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氣舉報
Ⅰ 小區暖氣不熱物業不管應該找哪個部門投訴
小區暖氣不熱,可以向當地熱力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與用熱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時,供熱單位或者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1)暖氣舉報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上一個供暖期結束後2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的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七條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一)改變房屋結構影響供熱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擋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能(水)的;
(四)拒絕配合供熱單位入戶檢測、檢修的。
Ⅱ 暖氣不熱怎麼投訴
暖氣不熱可以直接向負責供暖的企業進行投訴,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在採取整改措施後進行復測。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天數,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
以臨沂為例,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九條供熱企業應當實行標准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和受理投訴制度,公開供熱服務投訴電話,供熱期間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條採暖期間,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檢測申請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進行檢測,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二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於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檢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低於十四攝氏度。
(2)暖氣舉報擴展閱讀:
《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二條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在採取整改措施後進行復測。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天數,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六攝氏度、低於十八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四攝氏度、低於十六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百。
經復測,用戶室溫仍不達標的,按照所測溫度中最低溫度的標准退費。
退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費金額=(日熱費金額×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日熱費金額=熱費總額÷採暖期天數。
Ⅲ 不交暖氣費,物業公司停水停電,不知道合法不合法怎麼舉報他們
不繳納暖氣費,物業公司視為無人居住,給停水停電,肯定不合理的。首先這是兩個合同關系,不繳納暖氣費,可以按照供暖協議(合同)執行,但和水電絕對沒有必要聯系。水電費的繳納又是一個合同關系。
關於這類問題,可以舉報到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房管局之類的。
主要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Ⅳ 有人偷按暖氣片,應該給哪裡打電話舉報
市政管理部門,或者暖氣公司吧
Ⅳ 暖氣不熱的投訴電話,或者找哪個部門
暖氣不熱需要找當負責供暖的供熱公司來進行檢修。供熱企業負責供熱經營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
以臨沂為例,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十條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依法履行用戶入戶埠以外的供熱經營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
(5)暖氣舉報擴展閱讀:
《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三十條採暖期間,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檢測申請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進行檢測,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二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於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檢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低於十四攝氏度。
Ⅵ 暖氣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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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暖氣不熱向哪個部門舉報
暖氣不熱可以向熱力公司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達不到溫度標準的可以要求熱力公司退費。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與用熱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時,供熱單位或者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上一個供暖期結束後2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的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
(7)暖氣舉報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按面積收費的熱用戶室內溫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溫度標准。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測溫。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
Ⅷ 鄰居偷放供暖水,氣味太大,可以舉報嗎
當然可以,影響到別人生活了,當然可以舉報,
Ⅸ 供暖不達標應向國家哪個部門投訴
供熱主管部門就是供熱行業管理辦公室(簡稱:供熱辦),隸屬於建委(或城鄉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數為直屬事業單位。
供熱主管部門是供熱行業管理辦公室(簡稱:供熱辦),隸屬於建委(或城鄉建委、住建委、住建局),為直屬事業單位。
供熱辦的主要職責包括:參與編制並負責組織落實集中供熱的遠期、近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參與對集中供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編制工作;
負責對集中供熱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未組織供熱工程竣工驗收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建、遷移、拆除供熱設施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不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延遲供熱、提前結束供熱或者拒絕用戶直接交納熱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企業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9)暖氣舉報擴展閱讀
供暖辦職能: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供熱政策,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2、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的審批。組織重點供熱工程項目的審查、論證,對供熱工程進行驗收登記備案。
4、負責對城市供熱行業的監督管理。
5、負責受理熱用戶對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和服務的投訴,協調處理供用熱雙方的糾紛,檢查落實《供熱合同》執行情況。
6、負責城市供熱設施運行管理,監督檢查供熱設施各項運行參數達標情況,保障供熱設施安全穩定的運行。
7、負責國家、省、市供熱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工作。
8、負責受理解答熱用戶對供熱政策的咨詢。
9、負責指導各區市縣供熱管理工作。
Ⅹ 家裡暖氣不熱找什麼部門投訴
暖氣不熱可以向熱力公司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問題的,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一直無法達到溫度標準的,可以申請退費。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與用熱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時,供熱單位或者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10)暖氣舉報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按面積收費的熱用戶室內溫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溫度標准。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測溫。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上一個供暖期結束後2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的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約定溫度的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