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舉報
Ⅰ 法官辦案不公正找什麼部門投訴
對於法院的法官判決不公,可以向法院院長提意見,還可以向本院和他的上級法院提起申訴,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
對法官故意違法辦案還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Ⅱ 法院法官違法應該找哪個部門投訴
可以管法官的部門很多,如法院領導、檢察院、人大等部門,但如果對案件不服,則應該按訴訟法規定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或是申請檢察院投訴,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服,不是對法官個人有意見,應該直接按訴訟程序上訴或申訴等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Ⅲ 怎樣舉報法院違法法官
對於法官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法院的監察科舉報。
也可以向檢察院舉報。
舉報的方式可以採用書信、簡訊、電話或者親自到上述部門去舉報。
Ⅳ 法官違法請問哪位知道要到哪裡去投訴最有效
是的,法官故意偏袒,幫對方掩蓋真相,真是你有再多的證據都是沒用的。以前我認為法律是公正的,幾場官司下來,居然有法官說,法院就是一錯再錯的機制。
Ⅳ 投訴法院的法官不作為行為,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法官不作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紀檢辦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也可以去上級法院投訴。需要本人或者家屬前往,說明情況,辦理登記。可以去同級檢察院報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法官舉報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規定: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或者專職監察員。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主管全國法院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專職監察員在本院院長和上級法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法院監察部門領導為主。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設機構,負責信訪舉報、案件查處、監督檢查、綜合調研等工作。中級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
Ⅵ 法官辦案不公正找什麼部門投訴
上訴。其他沒辦法。我所有的途徑都試過了。所有的監察部門都是形同虛設,沒人理你,法官總是有理。不過上訴我估計十有八九也是白出力,不會改判的,二審除非一審錯的離譜,否則基本還是維持原判決,沒有什麼道理好講的,他們自己人向著自己人的。因為投訴上訴我都試過,所以我知道你以後的努力很可能基本上都是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