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的規定
Ⅰ 舉報制度
舉報制來度:是指受理舉報源的機關和組織對公民或者單位舉報的線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制度。舉報制度一般由宣傳、受理、分流、審報、轉辦、初查、催辦、保護、獎勵、答復與具體制度組成。這些具體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貫徹執行,保障了舉報工作有序、有效地開展。
Ⅱ 2015年中紀委對實名舉報有什麼規定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五章關於實名舉報的答復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的,屬於實名舉報。實名舉報除通訊地址不詳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舉報人。
第四十五條對採用走訪形式舉報的,應當場答復是否受理;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接待舉報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實名舉報答復工作。必要時可以與本院有關偵查部門共同答復。
第四十七條答復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口頭答復的,應當製作答復筆錄,載明答復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及答復內容、舉報人對答復的意見等。書面答復的,應當製作答復函。郵寄答復函時不得使用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第四十八條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辦理的過程。
(二)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結果和法律依據。
擴展材料: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通過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及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行為。實名舉報還要提供准確的聯系電話和通信地址,聯名舉報的應署明主要聯系人。國內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鼓勵實名舉報的辦法。
2017年4月19日,新修訂的北京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發布實施。舉報人需實名舉報,最高獎勵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紀檢監察機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舉報網站、舉報電話等渠保障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道,檢舉、控告黨員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支持和參與反腐倡廉工作。提倡實名舉報,凡是實名舉報的,優先辦理,及時回復。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斷強化來信、來訪、來電和網路舉報等渠道,中央紀委監察部建立了監察部官方網站、國家預防腐敗局官方網站和信訪舉報網站,設立了中央、省、市、縣四級12388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
注重從信訪舉報、巡視監督、在辦案件、執法監察、監督檢查、專項治理、公檢法和審計機關移送案件以及媒體和網路輿情中發現案件線索。2012年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線索來源於信訪舉報的佔41.8%,來源於公檢法和審計機關移送的佔20.9%。
注重對辦案中發現的有關線索進行深挖細查,查處了一批"窩案"、"串案",案件線索來源於辦案中發現的佔7.1%。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還密切關注新聞媒體和網路曝光的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先後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案件。比如,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網路反映,嚴肅查辦了陝西省安監局原局長楊達才、廣東省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等案件,回應了社會關切。
Ⅲ 稅務舉報是怎麼規定的
舉報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
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具體獎金數額標准及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舉報時,要掌握真實證據。如舉報偷稅問題屬實並有貢獻,你可以得到舉報獎勵。
Ⅳ 稅務舉報是怎麼規定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舉報條例在最後^^ 稅務機關調查不清違法者的違法事實,就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就會與舉報人的願望相差甚遠。那麼,舉報人應該怎樣舉報稅務違法案件呢? 一是,說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稅務違法當事人,違法時間地點和違法方式方法,以及稅務違法發生的過程。一般來說,舉報案件應當盡量說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稅務違法主體。說清楚其姓名、住址、職業、職務、工作單位及是否辦理了有關證照。2、違法行為時間。從何時到何時進行偷稅,應盡量說清具體的年月日。3、 稅務違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偷稅,還是採取假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偷稅,或者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是發票違章違法行為。4、偷稅數額。對於舉報偷稅行為的,盡可能說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賬,偷了多少稅。5、購貨單位。是某地、某單位(人)購買了偷稅者的貨物,列明購貨名稱、數量、金額。 二是,選擇適當的舉報方式。各級稅務機關都建立了相應的舉報受理制度,一般而言,舉報者可以跟採用口頭、電話、寫舉報信方式舉報,條件允許的地方,也可以採用網上舉報、傳真舉報、視頻舉報等其他的方式進行舉報。無論是何種舉種方式舉報,舉報者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相對而言,實名舉報便於案件查處、結果反饋和兌獎工作,值得舉報人大膽嘗試。 三是,掌握必要的稅收政策。作為舉報人,只要按照自己對稅法的理解,認為其他納稅人有偷稅或違法事實的,都可以通過稅務舉報,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繳時限要求的稅務違法行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選擇性的舉報,如按照《稅收征管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直要超過5年的追征期,和納稅人2年前一般違法行為,不應在舉報之列。即使舉報,稅務機關出不可能進行查處。 四是,稅務舉報受到法律保護。本文開頭所說的,之所以存在匿名舉報信或其他舉報不得要領的現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部分舉報者不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既擔心稅務機關不查處,又怕遭到違法者的打擊報復。事實上,只要是舉報案件,稅務機關都會組織力量去查處。對於舉報案件,稅務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格保密。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舉報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管理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堅持依法辦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縣或者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上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稅務違法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三)轉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四)審核舉報案件的查辦情況; (五)上報、通報舉報事項的查辦情況; (六)統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七)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稅務機關要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執法機關加強聯系和合作,做好舉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均須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口頭舉報或者電話舉報,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可以錄音。 第十條 不屬於自己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稅務稅法案件的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稅務機關的領導和有關機構接到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到的舉報材料,初步審查認為舉報的事項尚不具備調查價值的,經稽查局領導閱批後可以暫存待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的主要內容和辦理情況以及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當由專人管理重要案件的舉報材料,按照規定承辦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須嚴格依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實名舉報,舉報中心初步審查認為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 第十七條 屬於本級稽查局管轄的舉報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報請稽查局領導批准查處。其他舉報事項,移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受理重大舉報案件,應當逐項填寫《重大稅務違法舉報案件摘要報告表》,經稽查局領導批准後,連同有關材料向本級稅務機關領導報告;或者由本級稅務機關領導批准後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上級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的重大舉報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必要時由稽查局領導批准督辦。 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的移送,重大案件的報告,應當在接到舉報後的7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級稅務機關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有關機關交辦、轉辦舉報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舉報中心交辦並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應當在60日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查報結果的,要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舉報中心移送或者領導批辦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承辦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中心或者報告批辦的領導。必要時,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報告的舉報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於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對於舉報案件及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季度要進行匯總分析,在本期末後的15日內報告上級舉報中心,並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上級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章 保護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八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舉報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舉報的受理、登記、辦理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拘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支出,依照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獎勵工作由舉報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舉報管理工作中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由稅務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及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舉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稅務機關應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信訪條例》、《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採納
Ⅳ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違反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價格舉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358舉報電話、網上舉報平台、通訊地址、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
對採用口頭方式提出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對價格舉報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舉報人可以憑舉報編碼查詢舉報處理進展情況。
具體編碼管理及查詢辦法按照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舉報事項不屬於價格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的;
(三)沒有提供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的;
(四)對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五)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舉報人提出舉報,但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接收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並且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接受轉辦的價格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價格舉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管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定執行。
第十條 價格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優先進行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後 15 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一並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以下簡稱價格投訴)。
價格投訴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民事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並提出價格投訴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消費者單獨提出價格投訴的,由爭議發生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價格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消費者。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價格投訴辦結:
(一)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調解期間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的;
(三)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
(五)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應當視為價格投訴辦結的其他情形。
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辦結,並告知消費者。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責令被舉報人將多收價款退還消費者,但應當扣除被舉報人在價格投訴中已經退還的多收價款部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告知,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但舉報人或者消費者姓名(名稱)、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聯系方式的除外。口頭告知的,應當進行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
第十七條 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咨詢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8月10日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442095
Ⅵ 匿名舉報信的處理規定
匿名舉報信的處理規定:解決匿名舉報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真正做到對舉報人的有效保護。舉報人是紀檢、監察及檢察機關反腐敗的同盟軍,舉報人一般會被犯罪分子視為眼中釘、肉中刺,打擊報復舉報人事件的屢屢發生,在嚴重挫傷群眾舉報積極性的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紀檢、監察及檢察機關的權威。目前檢察機關偵破的案件中,有70%的線索來源於舉報。我國在憲法中雖然明確了公民舉報的權利,但到目前為止,除了刑事訴訟法上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和高檢院出台的政策性規定外,我國還沒有一套系統的關於舉報人和證人保護的法律制度。目前,檢察機關對舉報人保護,更多的是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並造成舉報人傷害、死亡等嚴重後果涉嫌構成犯罪的情況,基本談不上事前保護的問題。保護舉報人,首先應提倡機制保護,要從機制、體制上進行完善,在機制建設上有所作為。2008年召開的檢察機關舉報工作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討論如何從源頭上保護舉報人,加強對舉報人的事前、事中保護。?舉報者是為了社會正義、為了反腐敗,是有著時代良心的英雄。?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胡克惠說,要通過各種形式、多種渠道宣傳,?喚起更多具有『時代良心』的舉報者?。?善待時代良心就是要保護時代良心。?我們應盡快把各部門現行保護舉報人的規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制定一部具有權威性和足夠影響力的《舉報法》。通過立法,把舉報線索的受理、處理、以及受理舉報部門的權利義務、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及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等做出明確的規定,使《憲法》和《刑法》中關於舉報的內容更詳細,更具可操作性,從而有效減少被舉報受到的打擊和傷害。
Ⅶ 什麼是舉報制度
舉報制度 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開設置舉報箱、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各界舉報土地違法行為的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Ⅷ 自然人舉報有哪些法律規定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