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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人舉報

發布時間: 2020-12-08 22:49:01

Ⅰ 古代法律里有家裡人犯罪家人舉報也會定罪,這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中外很多國家歷史上都有此類規定。
中國古代法中一般稱之為「親親相隱」制度。回

在中國古代,親親相隱是答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親親相隱原則得到進一步確認。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其內容主要有3點: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有兩類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一類是謀反、謀大逆、謀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類是某些親屬互相侵害罪。

Ⅱ 在古代罪臣的家人將怎麼處置

流放,充軍,連坐,女眷會成為營妓(軍妓)或是充入教坊司成為舞女、歌女等

Ⅲ 古代滅族案件中,為什麼對罪人家屬沒記載

他的妻兒等沒有傳可立。 一般和主犯一起斬首。 先殺主犯,再殺從犯,先大後小、先主後次、先長後幼。

Ⅳ 古代一人犯法,親屬也受處置,叫什麼罪

連坐
連坐

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系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版又稱相坐、隨坐權、從坐、緣坐。連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都有連坐制度。商鞅變法時,立相坐之法:①十家為伍,有問題要互相糾舉揭發,否則連坐。如不告奸,腰斬;匿奸與降敵同罪。②怠貧收孥法,對於因怠惰而貧苦的平民收錄其妻子,沒入官府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該管范圍有人「犯罪」未檢舉而連坐。漢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廢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對謀反、惡逆、不道,凡不在族誅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都沒入官府充當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篤疾,婦人年60及有廢疾的 ,女已訂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訂婚尚未娶入的,兒子被別人收養或出家、入道的,都不連坐。明、清律規定:凡謀反大逆不在族誅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給功臣家為奴。清律還擴大連坐范圍,對於奸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都有連坐。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一定區域實施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

Ⅳ 古代指泛親人親屬叫什麼

在封建宗法社會中,凡血緣近的同姓本族和異姓外族都算親屬。其關系和名稱如下:
父之父為祖,古稱王父,後來稱祖父;父之母為祖母,古稱王母。祖之父母為曾祖父、母;曾祖之父母為高祖父、母。上五世即從本位起,上及父祖、曾祖、高祖。
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景(昆)孫,桑孫之子為仍孫(亦稱耳孫)。仍孫之子為雲孫。下五世從本位起,下到玄孫。
父之兄為世父(伯父),父之弟為叔父,簡稱伯叔。世父叔父之妻稱世母(伯母),叔母(後來稱為嬸)。伯叔之子(堂兄弟)稱從父景弟,又稱從兄弟(後來稱叔伯兄弟或叔兄弟)。父之姊妹為姑,後稱姑母,其夫稱姑父。
父之伯叔稱為從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父之伯母、叔母稱為從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父之從兄弟稱為從祖父,俗稱堂伯、堂叔,從祖父之妻稱為從祖母(堂伯母、堂叔母),堂伯叔之子稱為從祖景弟,又稱為再從兄弟(從堂兄弟,後來改稱堂叔兄弟)。
祖父的伯叔是族曾祖父,稱為族曾王父;其妻稱為族曾王母。族曾祖父之子是族祖父,稱為族祖王父。族祖父之子為族父。族父之子為族兄弟。
兄之妻為嫂,弟之婦為弟婦。兄弟之子為從子,又稱為侄;兄弟之女為從女,後來又稱侄女。兄弟之孫為從孫。
姊妹之子為甥,後來又稱為外甥。女之夫為女婿或子婿,後來又省稱為婿。
父之姊妹之子女稱中表,如表兄、弟,表姊、妹。中表是晉代以後才有的稱呼,後來稱為姑表。
母之父、線為外祖父、母,古稱外五父母。外祖父之父母為外曾五父、母。母[[ 兄弟為舅,後稱舅父,其妻為舅母,俗稱妗子。母之姊妹為從母,後稱姨母,簡稱姨,其夫稱為姨父。姨之子女亦稱中表,後稱姨表。母之從兄弟為從舅。母之兄弟姊妹之子統稱為從母兄弟、從母姊妹,後來也稱為姑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
妻之父為外舅,後稱岳父或岳丈、丈人,妻之母為外姑,後稱岳母、丈母。岳父又稱泰山、岳翁,岳母又稱泰水。妻之姊妹為姨,後稱姨子。妻之兄弟之子稱妻侄。
夫之父為舅,又稱嫜,後稱公;夫之母為姑,後稱婆。古連稱為舅姑或姑嫜,後連稱為公婆。夫之兄弟也稱伯叔,後來稱大伯、小叔子,夫之妹為小姑子。夫之弟婦為娣婦,夫這嫂為姒姆。簡為娣姒,又叫妯娌。
妻之父母與夫之父母之間的婚姻,後來叫親家。具體地說,夫之父為姻,妻之父為婚。兩婿相謂為婭(《爾雅》作「亞」),後代俗稱為連襟(襟兄、襟弟)、兩喬。

Ⅵ 古代人如何稱呼別人的家人

在古代,由於特別重視禮儀,所以名、字的稱呼上是十分講究的。在人際交往中,名一般用作謙稱、卑稱,或上對下、長對少的稱呼。平輩之間,只有在很熟悉的情況下才相互稱名,在多數情況下,提到對方或別人直呼其名,被認為是一種不禮貌的行為。平輩之間,相互稱字,則認為是有禮貌的表現。下對上,卑對尊寫信或呼喚時,可以稱字,但絕對不能稱名,尤其是君主或自己父母長輩的名,更是連提都不能提,否則就是「大不敬」或叫「大逆不道」,所以便產生了我國特有的「避諱」制度。
在古代名和字連起來稱呼,也是為了表示尊敬。有兩種情況,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種情況是在先秦時期,當名和字連稱時要先字後名。如:
孔父嘉,孔子在宋國的祖先,「孔父」是字;「嘉」是名;姓為「公孫」。
叔梁紇(he),孔子的父親,「紇」是名;「叔梁」是字;姓為「孔」。
孟明視,百里奚的兒子,「視」是名;「孟明」是字;姓為「百里」。
西乞術,蹇叔的兒子,「術」是名;「西乞」是字;姓為「蹇」。
白乙丙,蹇叔的兒子,「丙」是名;「白乙」是字;姓為「蹇」。
第二種情況是漢朝以後名字連稱時,先「名」後「字」。如:
「魯國孔融文舉,廣陵陳琳孔璋,山陽王粲仲宣,北海徐幹偉長,陳留阮瑀元瑜,汝南應場德進,東平劉楨公幹……」這是曹丕《典論·論文》中的一段話,提到「建安七子」名字連稱,都是先名後字。
字起源於商朝,盛行於周朝,後來形成了一種制度。直到近代仍然被許多知識界和文化界的人使用,如胡適字適之,孫文字載之,毛澤東字潤之。現代則已經很少人使用了,但中國人口現有十三億,同名同姓發生率過高,文化界也有一種觀點建議恢復表字制度。

Ⅶ 古代被判滅九族的人,家人為何在家等死

在古代中國,出現了不少極刑,比如宮刑(司馬遷)、凌遲處死(袁崇煥)、臏刑(孫臏)、車裂(商鞅)等等。這些罪行只是針對個人的。而最令人膽寒的是滅族大罪。在古代中國,有「彝族三個民族」,所謂扁平,類似的意思)、「易久祖」等,到了明朝,明成祖朱棣甚至創出了「誅十族」,增加當事人的老師和朋友。

再比如說明朝。明朝的太祖朱元璋是個雄才大略的君主,他登位之後,建立了非常詳細、嚴密的社會控制系統,他把每個人在什麼地方,規定做什麼職業都限定得非常死板,甚至從本縣到鄰居的縣去都需要先申請臨時通行證。沒有通行證,你一輩子基本上就呆著這個地方了。

所以,在這樣的社會制度下,人員流動性太小,社會結構太固定,即使得到消息想要逃走,也很難實行。尤其普通民眾,即使逃到另外一個地方,也很快被查問身份,最後逮捕歸案。

這樣看來,得知被滅族後,不是大家不想跑,而是要麼來不及跑,要麼跑不掉。

Ⅷ 古代要挾家人的例子

楚漢之爭中劉太公被項羽擒獲,項羽要求劉邦下城投降並以欲烹太公做為威脅,劉邦是這么對項羽說的:「吾與羽俱北面受命懷王,約為兄弟,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幸分我一杯羹!」

Ⅸ 古代為什麼會有誅九族制度,一人犯罪連家人都牽連那豈不是很冤嗎,家人也跟著遭殃多冤啊

  1. 這是為了震懾;

  2. 其次,你以為能犯誅九族大罪的會是普通老百姓么,你是高官,回你爹答你媽你親戚很多人都靠著你陞官發財,享受的,就是俗話封妻蔭子。無辜躺槍么,不覺得。我們現在很多事做,古人很多人一輩子就在一個地方待著,你住一起的,你不知道你家人犯的罪,對不起,滿門是肯定的,誅九族一般都是謀反的高度(你謀成功了,你就是皇帝最大,失敗了當然代價就大,風險和收益成正比),一個朝代誅九族大罪沒那麼多的,搞不好一個皇帝整個在位期間都沒有一個。

  3. 沒什麼冤的,古代能犯誅九族大罪的都不是普通人,人家願意干這高風險的活,成功家人一起享受,失敗就冤了,沒那麼好的事。雖然有些確實很遠的,不過么,沒辦法了,誅九族威懾力是必要的,不然人人都幹了,社會不穩,我們普通老百姓更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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