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舉報官員
A. 吳英案終審死刑是典型的殺人滅口!
殺吳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殺雞駭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制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屠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
B. 浙江吳英案是怎麼回事
一個人的犯罪是有很多因素的,從小生活的環境和不幸經歷,社會的等級差距,政府的制度不完善,當然還有利益和慾望的驅使,不是一個因素造成的。吳英的犯罪更不是一個方面造成的,這和社會的等級差距,政府制度不完善,官員的腐敗無能是分不開的,當然還有她自身的慾望驅使。對吳英政府和社會是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的,不應該讓吳英個人承擔一切,政府對此是有責任的,判吳英死刑是政府逃避責任的行為。政府應該承擔自身制度不完善和社會貧富等級差距的責任,制定出更完善的制度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殺吳英並不能起到震懾作用,政府一直在說要保證生命權,我看沒有。。。。雖然吳英是個罪人,她要是死了我們會向懷念秋瑾一樣懷念她,因為她讓我們看清了當權者,看清了執政黨
C. 吳英姐是無辜的,是政府官員要壓倒她的。
是浙江那個女的吧?............富2代..............
D. 吳英案,到底原告是誰沒有債權主體提出申訴並判決誰有權力抓人
吳英案已經是刑事案件了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就是你所說的原告,至於其他債權主體的請求,只能是在刑事附帶民訴訟中提起
E. 抓吳英的浙江東陽公安局,在還沒判決吳英是否有罪之前就把她公司的財產「拍賣」了。公安局有這種權力嗎
太天真了,你是東陽人嗎?吳英是被樓忠福給弄下去的,而查她的東陽一線的官員基本上都有點帶到,金華的杭州這些都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有牽涉的。 查她可以說是中央和省里直接下來查的。你說這樣的人呢一個小小的公安局有這個資格問什麼問題嗎?
F. 為什麼報紙上登的貪官貪的比吳英還多卻沒判死刑
這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的體現,也說明司法中也存在很大K敗。
G. 為什麼老百姓都知道吳英是冤枉的,可法院偏偏揪住不放,還偏要給她判死刑
多少官員聯名上書讓她死,她知道的太多了!正如聽證案一樣,過場之後,必然漲價!
H. 浙江「吳英」案,吳英是何須人物
吳英的問題是金融創新困境的寫照,吳英當初公開經營數年,政fu和法律並沒有干預,等到吳英陷入困境再以法律制裁,主要原因就是相關的領域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最後是以成敗論英雄。
I. 介紹一下吳英,及其案件。
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在事先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員工和市民看來),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在短短幾分鍾內,全部被東陽警方控制。當晚,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色集團也同時被立案調查。與本色有關的債權債務,開始登記。(政府債沒有出具) 一審 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吳英案 吳英,只有中專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東陽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間。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徐玉蘭等人處集資達1400餘萬元。 吳英在已負債上千萬元的情況下,為資金鏈的延續,於2005年下半年開始,繼續以高息和高額回報為誘餌,大量非法集資,並用非法集資款先後虛假注冊了多家公司。為掩蓋其已巨額負債的事實,又隱瞞事實真相,採用給付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用非法集資款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給社會公眾造成其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騙取社會資金。 上訴 上訴書上,吳英提出了5個上訴理由,她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吳英的律師張雁峰手裡,有上訴書的副本。薄薄一頁紙上,簡明扼要地寫了5點上訴理由: 第一點,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吳英所借資金大部分用於公司經營,只有極少部分用於購買個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揮霍; 第二點,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沒有對公司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債權人。而且用借款償還公司經營債務,也是經營行為。吳英沒有虛構借款用途。 第三點,債權人不屬於社會公眾。吳英的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集資行為; 第四點,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吳英的個人行為; 第五點,本案的林衛平等所謂被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原判決明顯是在保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 檢舉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律師張雁峰7月29日說,一審判決後,吳英已在金華市看守所檢舉了當地約10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本色集團)所在地金華東陽市的官員為主, 但也涉及金華市官員,浙江省紀委和檢察院已介入其中。 二審 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開庭 稱7.7億是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2009年,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不服,提起上訴。 吳英檢舉官員名單將浮出 吳英父親吳永正希望律師前來,拿到吳英舉報的其餘7個官員名單,其中並不排除東陽市官員位列其中。吳英另一辯護律師張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吳英一審結束後曾連寫控訴材料,檢舉了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三人都已分別獲刑。 發回重審 2011年11月4日,主審該系列民事訴訟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軍證實,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將由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一審被判死刑的吳英,迎來了一絲曙光。王軍稱此案正在進行相關移交的程序,將發回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可他並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原因。 該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產,是本色集團名下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審宣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未核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J. 今天看到吳英的案子。。說判的是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不懂什麼意思,應該不是死緩吧有懂的人幫我解決
死刑執行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立即執行,另一種是緩期二年執行,簡稱「死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屬於死刑。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中國從建國到現在雖有判處死緩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而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的案例,但絕大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可保住性命。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只能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不應當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