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法院部門
Ⅰ 投訴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該打哪個部門電話
紀委吧!
Ⅱ 法院哪個部門接受投訴
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院領導以及違法違紀舉報中心,都可以接受群回眾的舉報、投訴。
法條答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工作辦法》第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高級人民法院正、副院長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一)貪污受賄;
(二)徇私枉法;
(三)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隱瞞或者偽造證據;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秘密;
(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八)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十)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
(十一)亂收費、亂拉贊助等違反訴訟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為案件指定律師或者為律師介紹案件;
(十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Ⅲ 法院法官違法應該找哪個部門投訴
可以管法官的部門很多,如法院領導、檢察院、人大等部門,但如果對案件不服,則應該按訴訟法規定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或是申請檢察院投訴,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服,不是對法官個人有意見,應該直接按訴訟程序上訴或申訴等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Ⅳ 投訴下級法院去上級法院哪個部門
可以直接到該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的信訪窗口辦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信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執行信訪案件,指信訪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信訪,請求督促執行或者糾正執行錯誤的案件。執行信訪案件分為執行實施類信訪案件、執行審查類信訪案件兩類。
2、各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設立執行信訪專門機構;執行信訪案件的接待處理、交辦督辦以及信訪終結的復查、報請、決定及備案等各項工作,由各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執行信訪案件辦理機制,暢通執行申訴信訪渠道,切實公開信訪辦理流程與處理結果,確保相關訴求依法、及時、公開得到處理:
(1)設立執行申訴來訪接待窗口,公布執行申訴來信郵寄地址,並配備專人接待來訪與處理來信;
(2)收到申訴信訪材料後,應當通過網路系統、內部函文等方式,及時向下級人民法院交辦;
(3)以書面通知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信訪當事人告知案件處理過程及結果。
4、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執行信訪互聯網申訴、遠程視頻接訪等網路系統,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網路反映問題,減少傳統來人來信方式信訪。
5、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落實執行信訪案件交辦督辦制度:
(1)上級人民法院交辦執行信訪案件後,通過掛牌督辦、巡迴督導、領導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進一步督促辦理;
(2)設立執行信訪案件台賬,以執行信訪案件總數、已化解信訪案件數量等作為基數,以案訪比、化解率等作為指標,定期對轄區法院進行通報;
(3)將轄區法院執行信訪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評,並提請同級黨委政法委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
(4)下級人民法院未落實督辦意見或者信訪化解工作長期滯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約談下級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長或者執行局長,進行告誡談話,提出整改要求。
Ⅳ 投訴法院的法官不作為行為,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法官不作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紀檢辦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也可以去上級法院投訴。需要本人或者家屬前往,說明情況,辦理登記。可以去同級檢察院報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投訴法院部門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規定: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或者專職監察員。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主管全國法院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專職監察員在本院院長和上級法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法院監察部門領導為主。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設機構,負責信訪舉報、案件查處、監督檢查、綜合調研等工作。中級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
Ⅵ 投訴法院去哪投訴,打什麼電話投訴
1、向當地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2、向當地法院控告申訴部門投訴。
3、向上級法院控告申訴部門投訴。
4、向紀委監察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2388
附: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高級人民法院舉報電話和舉報網址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
(郵政編碼:100745)
010-67556131
010-67556132
http://jubao.court.gov.cn/zui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
(郵政編碼:100022)
010-85268791
http://jubao.court.gov.cn/be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