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
⑴ 土地整理是什麼意思啊
土地開發從廣義上來講指因人類生產建設和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一定的現代科學技術的經濟手段,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圍或提高對土地的利用深度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對尚未利用的土地進行開墾和利用,以擴大土地利用范圍,也包括對已利用的土地進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約經營程度。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土地開發主要是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利用,要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未利用土地開發是補充耕地的一種有效途徑。
⑵ 土地整理是幹嘛的
土地整理一、含義
1、土地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2、廣義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農地結構,歸並零散地塊;(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4)歸並農村居民點、鄉鎮工業用地等;(5)復墾廢棄土地;(6)劃定地界,確定權屬;(7)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3、狹義土地整理指農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即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按照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利用的要求,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調整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增加可利用土地數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確保經濟、社會、環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環。
二、內容
1、國土資源部於2003年發布的《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1-2010)》指出,「土地開發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三項內容。
這三項內容的分類主要是依據其實施的側重點不同,下面進行簡單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土地復墾是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造成破壞、廢棄的土地和自然災害造成破壞、廢棄的土地進行整治,恢復利用的活動。
土地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將未利用土地資源開發成宜農地的活動,本文中指開發成農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2、三者的區別與聯系
聯系:均是通過一定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潛力,擴大土地利用空間與利用深度。
土地開發 側重於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
土地復墾 側重於使因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造成破壞的土地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是綜合性的利用和技術過程。
土地整理 它是一項對土地權屬和土地的用途,布局、結構等進行全面調整的綜合措施。
http://ke..com/view/36310.htm
⑶ 什麼是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土地整理」包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土地利用現狀,採取行政、經濟、工程、技術、法律等手段,通過對土地利用結構進行調整,對土地資源進行重新分配,以達到協調人地關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⑷ 什麼是土地綜合整治
一、土地綜合整治的內涵
早期,我國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為挖潛農村土地,實現農村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對土地的改造並未能完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這就需要一個內容更加豐富、全面改善農村面貌的新舉措出現。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在吸收了其他農村土地保護和改良手段的基礎,恰好完成了別的途徑無法實現的任務,即真正地實現了農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轉變。
實際上,土地綜合整治是一個復雜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開發、保護、治理、法規、規劃、管理等諸多要素。概況地說,土地綜合整治,是通過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過土地、資本、技術結合,對人(農民)、產業以及社會經濟進行綜合的統籌,使農民從被動城市化到主動城市化,實現在一樣的土地過上不一樣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農田整治、村落整治等)、發展非農產業,進行體制和機制創新,通過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協調各方主體利益,以及進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後的目標是實現「耕地佔補平衡有良方,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業有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有希望」。
土地綜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統籌城鄉,解決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避免再出現如本書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種問題,必須避免計劃經濟體制下「一窩蜂」、「運動式」地進行,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採取各種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穩步進行綜合整治。這里所說的規則,就是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的空間規劃體系能夠保證在實施土地綜合整治時,各個部門形成合力,協同做好土地綜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鄉建設、產業布局,避免出現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至於政策措施之間出現沖突,降低土地綜合整治效果。這部分內容將在本書第八章第一節中進行詳細分析。
二、土地綜合整治的內容
(一)農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約節約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個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資源。耕地保護工作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國家要發展,首先就要解決13億多人的吃飯問題,要解決吃飯問題,就必須保護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加強耕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始終是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並研究解決的戰略性問題。因此,我國將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開展農田整治是對耕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時,做到田成方、樹成行、路相通、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建成集高效農業、節水農業、循環農業和集約化農業為一體的高標准農田,為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將農民遷移到新建小城鎮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數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農民宅基地集中起來,統一整理復耕還田。整理復墾後的土地,會大大超過小城鎮建設所佔用的耕地,確保耕地沒有減少,實現了土地使用集約化。
如台灣的農地重劃使每一塊地均能直接臨路、灌溉及排水,並透過土地交換分合,集中農戶土地,便於農機耕作及農事管理,加速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民所得。通過農地重劃,促進了台灣農村土地的機械化、市場化、現代化,並且對台灣的農村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同樣,成都的城鄉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過土地綜合整治,極大地釋放了土地資源。在舊有的經濟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產田(土)比重較大、田塊過小過多且不規整、田埂和田間道路佔地較多等問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也不適應農業規模經營發展。根據測算,如果通過對這些土地進行規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歷史形成的農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獨戶居住,用地達146萬畝左右,人均佔地面積150平方米,呈現「散、多、亂」狀況。而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導農民集中居住,人均佔有集體建設用地面積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將騰出60萬畝集體建設用地。
同樣,德國巴伐利亞也是通過土地整理1,推進農業現代化。巴伐利亞和歐美許多地區一樣,隨著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很難靠單純的農業生產維持生計。巴州政府千方百計地阻止農民賣掉田產,幫助他們在本地開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鎮整體發展規劃基礎上,推行農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過政府財政補助,將村莊分散的小塊土地進行合並,以便於大型農業機械進行耕作;通過土地置換,將優等的土地用於農業,劣質的土地用於建設基礎設施和工廠企業;通過土地整理,建設田間道路、排灌設施,使農村用地更加符合農業發展的要求。同時,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積極推廣機械化作業,組建合作社,提高農業生產的集約化和現代化水平。在上個世紀30年代,巴伐利亞一個農民只能養活10個人,農民占從業人員的33%。如今巴州一個農民可以養活100個人,農民人數僅佔全部從業人員的3%。與50年前相比,現在巴伐利亞的農民已從140萬人減少到21.4萬人。但是,農村經濟卻在不斷發展,不僅為居民提供了種類豐富的農產品,而且成為全州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州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的年產值為320億歐元(其中純農業產值為60億),是僅次於汽車和機器製造業的第三大產業。農產品的出口額由1970年的5億多歐元增長到現在的45億多歐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業紮根於鄉間,其中農業企業14萬個(佔全德的三分之一)。許多農村企業都開展多種經營,有56%的企業非農業收入高於其農業收入。
⑸ 什麼是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是重要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科學指導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回
《土地整治規劃》答以土地主管部門和專業實踐領域的土地整治規劃工作為本底,具體內容包括:土地整治規劃概述、土地整治規劃的理論基礎、典型國家和地區的土地整治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治理規劃、土地整治規劃預評估。
⑹ 土地整治如何規避風險
土地方面的風險,主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導致的合同風險。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類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5、已簽過流轉合同的合同:
進行土地流轉的一方(農戶或者村集體),之前已簽合同,即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再簽訂轉流協議的話,合同無效。
6、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會對土地承包合同疏於管理而導致的土地糾紛,原因在於:
一是村委會將屬於本村的流動地對外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當土地期限已經到了的時候,農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會卻找借口不予收回,實際內幕就是村委會人與承包商私下對土地承包期限進行了更改;
二是村裡承包給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較長,隨著村委會換屆,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現有承包合同,重新發包,借口以前簽訂的合同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問題;
三是某些村委會將農民的土地流轉給他人從事非農業後未恢復土地原狀,農民要求恢復原狀繼續耕種土地或要求增加補償費,由此引發的糾紛。
⑺ 土地整理與土地整治的區別
土地整理是相對耕地區而言的,專指對耕地的整理,而土地整治是相對於所有的土地項目而言的,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村莊整理等,范圍要廣一點。
⑻ 請問土地整理和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內容有哪些不同
1、根據土地整理的概念,土地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 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積和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農地結構,歸並零散地塊;(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4)歸並農村居民點、鄉鎮工業用地等;(5)復墾廢棄土地;(6)劃定地界,確定權屬;(7)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2、程序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實踐,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 (1)確定土地整理區域,提出工作方案。縣、鄉(鎮)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對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分區和有關專項規劃,選定實施土地整理區域,制定實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區域一般集中連片,規模視當地具體情況而定。 (2)組織進行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具體分析土地整理潛力、綜合效益,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權屬調整的意見等,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完善有關規劃及各類備件。 (3)依法報上級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上級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政策、技術標准等,結合當地情況,審核、批准土地整理規劃設計與工作方案並進行備案。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及工作方案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4)組織土地整理實施。按照批準的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和工作方案,縣、鄉(鎮)人民**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整理建設。 (5)確認權屬。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調整後的土地,辦理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手續。 (6)檢查驗收。按土地整理規劃設計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或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檢查驗收並確定土地利用調整情況,包括耕地面積調整情況。有關資料、圖件等整理歸檔。
⑼ 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徵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⑽ 什麼是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整治規劃 是以土地整治為核心內容的規劃。土地整治是指通過採取生物內措施和工程技術措容施,改變土地的生態環境,以建立新的有利於人類生產活動的生態系統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使土地資源能持續利用。土地整治是在一定地域上進行的,土地整治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地的整治、鹽鹼地的整治、風沙地的整治、沼澤化土地整治和紅黃壤綜合整治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