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重婚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33:06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
如果是受害人或者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
可以直接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但是
檢察院
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受理自訴案件
⑵ 如果我要舉報他人重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重婚罪有兩種情形:已經結婚的人又與他人再領結婚證、或者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領結婚證的行為,或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是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 如果想證明重婚,應找到她或他與別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是再領結婚證的證據:這些可以是周圍鄰居、居委會或村委會都知道她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言、他們在一起住的照片、租房協議中的稱呼、民政部門的結婚登記等。在知道他們在一起時,既不要打也不可聲張,拍照、錄音、報警都可以,拿到他們在一起姘居的證據才至關重要,法律沒有規定同居多久構成重婚罪。
⑶ 作為知情人,能不能舉報身邊的重婚的人,如何舉報
可以報警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回結婚的行為。所答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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