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舉報
①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包括哪些
一般納稅人是除去抵扣稅是怎樣算稅收的呢 一般來講,以一個月為例:當月內的銷售收入(不含稅)容*17為銷項稅額,用銷項稅額減當月的進項稅額,再減本月以前留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是正數就是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額,若是負數,就是不用向稅務機關繳稅(但要申報),留下月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 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向稅務機關咨詢政策、反映問題和舉報稅收違法行為
1,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收政策: (1)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 (2)登錄稅專務機屬關網站 (3)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咨詢 (4)向稅收管理員咨詢 (5)直接向稅務機關有關職能部門咨詢。 2,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映問題、舉報稅收違法行為: (1)12366納稅服務熱線 (2)稅務機關網站 (3)稅務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③ 納稅人舉報偷漏稅是否可以給書面檢查結論
偷稅漏稅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出現,要是發現別人有偷稅漏稅行為,你可以去舉報,舉報查實後就可以得到稅務機關的獎勵,它也有一套具體的獎勵政策。那麼,舉報偷稅漏稅獎勵制度是怎樣的?華律網小編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列舉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
第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採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財政部向國家稅務總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
檢舉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檢舉獎勵資金由稽查局、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共同負責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負責支付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對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編寫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底前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通報同級財政廳(局)。
第六條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准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七條 被檢舉人以增值稅留抵稅額或者多繳、應退的其他稅款抵繳被查處的應納稅款,視同稅款已經收繳入庫。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後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因被檢舉人破產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執行的條件,致使無法將稅款或者罰款全額收繳入庫的,按已經收繳入庫稅款或者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第八條 檢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根據立案查實虛開發票填開的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第九條 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按照以下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00份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獎金具體數額標准及批准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檢舉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行為的,按照以下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下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一條 被檢舉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合計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算檢舉獎金總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比例分擔獎金數額,分別兌付;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計發的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同一案件具有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獎勵標准情形的,分別計算檢舉獎金數額,但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同一稅收違法行為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檢舉人。檢舉次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准。
最先檢舉人以外的其他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對查明稅收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對前兩款規定的檢舉人計發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檢舉獎金。
檢舉獎金由負責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支付。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後,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根據檢舉人書面申請及其貢獻大小,製作《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後,向檢舉人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通知檢舉人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填寫《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領款財務憑證》,向財務機構領取檢舉獎金。財務憑證只註明案件編號、案件名稱、被檢舉人名稱、檢舉獎金數額及審批人、領款人的簽名,不填寫檢舉內容和檢舉人身份、名稱。
第十六條 檢舉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檢舉人逾期不領取獎金,視同放棄獎金。
聯名檢舉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獎金由第一署名人領取,並與其他署名人協商分配。
第十七條 檢舉人或者聯名檢舉的第一署名人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代行領取;代領人應當持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檢舉人是單位的,可以委託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行領取獎金,代領人應當持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領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第十八條 檢舉人或者代領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並註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和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由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作為密件存檔。
第十九條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發放檢舉獎金時,可應檢舉人的要求,簡要告知其所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查結前,稅務機關不得將具體查處情況告知檢舉人。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支付檢舉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有特別突出貢獻的檢舉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應當事先徵得檢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廳(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審批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領款財務憑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金付款專用憑證》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④ 國稅局舉報電話
12366
拓展資料:
「12366」作為標識的設計主題。象徵著一年12個月365天,全程為納稅人服務。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是國家稅務總局為適應加強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的需要,於2001年向國家信息產業部申請核批的全國稅務機關特服電話。它具有統一呼叫中心代號,即:國稅局為12366-1,地稅局為12366-2,人工與自動語音相結合,全天侯多功能優質化地提供語音服務。
「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主要服務功能包括:納稅咨詢服務,主要是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征管規定、涉稅信息等咨詢查詢服務;辦稅指南服務,主要是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發票購領、申報納稅等涉稅事項的程序、手續提供咨詢服務;涉稅舉報服務,主要是為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等提供服務;投訴監督服務,主要是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行風、服務質量及稅務人員
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投訴提供服務。目前,全國有36個省市(國稅21個、地稅15個)稅務系統開通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並有14個省級稅務機關在部分轄區內開通。「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已成為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重要手段和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社會各界相互溝通的橋梁。
12366網路
⑤ 舉報類型為:輕微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舉報二級分類: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行為上述事件一般怎麼處理
這種要稅務局來去進行結案自處理。結案的前提是被舉報的行為已經向稅務機關解釋或者該行為已經被糾正
首先在公司內部把情況了解清楚,是誰的原因沒有開發票,如果是顧客無理要求(比如要求對預付卡消費的行為開具發票),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此情形下可以避免被扣分。
之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的專管員,問一下具體情況,該補開發票就補開發票,一般稅務局還會讓寫一個情況說明。注意情況說明一定說明是溝通問題、缺少開票信息等客觀原因,不能說是主觀故意不開。將發票和說明遞交之後,舉報信息會被處理掉,但是會扣納稅信用評級的分數。
⑥ 關於企業不依法納稅,偷稅漏稅嚴重,怎麼舉報
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稅務熱線12366。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是國家稅務總局為適應加強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的需要,於2001年向國家信息產業部申請核批的全國稅務機關特服電話。它具有統一呼叫中心代號,即:國稅局為12366-1,地稅局為12366-2。
相關規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⑦ 打國家稅務局舉報電話12366,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舉報
只要符合違法違規涉稅、稅收違法行為和事宜,均可舉報。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范圍是: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涉稅舉報服務,主要是為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等提供服務。
以市民發現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或者違規收取各類鑒證報告行為為例,具體可舉報行為如下:
(1)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中介,在涉稅中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注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就業;
(2)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
(3)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中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
(4)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
(5)其他違反規定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
(7)納稅人舉報擴展閱讀:
12366是全國稅務系統統一的特服電話號碼,旨在為納稅人提供涉稅咨詢、辦稅指引、投訴舉報、涉稅查詢和稅法宣傳等服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可以提供24小時自動語音服務和工作日7小時人工坐席服務。
自動語音服務通過語音提示和按鍵選擇實現語音查詢、語音留言等服務;人工坐席服務由稅務人員在線接聽並解答納稅人的來電咨詢。可以使用固定電話或手機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選擇「2」進入地稅業務,若撥打異地12366熱線,在前面加撥當地區號即可。
12366為您提供免費的咨詢服務,但是電信等通訊部門會按正常電話資費標准收取通話費用,撥打本地12366熱線以市內通話費為通信資費標准。
⑧ 被納稅人投訴怎麼處理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下同)認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納稅服務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投訴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服務投訴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中,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第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具體辦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負責受理、調查納稅服務投訴,並草擬處理意見。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從事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保證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納稅服務投訴范圍
第七條
納稅服務投訴是指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以及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方面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服務而進行的投訴。
第八條
對稅法宣傳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稅收政策和涉及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制度的宣傳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根據"誰制定,誰發布"的原則,負有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發布義務的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以適當方式及時向公眾發布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未及時、全面向所轄區域內納稅人宣傳新的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解釋存在錯誤的。
第九條
對納稅咨詢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回答其咨詢的涉稅問題不及時、不準確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咨詢未按規定時限給予回復的;
(二)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涉稅咨詢作出錯誤答復的;
(三)屬於本單位或者本崗位人員職責范圍應予答復的咨詢問題,採取推諉等方式不作答復的;
(四)接受納稅咨詢的稅務人員未履行首問責任的。
第十條
對辦稅服務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辦稅過程不夠規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在辦理涉稅審批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提交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二)稅務機關對已受理的稅務行政許可或者涉稅審批事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辦結的;
(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徵收稅款時,未按規定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證明的;
(四)稅務人員的工作用語、工作態度不符合文明規范要求的。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投訴,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和實施稅收管理的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和檢查過程中向納稅人重復要求報送相同涉稅資料的;
(二)同一稅務機關違反有關文件規定或者違背公開承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實施一次以上納稅評估或者進行兩次以上稅務檢查的;
(三)稅務機關未依照納稅人的請求,對擬給予納稅人的行政處罰依法舉行聽證的;
(四)稅務機關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未按規定開付收據;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未按規定開付清單;或者對扣押、查封的納稅人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未按規定及時返還的;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推廣使用的系統軟體或者推廣安裝的稅控裝置的售後服務質量不滿意的;
(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有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章
提交與受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一般應採取實名投訴。投訴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條
納稅人進行書面投訴的,應當在投訴材料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 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
被投訴單位名稱或者被投訴個人的姓名及其所屬單位;
(三) 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
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納稅人採取口頭形式提出投訴的,也應說明前款(一)至(三)項內容,有條件的可以簽字蓋章。稅務機關在告知納稅人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訴內容進行錄音。
第十四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投訴,應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交。
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投訴,可以向其所屬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交。
第十五條
已就具體行政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時進行納稅服務投訴,但具體行政行為同時涉及納稅服務態度問題的,可就納稅服務態度問題進行投訴。
第十六條
納稅服務投訴符合下列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一)投訴范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且投訴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
(三)納稅人雖進行匿名投訴,但投訴的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投訴內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級稅務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轉辦的納稅服務投訴事項。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投訴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受理范圍,且屬於本稅務機關處理許可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調查處理;
(二)投訴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受理范圍,但不屬於本稅務機關處理許可權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轉交相關稅務機關處理;
(三)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投訴事項應分別適用相關規定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制度,記錄投訴的收到時間、投訴人、被投訴人、聯系方式、投訴內容、受理情況以及辦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九條
對符合規定的納稅服務投訴,稅務機關審查受理後,應當告知投訴人。
對不予受理的實名投訴,應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書面反饋納稅人。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審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轉交相關部門處理的,自收到投訴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受理投訴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責令其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應由下級稅務機關受理的納稅服務投訴。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由其共同上級稅務機關負責受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公布負責納稅服務投訴機構的通訊地址、投訴電話、電子郵箱,與納稅服務投訴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為投訴人提供便利的事項。
第四章
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應本著注重調解、化解爭議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
調查人員與投訴事項或者投訴人、被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投訴的具體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調查過程中應充分聽取投訴人、被投訴人的意見,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調取有關證據,必要時可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
調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查:
(一)投訴內容不具體,通過調查無法核實,或者無法聯系投訴人進行補正的;
(二)
投訴事實經查不屬於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的;
(三) 投訴人自行撤銷投訴,經核實,確實不需要進一步調查的;
(四)
投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投訴得到解決的。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對納稅人投訴的事項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實名投訴人:
(一)投訴事實成立的,予以支持。責令被投訴人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被投訴人相應的處理;
(二)投訴事實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投訴事項,或者10人以上群體性投訴事件,稅務機關應及時依法採取措施,防止影響的產生和擴大。同時,要立即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納稅服務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受理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被投訴人應按照責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對投訴事項予以改正,並自限期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改正結果書面報告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採取適當形式將被投訴人的改正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稅務機關可以即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當場投訴事實成立的,被投訴人應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訴的行為,並向納稅人賠禮道歉;投訴事實不成立的,處理投訴事項的稅務人員應當向納稅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十五條
即時處理的投訴案件,事後應補填《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進行備案。
第五章 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納稅服務投訴情況進行統計、整理、歸納和分析,並定期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交情況報告。
對於辦理納稅服務投訴過程中發現的有關稅收制度或者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應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納稅服務投訴資料進行歸檔整理。
第三十八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立上級對下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投訴辦理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將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通報,提高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一般納稅人公司偷稅巨大可以向檢察院舉報嗎
一般納稅人公司偷稅巨大可以向當地的稅務稽查部門的重大案件舉報中心舉報,也可直接向當地的公安經濟案件偵察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