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拖欠舉報電話
『壹』 公司拖欠工資 應該打哪個投訴電話
如經勞動者催告,單位仍拒絕支付加班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電話12333),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1)工資拖欠舉報電話擴展閱讀: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貳』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應打什麼電話舉報
如經勞動者催告,單位仍拒絕支付加班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電話12333),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工資拖欠舉報電話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叄』 農民工工資拖欠舉報電話
12333
「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大多數地區是24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電話,需要撥打114進一步咨詢。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賠償金。」
(3)工資拖欠舉報電話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在民生服務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不僅成為廣大群眾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參考和依據,也提供了一個緩解或解決問題的渠道,將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階段。同時,各地在系統建設和業務開展方面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主要表現在:在系統建設和業務開展方面缺乏統一的標准規范;電話咨詢服務的形式和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各地電話咨詢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電話咨詢服務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的業務協同、電話咨詢服務系統與12333網站的互動、如何將人事人才服務納入電話咨詢服務范圍等方面,需要做進一步研究。
『肆』 老闆不發工資打什麼電話投訴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12333:全國勞動保障熱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