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
⑴ 消協可以投訴微商嗎
消協電話投訴就可以了,不需要本人去。
消費者投訴可以採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要有以下內容:
(一) 投訴方及被投訴方基本情況。投訴方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消費者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消費者協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 具體的投訴內容。損害事實發生的過程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三) 具體的證據。消費者有義務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協會一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
(四) 具體的投訴請求。
(五) 投訴的日期。
(1)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⑵ 消費者投訴找哪個部門
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企業主管部門、內商檢部門和人民法院。
所謂消費者容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抗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
為了規范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2014年2月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的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2014年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處理。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鼓勵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和解消費糾紛。 第六條 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七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處理派出機構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應當對收到的消費者投訴進行記錄,並及時將投訴分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消費者分送情況。告知記錄應當留存備查。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上級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第九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認為需要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兩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異議的,報請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消費者投訴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一條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和12315網站投訴平台等形式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以及住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投訴的日期等。
消費者採用電話、上門等形式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各項信息。
第十三條 消費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訴,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
消費者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應當由消費者本人簽名。
第十四條 消費者為二人以上,投訴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投訴 。
共同投訴可以由消費者書面推選並授權二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一)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第十八條 調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主持。經當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社會組織以及專業人員參與調解。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人員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並由調解人員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解,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鑒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鑒定、檢測。
鑒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陳述,查清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針對不同情況提出爭議解決意見。在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
(一)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二)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
(四)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由當事人各執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歸檔。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書的,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同時到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當即處理,也可以另定日期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可以在其轄區內巡迴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就地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二十八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鑒定或者檢測的時間不計算在六十日內。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其他部門轉來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費者投訴,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或者消費者舉報經營者違法行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案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號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⑷ 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訴電話是多少
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訴電話是12315。
1999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原國家信息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決定在全國設立的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用電話號碼。
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於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線。這是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又一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消費維權工作跨入互聯網+時代。
201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整合建設12315行政執法體系更好服務市場監管執法的意見》。2020年底前市場監管投訴電話統一為12315。
(4)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12315投訴須知:
1、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2、投訴事項一事一單,請勿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請勿在一個投訴單中對不同被投訴人提出訴求。由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投訴中含有舉報內容。
3、12315平台接收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產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向市場監管部門請求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⑸ 如何處理消費者投訴
同你有這份求知的心態.
首先要明白一個道理,世界上沒有一種產品是完全沒有客戶投訴的,除非這產品未有進行過市場銷售;所以首先要理清一下自已的情緒下再和客戶一一解釋以獲得基本上的心情愉快地處理工作,這樣處理事情會容易得多,同時可以更容易獲得處理方法和消除不良影響.
沒有不講理的顧客,只有不明理的商家,這是一個知識層次和理解的過程.
我想講一些中國消費者的心態,有大部份的中國市民普遍對衣服的材質和冼滌都不那麼留意,這點與歐洲國家的市民剛好存在差異,這不是中國顧客的錯,是教育和生活條件形成的一個現象,大概在二十五年前的中國工廠生產出來的衣服,只要是供國內市民使用的,衣服上的標簽甚少註明衣服的材質或冼滌方面,有些甚至連准確尺寸都沒有,那時的市民生活經濟和知識教育還處於一個較低的時期,難得買一回衣服,只要樣式還可以或感覺耐穿,顧客在一翻議價後還是接受的,當時的普遍市民對投訴這個詞還比較陌生,,那時的社會機制對商品投訴這種事情沒有現在完善,即使顧客有些不滿也忍氣吞聲地默認自已倒霉算了,隨著現在國內經濟的飛躍和人們的知道越多,對商品的要求和提出異議的聲音就越多,證明社會在一個進步的過程,所以市場的變化也引起了商家的變化,其實在歐洲,顧客對商品的要求遠比中國顧客要高得多,所以中國產品銷往歐洲時更重視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時的安全性.不過歐洲的市民普遍也存在了對商品使用和保管的意識比中國市民要強得多,他們在購買商品時習慣留意商品的特殊性,同時也比較注意使用方法,所以投訴的現象發生時通常也比較明理得多,發生的誤會情況也比較少,而這點與中國市民對事物的習慣存在了差異.這是一種文化差異以及社會進步和過渡的現象.
你的衣服既然發生這樣的顧客投設現象,原因有幾種;
第一,可能是你的衣服針對銷售的客戶群不對.
第二,你的衣服可能的確是存在製造時的缺陷.
第三,你的衣服銷售的方式不對.
當然,以一種觀念和態度來解決是不可能讓所有投訴人滿意的,這點你自已可以慢慢分析並得答案的,其實作為一個向你投訴的顧客也不好受,不過有一件事值得高興的是經投訴後雖然不一定獲得滿意的解決,但至少可以從你那裡得到了一些關於衣服的知識,看你怎樣引導和解釋罷了.祝你順利!
⑹ 工商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有哪六大新規
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六大新規分別是七日內處理消費者投訴、投訴需提供雙方信息、七種投訴不受理、投訴適用網路購物、60日內終結調解、消費者可自選管轄部門。
一、七日內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中第十五條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同時,作了限定,一是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二是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投訴方提供雙方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條件並提供投訴雙方的信息。消費者投訴要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七種投訴不受理
1、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
2、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3、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4、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5、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6、消費者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四、投訴適用網路購物
根據《投訴辦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網路交易中產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同樣適用該辦法,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根據投訴辦法進行投訴。
五、60日內終結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鑒定或者檢測的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
六、自選管轄部門
本著「方便消費者」的原則,《投訴辦法》明確了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自主選擇管轄部門,收到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首辦責任的原則處理。
⑺ 顧客去工商局投訴商品不合格,要求賠償,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