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宣傳廣告語
『壹』 求一個關於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的廣告語
1.乾元昭義,忠實公義。
2.幫你,取得最大的公義。
『貳』 征詢律師廣告規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託,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律師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律師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年度年檢注冊的;
(二)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第一百三十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能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律師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叄』 律師職業推廣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執業推廣內容如下:
(一)律師執業推廣的原則和權利義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准則,公平競爭,禁止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應通過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推廣、開展律師業務。
律師進行執業推廣,可以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以普及法律並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律師在執業推廣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薦人以許諾兌現任何物質利益或者非物質利益的方式,獲得有償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等關聯機關的特殊關系,不得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
(二)律師廣告規范
1.律師廣告的主體和內容。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託,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
2.律師廣告的原則。發布律師廣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2)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3)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4)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5)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能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6)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3.律師廣告的禁止。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1)沒有通過年度年檢注冊的;
(2)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3)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1年的。
(三)律師宣傳規范
律師宣傳是指通過公眾傳媒以消息、特寫、專訪等形式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報道、介紹的信息發布行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宣傳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1.不得自己進行或授意、允許他人以宣傳的形式發布律師廣告;
2.不能進行歪曲事實或法律實質,或可能會使公眾產生對律師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3.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能自我聲明或暗示其被公認或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
4.不能進行律師之間或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
5.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通過公眾傳媒以回復信函、自問自答等形式進行法律咨詢的行為,亦應當符合有關律師宣傳規范的規定
『肆』 律師能做廣告么
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 對於律師及律師所
做廣告的問題, 我國廣告法、律師法及 律師職
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以下簡稱 規范!) 均
未禁止, 並且還賦予其依法進行適當宣傳的權
利。 規范! 第四十三條規定, ∀ 律師、律師事務
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
業特長: 1. 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介等
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推薦自
己的專業特長; 2. 提倡、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
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但即便是這種宣傳方式,
仍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的限制。應
當說,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廣告管理辦法!中規
定的諸如廣告內容不得包含關於辦案結果的承
諾性內容, 不能明示或暗示與政府機關、社會團
體、中介機構有特殊關系等限制無疑是必要的,
合理的, 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規范! 第二十一
條規定: ∀ 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
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 不能利
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第二十六條規定, 律師
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
做虛假承諾。第四十四條規定, 律師不得利用
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
自己的專業能力, 進行不正當競爭等。從目前
報道來看, 對該管理辦法的矛盾似乎是集中於
律師個人能否做廣告, 包括在媒體上公布個人
電話等問題。對於這種行為的限制, 符合 規
范!第十五條關於∀ 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
受委託#的規定。
『伍』 怎樣宣傳律師事務所
多做免費咨詢,擴大人脈
『陸』 律師事務所怎樣宣傳自己
一、定位:律師事務所的廣告訴求人群比較特別,是針對有糾紛的人士或是為專了避免糾紛的屬商業單位或個人的。一般人群沒有這方面的需求。所以,廣告載體應該選擇比較獨特的方式。
二、分析:顯然這類人群唯一的同一性可能在法院這個地點因素上有重合點,而「預防性」企業則沒有太多統一,這就需要單個訴求式的推廣模式。
三、定位:針對以上分析,篇幅有限,對廣告策略作如下建議:
1、選址,很多律師事務所選址在法院等機構附近,通過廣告牌到達訴求。是一種不錯的方式,但是個人認為此種途徑在權威性方面有欠缺。
2、主動廣告訴求,即主動將廣告材料到達客戶受眾的方式。例如搜集企業名錄,通過郵寄的方式將公司簡介或是事務所的服務方向特色等直接寄往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會有選擇的可能。這種方式有利於主動傳播,提高了有效到達率。
3、互動式訴求。通過建設網站,服務熱線,留言箱等方式,對有需要的顧客在尋找過程中可以訪問到自有媒體的資料,從而達成合作。這種形式需要對注冊的電話、網站等進行一定形式的宣傳,盡可能告知潛在客戶。
以上是宣傳的幾點看法,臨時分析,不夠精準,若有機會可以一起探討。
『柒』 律師、律所不能打廣告宣傳嗎
可以。
依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二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可以發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信息的廣告。
第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任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期限;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執業業績。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內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執業業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得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三十條 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捌』 怎麼理解律師宣傳規范"不得自己進行或授意、允許他人以宣傳的形式發布律師廣告"
這個法律根本已消於無形。但在廣告形式上還是要講究的,不宜直接做廣告。
培利法務管理就是專為律師做宣傳的。可以參看《中國法務管理網》聯系他們
『玖』 湖北律師可以做廣告嗎廣告形式有哪些有具體成成文規定嗎
湖北律師當然可以做廣告,廣義上的廣告,不僅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各種形式的律師廣告,還應當包括名片、宣傳冊、信箋、招牌、聲明、啟示以及旨在進行業務宣傳的其他材料等方面所包含的有關律師法律服務信息。
具體規定有:
1.《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八章 執業推廣 第二節 律師廣告規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託,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律師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律師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年度年檢注冊的;
(二)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第一百三十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能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律師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2.《湖北省律師執業規范》第六章執業宣傳
第四十條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四十一條律師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件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形式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四十二條律師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合法社團組織。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執業宣傳中不得出現違反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律師在執業宣傳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不得暗示可以以不正當的方式達到目的,不得誹謗或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承諾辦案結果或者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不得以任何有可能被視為導致律師職業蒙受羞恥的方式進行律師服務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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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而言,律師廣告宣傳限制主要有:
(一)禁止具有虛假性和誤導性的律師廣告。包含下列信息的律師廣告應當視為具有虛假性和誤導性:
(1)使當事人對律師所能夠取得的結果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的;
(2)明示或暗示律師能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的。如暗示與法官有某種密切關系;
(3)關於法律服務質量的聲明包含有為一般公眾所不能合理判斷的內容的,如「最好」、「極其優秀」、「經驗豐富」等字樣;
(4)省略部分必要事實,使其廣告整體上具有誤導性的;
(5)對律師本人、其同事、其律師事務所等的描述具有虛假內容的;
(6)就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方面同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無根據的比較的;
(7)宣傳所謂「勝訴率」或「成功率」的。
(二)律師廣告應具有得當性。律師廣告使用的圖片、語言、背景應當向公眾傳達律師服務的可信賴性,不得破壞律師的職業形象。
(三)關於律師業務范圍的宣傳要具有明確性。律師廣告應當明確宣示律師有能力處理的業務范圍,不得使用「辦理各種法律事務」一類的模糊性語言。
(四)使用委託人的姓名應當徵得事先同意。律師廣告中使用當事人的姓名、名稱,應當事先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五)限制律師各種頭銜的使用。律師只能在廣告中使用律師協會認可的各種頭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