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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程延園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這部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歷時一年半,經過了四次審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利益博弈、觀點爭鳴、法理思辨貫穿始終。與1994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並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彌補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勞動關系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點。在我國,盡管自1995年以來一直在推進勞動合同的簽訂,但距勞動關系完全契約化還有相當距離。勞動合同制度確立了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但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於求,勞資雙方在談判、要價能力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等問題一直存在。為了規范和調控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關系的發展和運行,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缺欠,解決勞動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來在用工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勞動合同法》,有助於緩解勞資矛盾,建立和健全規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完善勞動合同,規范用工制度
《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工制度上,實現了突破和創新,其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制度覆蓋到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對勞務派遣制度進行規范以及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調整。
1. 走向融合,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了勞動合同管理的范圍。《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這一規定將勞動合同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越來越趨於全面保護,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保護,也能夠使各種類型的單位在用工問題上更加規范和完善。
我國事業單位勞動者有3000多萬人,從2000年開始,國家加大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有關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別是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范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幹部身份終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實質是實行雙向選擇,由過去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的轉變。由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整體上歸口人事部負責,主要執行國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體制、人員退出機制、社會保險的接續以及保險金來源等方面均不同於企業,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規還不完善,使得事業單位在實行聘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難以解決。《勞動合同法》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其調整范圍,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這一制度安排的意義在於,它打破了傳統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界限劃分,有利於建立統一的用工法律規范,從根本上改變事業單位的計劃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2. 明確非全日制勞動標准,規范靈活用工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經濟發展到全球化經濟,傳統的、標準的勞動關系呈現逐漸弱化趨向,「增加彈性」、「放鬆管制」和「經濟全球化」成為勞動關系立法中的關鍵詞彙。呼籲放鬆管制,倡導建立更加自由、更加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就業機制,成為一種越來越強的聲音。隨著我國經濟的多樣化發展,企業類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形式大量涌現。但是,與用工越來越多樣化現實不相適應的是,我國一直沒有對靈活、彈性用工問題作出法律層面的規范,致使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常常面臨維權尷尬。《勞動合同法》將靈活就業作為一個獨立部分,規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進行規范,專門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訂立、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關系的確立形式、雙重勞動關系、終止的靈活性以及有無經濟補償方面存在差異。非全日制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同;企業終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等。這些規定促進了非全日制靈活就業形式的發展。同時,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規制、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的試用期以及工資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等。這些規定解決了靈活就業人員的維權問題。
3. 規制勞務派遣用工,明確勞務派遣中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出現的另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制度。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受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依據與實際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選擇包括勞務派遣形式在內的新的僱傭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風險,保證用工靈活性,成為許多國家企業用工制度的一種選擇。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勞動經濟白皮書》(2006年)提供的數據:2000年僱傭的勞務派遣臨時工比例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這說明日本女性雇員中有2/5屬於臨時僱傭者,而在經濟增長的1970年這一數字僅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個正規的員工很難被解僱,現在公司都不願意冒這個風險。企業景氣的時候可以多招一點員工,企業不景氣的時候又可能說聲對不起,明天就不能再來了」。 [1]在日本,正式員工與派遣員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險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盡一致。在中國,勞務派遣也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並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勞動者數量也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在勞動關系的歸屬、解僱保護、社會保險繳納、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異,勞務派遣各方一旦出現糾紛,屢屢出現互相推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因而規制勞務派遣關系成為勞動合同法中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主要從規定派遣機構、接受單位的義務以及被派遣勞動者權利方面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引導這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單位的規定,主要包括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的地位和相關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在勞務派遣三方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職責,應當與被派遣人員簽訂不少於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員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人員,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對實際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實際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人員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的同時,特別針對勞務派遣中最受詬病的同工同酬問題,明確規定:被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被派遣人員有權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被派遣人員在權益受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互相推諉,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派遣與退回、參加工會等問題的規定,能有效避免勞務派遣發展的無序狀態,使勞務派遣開始進入按照「游戲規則」規范發展的階段。對使用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講,應重新評估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和利弊,調整用工觀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夠滿足企業需要。
二、平衡勞資雙方權益,尋求利益契合點
就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言,市場經濟國家主要是通過制定勞動標准法進行調整,著眼於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包括工資、工時、解僱保護、最低就業年齡、安全與衛生標准等。從《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制度安排看,總體上是定位於確定勞動關系標準的法律,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標准、履行變更標准、解除終止標准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這一過程中權利義務的安排和設定。《勞動合同法》側重於規范勞動關系的標准,這就涉及法律對合同雙方干預的「度」的把握,若干預太多,將有悖於合同雙方自由協商的原則;若干預太少,又不足以解決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問題。盡管《勞動合同法》具有某些社會法特徵,但終究不能降低其作為公法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在社會利益本位下追求勞資和諧、平衡規制,尋求勞資利益的契合點。
1. 尋求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分配的平衡
勞動合同立法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何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立法的焦點和難點,例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勞資雙方協商制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論焦點。《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勞動合同法》還要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再是企業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業單方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環節,《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內涵,建立了勞資共決、協商機制。
2. 尋求實體權利與法定程序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實體權利和法定程序設定之間的平衡,來尋求勞資雙方利益的契合點,如經濟性裁員的實質條件和法定程序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經濟性裁員制度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的無過錯性單方預告解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但大量裁員勢必造成大量的勞動者失業,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既要允許又要從嚴規制。《勞動合同法》在放寬裁員的實質性條件的同時,從程序上對經濟性裁員進行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這一規定將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等非經濟原因也納入到裁員的范圍。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裁員時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即企業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那些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這一規定適當放寬了對企業裁員的經濟性原因的真實性和嚴重程度的控制,規定了裁員要考慮被裁減人員的家庭負擔、工齡、職業資格、年齡和身體狀況等因素。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裁員的程序性條件,主要包括工會對經濟性裁員的干預力度、預告期、被裁減人員的就業保護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從程序條件的設定上,加強了工會在經濟性裁員程序中同僱主的協商功能,強化工會對雇員的勞動保護,確保被裁人員的優先錄用權的實現。《勞動合同法》對裁員條件和程序的規范,是兼顧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既確認企業可以根據競爭需要裁減人員,又保證被裁減人員獲得補償,個別特困群體享有特殊保護,從實體權利和程序規制方面尋求勞資利益的平衡。
3. 尋求雙方協商與法律規制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設定法律底線與確保雙方自由協商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將雙方的協商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勞動合同法》對培訓協議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精神。法律規定了簽訂培訓協議的條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的支付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但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時,實際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規定了簽訂培訓的條件、對違約金的數額和實際支付數額進行了封頂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權雙方對服務期的期限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協商約定,即勞資雙方在法定的范圍內,可以協商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的規定也是如此,《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制性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人員范圍以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范圍,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並具體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違約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強弱者博弈能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堅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爭論的焦點。由於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實際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立法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體現了向弱勢勞動者傾斜的精神,以確保公平,促進和諧。《勞動合同法》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通過一些強制性規定,增強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博弈能力,強調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事實勞動關系是多年來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據抽樣調查統計,建築業、餐飲服務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法律義務,節省開支,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推卸責任,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針對目前不簽訂勞動合同較為普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則直接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是嚴格禁止的,並且加重了處罰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實勞動關系,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2. 規定試用期最低工資標准
針對有些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明確將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即合同期越長,相應的試用期也越長,並針對試用期的工資作了限制性規定,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約束作用。
3. 將職業危害條款納入合同必備條款
目前,我國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人,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中小企業職業病危害突出。《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 嚴格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資問題上,《勞動合同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 對勞動者違約責任作了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約金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除違反服務期協議以及競業禁止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
7. 勞動合同終止,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改變了《勞動法》規定的合同到期終止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再使用勞動者的,要按勞動者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8. 加大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在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的同時,強調向勞動者傾斜,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延期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以及經濟補償金的,《勞動法》規定對工資報酬是加付25%的補償,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加付50%的補償。《勞動合同法》則將兩者統一起來,並提高了罰則,在50%~100%之間,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考量。這一規定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
四、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作為促進競爭和保護勞動者的工具,應堅持鼓勵市場經濟以提高國家經濟競爭能力與堅持對勞動力市場管制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原則,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完全由市場來調節勞動力供給狀況是不可取的,為了獲得長期經濟繁榮,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具有重大意義。在一個更加靈活的新經濟環境中,如何妥善處理企業效率與保護弱者的公平之間的平衡關系,是立法解決現實勞動關系問題的關鍵。《勞動合同法》為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對勞動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規定。
1.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施行《勞動法》十三年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很多企業只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嚴重影響了勞動者權益,致使勞動者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業要解僱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僱員工,其目的是維持持續穩定的勞動關系,使勞動者能長期規劃其生活、工作和職業,企業也能對員工進行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僅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而且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做了調整。《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在該問題上的主要區別是以前由勞動者求著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現在則轉變為由用人單位主動找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預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步成為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常態,中長期用工將成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等於「固定」、「僵化」的勞動關系。長期以來,終身制、「鐵飯碗」是大多數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其實這種理解並不準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終止時間並不等於就是「終身」,而是指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的理由,沒有法定理由不能隨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加強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進一步指引了市場經濟中政府、工會組織在微觀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加強工會的力量,努力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趨於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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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工業企業如何進行宣傳教育
1. 利用單位宣傳欄、公告欄、微信群、單位網站等開展多種形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和回呼吸道傳答染病防治知識健康宣教,使管理人員和一線職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識,掌握防護要點,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早控制。2. 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養成經常洗手和正確洗手的好習慣,避免觸摸眼睛、口和鼻;打噴嚏或咳嗽時應用紙巾或衣袖或屈肘掩蓋口鼻,不要隨地吐痰或亂拋垃圾。
3. 推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包括合理膳食、戒煙限酒、適量運動及充足睡眠等,有條件的單位安排工間操。
4. 積極承擔疫情防控主體責任,疫情期間要推遲、減少會議和大型活動並告知職工盡量減少外出。
5. 密切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一旦發現苗頭問題,及時安排單位醫務人員或專業心理干預專家開展心理健康干預和輔導,消除和減少疫情帶來的感染恐慌和心理傷害,避免極端事件發生。
㈢ 宣傳欄的作用是什麼
宣傳欄能促進企業文化建設,企業道德、企業精神和企業理念的宣傳以及企業和諧氛圍的創建等等。
1、宣傳欄具有企業對內對外傳播兩種作用,以對內傳播為主它是企業報企業雜志之外的。
2、重要宣傳陣地,不僅反應及時,而且能夠引起員工廣泛注意,宣傳欄是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它能促進企業文化建設。
3、宣傳欄是一種VI應用,是組織或企業單位等進行自我宣傳的有效手段,應用於街道,工廠,酒店等公共場所。
4、在一些單位走道的兩側,一些學校的文化長廊兩側,以及一些村組的國策宣傳牆面等等,將黑板作為宣傳欄使用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5、使用黑板的好處是,容易排版、成本較低、更新信息也比較方便和快捷。時代在不斷向前發展,但以黑板作為宣傳欄的這種傳統方式是不會輕易被淘汰的。
(3)新型宣傳欄擴展閱讀:
宣傳欄一般都建在小區的出入口或文化廣場、活動中心、公路沿街或會所附近等,這讓小區居民無法迴避,進行被動閱讀。
當今社會是一個信息時代,公眾獲悉信息的渠道可謂五花八門,宣傳欄的作用不可忽視。
社區宣傳欄是為居民提供最新的資訊信息窗口,是各小區宣傳的陣地,是向社區居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科技、文化、衛生等各方面知識的窗口。社區宣傳欄也是社區居民掌握科普知識的一條重要渠道,是號召全民動員的「傳話器」。
伴隨網路時代的來臨,通過網路達到交友獲取信息的目的,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通過網站建設來發布信息與共享資源等等網路行為,都和宣傳這項活動有重大關系。
而電子虛擬的宣傳欄通常是企業網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區等網站用來宣傳自身情況和具體事項的版塊,和傳統意義上的宣傳欄在目的和作用上是一致的。
學校宣傳欄,一般有以下用途:
1、學校重大事件、重要活動的通知及傳達;
2、學校歷史、文化的宣傳以及學校簡介等;
3、學校優秀教師展、優秀學生展;
4、衛生健康小常識、科普知識、體育運動常識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宣傳欄
㈣ 農村新型生育文化
新型生育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涉及千家萬戶,與農村農民生活息息相關。推進和加強建設應在四個方面下工夫。 在宣傳教育的深化上下工夫。當前在農村深入推進宣傳教育應實現「四個突破」。一是在宣傳的內容上應有新突破。不僅要宣傳政策法規,還要宣傳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識。二是在宣傳的載體上應有新突破。不僅要通過在戶外公眾聚集場所設立廣告牌、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宣傳,還要通過建立婚育文化長廊、開通計生熱線等多種手段進行宣傳,使宣傳的載體更加豐富。三是在宣傳的方式上應有新突破。要在不同領域、不同人群、不同層次上運用不同的宣傳方式。四是在宣傳的時間上應有新突破。不僅利用傳統法定宣傳日進行宣傳,還應結合農民生產生活特點,充分利用春節等有利時機強化宣傳,不斷提高生育文化的普及率和知曉率。 在利益導向的落實上下工夫。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不僅需要嚴管重罰,更需要切實落實好利益導向機制,用利益導向來引導人們自覺執行國策。在利益導向落實上應突出「實」「真」「公」三個字。一、地方性優惠政策制定上要實。實就是實在,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優惠政策,不貪大求全,能辦到的就制定,辦不到的就決不承諾,以誠取信於民。二、各項優惠政策落實要真。在獎勵扶助、四術免費、獨生子女優惠、雙女絕育戶獎勵等方面一定要按國家政策嚴格落實到位,決不短斤少兩,以實取信於民。三、政策執行要公。公就是公道、公正。公生明,廉生威。在政策的執行上一定要一把尺子量人、一碗水端平,一定要按政策、按程序辦事,決不人為地「松」和「緊」。 在技術服務的質量上下工夫。做好服務工作應抓好三個方面。其一,充分發揮鄉所、村室的服務功能。要重投入,強管理,嚴達標,不斷優化計生隊伍結構,提高技術服務人員所佔的比重,逐步形成服務機構規范化、技術裝備標准化、服務項目依法化、幹部隊伍職業化。其二,充分發揮村、組管理員的作用。提高他們的福利待遇,嚴格聘用管理,讓他們真正把政策、服務、幫助送進門,以實實在在的服務贏得群眾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三,充分發揮計生協的作用。利用計生協聯系廣泛的優勢在夏收秋種等方面為育齡群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營造全社會關愛計生戶的氛圍,讓他們政治上有地位、經濟上得實惠,促進生育觀念的轉變。 在體制機制的創新上下工夫。第一,加強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設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主渠道,要形成黨委牽頭,宣傳、文化、廣播電視、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全黨全社會營造新型生育文化建設的濃厚氛圍,促進新型生育文化的健康發展。第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如果不能妥善解決農民養老問題,重男輕女的舊觀念就難以消除。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關心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提高養老服務質量,真正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降低老人對子女的依賴程度。第三,要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客觀地講,只有農民富裕了,人們才不必非要多生,特別是生男孩去種地、糊口、養家。只有這樣才能逐步消除傳統生育文化在農村存在的客觀基礎,新型生育文化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洛陽市嵩縣大章鎮人民政府 劉兵鋒)
㈤ 如何做好我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意見與建議
如何在法治新常態下探索、實踐出法治宣傳教育的新途徑、新方法,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縱深開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是當前擺在各級普法主管機關和廣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和現實問題。為此,筆者就余江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從中探尋發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以供參考。
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情況
(一)高位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保障機制比較完善
我縣高度重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堅持高位推動,成立了以縣委副書記為組長、四套班子分管和聯系的副縣級領導為副組長,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普法教育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各司其職,「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機制落實到位,初步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完善考評機制,把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納入了綜治考核體系,把普法「軟任務」變成了「硬指標」。精心打造了普法講師團、普法聯絡員、法制副校長和法律服務團等四支普法隊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調解員、村「兩委」幹部、老教師、老幹部、大學生村官等組成的龐大農村法治宣傳教育隊伍,覆蓋全縣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網路體系形成。
(二)分類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初步顯現
我縣堅持以「法律六進」為載體,以普法重點對象為突破口,分類推進,整體推動「六五」普法規劃實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取得顯著成效,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升。在領導幹部層面,建立健全了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和科級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將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知識納入剛性學習和考試內容。進一步增強了全縣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和維護穩定的能力。在農村群眾層面,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了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在各新農村建設點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牆、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極大地豐富和拓展了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內涵和途徑。在學校學生層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長聘任制度,為全縣34所中、小學校選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長,明確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長為學校師生上法制教育課每學期不少於2堂(次)。同時,把法治教育內容納入學校文化學習課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長效機制。在企業管理及務工人員層面,定期組織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者深入企業和工廠,為廣大的經營管理和務工人員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和法律咨詢服務,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員依法經營和務工人員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營造了濃厚的企業法治文化;組建了縣工商聯(總商會)法律服務中心,為全縣各企業提供「法律體檢」服務,幫助預防和規避法律風險和漏洞,為企業健康、科學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亮點紛呈
近年來,我縣以創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為目標,結合縣情和群眾群眾法律需求,積極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方式和載體,豐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邁上新水平,2014年被評為「全國『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進縣」稱號。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陣地,在縣城精心打造了一條百米法制宣傳長廊,各鄉(鎮)30米以上法制宣傳欄普遍建成;依託縣廉政文化主題公園,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傳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長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閑於一體的法治文化公園;以農村普遍建成的農民書屋為平台,積極介入、指導農民書屋設立法律圖書角,強化各類法律書籍的管理和分類,法律書屋工程建設逐步推進;在《余江報》開辟法治宣傳專欄,搭建普法簡訊平台,宣傳和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亮點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採取「試點先行、培育典型、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原則,在全縣樹立 「法治余江」建設示範點60個,覆蓋鄉鎮、機關單位、學校、企業、村、社區等8鍾不同類型單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響、立得住、推得開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進單位;創建省級「民主法治示範村」3個,創建市級「民主法治示範村」11個,命名表彰第一批縣級「民主法治示範村」6個,依法治縣和民主法治創建工作初見成效。
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規劃實施的最後一年,回首近30年來的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然而,問題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長期以來沿襲的共性老問題,有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發展出現的新問題,同時也有思想認識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問題。無論是什麼問題,都是必須要面對和解決的。
(一)思想認識上還有偏差
歷經30餘年遺留下來的「重經濟建設、輕法治教育」的慣性思維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少數領導在思想上不夠重視,行動上缺乏自覺性,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了30來年,普及的法律法規已經夠了,沒有必要再開展下去了,再搞也是過形式,不會有什麼效果;還有的學法、用法意識不強,這在普法考試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代考、替考現象普遍存在,考試紀律觀念淡化;少數基層幹部甚至存在錯誤思想傾向,認為群眾學習的法律知識已經夠多的了,如果學的太多,反而不利於基層工作的展開,群眾工作將會越來越難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
總體上來講,在縣級層面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保障機制還是比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體到各鄉鎮、機關單位和部門,各種各樣的問題還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機制和措施普遍缺乏。比如:有的普法經費落實不到位,印發法治宣傳材料都沒有錢;有的組織機構不健全,具體工作無人做;有的印發文件了事,不檢查、不落實,工作流於形式,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持續和深入發展。另外,法治宣傳教育考評機制還不夠科學,往往是以開了多少會、開展了多少活動、做了多少資料為依據,對於形式與效果是否能達到有機統一,效能最大化的問題考慮欠缺。同時,在年度綜治考評總分中所佔分值過小,難以引起主要領導的重視,導致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夠。
(三)宣傳模式還比較陳舊
當前我江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方式還比較落後,主要採取製作宣傳欄、發放宣傳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傳統媒介,必要的法治宣傳設施配備還不夠齊全,現代化和新型的宣傳方式運用還不夠廣泛。在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學習上,主要是學習省、市編印的普法讀本,其中多為法治理論知識,條條框框,空洞單調無味,不便於記憶、理解,學法的積極性不高,從領導幹部和一般公務員來看,很多人甚至連「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少之又少;在農民工、外來務工和流動人員等特殊群眾方面還缺乏有效的宣傳方式,盲點和死角多,因不學法、不懂法而發生上訪、群體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全縣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四)隊伍力量還比較薄弱
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是全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由於其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機構,所以真正具體從事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只有縣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員,人員偏少,力量單薄,其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等職能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深陷「小馬拉大車」的尷尬處境。另外,從鄉鎮來看,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點多、面廣,承擔該項任務的基層司法所普遍面臨人員不足,在11個基層司法所中,仍然有4個1人所,7個2人所,而且兼職過多,任務重、壓力大,因此往往是疲於奔波、窮於應付,工作難以深入開展。從機關機關單位和部門來看,雖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領導和聯絡員,但是基本沒有專門從事法治宣傳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員,而且人員變動頻繁,工作沒有連續性,甚至少部分連分管領導和聯絡員都沒有,遇到檢查就手忙腳亂,臨時抱佛腳,應付了事。從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來看,村(居)委幹部室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體,但由於基層事務繁瑣,而且人數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質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層幹部都不願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就是開展也只是過形式、走過場,收效甚微。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工作理念,主動適應法治宣傳教育新形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強調: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由「法制」置換為 「法治」的這一重要表述,經歷了30餘年的探索和實踐,標志著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將從法律知識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邁進,法治宣傳教育不僅要對法律體系和法律知識進行宣傳,還要對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實踐進行宣傳,更要加強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養。因此,傳統的上街咨詢、發放材料、設立展板等過於陳舊的「老三樣」宣傳手段,已經不能適應法治形勢發展的需要,必須要轉變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傳教育科學內涵的基礎上,准確把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責和使命,注重以人為本,從維護好、保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法治宣傳教育全面拓展到全縣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過程,創造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弘揚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 更好地發揮法治宣傳教育在全面推進法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完善法治宣傳教育保障機制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關繫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敗,因此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普法工作者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和保障機制,努力適應法治建設新常態。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形成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二是要健全普法責任機制,扎實落實「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機制,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和律師以案釋法制度。三是要明確納入「一把手」工程,實行「一票否決」,確保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和人員落實到位。四是要強化考核評估機制,把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納入年度個人考核內容,對普法考試連續兩年未達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和公務員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努力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幹部職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創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傳教育針對性實效性
當前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普遍提升,現有的法治宣傳教育手段和方法已遠遠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發展的瓶頸。因此必須要加大創新力度,不斷推陳出新,打造精品、樹立品牌,探索出一條適合縣情實際的特色發展路子。一是要積極拓展新型載體。電視、廣播、報紙和雜志是當前群眾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可以在這些新型媒介上開辟法制宣傳專欄,辦成系列、辦出特色,把單向式的灌輸過程變為互動式的融合過程。比如:在《余江報》開辟法治專欄,定期刊發全縣各地、各單位、各部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動態;在余江電視台開辦法治講座欄目,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教育警示;開通普法手機簡訊平台,定期編撰法治小信息向全縣廣大手機用戶發送,等等。二是要鞏固深化基礎陣地。發揮好法治宣傳欄、櫥窗、LED顯示屏、法治文化公園和法律圖書角等傳統型基礎陣地作用,營造出濃厚的法治氛圍;創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納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課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長效機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新農村建設點總體規劃,在各新農村建設點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牆,寓法治宣傳教育於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的方方面面。三是要注重群眾法律需求。在堅持開展各類法律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活動的同時,積極深入基層一線,注重聽取群眾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意見和了解群眾對法律的需求,落實「菜單式普法」模式,群眾需要什麼法律就宣傳什麼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四是要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要把著力推進法治余江創建工作作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徑,積極構建法治余江的綜合評價體系,將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環境、法治意識和民生保障等內容納入考核內容,開展「法治單位」、「法治鄉鎮」、「法治村(社區)」、「法治學校」、「誠信守法企業」等「法治細胞」創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設進程。
(四)堅持固本強基,持續強化法治宣傳教育隊伍建設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社會系統性工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多,工作難度大。因此必須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不斷壯大法治宣傳教育隊伍,提高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者的素質和能力,為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撐。一是要打造各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隊伍,比如普法講師團、普法聯絡元隊伍、法制副校長隊伍、法律服務團,等等,充分發揮這些人員的專業法律優勢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法律講座和法治培訓等活動,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的運用參透到經濟社會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要提升法治宣傳教育隊伍的創新能力和意識,創造性地把法治宣傳教育與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執法司法和文化建設等相結合,全面佔領法治宣傳陣地,引導法治輿論導向,不斷提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親和力、感染力和滲透力。三是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改善執法、司法環境,傳遞社會法治正能量,讓廣大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法治陽光的溫暖,自覺做到學法、守法、用法。
㈥ 求一篇關於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的暑假實踐報告
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的必要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它是指 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的大病統籌基金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
從農村的實際看,隨著經濟和生活條件的改善,農民的健康意識和健康需求大大提高了,但是農村目前的醫療衛生服務卻滿足不了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目前農村人的健康狀況並不樂觀,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很多。農村有70%—80%的貧困家庭是由家人生病造成的。如果農民們沒有健康的體魄,生產和生活都不可能順利進行。在農村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這樣農民的基本醫療問題和生大病導致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得到緩解。
2002年,我國開始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是一項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惠及廣大農民的優惠政策,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對十分重視,相繼出台相關政策措施來貫徹。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在全國開始推行,浙江省是其試點的省份之一;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出台,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2005年,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試點有關工作同志中,要求認真總結經驗,深入開展試點的檢查評估,以及作好2006年擴大試點的准備工作。2006年1月,衛生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於加強推進新型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視試點,明確目標,加強管理能力工作、監管服務機制與組織領導工作等。
浙江省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省份,在省內各縣市擴大試點范圍。浙江省政府決定,為參加的農民免費提供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並逐步建立健康檔案,從而切實保障農民健康,作到無病早紡,有病早治,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鞏固和完善。
浙江在試點過程中,要求各地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點起步,擴大覆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與我省農村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的醫療保健需求相適應,重點減輕農民患大病的經濟負擔。
(二)政府推動,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各級政府財政按有關規定安排專項補助資金。
(三)縣級統籌,保障適度。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統一籌資,統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會化程度。
(四)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從各地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
溫州市甌海區以這一系列文件為指導,借鑒試點經驗,甌海區茶山鎮推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希望能真正解決農民群眾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困難。溫州市甌海區農村醫療管理辦公室出台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溫州市甌海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凡本區農村戶籍居民每人每年繳納20元參加的可持合作醫療證在指定的定點醫院、衛生院住院的醫療費用按此細則的規定的比例予以報銷。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落實情況及村民的反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茶山鎮已經實施多年,但茶山鎮各村經濟發展不一樣,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各村的發展狀況也各不相同。
據茶山鎮街道辦事處透露,茶山鎮農民的參合率為61%。我們調查的後村集體經濟較好,由村民代表大會一致通過村裡出公費為全村人投保,羅豐村也如此,而舜嶴村只有20%的投保率 ,河頭村更低。
茶山街道辦事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負責人介紹:甌海區要求各村的參保率達到80%,而茶山達到61%。茶山街道辦事處、各村村委會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了大力支持,基本上能挨家挨戶宣傳,講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農民帶來的好處。至於報銷程序上是不麻煩的 ,只要村裡證明,街道蓋章,醫院審核蓋章即可。
經過多日的調查走訪,得知甌海區茶山鎮的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方式是:村民個人出資20元,茶山街道辦事處與村委會按戶籍人口總數各提供每人5元的補助,區政府補貼10元,省財經13元,甌海區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標准為每人不低於53元。
據後村村委會介紹,後村共234戶人家,865人。2002年該村實行農村合作醫療,按自願原則農民自己出錢,由於自願參合率很低,實際上未能落實此政策。2003、2005年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未實施此政策,2004、2006年村民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由村裡統一出公費為全村人投保。2006年實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村裡統一出公費17910元,至7月份為止農民因病住院所花費用已報銷了3萬多元,農民受益較大。
下面我們來看看村民的反映:
調查問卷顯示:22%的人滿意於後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狀況,43%的人較滿意,32%的人不滿意:61%的人認為參加對農民有好處,23%的人不清楚,只有13%的人認為沒有好處。從數據來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後村的落實情況略有成效,存在一定的發展潛力。
由於後村是由公費集體投保,當問及村民是否自願出資參保時,也只有38%人選願意,31%的人選不願意,剩下的隨大流,大家都願意,我們也願意。我想這也是小農意識的一種表現吧!
在對國家實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的了解程度這一欄調查中,大多數村民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都不太了解。高達57%的人不了解此政策,34%的人基本了解,只有7%的人認為自己了解。
我們再來看看關於宣傳的調查,35%的人認為只有在參保的時候作過宣傳,而38%的人則認為從來沒有做過宣傳。政策的宣傳效果與農民對政策的了解應該脫不了干係,這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一個問題所在。
據村民反映,報銷程序較煩瑣。如果住院治療,要帶住院單,然後回村裡蓋章,拿好身份證,合作醫療證再回醫院、審核,然後才去信用社取錢。總體上,村民覺得麻煩,有時忘記帶證件,有時辦事人員出差,就要來回跑好幾趟。由此可見,報銷程序上也有一定的漏洞吧。
而後經茶山衛生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處辦事人員介紹:患者自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報銷有效,逾期作廢。報銷時需提供以下資料:1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2農村合作醫療證,3村委會證明,4住院時門診病歷和住院經過紀錄5經當地鄉鎮合作醫管辦蓋章的住院發票及費用清單復印件。此外,獨身子女戶、兩女戶、五保戶、低保戶、特困殘疾人另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或證件。
據我們調查,在後村,有705位村民認為此政策惠及民眾,但需要完善;55歲以上的人基本上認同政策的優惠性,然而河頭村有52%的人認為此政策不能解決那麼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後村集體投保,而河頭村卻高達80%的人未聞詞政策。這反映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各村實施的狀況不同,可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不平衡性。
總體而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後村的實施狀況良好,能以大病統籌為主,為農民排憂解難,但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實施過程也困難重重,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誤解也不利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不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畢竟處於試點階段,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不斷的總結經驗,從而能夠真正的解決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後村集體投保了17910元,2006年7月份部分村民因生病住院費用總報銷3萬多元。從這一數據療制度對農民是有幫助的。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還處於試點階段,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系列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力度不夠。從調查訪問中,我們得知各鄉鎮(街道)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不夠到位,不僅是多數農民對政策的不了解,更有些幹部對此政策也模凌兩可。一項政策具有靈活性,可變性,政策稍作變化,各有關部門及負責的幹部若未及時進行宣傳,則會更加淡化農民對政策的了解意識。據此次問卷調查,57%的後村村民、56%的舜嶴村村民、70%的河頭村村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不了解。此外,如前文所述;35%的人認為只有在參保的時候作過宣傳,而38%的人則認為從來沒有做過宣傳。由此可見,村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了解甚少,也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上級部門對其宣傳不到位。這對順利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將是一個挑戰。
(二)報銷程序麻煩,限制太多。問卷調查顯示:多數人認為報銷程序麻煩,需帶證明太多。從《溫州市甌海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看:大病統籌報銷時需提供的材料:⑴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⑵農村合作醫療證;⑶村委會證明;⑷住院時門診病歷和住院經過記錄;⑸竟當地鄉鎮合作醫管辦蓋章的住院發票及費用清單復印件。因此難免普遍反映所需證明太多,常因未帶齊證件而無法報銷,需要來回跑好幾趟,給農民和辦事人員都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其次,報銷項目限制太多。據了解,只有住院才可報銷,小病、門診費不能報銷。但若有些人生的是慢性疾病,一直在看病吃葯,費用不少,但不能報銷,這就使部分農民對此產生不滿。另外,茶山衛生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辦事處負責人告知,甲類葯100%報銷,乙類 葯報銷90%,在報銷比例上,則根據醫葯費用的高低來定,見下表: 溫州市甌海區茶山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比例表(來自茶山鎮衛生院)級別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市省級1000-500015%5000-1000040%區級500-500020%5000-1000045%衛生院500-500025%5000-1000050% 溫州市甌海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報銷比例表 (來自溫州市嘔海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醫療證」) 報銷地點醫療費用報銷比例鄉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10000元)10001-500025%5001-1000050%甌海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10000元)10001-3000030%30001-5000035%50001-7000040%70001-9000045%90002-10000040%10萬以上35%實報40000元封頂 在報銷比例上,群眾反映意見也較大,認為比例不合理,規定太多。後村一村民的孫子因腳傷住院用區醫療費用9000多元,報銷了3000左右,比例是25%,符合表一;另一村民醫葯費用2600元,報銷了390元,比例是15%,與上表似乎不符。農民有所不解,也導致了許許多多的小誤會,覺得報銷比例是幹部說了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經過調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報銷比例的規定是以為指導,各鄉鎮按實際情況可調整比例。但面對群眾的不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關部門需加以重視並進行宣傳教育。
(三)農村醫療設備不夠齊全,醫生水平不高。我們調查走訪的多數農村如後村的衛生院一樣,條件較差,醫療先進設備少,水平較低,不利於農民看病。受健康意識、社會環境、經濟條件的影響,農村和城鎮的健康需求不同,但農民有潛在的健康需求,一旦生活條件允許,他們也希望享受和城鎮人一樣的健康保障。同時,農村目前許多地方的醫療服務機構,也不適應現在農村的發展狀況:醫療設施落後、鄉鎮衛生員大多是中專生,醫生水平不高,大病看不了,病人少,服務態度也相對不好。
(四)小農意識使農民認識不到位。小農意識主要表現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村民告訴我們:「我們身體健健康康的,無須參加的,真的去報銷也就是我們玩完的時候了。」部分村民對尚未涉及自身利益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制度毫不關心,直到自身利益遇到真正的麻煩時才去關注,也是農民歲此政策了解甚少的自身原因,小農意識在作怪,這就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帶來了更大的麻煩。
此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本身政策的不完善,農村衛生人才的缺乏,各級辦事機構的辦事透明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進程。總體而言,這些試點村的合作醫療實施狀況是:略有成效,更待提高。四、我們的思考和建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惠民政策,要使此政策長久持續的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深入農村,深入民心,我們必須要完善此政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需如治理生態環境一樣對其進行綜合治理。通過這為期12天的調查,我們發現問題並進行思考,進行討論,進行總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和對策:
(一)加強領導,做好宣傳工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對於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落實預防保健任務、防止因病致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斷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我們認為,應當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列入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的指標體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列入縣及鄉鎮黨政幹部政績和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我們認為,各級幹部應加強自身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熟知程度,以免宣傳時模凌兩可,出現誤差,造成群眾的不解,失去其信任。因此,各級幹部要各司其職,並加強信息聯絡和溝通,形成協調一致、順暢原作的工作格局。從而樹立政府機關的威信,獲取農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只有政府自上而下重視了,才能把這一項好的政府推行好。
同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深入、細致的宣傳發動工作,向廣大農民和基層幹部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願、積極參加。尤其是在各鄉鎮(街道)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政策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受益群眾現身說法,印發宣傳單,開辦宣傳欄等各種各樣的形式進行全面的宣傳,是農民群眾熟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概念、特點、重要性及相關知識,積極參與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來。此外,宣傳也需要與時俱進,政策稍作變化,宣傳就應及時到位。宣傳者要誠心誠意接受民眾的意見,上情下達,下情上傳。這樣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方便以後的工作。
(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制度尤其是完善報銷制度。調查中得知,投保的村民期待著報銷手續方便、簡捷,最好是能出院當天即可辦妥補助手續。這就要簡化程序,減少報銷證明,擴大報銷項目。我們設想過「醫療一卡通」代替合作醫療證,上面附有「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村委會證明;若住院治療,則由醫院在卡里輸入「住院時門診病歷和住院經過紀錄」,准備經當地鄉鎮合作醫管辦蓋章的住院發票及費用清單復印件即可。一卡在手,方便群眾,也方便辦事人員。同時,要適當擴大報銷范圍,除住院治療外,也為花錢多而未住院的病人予以報銷,調動農民的積極性。
(三)加強農村醫療設施建設和醫務人員的培訓。這關系著能否改善當前農村衛生狀況,也決定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成敗。
根據調查鄉鎮的實際,我們提出這樣的設想:是否可以將縣、鄉兩級醫療衛生機構納入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利用各級財政投入,5年內完成建設任務。加大村衛生室建設力度,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外,每個行政村設一個衛生室,對貧困地區財政上要有所補貼。對鄉鎮衛生院要家大經費投入力度,配套必要的醫療衛生設備,農民提供便捷、規范、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在服務要求上做到大病兼顧小病,適度擴大合作醫療受益面。建立扶貧濟困病房,省市縣三級公立醫院設立扶貧濟困病房的比例不少於總床數的10%。重視和改變農村衛生室「臟、差、亂」現象,真正為民謀利益。
同時,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加強人才培養,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鼓勵優秀醫學院畢業生到衛生院工作。
(四)相關制度設計要合理化。主要有:一是加強組織管理機構建設。國家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克服管理上的鬆散、粗放等缺點。改變過去由某個部門獨家辦理的局面,要各相關部門共同協調,統籌出力。力求使這些組織管理機構能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保障模式和控制醫療補償費用,並能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認同。二是要確定合理的籌資水平。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財政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支付能力),並由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共同提出較為適當的籌資標准。在農村居民支付能力弱的地區,政府多補貼一點。三是要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如果政府對不同參保人群的收費標准不一樣的話,可以採用分工征繳方式。如果各類人群的籌資方式是一樣的,那麼就可以由一個部門來管理。
(五)借鑒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 如廣東省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幾年來,有效減輕了農民看病負擔。廣東省將報銷面適當擴大了,將少量大額費用的慢性病、地方病和計劃生育住院分娩、白內障手術納入到大病統籌。二是小病有望報銷了,今年各地在以保大病為主的前提下,可以試點探索門診報銷補償或家庭賬戶制度,重點用於群眾在村、鎮醫療機構就診的補償,引導他們就近就醫,提高他們的積極性。 三是報銷更方便了,各地可參考雲浮即時賠付的做法,推動縣、鄉鎮醫療機構使用電腦計費、收費,探索在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辦理補償支付,爭取用兩年時間抓出成效。再如海南省將在全國率先以省為單位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葯品目錄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並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葯范圍將有明顯擴大,這將擴大參合農民受益面,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這些成功的試點經驗,結合本村的實際加以推廣,以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順利的實施。
此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工作應透明化,所有資金籌集、使用等情況都應定期的向社會公示,保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取得農民的信任。五、我們的體會和收獲通過此次為期12天的實踐調查,我們深入農村,深入群眾,訪問茶山街道辦事處,茶山衛生院,後村村委會,調查村民,並進行問卷調查,使我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了比以往更深的了解,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思考。這是我們第一次深入農戶,調查訪談,感受和體會極深,主要有:
一是了解了國情,深化了對改革開放的理解。以前,我們對改革開放的認識,單從課堂上是難以得到的,我們走向了社會,深入農村,了解佔全國人口80%的農民的現狀,了解他們的所思所想,也深化對改革開放的理解。
二是體察了民情。雖然我們當中有多數人來自農村,但其實由於一直從學校到學校,對社會現實了解得不多。這次,我們走出象牙塔,走進了農村,貼近農民的心,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艱辛,收獲的喜悅,所了解的東西是教科書不能給我們的。
三是增長了才幹。堅持學習書本知識與投身社會實踐的統一,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道路,歷來是青年鍛煉成長的有效途徑。社會實踐是知識創新的源泉,是檢驗真理的標准。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磨練意志,砥礪品格,把學得的知識用於實踐,在實踐中繼續學習提高,才能真正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通過社會實踐活動,我們從與人民群眾的廣泛接觸、了解、交流中受到真切的感染和體驗,從無數活生生的典型事例中受到深刻的啟發和教育,使思想得到升華,社會責任感增強。在實踐中 ,有助於我們的人生觀、價值觀得到進一步的強化,提高我們的認識能力、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
暑假的社會實踐促進了我們的全面發展,我們希望我們調查中暴露出的問題,能引起當地鄉鎮政府的高度關注,從而對溫州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所促進、有所推動。盡管我們的社會調查不盡全面也不盡深入,我們的思考也難免顯得膚淺,但我們還是滿懷希望地期待著溫州農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路走好,我們期待著……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調查隊
2006年7月
㈦ 新型冠狀病毒流行期間工業企業如何進行宣傳教育
1. 利用單位宣傳欄、公告欄、微信群、單位網站等開展多種形式新型冠狀病回毒感染肺炎和呼吸道傳染病防治答知識健康宣教,使管理人員和一線職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識,掌握防護要點,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早控制。2. 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養成經常洗手和正確洗手的好習慣,避免觸摸眼睛、口和鼻;打噴嚏或咳嗽時應用紙巾或衣袖或屈肘掩蓋口鼻,不要隨地吐痰或亂拋垃圾。
3. 推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包括合理膳食、戒煙限酒、適量運動及充足睡眠等,有條件的單位安排工間操。
4. 積極承擔疫情防控主體責任,疫情期間要推遲、減少會議和大型活動並告知職工盡量減少外出。
5. 密切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一旦發現苗頭問題,及時安排單位醫務人員或專業心理干預專家開展心理健康干預和輔導,消除和減少疫情帶來的感染恐慌和心理傷害,避免極端事件發生。
㈧ 公司外面玻璃框里的宣傳欄,應該用什麼材質比較持久,但是畫面內容需要經常更換的。
一般為鋁合金或者不銹鋼材質,這種一般都是由廣告公司進行製作,可以安裝門鎖和合頁,這樣打開更換就比較容易。
㈨ 我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面臨哪些問題,如何克服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人群不均勻,農民參保意願不高
1.新農保的推廣力度不足
在近期的一項調查中顯示,絕大多數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甚少,雖然地方也在通過開會宣講、辦宣傳欄等形式進行宣傳,但對於受教育程度較低的農民而言還是起不到預想的效果。在調查中發現,三分之一的農民不清楚新農保的政策,一半以上的農民不會清楚新農保基金的繳納標准。農民大多是從他人口中獲得有關新農保的信息,這就很難保證信息的准確性,甚至會扭曲新農保的真實性,進而導致農民對新農保的參與意願低。
2.經濟貧困的地區農民參保意願較低
在經濟欠發達的偏遠地區,農民生活條件差,特別是西部地區一些居住在大山裡的居民,他們缺少經濟來源,養家糊口就已經很不容易了,一年100元的養老金對他們而言是個大數目,很難支付得起。盡管在60歲後可以取得國家發給他們的養老補助,但因經濟狀況差仍不願參保。但在經濟相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農民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特別是已經步入小康生活的農民,參保意願普遍偏高西部地區。
(二)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農民交費困難
新農保政策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承擔,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根據農村目前的經濟情況,參保人大部分選擇最低檔100元繳費,雖然政府投入金額很大,但我國農村人口基數大,平均到每個農民身上就很少了,再加上部分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滯後,沒有什麼經濟來源,集體補貼就出現空缺,養老金實際上還是靠個人交納的。
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民願意參保,經濟能力較差的農民就不願參保,這就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這顯然是與我國社保制度背道而馳的。這就使得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水平難以得到提高,農村的社會保障也難以達到預想的水平。
(三)新農保服務資源匱乏
一方面,新農保覆蓋農村人口較多,工作量也非常大,相關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相對滯後,部分地區網路設施不健全,這對於參保人的信息錄入造成很大困擾。另外,個別系統設置與實際運行應用不匹配,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很大阻礙。另一方面,我國城鄉居民參加新農保主要通過郵政儲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繳費和領取養老金。但這些銀行大都分布在城區,能伸入到農村的只有郵政儲蓄和農業銀行,且網點很少,還有相當一部分鄉鎮根本沒有專門的支付網點,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開展也帶來了很多不便。
㈩ 關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情況調查分析報告
我這有篇,恭你參考,希望可以幫助你
太平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調研報告
摘要: 本文主要通過分析當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下,家鄉湛江市太平鎮農村醫療改革現狀和現存主要問題,探討目前情況下制約太平鎮新型農村醫療推廣的主要因素,並在調研基礎上提出促進農村醫療改革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社會主義新農村 改革 探索
一、調研背景
在一份課題組調查報告中,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副所長李培林指出:目前我國已經出現了買房貴、上學貴、看病貴等問題,這可以稱之為新的民生三大問題。
二零零五年十月,我打了一個電話回家,家人談到當時在全村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村幹部為了完成上級分配的任務,竟強制村民都要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否則將以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為由,不給村民辦理未婚證、貧困證等證明。我覺得這當中存在一些問題,於是立項對家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廣情況以及遇到的問題做一次寒假實踐調研。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概況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定義
全面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切實解決廣大農民看病難、難看病及緩解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的重要手段,是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體現,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切實保障廣大農民身心健康的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以小病補償為輔,體現互助共濟的農民醫療保障制度。
——摘自太平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欄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在哪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傳統的合作醫療相比,它有「新」的突破,主要體現在:一是統籌機制新。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5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6元,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元,加大了籌資力度,提高了抗風險能力。二是管理機制新。在加強內部審計和資金監督管理的基礎上還邀請農民代表加入合作醫療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與資金監督管理。四是國家政策長期穩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從2003年開始先試點,後推廣,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普遍實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摘自太平鎮造甲村村內事務公開宣傳欄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配方式和使用途徑
各級財政補助人均共35元(具體情況見上面第2點),農民籌資人均15元,合計50元,列為統籌經費作住院補償基金。這樣實際上農民只要交15元,最高可報4000元;大病、特困還可申請加報3000元,共7000元。
——采訪太平鎮造甲管區黨支部陳秋文書記
4、住院的報銷起付線、報銷比例、封頂線以及門診費減免要求
起付線:鄉鎮200元,市級以上(含市級)500元;
報銷比例:鄉鎮50%,市級以上(含市級)30%;
封頂線:4000元。大病救助3000元;
門診減免:農民持合作醫療證到本鎮衛生院直接享受本戶的門診掛號費減免。輔助檢查優惠20%。
特別地,對住院分娩的順產產婦,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按鄉鎮50%、市級以上(含市級)30%,每人每年200元封頂。
——采訪太平鎮新型合作醫療辦公室工作人員
5、哪些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市級以上醫院、中醫院,保健院,區內各鄉鎮衛生院。
——采訪太平鎮新型合作醫療辦公室工作人員
6、哪些行為、疾病、葯品、檢查不列入報銷范圍
(1)工傷、交通事故、自殺、自殘、服毒,酗酒、自然災害、打架斗毆,戒毒發生的醫葯費用。
(2)性病、器官移植、視力短矯正、氣功療法、美容整容、矯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人工器官、假肢、各種康復器械、保健性營養療法的費用。
(3)各類滋補、營養葯品:口服液、丸、人參、三七、天麻、中草葯材泡製的酒製品、除氨基酸以外的高蛋白質葯品。
(4)CT、核磁共振、彩色B超、激光治療費、掛號費、病人伙食費、營養費、住院陪護費、出診費、會診費、手術陪護費、麻醉保險及體檢費。
——采訪太平鎮新型合作醫療辦公室工作人員
三、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緊迫性
1、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
有關資料統計顯示:中國的醫療衛生資源80%集中在城市和大醫院,農村醫療衛生資源嚴重不足,條件差、設備少、水平低,農村缺醫少葯的局面還沒有根本扭轉。農民患病在當地難以得到有效治療,要到外地、到大醫院就診,不僅造成了看病困難,也大大增加了農民的經濟負擔。
從太平鎮整體實際情況來看,全鎮只有一家鎮級衛生院。根據走訪太平鎮部分自然村得到資料顯示,以前各村還可以存在赤腳醫生開的私人診所,但是前幾年由於發生過幾起赤腳醫生誤診導致病人死亡的嚴重事件,引起社會的關注,市政府發文進行全面整改鄉鎮衛生醫療機構,於是鎮政府一刀切地關閉了絕大部分私人診所,沒有關閉的政府也大大提高了開辦私人診所的門檻,從而導致鎮里的醫療衛生資源急劇減少。這樣農民看一般的小病都要到鎮上去買葯或就診,更不用說大病,明顯地,這大大增加了農民的經濟生活負擔。
2、農民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
到目前為止,農村還沒建立規范的醫療保障制度。正在試點並進行推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還不高,而且籌資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強。80%左右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的醫療保障,基本上靠自費看病。甚至一些地區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居民占貧困人口的三分之二。
在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之前,太平鎮務農人口就是這樣的,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全部要靠自費看病。有些貧窮人家得了小病還可以上山摘中草葯來療治,而得了大病,往往在賣完家裡一切家當後,只能流淚放棄了治療,把還生的希望寄託給了迷信。
3、農村醫療衛生投入嚴重不足與葯品流通秩序混亂
農村醫療機構的運行機制主要是靠向群眾就診收費維持運行和發展的。有些醫療機構盲目追求收入,違背了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出現了損害群眾利益的現象。而有些葯品經銷企業靠回扣銷售葯品,加之以葯養醫的機制導致某些醫療大開處方,賣貴重葯,加重農民醫療負擔。
據反映,太平鎮絕大部分衛生醫療機構就診收費和葯費持高不降。在采訪過程中有村民反映,有些醫生甚至做出如此缺德的事情:有些病人的病不是難治,而醫生缺偏偏弄一些無關緊要、「不癢不痛」的葯方給病人吃,吃了幾個療程掙夠虧心錢後再給病人開正葯。
四、探討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及建議
1、宣傳方法不夠合理並且宣傳力度不夠
首先是在向農民宣傳什麼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時,我通過調查得出這樣的結論:宣傳的方式不應該書面和官方化,而是通俗易懂些,貼近農民。因為農民文化水平畢竟有限,他們不會關心合作醫療制度是什麼重要手段,是什麼最終體現,是什麼重要內容;他們只關心與他們息息相關的事情,比如它能夠給他們帶來怎樣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宣傳中沒有讓村民們真正了解它能夠給他們帶來什麼切實好處,那麼村民的參與積極性肯定不高,反而認為又是政府在以什麼名義斂財,往往會以抵觸的心理對待。
其次通過與村民訪談,我還覺得相關工作人員在宣傳這種新型制度的力度不夠。村民還不是很清楚這種制度的內容以及具體是怎樣操作的。假如村民在符合報銷的情況下由於不懂具體的操作過程,導致醫療費用報銷不了,這反而會加重農民的經濟負擔。而農民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體,缺少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持,新型的制度推廣肯定只會曇花一現。
因此,在向村民做宣傳工作時工作人員務必注意以上兩方面,多多向農民宣傳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好處,並且時時刻刻以農民利益為重,讓他們清楚實施新制度的每一個過程,讓農民在參加合作醫療過程中真正體會到它確實能夠帶來好處。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廣的手段欠妥當
在進行調研之前我就打聽到村幹部在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採取強制手段,導致一部分村民產生抵觸心理。農民有權根據情況選擇拒絕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盡管它已經經過全國試點實驗,但對其他地區農民來說還是不熟悉的。而對剛過溫飽奔小康的村民來說,手頭畢竟還是較拮據,每人每年15元還是挺大的一筆開支。
我覺得解決這一難題應該從源頭做起。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新型農村醫療制度是由市級牽頭,以區級、縣級以及縣級市為單位,根據各自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方案施行。先來看看湛江市市級制定施行方案的總體目標:
明確了加大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力度的措施。一是要求 2006年全市各縣(市、區)初步建立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口覆蓋率達到60%以上;2006年以後,根據取得的經驗和新的形勢進一步研究和制訂新的政策措施,力爭到2010年,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口覆蓋率達到85%以上。
再來看看湛江市某個縣級單位是怎樣施行的:
會議對200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出部署,並總結了去年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工作經驗,分析形勢,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加溫鼓勁,從現在起突擊25天完成2006年農民參合覆蓋率達到70%的目標任務。
會後,各鎮立即行動,先後召開三級幹部大會進行動員,並與各村委會簽訂工作責任書,涌現出轟轟烈烈的宣傳發動局面。硇洲鎮宣傳發動抓得早,而且班子成員分片包干,走村串戶,宣傳發動工作相當深入細致。東山鎮工作思路清晰,在經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拿出18萬元,扶持全鎮中小學生、五保戶參加06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保全鎮覆蓋率在70%以上。東簡鎮善於抓兩頭促中間,先從2005年農村合作醫療100%完成的龍騰村委會做示範帶頭作用,同時抓好比較落後的龍水村委會。
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形勢一片大好,轟轟烈烈。但是透過現象背後,深入到農民群眾中,我們還是體會到事實上存在不少嚴重問題。通過采訪在太平鎮造甲村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一線工作人員和部分村民,我了解到一線工作人員在上級下達的重大任務面前不容怠慢,否則將受到扣獎金、工資,甚至降級或辭退的嚴重處罰。於是他們動用幾乎所有用得上的法子確保下達任務100%完成,於是出現「制村民都要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否則將以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為由,不給村民辦理未婚證、貧困證等證明」的怪現象。而從部分村民反映中知道村民有不滿的怨氣。一些村民子女比較多,得交一大筆錢,加上臨近過年,每個地方都需要錢,手頭更加緊張;一些村民不清楚這個新制度則認為這是村幹部斂財的新花樣。另外,在大部分農村推廣新合作醫療制度過程中存在雙重收費現象。也就是一些村民擔了教師等職務,在他們所屬單位就已經參加了醫療保險,但是一線工作人員還是硬性要求他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通過這些事實的背後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農民接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得需要一段時間和適應的過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個新事物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那麼怎樣才能很好地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廣起來呢?我認為一是源頭市級單位不要在推廣探索階段就把目標定得過高。這樣會讓下級和村民有較好的承受和適應過程,並且可以使推廣過程中更加註重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精神。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對身邊能夠給推廣新制度帶來積極作用的典型事例加大宣傳。在工作中可利用在農村合作醫療中得到實惠的群眾進行現身說法,使宣傳工作更加貼近群眾,打動農民群眾的心,從而增強宣傳新制度的實效。三是把好群眾醫療費報銷關,管好用好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確保農民應該得到的報銷一定可以拿到手,杜絕虛假事件發生,從而使新制度深得人心,獲得廣大村民的擁護與支持。
3、資金監督管理不夠透明,參與農民應該有知情權
資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有規定:在加強內部審計和資金監督管理的基礎上還邀請農民代表加入合作醫療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與資金監督管理。但是事實上不免會出現這種情況,就是農民代表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種種壓力,從而失去應有的監督權。所以應該讓全體參與農民都擁有知情權,了解資金的使用情況,從而使得農民相信並擁護這種新制度。一種較可行的方法是在各方面的監督下定期公布其資金的使用情況,使得資金使用渠道徹底透明化。
4、報銷的范圍不夠大,參與農民受益空間仍受限制
從不列入報銷范圍來看,農民從中得到的好處還是較小的。比如交通事故,這種事故農民損失將是很嚴重的,但沒有列入報銷范圍。經過采訪了解到,交通事故一般有賠償方,就沒有列入報銷范圍。但是假如沒有賠償方呢?我想可以在推行過程中,應該逐漸放寬報銷的范圍。畢竟如果農民花大錢的地方反而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銷,就會使得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沒有新的特點和強大的吸引力。
五、結束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2003年經過全國部分地區試點、2005年開始初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踐初步檢驗和證明它是符合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利於我國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和不斷縮小城鄉貧富差距的。它在施行的開始階段並不是順利的,一定會存在很多現實問題,這需要在推廣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探索符合各地實際情況的可行性方法。我相信它在我們黨和人民的不斷努力下,將是我國農村醫療保險事業改革中一個成功的典範,將為當前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偉大事業添磚加瓦。
致謝
在本次實踐調查過程中得到了湛江市太平鎮政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太平鎮造甲村村委、太平鎮調浪村村委、太平鎮呂宅村村委等以及其部分村民的熱情接待和幫助,在此表示感謝。
參考文獻
1)湛江市太平鎮政府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關一線資料
2)湛江市衛生信息網——湛江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