石、珍禽異獸等舒適性環境資源的旅行費用 (包括旅遊者所支付的門票價格,前往這些地方所需要的費用和旅途所用時間的機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反映了旅遊者對其工作和居住地環境質量的不滿,從而反映了旅遊者對環境質量的支付意願。因此,在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收入)的影響後,就可以用旅行費用來間接衡量環境質量變動的貨幣價值(包括旅遊點的環境質量貨幣價值和旅遊者工作和生活地點的環境質量貨幣價值)。
(三)意願調查評價法
如果找不到環境質量變動導致的可以觀察和度量的結果(不論這種結果能夠直接定價,還是需要間接定價),或者評估者希望了解被評估者對環境質量變動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在這種情況下,可通過對被評估者的直接調查,來評估他們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這就是意願調查評價法,主要包括:
1.直接詢問調查對象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
具體做法包括:(1)叫價博弈法。通過模仿商品的拍賣過程,對被調查者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進行調查。調查者首先向被調查者說明環境質量變動的影響以及解決環境問題的具體辦法,然後詢問被調查者,為了改善環境,是否願意付出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者是否願意在接受一定數額的補償的前提下,接受環境質量的某種程度的惡化),如果被調查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就再提高(在涉及補償的情況下是降低)金額,直到被調查者作出否定的回答為止。然後調查者再變動金額,以便找出被調查者願意付出的精確金額。(2)權衡博弈法。通過被調查者對兩組方案的選擇,來調查被調查者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調查者首先要向被調查者說明環境質量變動的影響以及解決環境問題的具體辦法,然後提出兩組方案。其中,第一組只包括一定的環境質量,第二組除了——定的環境質量之外,還需要被調查者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或者給被調查者一定數量金額的補償),調查者要求被調查者在環境質量與貨幣支出的不同組合中做出選擇。如果被調查者選擇了第一組,那就降低要求被調查者支付的金額(或提高給被調查者的補償金額),如果被調查者選擇了第二組,那就提高要求被調查者支付的金額(或降低給被調查者的補償金額),直到被調查者感到無論選擇哪一組方案都一樣時為止。此時,調查者將所有的被調查者在第二組方案中願意付出或願意接受的金額匯總,就可以得出上述環境質量差異的貨幣價值。
2.詢問調查對象對某些商品或勞務的需求量,從中推斷出調查對象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
主要包括:(1)無費用選擇法。要求被調查者在若干組方案之間進行選擇,但無論哪一組方案都不要求被調查者付款,而只要求被調查者選擇由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一定數量的其它商品或勞務(也可以包括貨幣)組成的組合。這樣,被調查者對環境質量差異的受償意願,就可以通過他們對其它商品或勞務的選擇表現出來。(2)優先評價法。首先告訴被調查者不同的環境質量(例如不同水質的自來水)的價格,然後給被調查者一個預算額,要求被調查者用這些錢(必須用盡)去購買包括環境質量在內的一組商品。這樣,被調查者對環境質量變動的支付意願,就可以通過他們購買的商品組合表現出來。(3)德爾菲法。通過專家調查來獲取環境質量評價的信息。
意願調查評價法直接評價調查對象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從理論上講,所得結果應該最接近.環境質量的貨幣價值。但是,必須承認,在確定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的過程中,調查者和被調查者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對稱的,被調查者比調查者更清楚自己的意願。加上意願調查評價法所評估的是調查對象本人宣稱的意願,而非調查對象根據自己的意願所採取的實際行動,因而調查結果存在著產生各種偏倚的可能性。當調查對象相信他們的回答能影響決策;從而使他們實際支付的私人成本低於正常條件下的預期值時,調查結果可能產生策略性偏倚;當調查者對各種備選方案介紹得不完全或使人誤解時,調查結果可能產生資料偏倚;問卷假設的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不當,調查結果可能產生手段偏倚;調查對象長期免費享受環境和生態資源而形成的「免費搭車」心理,會導致調查對象將這種享受看作是天賦權利而反對為此付款,從而使調查結果出現假想偏倚。由此可見,如果不進行細致的准備,這種方法得出的結論很可能出現重大偏差。所以在估算環境質量的貨幣價值時,應該盡可能地採用直接市場法;如果採用直接市場法的條件不具備,則採用替代市場法。只有在上述兩類方法都無法應用時,才不得不採用意願調查評價法。
二、環境影響損失的評價
(一)環境污染治理費用及環境保護成本
環境污染治理費用,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事實造成環境污染後,為了對環境進行治理和消除污染而投入的資源的總和。環境保護成本包括環境治理費用、為預防環境破壞而投入的費用、給受害者的補償費用、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投入的費用、資源閑置的損失等可能導致的各種損失之和,環境污染治理費用只是環境保護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僅指環境保護成本中的環境治理費用。
(二)洪災、澇災環境影響損失估算
1.洪災環境影響損失估算
洪災環境影響損失的估算,著重於受工程影響發生洪災的工礦企業、鐵路、公路等設施及房屋、農作物、幼林地等財產損失,通常為直接經濟損失。除此以外,還有因洪災長期淹水或決堤及垮壩的高速水流襲擊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如人群發病率、死亡率的增加,淹沒區范圍以外影響地區,由於洪災而造成產品積壓、原料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引起的經濟損失。一般通過評價洪水淹沒范圍及程度、估算淹沒地區的農作物、林木、工程設施、居民家產、工礦企業財產、事業單位資產等財產價值,並考慮財產損失率進行計算。
2.澇災環境影響損失估算
澇災通常是由於工程的興建(如水電、防洪、公路、鐵路等大型工程),改變了天然的地形、地貌,引起地下水位及水流排泄條件的改變,從而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變化,導致經濟損失。從環境角度看,澇災引起的經濟損失,除了對農作物導致減產、甚至絕收外,還將導致飲用水質污染、人群傳染病發病率上升及防疫消毒人員、葯劑的增加。財產損失包括農作物經濟損失、土壤鹽鹼化的經濟損失等。可通過當地同類型農作物損失率或減產率調查確定。
(三)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環境影響損失估算
1.水土流失環境影響損失估算
由於工程的興建和運行,工程強化了水土流失的進程(速率),或增大了水土的流失量,這是工程項目對環境造成的直接影響。而水土流失量或強度的增大,又引起諸多環境的變化。在計算環境影響經濟損失時,應包括工程對水土流失的影響和水土流失對次生環境的影響兩個方面。工程對水土流失的影響,包括人為地對土地造成破壞而失去土地或改變景觀,或由於工程實施引起的對土地破壞而失去土地或改變景觀兩個方面。
2.人群健康影響經濟損失的估算
估算人群健康影響的經濟損失,其前提是工程對人群確實具有誘發疾病甚至造成死亡的因素,即通過環境醫學對人群發病率及死亡率的專門預測,分析研究,具體指出工程(或整個區域內的有關工程)影響人群發病率和死亡率增量。而如果環境醫學專業提不出具體數據,則人群健康影響經濟損失就無法估算。但這並不妨礙開展該項經濟損失估算方法的研究,因為對人群發病率及死亡率的預測,不屬於環境經濟的范疇,它的任務是如何根據環境醫學提出的具體數據,通過某種方法,將這部分經濟損失估算出來。估算人群健康影響的經濟損失,則必先確定人的生命價值。一旦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人的發病率及死亡率增量得以確定,通過人的生命價值的估算,就可推求出人群健康影響的環境經濟損失。
(四)水體、大氣污染環境損失的估算
1.水體污染環境損失的估算
水體污染是指由於工程項目的實施而引起的廢水及污水的排放,使清潔的天然水體水質超標,導致水體功能減弱或喪失而遭受的損失。一般應考慮缺水的經濟損失,包括由於供水水源斷絕而引起的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損失,由於工程項目造成的低溫水對農業灌溉、漁業生產造成的損失,熱污染、水體污染對水體中魚類引起的減產經濟損失。
2.大氣污染經濟損失的估算
大氣中的SO2、NOx、TsP、CO、CnHm及某些放射性物質,一旦進入人體並超過劑量時,將導致人體死亡。大氣中的SO2,是引起酸雨的主要原因,並導致土壤酸性增加,直接影響林木、農作物產量、漁產量,對設備產生腐蝕,影響設備壽命,造成經濟損失。
(五)其它環境影響損失的計算
1.誘發地震的損失估算
誘發地震指因工程的興建而引起的地震,或因工程的存在,而使地震烈度增大。以水利水電工程為例,水庫蓄水後,引起地殼應力變化及地下水狀態改變,導致原有的斷層復活。水利工程項目誘發地震的成因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在巨大重力梯度帶或地幔隆起的邊緣部位,積累了較大應變能和重力能,構造發育地區的地震;二是水庫蓄水觸發滑坡、崩塌而引起的滑塌地震;三是由於岩溶區蓄水,導致溶洞塌陷而引起的陷落地震。
影響范圍及財產損失的確定,如為誘發地震,則可根據誘發地震烈度分布圖,勾畫出各烈度等級影響面積,並進行重點調查分析。在條件許可情況下,應調查各建(構)築物的抗震能力,以便確定破壞程度及財產損失率。經濟損失包括財產經濟損失和因受地震或地面塌陷引起停產的利稅損失兩個部分,應分別進行估算。當有地震監測設施時費用一並計人。
2.土壤污染損失估算
引起土壤污染的途徑,有直接的(如廢氣排放降塵、廢水排放、廢渣等)和間接的(如工程引起鹹水上溯、排水受阻、漬水等)兩種情況。前種途徑多屬污染型工程;後種多屬破壞型工程。由於土壤環境改變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是同農作物(或林木)產量及質量聯系在一起的。單純的土壤環境(實際是土質)改變本身,不可能分析其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土壤污染,土壤的價值將隨之降低,而土壤價值是通過它的功能來體現的。對土壤污染導致其價值降低的最明顯的例子,是酸、鹼污染,它的作用可使農作物或林木、草場絕產。至於重金屬污染,由於重金屬在土壤中的富集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通常對植物根系、莖葉、籽粒的質量產生影響,當籽粒或牧草中重金屬含量超過規定的食用標准時,則也應視為絕產,估算相應的損失。
3.放射性污染損失估算
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是指核子工程或有放射性物質「三廢」排放的工程,根據其對人體危害程度及其相關關系,估算其對人的生命價值損失。因放射性物質的排放,不僅污染大氣,而且污染水體,因此放射性污染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除了造成人的生命價值損失之外,還將產生陸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經濟損失。其經濟損失估算,包括大氣污染和水體污染所引起的經濟損失之總和。
4.野生動植物損失估算
從環境經濟角度看,野生動植物可分為普通的和珍稀的兩大類。它們都具有共同的生命價值(或生態價值)以及科研、物種價值,但在對價值的估算方法上有所不同,前者以其肉食價值(價格)或生態價值的分析為主;後者則以估算其生命價值或科研價值為主。由於珍稀動植物屬瀕危物種,應賦予較高的生命價值和科研、物種價值。
野生動物的生命價值,按其物種分類,可採用不同的估算方法,並從科學研究及物種價值、觀賞價值和肉食價值、生態價值幾個方面體現出來。但野生動物的生命價值,只能是其中的某一種計算價值。例如,一種動物的生命價值已計算了其科研、物種價值,則不能再加上它的觀賞價值或生態價值。野生植物也同野生動物一樣,具有生長、消亡的過程,它們的自然存活歷時,一般都比野生動物長許多倍,並具有與野生動物同樣的科研、物種價值、生態價值、觀賞價值及社會價值。
5.文物古跡環境損失估算
文物古跡,包括人文遺跡、古文物及古代建築等,它們都具有科學研究價值、觀賞旅遊價值及出口創匯價值。原則上所有的文物古跡都應受到保護,是一項重要的國有資源。從環境經濟角度看,任一項文物古跡都具有價值。對它們的破壞,都會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在評價中應測算其科學研究價值、旅遊價值和觀賞價值。
6.工程對礦藏損失的估算
工程對礦藏的影響有兩種情況。一種為工程影響周圍正在開採的礦藏,另一種是已查明工程影響地區,地下埋有礦藏,但尚未開采。兩種情況的影響結果不同。
對正在開採的礦藏,不僅有尚未被開采出來的礦石量,還有一整套設備、坑道、房屋及職工。工程一旦上馬,最大可能是使整個采礦設施報廢,餘下未開採的礦產資源遭受損失。礦山停產,職工失業;或者工程干擾、破壞采礦作業,被迫改變采礦方式、改道運輸,使部分采礦設施報廢、更換采礦設備,部分財產蒙受損失。對於待開發的礦產資源,如工程一旦上馬,最大可能是使整個礦產資源埋沒,即使在技術上可行,但經濟上不合理,使礦產資源蒙受損失;再一種可能是,工程影響了礦山開采工藝,本來可用省錢的工藝,而不得不採用高成本的工藝,影響利稅收入。因此,工程對礦藏經濟損失的估算,應根據礦石儲藏量、礦藏種類、開采年限、開采價值及工程對礦藏的影響方式、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計算。
7.雜訊環境損失估算
雜訊可使人的腦電波發生變化,引起頭暈、失眠、嗜睡、易疲勞、記憶力衰減、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嚴重者可發展為精神錯亂。引起的經濟損失可通過醫療費用、影響區覆蓋面積、人口密度、勞動生產率的損失情況及人口增長率等因素進行估算。
三、環境影響效益評價
(一)工程項目環境影響效益評價
工程項目環境影響效益,是指並未採取任何環境保護措施,由工程本身固有的特性所引發的效益。在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投資中並沒有考慮這些效益,也不屬主體工程功能的范疇,只是在客觀上對環境產生有利的作用。
1.水電工程尾水供水環境效益
水利水電工程的興建,使得壩下河道水情發生變化,洪峰流量降低,而枯水期流量增大。特別是對於某些中、小型水電工程,對下遊河水,工程建設前、後影響較大。在天然狀態下的下遊河道,枯水期供水量不足,常常引起工、農業用水爭水現象;而在豐水期,則大量水流失,不能利用。水電工程建成後,由於水庫的調節作用,客觀上減緩了下游供水部門的缺水矛盾,同時提高了供水部門的收益,這種增收,應歸功於上游水電工程的興建。包括灌溉供水效益和工業供水效益,又分為增加供水量的效益和水質改善的效益。
2.漁業經濟效益
水庫工程及其它有利於水產養殖的工程,都可獲得漁業經濟效益。水庫工程,是為實現其它目的而建設的,不包括以發展漁業為目的的工程。這種經濟效益,是主體工程所賦予的。水庫蓄水,擴大了水面積,水深增加,提供了充足的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漁產量以水面面積的倍數增加;另一方面,水庫的生物量高於天然河道的生物量,即漁產力也將比天然河道高。兩者作用的結果,水庫的漁產量將明顯增加,從而產生相應的效益。
3.旅遊經濟效益
許多並非以旅遊為目的的建設項目,卻能產生明顯的旅遊經濟效益。一般採用旅遊費用法和旅遊日價值法進行測算。
4.替代工程環境效益
某一項工程建設,或某一種生產工藝的改善,都同時存在另一項或多項替代工程(或項目)。如電鍍工藝中的低鉻鍍液、機械零件的電泳漆工藝及其它變為輕污染或無污染的技改項目,都是比較先進 (對環境影響而言)的生產工藝。而在它們進行技改之前,都存在高濃度含鉻廢液及漆液的老生產工藝,雖然它們所生產的產品沒有改變,但由於兩者的工藝路線不同,引起環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我們把技改前的工藝路線方案,稱為替代方案,或叫替代工程。而替代工程的環境影響總經濟損失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總經濟損失之差,可作為擬建項目環境效益的測算依據。
5.洪水泛濫土壤增肥的經濟效益
工程項目造成的洪災雖然能給農作物帶來淹沒損失,但同時農田受洪水淹沒以後,還可使其土壤肥力增加,農作物增產而獲得效益。其效益計算,可以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代表性地區,將洪災後次年(不再有洪災發生的年份)的農作物產量與災前一年的產量比較,當灌溉及其它農業技術措施均相同時,洪災後一年和前一年的產量差值,即為洪災引起土壤增肥所獲得的增產效益。
(二)環保措施工程的效益評價
環保措施就是為了減少工程對環境的經濟損失而採取的工程措施。一般的污染型工程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多以損失為主。而這種經濟損失,只有用產品的銷售效益或社會效益才能加以補償。並且,前述的環境經濟損失,系指受工程污染物(或破壞性因素)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破壞)而引起的,也是在沒有採取任何防治(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而發生的。實際上,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工程,按照有關法規,不可能不採取任何措施,而讓其任意排放。所以,產生的實際環境影響經濟損失,要比前述的計算結果小得多。採取措施後的環境影響效益,應為採取措施前、後損失之差值。
工程對環境影響的形式,有污染型和破壞型之分。工程項目所採用的環保措施,包含治理、預防和保護等各種措施。在具體評價中,應結合排水、排澇、水土保持、水質保護、大氣保護、防止誘發地震、野生動植物環境保護、文物古跡保護、礦藏保護、噪音防治、人群健康保護等各種環保措施的特點,分別評價其環境效益。

『柒』 「河道采砂及疏河清淤」工程項目需要環評審批嗎

您好!我是基層環保工作者。現有一疑問須向廣東省環保廳環評處咨詢,請指教。 我所處的基層縣存在這一現象,就是很多地方的河道采砂和疏河清淤工程項目,都不需經環評審批,直接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 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不是這么回事。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土砂石開采項目(年采10萬立方米以上的,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須編制環評報告書,其他的應編制環評報告表)」,其環評文件須報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凡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項目的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制度」。第二條所列項目就包括了「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我認為河道采砂、疏河清淤應該屬於江河整治的范疇,這些項目也必須編制環評文件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報審。但是《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土資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的有關工作。」卻沒有提到采砂工程項目須編制環評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 鑒此,請教

『捌』 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是不是一定要請具有環評資格的公司來做(廣州的)。

不知道你是什麼項目,具體你得去問一下環保局,如果讓你填登記表,你就自己去網上下載個表格自己填一下;要是做報告書或報告表,就去找環評單位,你只要關心多少錢就行了,多打聽幾家,剩下的,環評單位可以全辦,直到拿到批文,不過,如果你的項目污染比較嚴重, 就會讓你上污染處理設備,你關心一下多少錢就行了,然後自己找人裝設備。驗收,一般找環保局下邊兒的監測站,去你們那裡監測一下,雜訊、廢氣、廢水之類的,估計得額外打點一下,然後拿著監測報告,再填幾個表(可以問監測站的,他們一般都知道,或者問環保局負責驗收的),交到環保局就行了。

『玖』 為什麼教師周轉房配套設施需要做環評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整治法律法規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6頁第二章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第四章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四章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第四章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第五章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第五章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1998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頁。第三章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監督,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企業事業單位中超過標準的單個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規定:(一)市屬以上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個污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二)其他單位的單個污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本條所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城鎮搬遷、企業遷建和居民點建設等。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第七章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七)違反雜訊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九)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進口或轉移固體廢物的;(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和其他廢物或在河道管理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傾倒、棄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的;(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十五)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產經營的劇毒物、強致癌物、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十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十七)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十八)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和採取搶救措施的;(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輻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第七章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35頁第三章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01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56頁。第二章第十四條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環保行政部門在審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區域水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時,應徵求毗鄰下游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上級環保行政部門栽定。《重慶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03頁。第三章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燃煤裝置,應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審查其對環境的影響,嚴格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23頁。第二章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第二章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3頁。第二章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制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其中,需要營業執照,建設單位應當在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第二章第十條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第二章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全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法》(2001年5月8日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38頁。第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審批手續。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第三章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51頁。第二章第七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者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都專項評價;(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公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4號,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來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影響評價工作手冊》2003年版第12頁。第一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的,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雜訊、震動、熱污染、放謝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詳見15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65頁。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手,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第十條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政府、公民意味著什麼文章來源:new_page_1.htm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發展規劃,都要先環評、後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預防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針的具體體現,是避免「先污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復」的有效武器。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只規定對單個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近幾十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某些經濟發展規劃,相對於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後對環境的影響更巨大,范圍更廣泛。歷史的教訓如果不認真汲取,不從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我們將會繼續陷於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嚴峻局面,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還將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和經濟代價。環境影響評價法則將環評的范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政府規劃。政府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兩大類。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該法還明確指出,「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恆遠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為落實環境保護參與政府綜合決策和防止因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有效防止區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態破壞。「環境影響評價法最大的成功之處,是要求政府做環評。這對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部長、省長、市長、縣長等各級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無疑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管理司司長祝興祥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說,「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無論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設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如果不對所起草的規劃組織環評,都將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哪一級審批機關,如果審批了沒有組織環評的規劃,都要負法律責任--相信無論哪一級政府,哪一個政府部門,都不會對此視而不見。」無論是專家還是普通居民,在環評中都有了發言權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和教訓,都昭示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公眾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水平。在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環境保護紛繁復雜的情勢下,公眾參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評階段就鼓勵公眾參與,其意義尤其重大。令人可喜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在歷史上首次對公眾參與環評做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對參與的方法、程序及參與意見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剛性規定。該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該法還明確規定,無論是規劃還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都要「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環保界人士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民主的精神,對保障公民知情權、讓公眾參與決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實施,將大大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的盲目性、隨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壞隱患。關鍵在於落實眾所周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環境影響評價法落到實處?首先是要盡快出台法律的實施細則。無論是政府組織規劃環評,還是公眾參與規劃環評,在我國歷史上都是首次,均無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學的實施細則至關重要。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規章和程序,力爭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關實施細則。毫無疑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認可、理解和掌握程度,決定著這部法律的落實情況。因此,有關機關要真正重視,認真學習、領會這部法律,提高認識,掌握相關知識,做好實施法律的准備工作。與其他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認真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並進行相關的技術、知識儲備,也是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每一位關心生存質量的普通公民的當務之急。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