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投訴
【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
由於招標投標活動參與的主體較多,有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每一個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均享有各自獨立的權利義務,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也同樣會涉及到參與招投標的每一個主體的權利義務。
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不能直接處分某些主體,如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是相對獨立的主體,在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評標委員會依法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一般不能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或者代替評標委員會對某個投標人的投標直接進行判定等。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不能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招標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依法行使監督權,甚至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筆者曾接觸到一起招投標糾紛案件,投訴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要求,但評標委員會未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對該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而直接進行評標。
行政監督機關經調查認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條件,屬於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而評標委員會未使用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認定評標委員會使用了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進行評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了重新評標的處理決定。而投訴人認為,該項目應當重新招標而非重新評標,並以此為由提起了行政復議。該案實際上有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行政監督機關能否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第二,若否定了評標委員會部分結果,應當重新招標還是重新評標。
筆者認為,行政監督機關在該案的認定上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機關不能任意地否定評標委員會的結果,但若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評審時,行政監督機關有權否定部分評審結果,以體現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者身份。
而評審結果被否定後,行政監督機關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該種情形下,重新評標和重新招標均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意見時,享有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認為該案中投訴人的復議請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加強招投標活動監督的重要環節,對目前實踐中暴露的法律問題社會各界需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除上述分析的幾個典型法律問題外,招投標活動投訴還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問題,相信招投標法律制度將會逐漸健全,招投標制度也會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B.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主要存在哪些方面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了投訴處理細則規定了投訴處理流程和不予處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未按要求方式投訴、惡意纏訴或在網路等媒體上進行失實報道的情形依然不斷發生。
投訴屬招投標當事人揭發招投標活動違規違法行為的重要途徑,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標環境。惡意投訴成本較低,雖能有效的彌補招投標監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給主管部門的招投標投訴處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財力損失。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主要存在下幾個方面:
雖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投標管理部門遞交投訴書,但許多投訴人仍然以電話、網路媒體、簡訊等形式向招標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媒體發出質疑,給招投標投訴統一管理造成不便。許多投訴未能將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訴部門無法受理或受理後無法答復。
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質疑,既沒署名也沒留聯系方法法,多採用網路等媒體發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關單位一般無法處理也無法反饋。投訴處理未按照投訴受理前置程序、投訴受理制度、投訴處理程序、投訴處理決定執行等四個程序操作,使投訴人對答復不滿意或超出答復時間。投訴人超出法律規定的投訴時限、非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投訴等情形。
C. 招標被投訴如何處理
招標人處理投訴,分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兩種情況。建設工程招標,以下三種情況需招標人處理投訴:
第一種情況,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曰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種情況,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如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三種情況,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且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如果是對政府采購的異議和投訴,則采購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投訴: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釆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釆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就采購人委託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在政府采購中,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招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准備買進的商品名稱、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的行為。
D. 招投標中關於投訴,復議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是招標投標的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行政行為違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招投標投訴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仔細閱讀招標公告:要尤其注意招標公告提及的報名時間、投標時間以及一些資質、產品的要求,以免造成投標失敗。
2、要嚴格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及時報名參與投標,同時獲取標書。招標公告中都會標明報名所需攜帶的單位資料,絕大多數標書都是需要購買的,有一定的費用。
3、投標書的編寫要嚴格按照招標單位提供的標書要求和格式,不能有漏項。特別要注意的事要加蓋單位公章的地方不能有遺漏。投標書編寫完成後,按照要求密封。
E. 招標不合理怎麼舉報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我們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招標,對於一些不合理的招標行為需要進行舉報,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這是大家很關心的一點,需要通過本文來進行詳細的了解。
F. 招投標過了投訴時限,還能投訴嗎
過了時限
當然不能投訴了,
招標投標
都是有時間限制的,
G.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全文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並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後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准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H. 招標投標的投訴處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根據《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規定:
「①工業(合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②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③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所以,根據行業和專業的不同,招標投標投訴處理部門不同。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
I. 招投標中投標人投訴後,招標人應如何處理
投訴什麼呢?一般情況下都通過書面的方式進行處理。嚴格意義上說投訴是針對招投標監督部門進行的,監督部門接到投標人的投訴後會向招標人要求澄清,如果招標能夠給出合理的解釋的話,會有一個書面的東西交給投訴的投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