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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網投訴

發布時間: 2021-03-08 04:14:01

『壹』 徐州地區冬天供暖么用的是城市熱網還是什麼

當然供(不然你認為為什麼冬天市中心窨井蓋冒白氣),不過有的房子建的時候版沒有暖氣管。權城市熱網

目前,徐州市區多家熱電公司均表示,今年冬季採暖期,熱力生產企業與居民小區供熱單位含稅結算價格為:8公斤壓力150元/噸;5公斤壓力145元/噸。
徐州蘇洋環保熱電廠:今年冬季熱力生產企業將執行新調整的市區居民集中採暖用汽價格。市區居民集中採暖用汽銷售價格為165元/噸,扣除政府補貼15元/噸後,熱力生產企業與居民小區供熱單位含稅結算價格為:8公斤壓力150元/噸;5公斤壓力145元/噸。該企業將按150元/噸和各用熱小區結算。今年冬季會嚴格執行這個價格政策,不會向用戶收取價格相關的其它費用。
另外,銅山新區新匯熱電有限公司等市區其它幾家熱電廠,今年冬季執行的供暖價格政策和徐州蘇洋環保熱電廠一樣。

『貳』 請問甘肅省酒泉市市政熱網開口費和採暖的運行費用是多少

我們的周邊地區復作制為一個整體,你也可以看到你轉移到什麼樣的溫度,一般不太冷燃燒時,約16度,如夜間的單一燃燒的卧室,將節省點,3個月可以做一些切門冬天燒高溫度平均22度上下3,4千元,也就是說,非停止每天燃燒,和平時攢點2000快速應該得到

『叄』 沈陽採暖費問題!

一、供熱政策及收費標准
(一)《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沈房發〔2009〕3號。
根據2008年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居民普通住宅每日居室溫度由原來的不低於16℃提高到不低於18℃。根據市政府要求,市房產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物價局聯合制定了《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沈房發〔2009〕3號,針對居民住宅供熱室溫不達標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措施,基本程序是:
1、用戶感到室溫不達標後提出測溫;
2、供熱單位入戶測溫;
3、雙方確認測溫結果;
4、如無爭議並確認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按規定標准退費;
5、如有爭議,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測溫第三方或市區供熱管理部門予以確認。確認室溫不達標後,供熱單位按規定標准退費。
退費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在測溫基礎上,供、用熱雙方確認室溫不達標天數。
2、日採暖費金額計算=現行供熱價格(元/米)×房屋建築面積(米)÷151(天)
3、室溫不達標退費比例:對室內檢測溫度在攝氏18℃以下~13℃之間的,退賠日採暖費計算金額的50%;對室內檢測溫度在攝氏13℃以下的,退賠日採暖費計算金額的100%。
4、退費計算:〔日採暖費計算金額×不同室溫不合格狀況的退費百分比〕×室溫不合格天數(對當月三次測溫不達標的按一個月計算)。
5、停供退費計算:日採暖費計算金額×停供天數。
(二)《關於解決居民採暖收費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沈供熱〔2009〕12號
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一個採暖期交費問題:
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一個採暖期須全部啟用室內外供熱系統。
對房屋所有權人己辦理入住手續並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的,供熱單位向其收繳採暖費;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採暖費;對已售出但用戶未入住的房屋,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不低於其50%的採暖費;對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在採暖開栓後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用戶按月收繳採暖費,其餘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以上適用於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一個採暖期,第二個採暖期按現行其它規定收繳採暖費。
特殊情況取暖面積收費標准:
按《關於解決居民採暖收費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沈供熱〔2009〕12號中第四條的要求:供熱面積的確定按沈價審批〔2008〕92號《關於調整供熱價格的通知》確定原則執行。對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確定使用性質的,按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收費。對己安裝採暖設施的室內復式結構上層、閣樓、自行封閉的露台等,沒有記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面積的,凡其層高超過2.2米的部分計入供熱面積,不超過的不計入。
(三)《沈陽市供熱保障金補貼辦法》沈房〔2007〕187號。
對於低保戶、上年底前因企業轉制或並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經市軍轉辦確認為未就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93-99年軍隊復員幹部、市屬特困企業中的「五方面人員」,在其住房控制面積標准內繼續按100%給予採暖補貼。
低保邊緣戶補貼比例為68.57%,個人承擔採暖費的比例為31.43%(2008年供熱價格調整後開始執行)。
經認定的市屬特困企業(一般職工)採暖補貼比例為52.46%,其餘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職工個人承擔。
(四)採暖費收費標准:
按照沈陽市物價局沈價審批【2008】92號文件《關於調整供熱價格的通知》中規定,居民供熱價格為28元/平方米,其中沒有單位報銷採暖費的居民用戶按25.3元/平方米交費;
非居民供熱價格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築物層高超過3.5米的,每超過0.3米以內(含0.3米),加價10%;層高超過6米的,由供用熱雙方根據符合情況協商議定加價幅度。
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執行居民供熱價格。車庫、地下停車場的供熱價格按非居民供熱價格50%執行。
非居民供熱採取「兩部制」熱價的計價方式。即: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基本熱價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築物按規定加價),按建築面積計收;計量熱價為0.1713元/千瓦時(47.58元/吉焦),按用熱量計收。
(五)《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
沈陽市政府在2001年頒布的《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採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承擔;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員所在單位承擔;」其中並未提出男、女職工的區別,某些單位以內部有規定不給女職工報銷採暖費的做法是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內部規定也是不合理的。
二、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舉措
(一)領導高度重視,深入落實責任和任務。
為進一步做好供熱工作,市政府主要領導分別與各區政府主要領導簽訂了《供熱工作目標責任狀》,深入落實「行業管理、部門聯動、區域管轄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將供熱工作納入對各區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定期督查和考核,確保了責任落實和任務落實。
(二)採取多項措施抓緊供熱准備工作。8月份以來,我市先後召開了2009年供熱工作會議和2009—2010年度採暖期供熱准備工作會議,對「三修」、儲煤、收費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供熱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了每周調度會制度,詳細了解供熱「三修」、重點區域整改、儲煤、收費、熱網改造、拆除聯網和熱源建設等工作進度;先後召開了3次現場會,指導供熱單位做好供熱「三修「工作;定期對各區、供熱單位準備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
(三)加強供熱服務工作。4月份以來,我市開展供熱重復投訴問題「回頭看」活動。對上一採暖期重復投訴的317個供熱問題,組織區、供熱單位結合「三修」工作有針對性地落實解決措施,今冬供熱效果將進一步提高。
深入開展「供熱服務進社區」活動。各區、供熱單位組織在部分社區開展服務活動,通過現場咨詢、現場維修等活動,及時解決用戶反映的問題,提前發現和化解矛盾。
進一步暢通了供熱受訴渠道,各區設立了監督電話,供熱單位設立了公開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96191房產服務熱線24小時受理市民的供熱投訴,保證居民的訴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四)加大供熱保障力度。本採暖期,我市進一步加大了保障力度,繼續對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特殊困難企業職工的採暖費實施補貼;計劃籌集供熱應急資金1000萬元,用於應對供熱突發情況;計劃采購供熱應急煤炭10萬噸;繼續實行供熱價格補貼政策,即:有工作單位報銷的熱用戶按28元/每平方米交費,沒有工作單位報銷的熱用戶按25.3元/平方米交納採暖費,其中的2.7元/平方米差額部分仍由政府給予補貼。
預計,本採暖期市本級供熱保障資金超過3億元。另外,各區政府落實應急資金2950萬元、應急煤炭4.8萬噸。
(五)完善供熱應急預案。為有效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和鍋爐房棄管等情況,我市進一步完善了《沈陽市冬季供熱應急預案》;共組建了20支供熱應急隊伍,其中:市級供熱應急隊伍7支、區級供熱應急隊伍13支。市級應急隊伍人員達到243人,車輛、發電機、潛水泵、水電焊機等設備117台。供熱行業管理部門與信訪、公安、行政執法、城建、電業、自來水、氣象等相關部門建立了工作聯系制度,建立了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協調聯動機制。
(六)建立供熱指導巡查和包保體系。為進一步加強供熱監管,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了供熱工作的指導巡查體系,定期指導巡查鍋爐房運行及服務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供熱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各區政府建立三級包保責任制,區政府領導包保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社區包保鍋爐房。
(七)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供熱工作。今年,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正在與主流媒體策劃供熱政策宣傳節目,開展最佳鍋爐房評比活動,公布供熱單位的公開電話,適時公布各區、供熱單位的工作排名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共同做好供熱工作。

『肆』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改善民生和發展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用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由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
市內區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並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園林、環境保護、質監、民政、水務、工信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政府主導、以集中供熱為主、多元化供熱為輔、屬地管理、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供熱工程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公布其推廣、限制、淘汰目錄。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熱源、熱網建設,並制定鼓勵和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新工藝供熱的具體政策,積極加以推廣,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熱方式。 第七條 市內區和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欒城縣供熱用熱規劃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變更城市供熱用熱規劃,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縣(市)、礦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內的供熱用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城市熱源和供熱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居住規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提前設計、提前建設、提前運轉。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擴建熱源、熱網供熱設施等供熱工程建設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用熱規劃預留建設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在市區集中供熱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環保節能型供熱方式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確定規劃建設項目的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建設供熱用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案確定的供熱方式。
供熱用熱設施建設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納入正常建設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分戶熱計量表以前的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進行采購,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准。
第十三條 新建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築節能標准,室內採暖系統應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
既有建築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築節能標准、分戶控制和溫度調控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和溫度調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商業綜合體應當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用熱,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設施。
第十四條 對供熱設施進行分戶控制改造的單位,應當提前七日將改造實施方案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施工規范和技術標准。因實施分戶控制改造給熱用戶造成損壞的,改造單位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規范邀請有關機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於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供熱工程檔案資料。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供熱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建設單位應當事先七日內告知供熱單位。
第十六條 按照供熱用熱規劃進行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築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築或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補償。供熱工程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後三十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入網協議應當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准、供熱計量設備、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在批準的供熱規劃范圍內經營。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的要求;
(二)熱源和供熱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技術負責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考試合格;
(五)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和能力,並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熱單位和熱用戶應簽訂相關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制。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供熱,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熱用戶正確使用供熱設施;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標准,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三)維修供熱設施應避開採暖期,並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熱用戶;
(四)採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提前兩日通知熱用戶,並按約定退還停供時間的相應熱費。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並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和供熱用熱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要求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採暖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做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明確充水試壓時間,並提前三日通知熱用戶。
第二十四條 採暖期為當年的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提前和延長供暖的補貼熱費由本級財政支付。
採暖期內,對符合國家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卧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18℃±2℃)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標准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採暖期內設立二十四小時供熱服務熱線。對供熱和服務質量的投訴,供熱單位應及時處理;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在採暖期內應建立二十四小時監督舉報電話,對供熱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質量是否達標產生爭議的,可以委託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採暖費。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熱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在當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手續並繳納拆裝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用熱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由政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使用規范有效的執法文書,供熱單位、熱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接管用熱;
(二)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閥、換熱裝置、放供熱管網水;
(三)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及居室原有保溫結構,擅自開閥供暖;
(四)擅自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
(五)破壞供熱計量器具准確度;
(六)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居民供熱價格。
第三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和供熱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並作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依據。
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單位正常供熱成本,又不能及時調整熱價時,應當對供熱單位實行政府臨時補貼。
第三十二條 民用建築供熱實行按面積計費的,應當創造條件向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制計費過渡,逐步實現按計量熱價收費。
民用建築計熱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為准,雙方發生爭議時,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面積為准。
未實行按計量收費的空置房不用熱的,在採取有效措施後,按應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三十三條 用於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發生計量失準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進行結算。系熱用戶人為損壞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11倍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在11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或供熱單位委託的收費機構交納熱費。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准收取熱費,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五條 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給予熱費補助。 第三十六條 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依照產權關系界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產權關系轉移後從其前款規定。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 熱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進行周期檢定。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應經供熱單位同意並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檢查、維護供熱設施,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供熱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市政設施和綠地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搶修施工的同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竣工驗收後由供熱單位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支付相應費用。
第四十一條 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維護管理責任方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給予補償;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 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敷設管線;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危險廢物;
(五)排放液體或者腐蝕性氣體;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應急保障資金、物資設備保障體系。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向熱用戶公布維修、搶險和供熱服務電話,做出服務承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建築未實行分戶計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連續、保質、保量供熱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行為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了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熱能、熱電聯產或採用區域鍋爐以及其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為單位和個人有償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用熱,是指單位和個人有償使用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生產並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為熱用戶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伍』 小區供暖不好業主有權更換供暖公司嗎

可以更換。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5)熱網投訴擴展閱讀

《北京今日零時起正式供暖室溫不足18℃可打電話投訴報修》

人民網北京11月15日電(董兆瑞)今日零時起,北京市正式供熱。記者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獲悉,正式供熱後,居民室溫須在18℃以上,如室內溫度不達標,市民可撥打供熱服務熱線12345或96069進行投訴報修。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供熱辦副主任胡荻介紹,北京自11月7日供熱單位統一點火試運行以來,截至11月14日,除個別鍋爐房因管線臨時搶修未點火外,全市集中供熱鍋爐房都已點火試供熱,市熱力集團城市熱網按投運計劃完成投入1.57億平方米供熱面積。

今年實行「煤改氣」改造的6座鍋爐房也已經完成調試,為正式達標供熱做好充分准備。

據了解,自試供熱以來,12345市政府便民電話接聽反映供熱問題電話7396個,已通過市級供熱服務管理平台派發至供熱單位辦理解決。

據北京市氣象部門預測,今天起北京將出現一次明顯降溫天氣,日平均氣溫降至3℃~5℃左右。此次降溫過程在正式供熱初期,且降溫幅度較大。

胡荻表示,市城管委已向各區供熱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發布預警通知,要求各供熱單位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提前准備,精細調節,做好試供熱向正式供熱的平穩過渡,確保今日零時開始達標供熱,室溫在18℃以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提醒市民,如室內溫度不達標,居民可撥打小區供熱單位服務電話報修,也可撥打24小時供熱服務熱線96069。如供熱單位未及時處理,可撥打12345市政府便民電話投訴。目前,全市區級以上應急搶險隊伍28支、800餘人已全部進入備勤狀態,以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據了解,下一步北京將加強市、區供熱服務平台管理,進一步提高供熱服務投訴的轉辦和處置效率,對於投訴集中、反映強烈的供熱問題,繼續開展「訪民問暖」工作,通過實地了解問題、實地解決問題,完善處理機制。

『陸』 智慧供熱是什麼意思

蘇州曼能復是一家立足於暖通制、空調領域的系統設計、項目咨詢、工程建設、系統節能綜合服務公司,
曼能在冷熱水更合理輸配的基礎上,結合自主研發的物聯網熱能管理平台,為暖通領域的客戶提供節能的系統解決方案以及節能運行的技術指導。

『柒』 濟南市的供暖規定

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適應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城市集中供熱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等熱源通過熱網向若干個街區乃至整個城市的熱用戶供熱。
第四條 濟南市供熱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稱供熱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供熱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多家經營,統一管理,協調發展。
第六條 熱電聯產的總熱效率和熱電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指標,經濟綜合部門應當加強熱電聯產電力管理,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保障熱電機組安全經濟運行。
第七條 鼓勵城市集中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推廣熱、電、冷聯供。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建設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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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中供熱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配置熱源、熱網,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其建設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第十一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用熱設施,並代熱用戶向供熱主管部門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已繳納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可以納入開發建設項目總概算。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未到達的地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配套建設城市供用熱設施,城市供用熱設施建設資金可以納入開發建設項目總概算,並免繳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配套建設的城市供用熱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必須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
第十三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不得新建分散供熱燃煤鍋爐;對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形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建設和維修所採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准。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標准化審查,並加強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參加城市集中供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主管部門委託的供熱設施建設單位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但已由房地產開發單位代繳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熱用戶除外。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准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使用的供熱鍋爐應當達到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未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終止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供熱范圍向熱用戶供熱。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供用熱時間、熱負荷性質、供用熱—348—參數、收費標准、繳費時限、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因執行供用熱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市市區採暖期起止時間為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據氣候變化,市人民政府應當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並向社會公告。在採暖期內熱用戶室溫不得低於16℃。
供熱單位供熱運行中的供熱參數、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服務,將服務的內容、標准、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按時、連續、保質供熱。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通知熱用戶。發生重大故障,應當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因供熱單位責任停止向熱用戶供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減收用熱費。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六條 需要用熱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用熱手續。散戶居民應當以樓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更名、增加或減少用熱面積,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按規定對用熱設施採取防寒保護措施;每年用熱前,對用熱設施進行檢修,保證用熱設施完好。
第二十九條 熱用戶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用熱管網管徑、增加用熱管線或散熱器;
(二)在用熱設施上安裝放水、排汽裝置;
(三)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轉供熱、改變用熱性質及運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熱管網蒸汽和熱水。
第三十條 熱用戶必須嚴格執行用熱計劃,並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採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時向供熱單位繳納用熱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繳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熱用戶的採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照「成本+稅金+微利」的原則實行分類定價,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核定並公布執行。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用熱設施的界限以入戶總儀表為准,入戶總儀表及其以外的設施為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入戶總儀表以內的設施為用熱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房屋產權人或熱用戶可以委託供熱單位維修用熱設施。
第三十三條 熱計量器具應當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可申請技術監督部門檢測鑒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負責維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及其安全距離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供熱單位對其管理和受委託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應當定期巡線檢查維修,確保供用熱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供熱管理人員入戶巡檢用熱設施時,應當出示由供熱主管部門頒發的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城市熱網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施工,並在施工期限內到有關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須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因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經供熱單位查驗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條 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用熱管網與供熱管網連接。
第四十條 城市熱網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安全距離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築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埋設線桿;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
(五)排放污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或者啟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熱燃煤鍋爐的;
(二)應當建設集中供用熱設施而未建的。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供熱運行中供熱參數、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供熱或擅自縮短供熱期的;
(三)發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生產經營;逾期仍不恢復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供熱單位管理,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五條 危害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將用熱管網與供熱管網連接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熱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實施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四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供熱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市市區內的生活熱水供應和集中供冷及縣(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修正
實施日期】1998/10/12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CENTER]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修正)[/CENTER] (1998年9月16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1年6月15日發布的《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適應生產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城市集中供熱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等熱源通過熱網向若干個街區乃至整個城市的熱用戶供熱。
第四條 濟南市供熱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稱供熱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供熱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多家經營,統一管理,協調發展。
第六條 熱電聯產的總熱效率和熱電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指標,經濟綜合部門應當加強熱電聯產電力管理,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保障熱電機組安全經濟運行。
第七條 鼓勵城市集中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推廣熱、電、冷聯供。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建設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中供熱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配置熱源、熱網,統籌安排,分期實施。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岡,其建設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第
十一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用熱設施,並代熱用戶向供熱主管部門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已繳納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可以納入開發建設項目總概算。在城市供熱主管網未到達的地區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配套建設城市供用熱設施,城市供用熱設施建設資金可以納入開發建設項目總概算,並免繳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配套建設的城市供用熱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必須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供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方案須經供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不得新建分散供熱燃煤鍋爐;對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熱燃煤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尚未到達的地區,確需新建分散供熱燃煤鍋爐的,須經供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到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形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建設和維修所採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准。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標准化審查,並加強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竣工資料。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對供用熱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條 參加城市集中供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主管部門委託的供熱設施建設單位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但已由房地產開發單位代繳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熱用戶除外。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准由供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三章 供熱管理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供熱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證、照後,方可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一)向供熱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審查申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申領城市集中供熱試運行證書;
(二)持城市集中供熱試運行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臨時營業執照;
(三)試運行一年後,向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領取城市集中供熱資質證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營業執照。供熱主管部門對資質單位實行年檢制度。經年檢不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資質的供熱單位,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資質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供熱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使用的供熱鍋爐應當達到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未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終止城市集中供熱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向熱用戶供熱。供熱單位需要擴大供熱范圍,應當到供熱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並報供熱主管部門備案。供用熱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供用熱時間、熱負荷性質、供用熱參數、收費標准、繳費時限、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因執行供用熱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市市區採暖期為當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採暖期內熱用戶室溫不得低於16℃。供熱單位供熱運行中的供熱參數、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服務,將服務的內容、標准、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按時、連續、保質供熱。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通知熱用戶。發生重大故障,應當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因供熱單位責任停止向熱用戶供熱,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減收用熱費。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二十七條 需要用熱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用熱手續。散戶居民應當以樓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更名、增加或減少用熱面積,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九條 熱用戶應當按規定對用熱設施採取防寒保護措施;每年用熱前,對用熱設施進行檢修,保證用熱設施完好。第三十條 熱用戶未經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用熱管網管徑、增加用熱管線或散熱器;
(二)在用熱設施上安裝放水、排汽裝置;(三)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轉供熱、改變用熱性質及運行方式;(五)排放或取用供熱管網蒸汽和熱水。
第三十一條 熱用戶必須嚴格執行用熱計劃,並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採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時向供熱單位繳納用熱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繳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 熱用戶的採暖價格和蒸汽價格按照「成本十稅金十微利」的原則實行分類定價,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核定並公布執行。第五章 設施管理第三十三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和用熱設施的界限以入戶總儀表為准,入戶總儀表及其以外的設施為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入戶總儀表以內的設施為用熱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房屋產權人或熱用戶可以委託供熱單位維修用熱設施。
第三十四條 熱計量器具應當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供用熱雙方對計量發生爭議時,可申請技術監督部門檢測鑒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三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負責維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及其安全距離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供熱單位對其管理和受委託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應當定期巡線檢查維修,確保供用熱設施安全正常運行。供熱管理人員入戶巡檢用熱設施時,應當出示由供熱主管部門頒發的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城市熱網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熱單位可以先施工,並在施工期限內到有關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須經供熱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因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供熱主管部門的意見。因工作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經供熱單位查驗同意後方可施工。第四十條 未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用熱管網與供熱管網連接。
第四十一條 城市熱網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安全距離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築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埋沒線桿;
(三)爆破作業;(四)堆放垃圾、雜物;
(五)排放污水。第六章 法律資任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和分散供熱燃煤鍋爐的;
(二)擅自啟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熱燃煤鍋爐的;
(三)應當建設集中供用熱設施而未建的;
(四)城市供用熱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供熱試運行證書或城市供熱資質證書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
(三)供熱運行中供熱參數、熱用戶室溫合格率和運行事故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供熱或擅自縮短供熱期的;
(五)發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的;
(六)擅自擴大供熱范圍的;(七)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生產經營;逾期仍不恢復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供熱單位管理,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用熱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用熱居民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危害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集中供用熱設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響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安全,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將用熱管網與供熱管網連接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第四十七條 城市供熱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實施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四十九條 對拒絕阻礙供熱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捌』 我以交暖氣費,他們把我的暖氣管給掐了,我非常別扭,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陽晚報 10-21 03:18 大
供暖公司夏天貼出了繳費通知,居民暫時沒理會。試水當天,水漫全樓,發現自家的暖氣管竟然被人掐斷了……

險!暖氣水漫全樓

歐陽先生家住和平區天津南街128號,屬於紅星小區。早在今年的夏天,供暖公司就在小區張貼了繳納採暖費通知單,歐陽先生工作比較忙,心想著距離供暖期還有好幾個月,到時候現交也來得及,於是沒有太在乎。

幾天前,供暖公司又貼出了試水打壓的通知,告訴居民家中留人,歐陽先生看到後,安排自己85歲的奶奶在家看著。「打壓那天,上午都沒什麼事兒,屋裡也沒發現情況,直到下午,我奶奶聽見外面有流水的聲音,出門一看,樓道裡面已經全是水了。」

奶奶年邁,腿腳不靈便,於是立刻給孫子打電話。歐陽先生順著水流的方向尋找,發現漏水的源頭正是自己家位於樓道里的熱網管線。「我家住在6樓,暖氣管子就在6樓半的位置,我家屬於老樓房,改完"一戶一閥"後,暖氣管子都在樓道里。」

歐陽先生發現,自己家的暖氣管已經被掐折了,從進水閥門出來的熱水,並沒有流進管線里,而是直接淌在地上。而此時,全樓的走廊里,已經都是水了。歐陽先生試圖關閉進水閥門,發現閥門已經壞掉,無法關閉。

疑!掐管是因為沒交錢?

歐陽先生很氣憤,他懷疑此事跟供暖公司有關。「這暖氣管子,誰能沒事兒去掐呢,是不是供暖公司因為我遲交採暖費,就把我家暖氣管掐折了呢?」歐陽先生來到負責紅星小區的供暖公司反映了情況。工作人員表示,掐斷熱網管線並不是供暖公司的行為,至於誰乾的,他們也不清楚,不過工作人員答應立刻到歐陽先生家進行管道維修。

第二天,兩位供暖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歐陽先生家的暖氣管進行了維修。工作中,一位維修工人無意間透露:「有可能這棟樓里誰家辦理了停供,然後供暖公司就想將這戶的管線掐斷,不想卻錯掐了歐陽先生家的。」不過,當歐陽先生進一步確認的時候,該維修工人表示只是推測。

記者聯系了該小區所在的宜春收費站,工作人員表示,歐陽先生家的情況他們已經了解,並且進行了處理。至於是不是「掐錯了」,該工作人員解釋說:首先,歐陽先生家所在的6樓並沒有任何用戶辦理停供,相鄰的單元也沒有。如果真有用戶辦理停供,供暖公司確實會對該用戶家的管道進行處理,以免出現「偷氣」的情況。不過經過維修人員現場勘查,從歐陽先生家暖氣管掐斷的痕跡來看,並不是供暖公司的官方「手法」,而更像是人為惡意破壞的跡象。

沈陽晚報記者 任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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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求北京市供暖收費標准

2019年北京市取暖費標准

一、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2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二、本市非居民熱計量收費計量熱價調整為0.25/千瓦時(69.45元/吉焦),基本熱價保持18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不變。

北京市取暖費標准

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背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 京發改<2013> 1654號文件

一、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2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熱計量收費計量熱價調整為0.25/千瓦時(69.45元/吉焦),基本熱價保持18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不變。

2018-2018年北京供暖時間:11月15日開始至2017年的3月15日。

如不出現極端天氣,11月15日全市將正式供暖。11月3日上午,市市政市容委召開2015至2017採暖季供熱保障新聞通氣會,市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供暖費「暗補改明補」政策。同時,特困、低保、優撫人員可申請集中供熱採暖補貼。

2018年北京供暖費標准

居民住宅每採暖季每建築平方米供熱價格依供熱方式各不相同。其中,北京熱力集團城市熱網供熱價格為每建築平方米24元,燃煤直供供熱價格為16.5元,燃煤間供供熱價格為19元,天然氣、液化氣、油、電供熱價格為30元。

據介紹,居民供熱計量收費中,基本熱價根據市熱力集團城市熱網供應、燃煤鍋爐供應和天然氣供應三種不同情況分別按採暖季每建築平方米12元、7元、18元收取,而計量熱價則統一按每千瓦時0.16元收取。

北京供暖費標准匯總

北京暖氣收費標准參考:

居民住宅每採暖季每建築平方米供熱價格依供熱方式各不相同。其中,北京熱力集團城市熱網供熱價格為每建築平方米24元,燃煤直供供熱價格為16.5元,燃煤間供供熱價格為19元,天然氣、液化氣、油、電供熱價格為30元。

據介紹,居民供熱計量收費中,基本熱價根據市熱力集團城市熱網供應、燃煤鍋爐供應和天然氣供應三種不同情況分別按採暖季每建築平方米12元、7元、18元收取,而計量熱價則統一按每千瓦時0.16元收取。

北京市1.37億平米供熱面積按計量收費

冬季供熱能耗在北京市能源消耗中占較大比重,記者上午從市市政市容委獲悉,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約1.37億平方米供熱面積實行了供熱計量收費。

2014年8月起,本市施行《北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6號),要求新建民用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均應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9)熱網投訴擴展閱讀
冬季供暖注意事項

1、及時繳納供暖費。按時足額交納採暖費,才能在冬季採暖季安心地享有暖氣溫暖。為避免高峰期用戶繳費擁擠、排長隊、等待時間長等現象,用戶應留意繳費通知,提前繳納採暖費,以免帶來不便。

2、供暖開始後,造成暖氣不熱最常見因素是「氣塞」,即室內管道和散熱器中存有空氣。對此,魯本斯暖氣片提醒大家出現這種情況用戶可以自己解決:如果居室內散熱片不熱,可將不熱散熱器上的放氣閥打開,將空氣排凈即可,但不要讓水流出,以免影響管網內的熱循環。

3、正式供暖之前,用戶不可擅自拆卸、更改供熱設施,要注意檢查自家的供熱設施,如有漏水情況要及時報修。

多數居民面對漏水一時有些不知所措。暖氣片漏水時應立即用厚毛巾、抹布等物品將其堵上,減少水流量,降低熱水噴涌造成的損失,室內小放風閥斷裂或是漏水時要立即用毛巾等物品將其堵上,找一根圓形的筷子把漏水處堵住,然後請專業人員維修。

4、在對暖氣系統打壓試水之前,供熱企業都會在小區張貼試水通知,告知試水的時間,並留下企業的聯系方式。打壓試水期間,用戶家中應留人,注意暖氣片、管道介面處和閥門處是否有松動、老化等問題導致的漏水現象。

對於北京市供熱取暖的區域以及價格分段,在供暖時間內,能源公司會根據這些項目按標准收取相應的費用。在使用取暖系統時,也要注意按照正確的操作方法去使用它。

常用供暖方式

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是熱力集團把市政熱力通過管線輸送到用戶家中,是清潔且有保證的一種供暖方式。該方式價格便宜,且安全性能相對較高。

地板輻射供暖

該方式可以由分戶式燃氣採暖爐、市政熱力管網、小區鍋爐房等各種不同方式提供熱源。這種供暖方式溫度均勻,較為節能,但對管材要求較高,時間長了還會使傢具變形。

燃氣供暖

該方式以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氣、電為能源,可自行設定供暖時間,分戶計量,但存在安全隱患。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供熱辦副主任胡荻介紹,北京自11月7日供熱單位統一點火試運行以來,截至11月14日,除個別鍋爐房因管線臨時搶修未點火外,全市集中供熱鍋爐房都已點火試供熱,市熱力集團城市熱網按投運計劃完成投入1.57億平方米供熱面積。

今年實行「煤改氣」改造的6座鍋爐房也已經完成調試,為正式達標供熱做好充分准備。

據了解,自試供熱以來,12345市政府便民電話接聽反映供熱問題電話7396個,已通過市級供熱服務管理平台派發至供熱單位辦理解決。

據北京市氣象部門預測,今天起北京將出現一次明顯降溫天氣,日平均氣溫降至3℃~5℃左右。此次降溫過程在正式供熱初期,且降溫幅度較大。

胡荻表示,市城管委已向各區供熱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發布預警通知,要求各供熱單位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提前准備,精細調節,做好試供熱向正式供熱的平穩過渡,確保今日零時開始達標供熱,室溫在18℃以上。

記者跟隨北京熱力集團朝一分公司花家地中心的工作人員來到花家地北里小區2號樓的宋阿姨家,入戶探訪正式供熱首日室溫達標情況。客戶服務組組長張方舟手持室內測溫儀對宋阿姨家的室溫進行了測量,測溫儀顯示室內實時溫度為21.8℃,溫度達標。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提醒市民,如室內溫度不達標,居民可撥打小區供熱單位服務電話報修,也可撥打24小時供熱服務熱線96069。如供熱單位未及時處理,可撥打12345市政府便民電話投訴。目前,全市區級以上應急搶險隊伍28支、800餘人已全部進入備勤狀態,以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據了解,下一步北京將加強市、區供熱服務平台管理,進一步提高供熱服務投訴的轉辦和處置效率,對於投訴集中、反映強烈的供熱問題,繼續開展「訪民問暖」工作,通過實地了解問題、實地解決問題,完善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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