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投訴信
㈠ 招投標遇到惡意投訴 標人惡意投訴有什麼好的辦法
完善法規,使招投標投訴處理規范化。通過明確招投標投訴的有關專制度和程序來 規范屬投訴人的行為,進一步細化投訴處理程序,將投訴受理前置程序、投訴受理制度、投 訴處理程序、投訴處理決定執行等四個步驟進一步細致規范。
廣泛宣傳,加大投訴方式方法宣傳工作。
嚴肅處理,增加惡意投訴「成本」。
快速處理,積極消除匿名投訴(舉報)不良影響。要合情處理匿名投訴。匿名 投訴是指信訪者不具名、不具真實姓名的來信或通過其他渠道轉來的投訴信。要堅持實事 求是的原則,根據來信內容區別對待。
㈡ 招標違約 投訴信範文
這個沒什麼範文,寫清楚項目信息,投訴事項,還有最重要的舉證
㈢ 投標結束後,發現評委,不公平,怎麼寫舉報信
1、尋找、收集評委不公正的相關證據;
2、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機構提出質詢函(根據招標項目不同,對方在一定時間內應予以回復)。
3、根據回復內容仍不能合理解釋的(或者到期無回復的),向招標管理部門提出質詢函。
4、以上均無結果或對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或檢查部門提出疑義。
原則:按既定規則處理,防止被定性為惡意投訴。
㈣ 招投標過程中的投訴材料應包括哪些內
對招投標過程的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政府內采購中,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容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 疑事項的范圍。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 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3)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4)相關請求及主張;
(5)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㈤ 購買招標文件,但沒來參加投標,有權利提出投訴書不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源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
第八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註:本條與11號令規定不符,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本條應為無效,應以2004年8月1日生效的11號令為准)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從法理上講,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不予受理。
㈥ 招投標活動違法一般到哪幾個部門舉報
1、對於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活梗的,由於政府采購規定其主要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因此,如果是政府采購招標投活動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
2、對於非政府采購的招標投標投活動,《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規定由主管部門監管;
3、最新的發改委三定方案規定,發改委為招標投標工作的協調部門,因此發改委也有權監管全國招標投標工作;
4、根據采購人的性質不同,有權監管部門可能還會包括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國資委等。
(6)招投標投訴信擴展閱讀:
招投標活動違法可向建委相關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 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並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㈦ 招標投訴書怎麼弄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
第八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註:本條與11號令規定不符,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本條應為無效,應以2004年8月1日生效的11號令為准)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從法理上講,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不予受理。
㈧ 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向采購單位發出質疑函以後,什麼時候可以發投訴書,
1、任何時候都可以發投訴書;
2、省政府采購的項目,可以向省政府紀檢監察部門發投訴書。
㈨ 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向采購單位發出質疑函以後,什麼時候可以發投訴書
1、任何時候都可以發投訴書;
2、省政府采購的項目,可以向省政府紀檢監察部門發版投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