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舉報扣留
㈠ 拘留期間亂舉報他人可以給他加罪么
拘留期間亂舉報他人應該是可以給他加罪的
㈡ 拘留期間亂舉報他人可以給他加罪么
不能,如果情況不屬實,是誹謗,屬於民事!
㈢ 在看守所里的看守人員會經常打電話給我以改善伙食為由,讓我拿錢去,我該怎麼辦
你確定是看守所工作人員嗎?
你這個情況大致是這樣的
在看守所階段基本是不可能版看見人的
無論羈權押了多長時間
至於關於存錢的問題
當然作為家屬住了錢,你父親當然在裡面可以寬裕些
但是想提醒你的是
1\一定要直接存而不要什麼人帶存
2\考慮自己經濟情況,量力而行
3\一次不要太多
㈣ 員工辭職企業扣押證件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扣押的證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㈤ 違章停車怎麼舉報
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向交警舉報、物業投訴、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訴。一、在市政管轄的公共內場所違章停車,撥容打110或122向交警舉報。工作人員會根據車主登記的聯系方式,聯系車主來移動車子,並對交通違章行為進行教育和處罰;二、在小區、商場等公共場所違章停車,找物業、管理方投訴。請其糾正違規停放行為;三、公司企業和機關單位所屬的停車區域的亂停亂放可以撥打企業和單位的後勤保衛處舉報,請工作負責人幫忙糾正違規停放行為。
㈥ 擾民有人舉報派出所要把我拘留是不是亂拘留可以像公安舉報電話舉報他
一般的擾民行為,不太可能觸犯刑事的。
一、如果報警,警察一般是先回予以警告,提出要求答不準繼續擾民。
二、繼續擾民的,警察可以會視情對其進行治安處罰:罰款或處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三、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情節嚴重的,那就涉嫌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