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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葯品舉報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8 18:13:00

Ⅰ 發現有問題的食品,怎麼舉報

發現有問題的食品,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12331」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電話。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1)食品葯品舉報辦法擴展閱讀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條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葯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Ⅱ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葯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葯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並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葯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二)調查處理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三)通報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三)通報並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三)制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准和規范,對地方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四)承擔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三)對下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五)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三)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兩個以上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統一編碼,並於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葯源性安全隱患的;(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五)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一般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重要投訴舉報後,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辦理投訴舉報。對涉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第二十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期限內:(一)確定管轄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因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三)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咨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第二十一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准延期辦理的除外。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後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督辦。
第二十二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延期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反饋轉交其辦理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重要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即時反饋,一般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在辦理完結或者作出延期決定後5日內反饋。地方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辦理結果5日內,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將投訴舉報辦理結果上報上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三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一)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投訴舉報的;(二)未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反饋不當的。
第二十四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意見和建議,並記錄回訪結果。
第二十五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有保存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本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將本行政區域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定期上報至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和管控,及時進行預警,有效防範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發現薄弱環節,提出監管措施和建議,並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八條投訴舉報人提出的有關食品葯品安全隱患、風險信息、監管建議,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報送相關部門參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將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葯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報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同時抄報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稽查等相關部門;每月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報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相關情況,報告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全國范圍的投訴舉報信息,對具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形成監管建議,上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通報下列情況:(一)投訴舉報信息統計分析結果;(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總體情況;(三)下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工作情況;(四)其他應當予以通報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定。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辦理情況實施考核。
第三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培訓教育,編制培訓計劃,規范培訓內容,對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三十三條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工作準則:(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二)投訴舉報登記、受理、處理、跟蹤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投訴舉報材料;(三)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禁將投訴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及與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案件情況;(四)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訴舉報對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人反映情況及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舉報人應當依法行使投訴舉報權利,不得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干擾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正常工作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是指負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的機構或者部門,包括:(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獨立設置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二)無獨立設置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投訴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食葯監總局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解讀 2016.2.26

Ⅲ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辦法共有6章多少條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葯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葯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並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葯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並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准和規范,對地方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
(三)對下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葯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兩個以上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統一編碼,並於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葯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一般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重要投訴舉報後,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辦理投訴舉報。
對涉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第二十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期限內:
(一)確定管轄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因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三)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咨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第二十一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准延期辦理的除外。
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後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督辦。
第二十二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延期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反饋轉交其辦理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重要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即時反饋,一般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在辦理完結或者作出延期決定後5日內反饋。
地方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辦理結果5日內,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將投訴舉報辦理結果上報上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三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投訴舉報的;
(二)未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反饋不當的。
第二十四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意見和建議,並記錄回訪結果。
第二十五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有保存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本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將本行政區域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定期上報至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和管控,及時進行預警,有效防範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發現薄弱環節,提出監管措施和建議,並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八條投訴舉報人提出的有關食品葯品安全隱患、風險信息、監管建議,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報送相關部門參考。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將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葯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報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同時抄報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稽查等相關部門;每月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報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相關情況,報告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全國范圍的投訴舉報信息,對具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形成監管建議,上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通報下列情況:
(一)投訴舉報信息統計分析結果;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總體情況;
(三)下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工作情況;
(四)其他應當予以通報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定。
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辦理情況實施考核。
第三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培訓教育,編制培訓計劃,規范培訓內容,對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三十三條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二)投訴舉報登記、受理、處理、跟蹤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投訴舉報材料;
(三)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禁將投訴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及與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案件情況;
(四)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訴舉報對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各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人反映情況及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舉報人應當依法行使投訴舉報權利,不得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干擾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正常工作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是指負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的機構或者部門,包括:
(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獨立設置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
(二)無獨立設置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投訴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

Ⅳ 食品安全到什麼部門投訴

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局舉報或工商局舉報投訴。投訴渠道:「12331」電話、網路、信件、走訪等。全國統一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兩個以上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同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還做了以下規定:

第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4)食品葯品舉報辦法擴展閱讀:

舉報電話「12331」

12331是國家食葯監局在2011年12月印發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地開通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電話。

辦法規定,12331是全國開通統一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除電話外,單位、個人可通過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手機簡訊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反映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受理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後,該機構要統一編碼管理,專人負責,並於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明確,並屬於本行政區管轄的,應予受理。全部辦結的期限一般為6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延長期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Ⅳ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電話是多少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是12331。

12331是全國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電話,當消費者在遇到有關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有關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或涉嫌違法行為時,即可撥打該電話進行舉報投訴。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將按照《食品葯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12331是全國開通統一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除電話外,單位、個人可通過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手機簡訊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反映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5)食品葯品舉報辦法擴展閱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2、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3、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3、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5、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6、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7、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8、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9、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10、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葯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Ⅶ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介紹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受理、辦理程序、信息管理、監督與責任、附則6章40條,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Ⅷ 如何處理食品葯品監管中的投訴舉報

作為食品葯品監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我們一般是有投訴就必須要受理,但是如何處理就看你是否能提供相關證據了,只要這方面的投訴,你先了解下食品安全法,只要違反了那上面的規定,都可以投訴。

Ⅸ 十,《辦法》關於食品葯品投訴舉報辦理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十項: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期限內:
(一)確定管轄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因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三)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咨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9)食品葯品舉報辦法擴展閱讀: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跟蹤督促投訴舉報的規定: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准延期辦理的除外。
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後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督辦。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問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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