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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宣傳欄

發布時間: 2021-03-05 07:11:33

Ⅰ 部門要辦一個宣傳欄寫哪些內容

首先 要根據部門的宣傳內容而定:

每兩個月更換一次。這個更換周期相對長些。

宣傳欄 ,要求圖文並茂。首先這點要明確。您可以考慮下宣傳文體方面的還是業績方面的。
【文體方面】 就是兩周內稿的活動照片。
【業績方面】上月業績、下月目標。

Ⅱ 工廠宣傳欄一般設立什麼欄目的內容

~
企業文化宣傳欄設計內容可以包括:企業LOGO的寓意;企業文化核心理念;服務精神;團隊精神;團隊口號;企業的道德准則、管理准則等一系列准則;職場學習、職場感悟、行業方面的專業知識;企業里平時搞的文化活動的照片也可以整理出來放到宣傳欄里。
下面一起來看看企業文化宣傳欄的內容吧。
一、員工來稿、員工意見、建議
二、優秀員工、班組長、班組長
三、品質、質量評比
四、企業文化活動、比賽
五、專題:根據時下熱點、節日
六、工會、黨工團活動
七、員工陋習曝光、日常行為規范、紀律
八、員工宿舍衛生評比
九、車間績效評比
十、車間環境衛生評比
十一、健康常識
十二、徵文:專題徵文
十三、公司年度回顧總結與展望
十四、團隊文化
十五、員工生日
十六、行業信息、技術資料
十七、公司公告、通知、違紀通報、獎勵通報
十八、每日報紙
十九、公司動態、發展規劃。
二十、哲理性文章、幽默等
二十一、生產安全
二十二、管理經驗分享、管理資料
企業文化宣傳欄設計內容是多種多樣的,只要是關於企業形象的內容都可以宣傳,不必局限到某一個框框里,但要謹記一個重要原則——圖文並茂!這樣才能更吸引人駐足觀看。

Ⅲ 如何做好績效管理實施前的准備工作

1.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支持
績效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改革措施,僅憑人力資源部門不足以推動整個企業的績效管理的實施,因此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認同和支持顯得特別重要。
2.制定完善的實施計劃
在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認同和支持之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認真制定企業的績效管理實施方案,包括績效管理的政策方針,實施流程,角色分配,管理責任等。
3.廣泛的宣傳
任何一種新的管理手段的實施都離不開廣泛的宣傳貫徹,可以通過公司的內刊、宣傳欄、區域網等媒介手段對績效管理的理論、方法、意義和作用等進行宣傳,製造聲勢。培養經理、員工對績效管理的感性認識,樹立企業的績效觀。
4.培訓直線經理
好的管理手段要由高素質的管理人員來組織實施,因此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必不可少。要讓管理人員深刻掌握績效管理的理念,改變舊有的管理觀念,掌握績效管理的流程、方法和技巧,使得每個管理人員都喜歡績效管理,都掌握績效管理,都會運用績效管理,都願意使用績效管理的手段管理自己的部門和下屬。
5.出台企業績效政策
績效管理的推行必須由政策保證,因此,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非常必要。在政策里,可以規定高層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經理、直線經理和員工各自的績效責任,規定績效管理的方法和流程,規定績效評估的方法,規定績效管理結果的運用等。
6.做好職務分析
在開始推行企業的績效管理之前還有一個必不可少的工作就是職務分析,制定職務說明書。許多的企業里,這項工作是一個空白,至多隻有一個泛泛的崗位描述。

Ⅳ 工廠宣傳欄內容應該如何設計

企業文化宣復傳欄設計內容可以制包括:企業LOGO的寓意;企業文化核心理念;服務精神;團隊精神;團隊口號;企業的道德准則、管理准則等一系列准則;職場學習、職場感悟、行業方面的專業知識;企業里平時搞的文化活動的照片也可以整理出來放到宣傳欄里。
一、員工來稿、員工意見、建議
二、優秀員工、班組長、班組長
三、品質、質量評比
四、企業文化活動、比賽
五、專題:根據時下熱點、節日
六、工會、黨工團活動
七、員工陋習曝光、日常行為規范、紀律
八、員工宿舍衛生評比
九、車間績效評比
十、車間環境衛生評比
十一、健康常識
十二、徵文:專題徵文
十三、公司年度回顧總結與展望
十四、團隊文化
十五、員工生日
十六、行業信息、技術資料
十七、公司公告、通知、違紀通報、獎勵通報
十八、每日報紙
十九、公司動態、發展規劃。
二十、哲理性文章、幽默等
二十一、生產安全
二十二、管理經驗分享、管理資料

Ⅳ 就業創業部門宣傳欄要有什麼內容最好新穎些的。。。

僅供朋友參考:
《勞動合同法》----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程延園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這部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歷時一年半,經過了四次審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利益博弈、觀點爭鳴、法理思辨貫穿始終。與1994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並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彌補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勞動關系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點。在我國,盡管自1995年以來一直在推進勞動合同的簽訂,但距勞動關系完全契約化還有相當距離。勞動合同制度確立了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但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於求,勞資雙方在談判、要價能力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等問題一直存在。為了規范和調控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關系的發展和運行,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缺欠,解決勞動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來在用工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勞動合同法》,有助於緩解勞資矛盾,建立和健全規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完善勞動合同,規范用工制度

《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工制度上,實現了突破和創新,其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制度覆蓋到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對勞務派遣制度進行規范以及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調整。

1. 走向融合,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了勞動合同管理的范圍。《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這一規定將勞動合同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越來越趨於全面保護,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保護,也能夠使各種類型的單位在用工問題上更加規范和完善。

我國事業單位勞動者有3000多萬人,從2000年開始,國家加大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有關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別是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范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幹部身份終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實質是實行雙向選擇,由過去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的轉變。由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整體上歸口人事部負責,主要執行國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體制、人員退出機制、社會保險的接續以及保險金來源等方面均不同於企業,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規還不完善,使得事業單位在實行聘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難以解決。《勞動合同法》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其調整范圍,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這一制度安排的意義在於,它打破了傳統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界限劃分,有利於建立統一的用工法律規范,從根本上改變事業單位的計劃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2. 明確非全日制勞動標准,規范靈活用工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經濟發展到全球化經濟,傳統的、標準的勞動關系呈現逐漸弱化趨向,「增加彈性」、「放鬆管制」和「經濟全球化」成為勞動關系立法中的關鍵詞彙。呼籲放鬆管制,倡導建立更加自由、更加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就業機制,成為一種越來越強的聲音。隨著我國經濟的多樣化發展,企業類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形式大量涌現。但是,與用工越來越多樣化現實不相適應的是,我國一直沒有對靈活、彈性用工問題作出法律層面的規范,致使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常常面臨維權尷尬。《勞動合同法》將靈活就業作為一個獨立部分,規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進行規范,專門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訂立、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關系的確立形式、雙重勞動關系、終止的靈活性以及有無經濟補償方面存在差異。非全日制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同;企業終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等。這些規定促進了非全日制靈活就業形式的發展。同時,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規制、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的試用期以及工資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等。這些規定解決了靈活就業人員的維權問題。

3. 規制勞務派遣用工,明確勞務派遣中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出現的另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制度。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受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依據與實際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選擇包括勞務派遣形式在內的新的僱傭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風險,保證用工靈活性,成為許多國家企業用工制度的一種選擇。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勞動經濟白皮書》(2006年)提供的數據:2000年僱傭的勞務派遣臨時工比例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這說明日本女性雇員中有2/5屬於臨時僱傭者,而在經濟增長的1970年這一數字僅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個正規的員工很難被解僱,現在公司都不願意冒這個風險。企業景氣的時候可以多招一點員工,企業不景氣的時候又可能說聲對不起,明天就不能再來了」。 [1]在日本,正式員工與派遣員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險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盡一致。在中國,勞務派遣也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並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勞動者數量也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在勞動關系的歸屬、解僱保護、社會保險繳納、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異,勞務派遣各方一旦出現糾紛,屢屢出現互相推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因而規制勞務派遣關系成為勞動合同法中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主要從規定派遣機構、接受單位的義務以及被派遣勞動者權利方面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引導這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單位的規定,主要包括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的地位和相關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在勞務派遣三方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職責,應當與被派遣人員簽訂不少於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員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人員,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對實際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實際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人員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的同時,特別針對勞務派遣中最受詬病的同工同酬問題,明確規定:被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被派遣人員有權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被派遣人員在權益受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互相推諉,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派遣與退回、參加工會等問題的規定,能有效避免勞務派遣發展的無序狀態,使勞務派遣開始進入按照「游戲規則」規范發展的階段。對使用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講,應重新評估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和利弊,調整用工觀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夠滿足企業需要。

二、平衡勞資雙方權益,尋求利益契合點

就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言,市場經濟國家主要是通過制定勞動標准法進行調整,著眼於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包括工資、工時、解僱保護、最低就業年齡、安全與衛生標准等。從《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制度安排看,總體上是定位於確定勞動關系標準的法律,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標准、履行變更標准、解除終止標准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這一過程中權利義務的安排和設定。《勞動合同法》側重於規范勞動關系的標准,這就涉及法律對合同雙方干預的「度」的把握,若干預太多,將有悖於合同雙方自由協商的原則;若干預太少,又不足以解決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問題。盡管《勞動合同法》具有某些社會法特徵,但終究不能降低其作為公法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在社會利益本位下追求勞資和諧、平衡規制,尋求勞資利益的契合點。

1. 尋求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分配的平衡

勞動合同立法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何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立法的焦點和難點,例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勞資雙方協商制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論焦點。《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勞動合同法》還要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再是企業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業單方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環節,《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內涵,建立了勞資共決、協商機制。

2. 尋求實體權利與法定程序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實體權利和法定程序設定之間的平衡,來尋求勞資雙方利益的契合點,如經濟性裁員的實質條件和法定程序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經濟性裁員制度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的無過錯性單方預告解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但大量裁員勢必造成大量的勞動者失業,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既要允許又要從嚴規制。《勞動合同法》在放寬裁員的實質性條件的同時,從程序上對經濟性裁員進行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這一規定將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等非經濟原因也納入到裁員的范圍。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裁員時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即企業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那些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這一規定適當放寬了對企業裁員的經濟性原因的真實性和嚴重程度的控制,規定了裁員要考慮被裁減人員的家庭負擔、工齡、職業資格、年齡和身體狀況等因素。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裁員的程序性條件,主要包括工會對經濟性裁員的干預力度、預告期、被裁減人員的就業保護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從程序條件的設定上,加強了工會在經濟性裁員程序中同僱主的協商功能,強化工會對雇員的勞動保護,確保被裁人員的優先錄用權的實現。《勞動合同法》對裁員條件和程序的規范,是兼顧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既確認企業可以根據競爭需要裁減人員,又保證被裁減人員獲得補償,個別特困群體享有特殊保護,從實體權利和程序規制方面尋求勞資利益的平衡。

3. 尋求雙方協商與法律規制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設定法律底線與確保雙方自由協商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將雙方的協商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勞動合同法》對培訓協議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精神。法律規定了簽訂培訓協議的條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的支付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但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時,實際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規定了簽訂培訓的條件、對違約金的數額和實際支付數額進行了封頂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權雙方對服務期的期限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協商約定,即勞資雙方在法定的范圍內,可以協商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的規定也是如此,《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制性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人員范圍以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范圍,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並具體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違約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強弱者博弈能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堅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爭論的焦點。由於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實際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立法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體現了向弱勢勞動者傾斜的精神,以確保公平,促進和諧。《勞動合同法》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通過一些強制性規定,增強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博弈能力,強調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事實勞動關系是多年來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據抽樣調查統計,建築業、餐飲服務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法律義務,節省開支,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推卸責任,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針對目前不簽訂勞動合同較為普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則直接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是嚴格禁止的,並且加重了處罰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實勞動關系,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2. 規定試用期最低工資標准

針對有些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明確將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即合同期越長,相應的試用期也越長,並針對試用期的工資作了限制性規定,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約束作用。

3. 將職業危害條款納入合同必備條款

目前,我國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人,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中小企業職業病危害突出。《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 嚴格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資問題上,《勞動合同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 對勞動者違約責任作了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約金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除違反服務期協議以及競業禁止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

7. 勞動合同終止,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改變了《勞動法》規定的合同到期終止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再使用勞動者的,要按勞動者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8. 加大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在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的同時,強調向勞動者傾斜,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延期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以及經濟補償金的,《勞動法》規定對工資報酬是加付25%的補償,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加付50%的補償。《勞動合同法》則將兩者統一起來,並提高了罰則,在50%~100%之間,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考量。這一規定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

四、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作為促進競爭和保護勞動者的工具,應堅持鼓勵市場經濟以提高國家經濟競爭能力與堅持對勞動力市場管制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原則,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完全由市場來調節勞動力供給狀況是不可取的,為了獲得長期經濟繁榮,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具有重大意義。在一個更加靈活的新經濟環境中,如何妥善處理企業效率與保護弱者的公平之間的平衡關系,是立法解決現實勞動關系問題的關鍵。《勞動合同法》為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對勞動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規定。

1.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施行《勞動法》十三年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很多企業只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嚴重影響了勞動者權益,致使勞動者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業要解僱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僱員工,其目的是維持持續穩定的勞動關系,使勞動者能長期規劃其生活、工作和職業,企業也能對員工進行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僅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而且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做了調整。《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在該問題上的主要區別是以前由勞動者求著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現在則轉變為由用人單位主動找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預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步成為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常態,中長期用工將成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等於「固定」、「僵化」的勞動關系。長期以來,終身制、「鐵飯碗」是大多數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其實這種理解並不準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終止時間並不等於就是「終身」,而是指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的理由,沒有法定理由不能隨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加強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進一步指引了市場經濟中政府、工會組織在微觀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加強工會的力量,努力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趨於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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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績效改革工作

1.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支持
績效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改革措施,僅憑人力資源部門不足以推動整個企業的績效管理的實施,因此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認同和支持顯得特別重要。
2.制定完善的實施計劃
在取得高層管理人員的認同和支持之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認真制定企業的績效管理實施方案,包括績效管理的政策方針,實施流程,角色分配,管理責任等。
3.廣泛的宣傳
任何一種新的管理手段的實施都離不開廣泛的宣傳貫徹,可以通過公司的內刊、宣傳欄、區域網等媒介手段對績效管理的理論、方法、意義和作用等進行宣傳,製造聲勢。培養經理、員工對績效管理的感性認識,樹立企業的績效觀。
4.培訓直線經理
好的管理手段要由高素質的管理人員來組織實施,因此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必不可少。要讓管理人員深刻掌握績效管理的理念,改變舊有的管理觀念,掌握績效管理的流程、方法和技巧,使得每個管理人員都喜歡績效管理,都掌握績效管理,都會運用績效管理,都願意使用績效管理的手段管理自己的部門和下屬。
5.出台企業績效政策
績效管理的推行必須由政策保證,因此,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非常必要。在政策里,可以規定高層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經理、直線經理和員工各自的績效責任,規定績效管理的方法和流程,規定績效評估的方法,規定績效管理結果的運用等。
6.做好職務分析
在開始推行企業的績效管理之前還有一個必不可少的工作就是職務分析,制定職務說明書。許多的企業里,這項工作是一個空白,至多隻有一個泛泛的崗位描述

Ⅶ 如何讓教學績效綜合評價更具品質

一、 要樹立正確的績效文化和理念
正確的績效理念和文化是確保績效體系落地的思想保障。首先各級管理幹部應將績效融入到日常管理中,將績效視為管理的有效工具,而不是額外的負擔。同時,不能簡單的認為績效管理是人力資源部和企業部的事,要充分認識到績效管理是全員工程、系統工程,各單位負責人及綜合績效管理員是推行績效體系的中堅力量,人力資源部在績效體系設計及推行過程中僅起到組織、指導和監督的作用,不能代替各單位、各崗位來進行績效管理。再者,要充分認識到「平均主義」,「吃大鍋飯」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競爭的要求,要通過公司網站、內部報刊、宣傳欄、典型事件、經驗推廣會等形式設法形成「人人爭上游、人人爭先進」及「做好做壞不一樣」 的績效理念。最後,要徹底擯棄為考核而考核的被動局面,績效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運營效率、發現不足、提升業績。只有大家能自覺將績效體系應用到日常工作中,積極落實績效提升的各項要求,努力充當績效體系實施及優化的急先鋒,那麼績效體系才有落地的可能。

二、要充分重視試運行環節
績效管理體系是個不斷完善的系統,不管在設計階段考慮的多麼充分和周全,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實踐的檢驗,才能真正暴露出來。為了確保績效結果的公平、公正性,也為了減少因績效體系本身的不足而對結果應用帶來的負面影響,非常有必要進行績效的試運行。
通過績效的試運行,能帶來以下好處:
一是能讓考核者與被考核者熟悉績效的制度、流程,為正式實施績效打下良好基礎;二是能及時發現績效體系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修正,如績效數據能否收集、績效指標的計算方法是否可行、績效的目標值設置是否合理等問題,只有在試運行階段才能真正反映出來;
三是能及時發現績效實施的配套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被考核者的資源是否充分以及相應許可權是否足夠等;四是能根據試運行的結果發現績效系數和績效分數的對應關系是否客觀,以有效確保員工的有效激勵。總之,試運行是績效正式開展的前奏,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只有把更多的問題解決在試運行階段,那麼正式推行才會更加順暢,績效落地才有保障。

三、要充分重視績效計劃的制定和監控
績效考核表體現公司或部門的要求,重結果。而績效計劃是為確保績效目標達成的具體行動舉措,重過程。只有當結果與過程有效結合,才能真正確保績效的落地和績效目標的實現。否則,僅有考核表而缺乏績效計劃的配合和支持,那麼績效結果只能是「腳踩西瓜皮,滑到哪裡算哪裡」,長期以往,極易形成績效管理的形式化。因此,每位被考核者在簽定績效考核表以後應及時編制績效計劃,明確實現績效目標的舉措、資源支持等,並用績效計劃指導自己的日常工作,按照績效計劃的要求,一步一個腳印往前走。只有這樣,每位被考核者才能及時發現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自查和糾偏。也只有這樣,上級管理者才能對每位被考核者的日常工作進行有效監控。
四、要有充分、有效的績效溝通
績效溝通是績效管理的靈魂。考核者與被考核者之間應就績效指標、指標權重、目標值、評分規則、績效結果等方面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被考核者才能從內心深入接受考核,並積極主動地完成考核者提出的要求,否則績效落地只能「水中月,鏡中花」。目前有些領導幹部出現了不願溝通、不會溝通或無效溝通的現象,這都會給績效落地帶來很大的隱患。各級管理者應採取「不重形式、重效果」的績效溝通方式,緊緊抓住被考核者的績效考核表和績效計劃,從考核表的下達到績效實現過程的監控到績效結果的應用,將績效溝通貫穿始終。只有通過績效溝通使考核雙方就績效考核表的內容達成一致、為被考核者實現績效目標提供資源及技術支持、對被考核者存在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那麼績效管理才能獲得被考核者的認同,否則績效落地無從談起。

五、要不斷創新績效管理模式
績效管理是個「上能通天、下能入地」的管理系統,涉及到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覆蓋面廣,面對的對象也不盡相同,因此很難用一套通用的績效管理模式。這就要求針對不同單位的特點,在績效考核內容、評分方法、結果應用等方面進行創新,以確保績效管理體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比如,對行政系統的一些基層崗位,可能很難從部門KPI中直接分解指標,也很難找到一些符合這些崗位特點的結果性、定量化的指標,如果不進行績效管理模式創新,而一味要求實行KPI考核,那麼考核將不符合這部分員工的工作特點和業績評價,結果自然會適當其反。因此,針對這類崗位特點進行績效管理模式創新就顯得非常重要,比如在考核內容上做些創新,重點考核這類崗位的主要工作和日常行為,重過程、輕結果,只要這類崗位的員工能按時完成主要工作並且日常工作中不犯錯,我們認為績效就是滿足要求的,體現「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績效創新理念,那麼對這類員工的評價才能更加客觀、公正。所以,績效管理模式創新能使績效管理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更能體現考核結果的公平、公正性,最終有利於績效的落地實施。
六、 要充分重視績效結果的應用
績效結果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員工對績效管理的重視度,一個缺少績效應用的績效管理系統就猶如火車缺少動力,是不可能順利朝前走的。盡管績效應用的前提是績效結果的相對客觀、公平,但是如果一味強調績效結果的客觀、公正而不去應用,不敢應用,那麼績效落地是不可能實現的。在績效體系運行初期,對績效結果在獎金分配、晉升等方面的應用可以採取逐步小幅掛鉤,循序漸近的方式,至少讓員工感到績效結果在應用,績效好壞對自己或多或少有一些影響,這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員工重視,從而推動績效管理系統不斷向前走。
七、 要實現績效運行的信息化
公司的績效管理系統涉及到的數據、信息是非常龐大的,如果不實現信息化,確實會給日常的績效管理工作帶來很多的不便,甚至於有些績效信息的採集不通過信息化是難於實現的。因此,公司有必要建立信息化的績效運營平台。藉助該平台,可讓績效管理工具的應用更加便捷,方便績效信息輸入、績效過程監控、績效結果計算、績效結果查詢等。只有方便實用的管理工具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讓各級管理者接受,也只有這樣績效落地才具備群眾基礎。

Ⅷ 單位要做績效管理宣傳欄,內容做些什麼比較好

就是把績效管理的一些目標進行目視管管理,後將績效前與績效後的成果進行比對,足以證明實施績效管理的好處喲。

Ⅸ 如何讓績效更好的執行下去

轉載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一、 要樹立正確的績效文化和理念
正確的績效理念和文化是確保績效體系落地的思想保障。首先各級管理幹部應將績效融入到日常管理中,將績效視為管理的有效工具,而不是額外的負擔。同時,不能簡單的認為績效管理是人力資源部和企業部的事,要充分認識到績效管理是全員工程、系統工程,各單位負責人及綜合績效管理員是推行績效體系的中堅力量,人力資源部在績效體系設計及推行過程中僅起到組織、指導和監督的作用,不能代替各單位、各崗位來進行績效管理。再者,要充分認識到「平均主義」,「吃大鍋飯」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競爭的要求,要通過公司網站、內部報刊、宣傳欄、典型事件、經驗推廣會等形式設法形成「人人爭上游、人人爭先進」及「做好做壞不一樣」 的績效理念。最後,要徹底擯棄為考核而考核的被動局面,績效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運營效率、發現不足、提升業績。只有大家能自覺將績效體系應用到日常工作中,積極落實績效提升的各項要求,努力充當績效體系實施及優化的急先鋒,那麼績效體系才有落地的可能。

二、要充分重視試運行環節
績效管理體系是個不斷完善的系統,不管在設計階段考慮的多麼充分和周全,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實踐的檢驗,才能真正暴露出來。為了確保績效結果的公平、公正性,也為了減少因績效體系本身的不足而對結果應用帶來的負面影響,非常有必要進行績效的試運行。
通過績效的試運行,能帶來以下好處:
一是能讓考核者與被考核者熟悉績效的制度、流程,為正式實施績效打下良好基礎;二是能及時發現績效體系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修正,如績效數據能否收集、績效指標的計算方法是否可行、績效的目標值設置是否合理等問題,只有在試運行階段才能真正反映出來;
三是能及時發現績效實施的配套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被考核者的資源是否充分以及相應許可權是否足夠等;四是能根據試運行的結果發現績效系數和績效分數的對應關系是否客觀,以有效確保員工的有效激勵。總之,試運行是績效正式開展的前奏,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只有把更多的問題解決在試運行階段,那麼正式推行才會更加順暢,績效落地才有保障。

三、要充分重視績效計劃的制定和監控
績效考核表體現公司或部門的要求,重結果。而績效計劃是為確保績效目標達成的具體行動舉措,重過程。只有當結果與過程有效結合,才能真正確保績效的落地和績效目標的實現。否則,僅有考核表而缺乏績效計劃的配合和支持,那麼績效結果只能是「腳踩西瓜皮,滑到哪裡算哪裡」,長期以往,極易形成績效管理的形式化。因此,每位被考核者在簽定績效考核表以後應及時編制績效計劃,明確實現績效目標的舉措、資源支持等,並用績效計劃指導自己的日常工作,按照績效計劃的要求,一步一個腳印往前走。只有這樣,每位被考核者才能及時發現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自查和糾偏。也只有這樣,上級管理者才能對每位被考核者的日常工作進行有效監控。
四、要有充分、有效的績效溝通
績效溝通是績效管理的靈魂。考核者與被考核者之間應就績效指標、指標權重、目標值、評分規則、績效結果等方面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被考核者才能從內心深入接受考核,並積極主動地完成考核者提出的要求,否則績效落地只能「水中月,鏡中花」。目前有些領導幹部出現了不願溝通、不會溝通或無效溝通的現象,這都會給績效落地帶來很大的隱患。各級管理者應採取「不重形式、重效果」的績效溝通方式,緊緊抓住被考核者的績效考核表和績效計劃,從考核表的下達到績效實現過程的監控到績效結果的應用,將績效溝通貫穿始終。只有通過績效溝通使考核雙方就績效考核表的內容達成一致、為被考核者實現績效目標提供資源及技術支持、對被考核者存在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那麼績效管理才能獲得被考核者的認同,否則績效落地無從談起。

五、要不斷創新績效管理模式
績效管理是個「上能通天、下能入地」的管理系統,涉及到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覆蓋面廣,面對的對象也不盡相同,因此很難用一套通用的績效管理模式。這就要求針對不同單位的特點,在績效考核內容、評分方法、結果應用等方面進行創新,以確保績效管理體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比如,對行政系統的一些基層崗位,可能很難從部門KPI中直接分解指標,也很難找到一些符合這些崗位特點的結果性、定量化的指標,如果不進行績效管理模式創新,而一味要求實行KPI考核,那麼考核將不符合這部分員工的工作特點和業績評價,結果自然會適當其反。因此,針對這類崗位特點進行績效管理模式創新就顯得非常重要,比如在考核內容上做些創新,重點考核這類崗位的主要工作和日常行為,重過程、輕結果,只要這類崗位的員工能按時完成主要工作並且日常工作中不犯錯,我們認為績效就是滿足要求的,體現「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績效創新理念,那麼對這類員工的評價才能更加客觀、公正。所以,績效管理模式創新能使績效管理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更能體現考核結果的公平、公正性,最終有利於績效的落地實施。
六、 要充分重視績效結果的應用
績效結果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員工對績效管理的重視度,一個缺少績效應用的績效管理系統就猶如火車缺少動力,是不可能順利朝前走的。盡管績效應用的前提是績效結果的相對客觀、公平,但是如果一味強調績效結果的客觀、公正而不去應用,不敢應用,那麼績效落地是不可能實現的。在績效體系運行初期,對績效結果在獎金分配、晉升等方面的應用可以採取逐步小幅掛鉤,循序漸近的方式,至少讓員工感到績效結果在應用,績效好壞對自己或多或少有一些影響,這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員工重視,從而推動績效管理系統不斷向前走。
七、 要實現績效運行的信息化
公司的績效管理系統涉及到的數據、信息是非常龐大的,如果不實現信息化,確實會給日常的績效管理工作帶來很多的不便,甚至於有些績效信息的採集不通過信息化是難於實現的。因此,公司有必要建立信息化的績效運營平台。藉助該平台,可讓績效管理工具的應用更加便捷,方便績效信息輸入、績效過程監控、績效結果計算、績效結果查詢等。只有方便實用的管理工具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讓各級管理者接受,也只有這樣績效落地才具備群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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