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舉報信
『壹』 稅務舉報是怎麼規定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舉報條例在最後^^ 稅務機關調查不清違法者的違法事實,就不能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就會與舉報人的願望相差甚遠。那麼,舉報人應該怎樣舉報稅務違法案件呢? 一是,說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稅務違法當事人,違法時間地點和違法方式方法,以及稅務違法發生的過程。一般來說,舉報案件應當盡量說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稅務違法主體。說清楚其姓名、住址、職業、職務、工作單位及是否辦理了有關證照。2、違法行為時間。從何時到何時進行偷稅,應盡量說清具體的年月日。3、 稅務違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偷稅,還是採取假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偷稅,或者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是發票違章違法行為。4、偷稅數額。對於舉報偷稅行為的,盡可能說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賬,偷了多少稅。5、購貨單位。是某地、某單位(人)購買了偷稅者的貨物,列明購貨名稱、數量、金額。 二是,選擇適當的舉報方式。各級稅務機關都建立了相應的舉報受理制度,一般而言,舉報者可以跟採用口頭、電話、寫舉報信方式舉報,條件允許的地方,也可以採用網上舉報、傳真舉報、視頻舉報等其他的方式進行舉報。無論是何種舉種方式舉報,舉報者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相對而言,實名舉報便於案件查處、結果反饋和兌獎工作,值得舉報人大膽嘗試。 三是,掌握必要的稅收政策。作為舉報人,只要按照自己對稅法的理解,認為其他納稅人有偷稅或違法事實的,都可以通過稅務舉報,維護國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繳時限要求的稅務違法行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選擇性的舉報,如按照《稅收征管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直要超過5年的追征期,和納稅人2年前一般違法行為,不應在舉報之列。即使舉報,稅務機關出不可能進行查處。 四是,稅務舉報受到法律保護。本文開頭所說的,之所以存在匿名舉報信或其他舉報不得要領的現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部分舉報者不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既擔心稅務機關不查處,又怕遭到違法者的打擊報復。事實上,只要是舉報案件,稅務機關都會組織力量去查處。對於舉報案件,稅務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格保密。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舉報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管理工作必須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堅持依法辦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保密、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縣或者縣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上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稅務違法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三)轉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四)審核舉報案件的查辦情況; (五)上報、通報舉報事項的查辦情況; (六)統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七)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為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稅務機關要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執法機關加強聯系和合作,做好舉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均須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 第九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受理口頭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口頭舉報或者電話舉報,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可以錄音。 第十條 不屬於自己受理范圍的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稅務稅法案件的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稅務機關的領導和有關機構接到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到的舉報材料,初步審查認為舉報的事項尚不具備調查價值的,經稽查局領導閱批後可以暫存待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的主要內容和辦理情況以及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應當由專人管理重要案件的舉報材料,按照規定承辦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須嚴格依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實名舉報,舉報中心初步審查認為內容不清的,可以請舉報人補充情況。 第十七條 屬於本級稽查局管轄的舉報案件,舉報中心應當報請稽查局領導批准查處。其他舉報事項,移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中心受理重大舉報案件,應當逐項填寫《重大稅務違法舉報案件摘要報告表》,經稽查局領導批准後,連同有關材料向本級稅務機關領導報告;或者由本級稅務機關領導批准後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上級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報告的重大舉報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必要時由稽查局領導批准督辦。 第二十條 舉報事項的移送,重大案件的報告,應當在接到舉報後的7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級稅務機關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有關機關交辦、轉辦舉報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舉報中心交辦並要求查報結果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應當在60日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查報結果的,要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舉報中心移送或者領導批辦的舉報案件,除有特定時限外,承辦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將查處情況回復舉報中心或者報告批辦的領導。必要時,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報告的舉報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於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 對於舉報案件及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季度要進行匯總分析,在本期末後的15日內報告上級舉報中心,並抄送本級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主管機構。上級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章 保護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八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舉報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舉報的受理、登記、辦理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拘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支出,依照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獎勵工作由舉報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舉報管理工作中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由稅務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或者移送紀檢、監察、檢察及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舉報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稅務機關應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信訪條例》、《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採納
『貳』 怎樣稅務舉報
一、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稅地稅管轄范圍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稅款屬於哪個稅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二、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涉稅舉報要提供的證據,應當越詳細越好,包括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等,原件復印件均可。
《稅收征管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縣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稽查局設立了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負責受理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上述發現企業偷漏稅的公民個人,可以採取書信、口頭、電話等形式舉報。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稅務機關都應受理。
(2)稅收舉報信擴展閱讀
法人代表、財務、公司主要負責人等。偷稅漏稅未達到犯罪的,行政處罰上只對單位進行所偷稅款0.5-5倍罰款。如涉及犯罪,則會被叛坐牢和罰金。最主要的責任在法人,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財務也有故意偷稅行為,也會追究責任。偷稅的金額決定了是否入刑。
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叄』 要是想舉報稅務問題要什麼證據
舉報偷稅漏稅需要什麼證據,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
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稅務機關就會受理。
但是如果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現有的證據:如果是蓋有公司單方面公章的合同,這個基本上沒有效力(但是如果與銷售數據對應形成證據鏈另當別論);資金來往賬號,還有銷售數據,這兩樣應該對稽查部門查處涉稅違法行為有幫助。證據這種東西,多多益善。提供的資料越多越詳盡,那麼稅務機關將的舉報暫存待查的概率就越小,查處打擊偷逃稅行為也更快得以實現。
(3)稅收舉報信擴展閱讀: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並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
上級稅務機關批示督辦並指定查辦單位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下轉處理。
(二)檢舉內容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作為一般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
(三)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四)不屬於稽查局職責范圍的檢舉事項,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第十五條 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對下級稅務機關申請督辦的重大檢舉案件,應當及時審查,提出辦理意見,報該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以後督辦。
第十六條 檢舉事項的處理,應當在接到檢舉以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除外;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
第十七條 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舉報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稅務機關督辦、交辦或者向有關單位轉辦檢舉事項。
第十八條 對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及其舉報中心督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紙質督辦函後3個月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報經督辦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上報查辦結果,並定期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上報查辦結果的交辦案件,應當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紙質交辦單以後3個月內將查辦結果報告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並回復舉報中心;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報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同時將階段性的查辦情況報告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並回復舉報中心。
第十九條 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案件,再次檢舉的,可以作為重復案件並案處理。
已經結案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線索、資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沒有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不再檢查。
第二十條 對實名檢舉案件,舉報中心收到承辦部門回復的查辦結果以後,可以應檢舉人的要求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檢舉案件查結以前,不得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
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第二十一條 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對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報告的督辦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於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四章 檢舉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稅務機關其他部門收到的檢舉材料,應當及時移交舉報中心。
第二十三條 暫存待查的檢舉材料,若在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以後,可以銷毀。
第二十四條 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檢舉材料,逐件登記檢舉事項的主要內容、辦理情況和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基本情況。
稅務機關不得將收到的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
第二十五條 督辦案件的檢舉材料應當確定專人管理,並按照規定承辦督辦案件材料的轉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二十六條 檢舉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參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檢舉案件和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每年度應當進行匯總分析,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
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要求專門報告的事項,應當按時報告。
參考資料:網路-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肆』 怎麼寫稅務投訴信
打電話是沒有用的
你想啊 要是突然出現在你單位一群人
說自己是哪哪部門的 然後說 有人投訴你
然後就進去 開始翻你的東四 你幹麼 你肯定要問 有證據么 對不對
到時人家說 反正有人打電話說的 能讓人信服么
這種情況一般都是企業有兩本賬 一本給稅局看
真的內帳 自己藏著
你真要投訴 也得有點白紙黑字的證據給人家吧
你必須要有他們的相關違規資料來證明啊
所以 什麼形式不是重點 而是你手裡有說服力的證據 紙質的
稅局才能有合法的理由去搜查人家啊
如果你的證據確鑿 當地稅局不受理 在法規上叫做不作為
而且你幫助他們追回了稅款 他們肯定會做事的啊
所以切記 要拿到紙質的 有說服力的材料才行啊
『伍』 檢舉信偷稅怎麼寫
檢舉人通過信函舉報涉稅違法行為,可向當地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或稽查局)郵寄信件。舉報時應說明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名稱、詳細地址,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方法、手段,在哪些方面、通過什麼途徑偷漏稅,如收入不入帳、虛增成本、不開具發票等違法事實,最好能提供一些線索和證據。如:有關原始憑證(發票、收據)、資料(合同)復印件等,以便於稅務機關對案件的查處,懲治偷稅等不法行為。舉報可匿名舉報,也可實名舉報。稅務機關依法為檢舉人保密。
『陸』 稅務舉報要提供什麼資料
舉報時應說明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名稱、詳細地址,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回、方法、手段答,在哪些方面、通過什麼途徑偷漏稅,如收入不入帳、虛增成本、不開具發票等違法事實,最好能提供一些線索和證據。如:有關原始憑證(發票、收據)、資料(合同)復印件等(越詳細越好),以便於稅務機關對案件的查處,懲治偷稅等不法行為。
舉報可匿名舉報,也可實名舉報。稅務機關依法為檢舉人保密。凡實名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規定的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柒』 舉報偷稅漏稅,稅務局會信嗎
只要證據充分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舉報偷稅漏稅,稅務局會信。但需達到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立案標准。
一、 受理檢舉的范圍
稽查局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范圍是: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二、 檢舉事項的辦理
稽查局收到檢舉信件後,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一般轉至被檢舉人所在省(區、市)稽查局稅務局辦理。
三、 檢舉內容的填寫
1.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2.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
(7)稅收舉報信擴展閱讀:
立案標准: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偷稅罪的起刑數額提高至五萬元,明確規定「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捌』 偷稅漏稅舉報信需要哪些證據
1、舉報人需要提供的證據:被舉報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稅務違法事實證據包括賬冊憑證、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原件復印件均可。
2、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告知稅務機關被檢舉人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如違法違紀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單位和聯系電話,相關的書證物證等。
3、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4、您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稅地稅管轄范圍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稅款屬於哪個稅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范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8)稅收舉報信擴展閱讀:
偷稅漏稅舉報信主要內容的格式為:
1、提出問題。就是開門見山的說明你所舉報對象存在的典型問題及性質等核心內容,盡量做到言簡意賅、高度概括;
2、列擺證據。就是用真實的事例或者合法有效的旁證,擺事實,講道理,來證明你開始時對投訴對象所存在問題的真實性,盡量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既要有條理,又符合客觀事實;
3、解決問題。也就是談談你對所投訴問題造成的危害後果的認識,以及你對如何處置簡單提出個人看法或要求。盡量做到有理有節、客觀公正。
『玖』 偷稅漏稅的稅務投訴信要怎樣寫
一、盡可能寫清楚投訴對象的名稱、地點、負責人等信息。
二、盡量具體描述偷稅漏稅的事項和金額,用事實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