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民工討工資舉報電話是什麼
對於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舉報,勞動保障部申請開通了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12333」,也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委舉報。
❷ 農民工討要工資電話
我去年在長安鎮漢帛路388號二幢四樓打工,工資沒有拿到找了勞動局致今沒拿到階怎麼辦?
❸ 中央對勞動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電話是多少號
沒有這個電話,你們應該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去的時候記得帶好自己的身份證還有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帶好可以證明你們在那裡工作的材料,要求勞動監察大隊立案調查,解決問題。
❹ 農民工工資拖欠舉報電話
12333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電話,需要撥打114進一步咨詢。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賠償金。」

(4)農民工要工資投訴電話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在民生服務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不僅成為廣大群眾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也提供了一個緩解或解決問題的渠道,將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階段。同時,各地在系統建設和業務開展方面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主要表現在:在系統建設和業務開展方面缺乏統一的標准規范;電話咨詢服務的形式和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各地電話咨詢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電話咨詢服務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的業務協同、電話咨詢服務系統與12333網站的互動、如何將人事人才服務納入電話咨詢服務范圍等方面,需要做進一步研究。
❺ 恆大農民工工資投訴電話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國家統一的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各地方也有專門的電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農民工要工資投訴電話擴展閱讀: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❻ 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電話是多少
勞動局的電話是12333。
❼ 拖欠農民工工資不給,該打什麼電話
拖欠農民工工資不給,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或者建設部門投訴。勞動維權專線電話12333,農民工可以打這個電話投訴。如果投訴後進行了仲裁,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7)農民工要工資投訴電話擴展閱讀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剋扣工資」。
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❽ 農民工工資拖久投訴電話是多少
勞動監察電話12333。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回察大隊投訴該單答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