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選舉報道
Ⅰ 常務理事和理事是什麼意思
理事:
理事就是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者的職稱。
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和理事有一定的關系,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部分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
(1)理事選舉報道擴展閱讀:
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區別:
1、理事會由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權力大於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正副理事長,理事長為組織的第一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2、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組織機構形式見於社團組織,如協會、研究會等。也有某些經濟組織設立此種組織形式,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商業銀行等。不過二者的常見的組織機構形式不是完全相同的。
3、團體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部分理事會職權
Ⅱ 理事會成員
理事會,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咨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職能和權力瞭望中國(新聞)網理事中國(新聞)網理事會。
理事單位資格
編輯
凡承認本章程,能履行理事義務,承擔理事責任,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理事會 (2張)
1.國家有關政策研究權威機構、地方政府及中央、省(市)級大型企業。
2.有影響力的各行業協會和商會。
3.高等院校、學術研究及管理咨詢服務機構。
4.在業界享有良好信譽的發展型企業。
權利和義務
編輯
社團理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社團理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理事會
(一) 對社團理事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二) 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團工作積極分子、優秀幹事的權利;
(三) 對全校所有社團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 退出社團理事會的權利。
社團理事會成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宣傳理事會宗旨,維護社團聯合會形象的義務;
(二)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安排,完成社團理事會委託的工作的義務;
(三) 自覺維護本院各社團安排,完成本會委託工作的義務;
(四) 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各社團的了解和溝通的義務。
職能和權力
編輯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為討論全球性或跨學科性質的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會員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講壇;
從事或發起關於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研究和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
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
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和起草提交大會的公約草案;
與各專門機構商訂協定,以確定這些機構與聯合國的關系;
通過同各專門機構磋商和向其提出建議,以及通過向大會和聯合國各會員國提出建議來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活動;
經大會許可,為聯合國會員國服務,並在專門機構的請求下為專門機構服務;
同與經社理事會所處理事項有關的非政府組織磋商。
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理事會職能
編輯
(一) 執行社團委員會的決議;
(二) 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等工作;
(三)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 組織一年一度的全校社團聯合招新;
(五) 對社團開展活動的申請進行審核批准;
(六) 對社團財務管理和監督;
(七) 評選學校的優秀社團;
(八) 評選社團活動積極分子;
(九)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社團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理事會是在法律上對一個團體負有監管責任的一群人。在盈利公司中,理事會通常稱為董事會,他對股東或利益相關方——任何對公司感興趣或會受到公司影響到人負責。在非贏利組織中,理事不收任何報酬也不因為在理事會工作而獲得任何補貼。
非贏利組織的章程規定了理事會在組織中的作用。理事會的細則規定了理事會成員的組成、權利、義務和責任。理事會在法律上有負責為組織制定政策、監督這些政策的執行,並確保組織的活動合法。理事通過選舉或任命成為歷史,有一定的人氣。除非根據理事會細則被解職,在法律上理事有權利為理事會工作。
Ⅲ 競選校級組織理事會的副主席的工作履歷怎麼寫急急急!
寫你自己的工作履歷不就好了,這個又不能造假,沒有也沒辦法。
Ⅳ 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是誰的職責
是全體會員大會的權力和職責。
Ⅳ 你們大學校友會的會長,理事都是怎麼選舉出來的
投票選舉或老師任命。
Ⅵ 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應當怎樣選舉
【摘要】:正 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組織的最重要的機構,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及回安全的主要責任。為答了使安全理事會能夠有效地履行它的職務,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除了蘇、中、美、英、法五大國為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外,六個非常任理事國應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在選舉時應「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根據這一規定,常任理事國在1946年的聯合國倫敦會議上達成一項口頭協議:在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常任理事國保證支持拉丁美洲國家有兩個席位,英聯邦國家、中東國家、西歐國家及東歐國家各有一個席位。聯合國成立以來的經驗已經證明這個協定所規定的原則是正確的和適當的。蘇聯和東歐國家一貫嚴格公正地遵守這個協定,大多數會員國也一直承認和支持這個協定。但是近幾年來,這個協定被違反了:在1953年補選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時,某些西方國家集團竭力反對波蘭為東歐國家的候選國,而強使曾在1951年以中東國家身份充任非常任理事國的土耳其佔有原屬於東歐國家的席位,從而非法地剝奪了東歐國家在安全理事會中的代表權。按照憲章規定,非常任理事國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三個。現在土耳其、紐西蘭和巴西三個非常任理事國的任期將在今年
Ⅶ 協會副秘書長如何產生,是否需要經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選舉
需要理事會選舉即可。。不需會員大會。。。
Ⅷ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10輪任理事國是怎麼選舉出來的
通過舉手錶決的
Ⅸ 監事會成員能否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
一般不會這樣做的。
公司的理事一般為股東擔任.是理事會的成員,代表團內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容務的人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不是《公司法》中出現的詞彙,具體要看《公司章程》對其職責的定義。
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而監事會是監督機構,如果是同一主體,監事會就無法開展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