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A. 排排網金V:私募基金對推薦材料有什麼要求
謹防金融詐騙,不要被騙啊。
投資有風險從業需謹慎
風險很高
B.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不得使用什麼描述
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表述
C. 在給投資者進行銷售公墓基金前,應告知投資者的信息有哪些
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向投資者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具體可參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5秒鍾的影像顯示,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並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文件。電台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准及費用計算方法;第四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用。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基金銷售費用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D. 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材料在什麼地方備案
1.基金產品是否經核准、銷售主體是否具備資格 如果想進行代銷,必須簽訂代銷合同。回答
未經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銷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必須具備基金。
E. 證券投資基金在募集發行時,存在有描述預期收益的宣傳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業績比較基準是基金合同或者說基金契約的規定,但是沒達到這個線也違反合同,因為這是一個目標線。
其次,如果基金合同或者契約與在銀行發售的時候業績比較基準不一致,那構成違規。同時,按照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
再次,基金宣傳「預期收益率」是違規的。
F. 什麼是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證券投資來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源稿)_第三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G.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般風險提示是一定要有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另外應該也需要加入基金產品自成立以來的業績。具體還要看基金公司合規的要求。
H. 基金的促銷手段營業推廣具體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營業推廣多屬於階段性或短期性的刺激工具,用以鼓勵投資者在短期內較迅速和較大量地購買某一基金產品。基金銷售中常用的營業推廣手段主要有:銷售網點宣傳、激勵手段、舉辦投資者交流活動和費率優惠等。
1.銷售網點宣傳。在銷售網點可以通過張貼貼畫,發放宣傳手冊、宣傳卡片以及其他可以吸引客戶的材料,達到吸引投資者注意的效果。
2.激勵手段。基金銷售機構通過對一線銷售人員的有效獎勵,激勵銷售人員銷售基金產品。
3.投資者交流。基金銷售機構針對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工商企業等機構客戶和公眾客戶,可以通過召開研討會、推介會等方式,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客戶群體傳達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爭取客戶的認同,以達到促銷目的。尤其是新基金募集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要通過產品推介會、報刊或網上路演等方式,組織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交流,幫助投資者增進對公司投資理念和基金產品的理解。
4.費率優惠。基金管理人一般在持續營銷期間,或者在不同的交易渠道間(如網上銀行),以更低的申購費率吸引客戶,前提是這種優惠應當在監管部門允許的范圍內,不能進行不正當的價格競爭。
5.其他手段。如通過基金份額拆分、提高分紅額度等方式,在保持基金投資穩定且不影響基金權益的前提下,降低基金份額凈值,消除投資人對基金的「高價顧慮」。
(四)公共關系
公共關系所關注的是基金管理人為贏得公眾尊敬所做的努力。這些公眾包括新聞媒介、股東、業內機構、監管機構、人員、客戶等。與媒體保持良好的關系對於處理危急情況十分重要,因為處理這種情況的方式會影響公司的聲譽和業務能力。加強與投資者的關系包括編制和發布年度、季度等報告,進行客戶交流等。
實際運作中,銷售網點宣傳、激勵手段、舉辦投資者交流活動、費率優惠等措施往往同時採用,這樣有利於擴大營業推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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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基金募集期間私募基金對宣傳推介材料有什麼要求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J. 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
(1)銷售的基金產品是否經過核准以及銷售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現行法規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前,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和相關業務,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銷售和相關業務。
(2)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遵循適用性原則:現行法規規定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遵循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對基金產品的風險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客觀評價,最後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製作、分發和發布是否合規,是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注意宣傳用語)
(4)規范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維護基金銷售市場秩序:為了防範利益沖突,鼓勵持續營銷,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而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依據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俗稱「尾隨傭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5)規范基金評價業務,引導長期投資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