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舉報孩子
『壹』 父親舉報報他人影響子女在公撿法審核嗎
我覺得這是不影響的。因為他不是不屬於犯罪的
『貳』 30父親犯罪兒子應該舉報嗎
不是應該或不應該舉報的問題,而是必須。
如知情不報,則可能構成「包庇罪」。
『叄』 父親開車打電話,女兒該不該舉報
日前一則《23歲女兒微博舉報爸爸高速上開車打電話》的報道引發了社會對文明行車的大討論,大家紛紛為「中國好閨女」點贊,但也有少數質疑的聲音:「閨女,你難道是為100元獎金舉報親爹?」目前,當事人小陳已拒絕了湖北警方提供的100元獎金。(據《長江日報》)
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社會、關系社會,「女兒舉報父親」的角色反差,從表面上看不近人情,從本質上看卻是源於對父親的愛與關心:在多次勸說無效的情形下,「女兒舉報父親」是為了提高違規成本,從而倒逼父親文明行車。
據公安部交管局統計,68%的司機有過開車打電話的行為,開車打電話反應會慢半拍,視野范圍也縮小近一半,事故風險較全神貫注開車增大4倍。如果說女兒勸說父親是一種私人關系,「女兒舉報父親」則屬於公共關系,追求的是一種價值理性。「開車打電話」不僅給當事人父親帶來了安全風險,也給高速路上其他司機和乘客的安全帶來了威脅。「女兒舉報父親」盡管在路徑上有些另類,其對父親的愛與關心卻是實實在在的。
文明開車出行,既需要司機內部的自我約束力,也離不開外部的制度效力。在僥幸心理的裹挾下,面對女兒及家人苦口婆心的勸誡,這名父親依然無動於衷。無奈之下,女兒選擇了尋求公共部門的社會支持——讓父親接受交警部門的規訓和懲罰,有助於提高父親的風險防範意識,讓出行之旅更安全、更有品質。
在一個社會信任缺失的時代里,「女兒舉報父親」不可避免遭遇曲解和誤讀。面對互聯網上的紛亂信息、偏激情緒和不良社會心態,「中國好閨女」以拒領警方獎金的方式來回擊「舉報是為了獲得獎金」的荒誕論調。交通安全要想從願望走向現實,離不開公眾參與。「女兒舉報父親」不是干涉私生活,而是對公共秩序的一種追求;不是追名逐利的出賣,而是飽含深情的關愛。只有弄清了這兩個基本問題,我們才能深刻地理解「女兒舉報父親」的愛與痛。
『肆』 請對孩子報警舉報父親引起社會爭議做出哲學思考
親,沒有什麼哲學思考。 人心冷暖,自由體會。 你對別人好,對別人有恩惠,別人自然知道。到時候就報答你。即使不報答你,也不會給你找麻煩。 你對別人不好,別人自然就恨你。然後就會想方設法讓你身敗名裂。 父親總是壓孩子,對孩子不好。孩子自然就恨他。到時候就想方設法對付他。舉報他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採納我哦,親。
『伍』 現在被女兒舉報得父親路小利 怎麼樣了
站在正義為社會考慮的你是對的,但是現在有幾個不開車打電話,你能避免的了嗎,只要不在回拍照的路口,打答電話的滿地都是,你還去舉報你父親,你跟他有仇啊還是你有什麼問題啊,他是你繼父還是什麼,把你怎麼了你這么恨他,還舉報他
『陸』 辯題 父親犯罪子女應不應該舉報
如果說從人文道來德之上來說源,做子女的是不可以舉報的,如若舉報,那是不孝,如果說是從被害人的角度來說,你沒去舉報,那麼就是不仁,如果說從法律上來說(法律是什麼,她的目的是懲罰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那是不忠,如果說是從自己的角度來說,那麼就是不義。如果為了父親沒有舉報那麼你就是一個,不仁、不義、不忠之人。如果你去舉報了,那麼你就是一個不孝之人,俗語說百行孝為先,但是又有話說是忠孝倆難全。如果說是按日本的人來說,估計他們會,先舉報,後為了自己的父親而自殺。的確是挺難選擇的,或許這題目一看覺得很簡單,但是如果是真正發生在自己的身上的話,,,,估計在這個很簡單的問題下,你會變得很弱智,因為我是親生體會過的。
我自己的觀點是,首先和你的親人要溝通,最好是勸你親人去自首,爭取要寬大處理。好處么1,你難道要你親人一輩子做逃犯嗎。公安部通緝令一發,全國聯網,你想下吧,2,一個人不管做什麼都要勇於接受自己所做的事情,要敢於承擔,3,,,,,,,,,,,4,,,,還有很多的大道理,
『柒』 兒子舉報父親 兒子受法律牽連嗎
兒子。舉報父親的話,如果兒子沒有做父親的那種事情的話,那兒子是不受法律的禁止的,完全沒問題
『捌』 父親犯罪兒子應該去舉報嗎的理由
您好:
一、如果他僅僅是知道父親犯罪了,他舉報和不舉報都只會有道德方面版的顧慮。並不權會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二、但是如果他明知其父親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就會構成窩藏、包庇罪。這時他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是刑事責任。
三、如果他能夠說服父親一起去公安機關自首,依據《刑法》的規定,法院會從輕或減輕處罰。祝您好運。
松茂律師
『玖』 子女可以舉報父母嗎
子女當然可以舉報父母了,只要父母做的不對,嗯違反了法律,子女是可以告父母親的。
『拾』 父親犯罪,子女不舉報,構成犯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構成窩藏、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