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怎麼投訴假貨
⑴ 淘寶店商品被人舉報出售假貨怎麼辦
處置方式寫的是「刪除」是不會被扣分的,不用擔心。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做寶貝標題的時候,千萬不能出現品牌詞,出現品牌詞就會被警告售假,在確定好標題之後一定要反復的篩查一遍,剔除品牌詞。
2、商品主圖、商品屬性中,都不能出現品牌詞,很有商家會忽略這一點,這也很容易被淘寶判定為售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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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⑵ 怎麼舉報淘寶賣假貨
首先聯系客服,如果客服不能進行很好的協商,那就可以去聯系商家,商家不作為就只能找消費者協會投訴了。
⑶ 在淘寶買到假貨怎樣維權
分析如下:
一、可通過向如下維權申訴部門申訴進行維權賠償
1、淘寶平台:一般按照淘寶規則處理賠償,僅支持退款退貨等處理方式。對於相關法律支持的退一賠三的三倍賠償,淘寶平台無法受理。
2、消費者協會:社會組織,可以對投訴問題介入進行調解。
3、工商:對於消費者維權中,屬於民事爭議的不部分,也是採取介入調解,同意不能強制賠償。但是可以對經營者進行核查和行政處罰。
4、法院:消費者提請訴訟的情況下,法院會按照《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判決賠償,帶有強制性質。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拓展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⑷ 淘寶買假貨怎麼投訴
要是假貨就必須來要有能源證明是假貨的證據或鑒定,然後在淘寶客服那投訴或12315去投訴都可以。
如果你只是懷疑是假貨,可以先與賣家溝通,無法解決後再與平台客服溝通,看能不能確定是假貨,是假貨就會投訴成立,無法確定是假貨就會投訴不成立,不予處理。
⑸ 淘寶賣家賣假貨如何舉報 怎麼處罰
可以直接在所在地法院告電商。
淘寶賣假貨被舉報後淘寶網會視情節嚴重程度可採取下架商品、監管商品、刪除商品、刪除店鋪相關信息、搜索降權商品、搜索屏蔽商品、商品發布資質管控、限制使用商品發布特定功能、限制發布特定屬性商品、限制商品發布數量、限制發布類目數量、限制發布特定類目商品;
限制參加營銷活動、限制發布商品、限制發貨、關閉訂單、屏蔽店鋪、刪除店鋪、監管賬戶、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創建店鋪、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延長交易超時、限制解凍保證金、支付違約金、支付寶賬戶管控、限制會員登錄、查封賬戶等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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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