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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舉報信

發布時間: 2021-02-23 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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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蒙古蘇力德農牧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內蒙古蘇力德來農牧業開發有限自責任公司是2015-05-26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蘇力德蘇木沙爾利格嘎查格拉圖牧業社。

內蒙古蘇力德農牧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626341408063P,企業法人烏力吉巴雅爾,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內蒙古蘇力德農牧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農作物、苗木、牧草、果蔬種植;牲畜、家禽養殖;化肥銷售;飼草料、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糧食收購。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53147941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10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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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蘇力的影響


當地發出最高台風警告:海上台風警報
7月9日,中央氣象局表示,若台風移動路徑及速度不變,預計將於11日上午8點半針對東部海域發布海上台風警報,並於11日晚間至12日清晨發布陸上台風警報。
7月11日上午8時30分,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台風警報,晚間8時30分發布陸上台風警報,為2013年發布的首個台風警報,並宣布「追風計劃」(侵台台風之飛機偵察及投落送觀測實驗)於下午5時自清泉崗機場起飛。台東至綠島的交通船宣布於12、13日停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7月12日,桃園縣、新竹縣五峰鄉與尖石鄉、花蓮縣宣布自中午12時起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自下午2時起停班停課;宜蘭縣與台中市和平區下午3時半起停班停課;新竹巿、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晚間6時起停班停課。交通部分,公路總局下午5時起蘇花公路蘇澳-崇德段、台2線濱海公路瑞濱鼻頭段、台7線北橫公路羅浮西村段、台7甲北橫支線、台7乙五寮新峰段、台8線中橫公路、台9線北宜公路坪林碧湖段、台9甲線烏來孝義路段、台9甲線雙連埤至圳頭路段、台14線埔霧公路和台14甲線合歡山公路、台16線地利路段、台18線阿里山公路、台21線新中橫公路;晚間7時起台11甲線光豐公路、台23線花蓮富里東線路段進行預警性封路,台鐵宜蘭線、北回線自下午3時發車後雙向停駛。
7月13日台灣所有縣市停班停課。蘇力自頭城鎮2013年登陸,受地形交互影響,路徑轉南,並於香山區出海。
7月14日停班停課地區: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苗栗縣泰安鄉、南庄鄉之蓬萊村及東河村。
災情
蘇力造成全台3死54傷1失蹤。新北市1名陳姓警員遭磚頭擊中頭部,送醫後不治;苗栗縣1名54歲蔡姓女子從頂樓墜落,送醫後不治;民眾通報,台中市烏溪橋疑似有人落水,仍在搜索中;屏東一名失蹤登山客於涼山瀑布發現身亡。聯結竹東鎮和芎林鄉的舊中正大橋橋面斷裂,桃園縣復興鄉景點小烏來的風動石滾落溪中。

統計
1、台電表示,台風期間共有1137267戶停電。
2、中央氣象局梧棲、金門氣象站測得雨量均創下設站紀錄新高。
3、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戒共計紅色警戒525條,黃色警戒591條。
4、台北101阻尼器在13日凌晨受12級強陣風吹襲,擺盪幅度達正負七十厘米,是有紀錄以來擺幅最劇烈的一次。
5、以下為7月11日0時至7月13日23時出現較大雨量的地區及雨量; 排行 所在地 降雨量(mm) 1 新竹縣白蘭 964 2 苗粟縣松安 917 3 嘉義縣阿里山 881 4 台中市稍來 867 5南投縣神木村6256 高雄市溪南5997雲林縣草嶺4298新北市四堵3789宜蘭縣大礁溪34510彰化縣芬園322 當地最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二號風暴信號
7月10日上午11時,蘇力進入菲律賓大氣地球物理和天文管理局責任范圍,發布第一報熱帶氣旋資訊,正式命名為Huaning。
7月12日上午11時,菲律賓氣象部門發出二號風暴信號。
7月13日上午5時,菲律賓氣象部門解除二號風暴信號。上午11時,蘇力離開離開菲律賓氣象部門責任范圍,發布最後一報熱帶氣旋資訊,並解除所有風暴信號。 據初步統計,受大風和強降雨影響,福建省福州、泉州、寧德等市29個縣受災,受災人口37萬人,受災農作物8.2千公頃,電力線路中斷170條,高速公路封閉5條,取消航班142班,直接經濟損失4.3億元人民幣,有30.44萬海上作業人員和28774艘船隻全部提前回港避風。浙江省溫州、麗水等市有10個縣(市、區)75個鄉(鎮、街道)34萬人受災,農作物受災面積22千公頃,中斷公路27條次,供電中斷113條次,直接經濟損失2.49億元人民幣,共轉移危險區域人員96683人,回港船隻30221艘。兩省無人員傷亡報告,詳細災情正在統計中。
廣東
災情 本次暴雨造成梅州、河源、潮州等三市80個鄉鎮受災。 3人死亡,受災人口達38.2萬人。 2萬人被迫緊急轉移。 1076間房屋倒塌。 暴雨還引發部分河流水位一度超警戒線。 韓江幹流上游三河壩站於14日10時出現43.68米的洪峰水位,超過警戒水位1.68米;14時已退至43.16米,超過警戒水位1.16米。暴雨過後水位已逐步回落。 但受台風外圍影響,據《羊城晚報》報道:13日,全省另有60個縣市測得高於35℃的高溫,其中仁化測得全省最高氣溫39℃,平7月中旬廣東同時最高記錄。而《新快報》也報道,13日,廣州市區五山觀測站測得37.9℃的最高溫,「是今年以來測得的最高溫了,其中,廣州商學院附近測得全市最高溫為38.4℃。」 中央氣象台
最高氣旋警告信號:台風橙色預警信號
7月10日下午6時,中央氣象台發布台風橙色預警信號。
7月13日下午4時,蘇力在福建省連江縣黃岐半島沿海登陸,登陸時中心附近最大風力有12級(33米/秒),中心最低氣壓為975百帕。下午6時,中央氣象台改發台風黃色預警信號。
7月14日上午6時,中央氣象台改發台風藍色預警信號。上午10時,中央氣象台解除所有台風預警信號。
福建
全省最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 台風紅色預警信號
7月11日上午8時41分,福建省氣象台發布台風藍色預警信號。下午9時19分,福建省氣象台改發台風黃色預警信號。
7月12日下午3時50分,福建省氣象台改發台風橙色預警信號。
7月13日上午4時42分,福建省氣象台改發台風紅色預警信號。下午5時25分,福建省氣象台改發台風橙色預警信號。
7月14日上午5時31分,福建省氣象台解除所有台風預警信號。
地方級最高預警:
台風藍色預警信號:漳州、龍海、詔安、漳浦、雲霄、東山、廈門、德化、建甌
台風黃色預警信號:泉州、惠安、壽寧、柘榮
台風橙色預警信號:莆田、秀嶼、屏南、周寧、仙游
台風紅色預警信號:福州、永泰、福鼎、寧德、福安、霞浦、古田
災情 影響近40萬人。 福建沿海停運48趟動車組(火車)。 約上百個航班被取消。 浙江
地方級最高預警:
台風藍色預警信號:舟山、嵊泗
台風黃色預警信號:洞頭
台風橙色預警信號:瑞安、文成、樂清、永嘉
災情
受「蘇力」迎風面影響,浙江溫州等地出現大風暴雨。
江西
災情
江西省30縣出現大暴雨,並伴有雷暴。成為全國雨水最猛的地方。「蘇力」14日4時從福建省建寧縣移入江西省黎川縣,5時在江西省南城縣境內減弱為熱帶低壓。 7月13日8時~14日8時,江西省強降雨主要出現在贛州市和吉安市東部、撫州市西部。期間有20個縣(市、區)的158個站點出現暴雨,10個縣市的28個站點出現大暴雨,以興國160.4毫米為最大。 7月15日,贛北仍有中到大雨,其中贛北北部和西部局部有大到暴雨。 安徽
全省最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台風藍色預警信號
7月13日下午5時,安徽省氣象台發布台風藍色預警信號。
地方級最高預警:
台風藍色預警信號:安慶、合肥、潛山、績溪、滁州、鳳陽、壽縣、懷遠

琉球

7月12日,蘇力吹襲沖繩期間,造成2人死亡,7000戶停電。

6. 急求蘇力的一篇叫《竇娥的悲劇:傳統司法中的證據問題》的文章

一、悲劇是如何發生的?
要一領凈席, 等我竇娥站立; 又要丈二白練, 掛在旗槍上, 若是我竇娥委實冤枉,刀過處頭落, 一腔熱血休半點兒沾在地下, 都飛在白練上者。⋯⋯如今是三伏天道, 若竇娥委實冤枉, 身死之後, 天降三尺瑞雪, 遮蓋了竇娥 屍首。

我竇娥死的委實冤枉, 從今以後, 著這楚州亢旱三年。

面對著行刑的劊子手, 滿腔冤憤無處可申的竇娥發出這種令天地、百姓戰栗的誓願。苦命的竇娥, 三歲母亡, 七歲時父親將她賣給蔡家作童養媳; 長大成親兩年後丈夫身亡, 竇娥本一心伺候婆婆, 誰料大禍天降, 無賴張驢兒父子威逼她婆媳同他們父子成親。竇娥堅決不從。張驢兒本想毒死蔡婆婆, 不料毒死自己的父親。張驢兒以「公休」要脅竇娥「私休」 ———順了他的淫慾, 竇娥不願。到官府衙門, 張驢兒惡人先告狀。為保護蔡婆婆不受刑訊, 竇娥委屈地承認是自己毒死張驢兒之父, 被判死刑。面對死亡, 堅貞的竇娥發下了這三樁誓願。此後, 竟一一實現。兩年後, 做了大官的竇娥之父竇天章, 巡視楚地, 竇娥冤魂告狀, 冤案得以昭雪。

這個催人淚下的悲慘故事, 引發了歷代觀眾、讀者的諸多同情。現代以來, 許多《竇娥冤》研究都利用劇中一些細節(例如, 審理此案的太守桃杌收取了「訴訟費」) 強調竇娥或竇娥之類的冤屈是官吏貪污腐敗、刑訊逼供和昏庸無能造成的。竇娥在劇中似乎也有類似的概括: 在全劇結束前, 竇娥的冤魂希望父親「從今後把金牌勢劍從頭擺, 將濫官污吏都殺壞, 與天子分憂,萬民除害」 。通過這種概括, 竇娥的形象因此被闡釋為一種反抗的形象。

然而, 這種概括未必是關漢卿的看法, 而更多是現代語境中學者有意無意的創造。我們必須足夠精細, 將劇中(哪怕是作者偏愛的) 主要人物的觀點同作者本人的觀點區分開來。如果仔細考察, 我們可以發現, 竇娥之冤與「無心正法」的「濫官污吏」其實關系不大。

首先, 從劇中情節來看, 竇娥之冤與官吏的「貪污」無關。不錯, 審理此案的楚州太守桃杌上場詩是「我做官人勝別人, 告狀來的要金銀」, 並且稱「但來告狀的, 就是我衣食父母」 , 後人很容易將此理解為貪污腐敗; 但這是一種基於今天的語境對歷史誤解, 把韋伯定義的、更多同現代資本主義相聯系的、領取固定薪俸的官僚制視為一種無條件普適且應然的制度。據學者考察, 至少在元代初期, 軍官甚至州、縣官吏都是沒有俸祿的, 官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收取訴訟費來維持生活甚至機構的運作。而且, 即使把這種自謀生路的做法界定為「貪污」, 戲劇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甚或細節暗示判定竇娥死罪是因為桃杌收受了張驢兒的錢財。而且, 最重要的是, 為女兒竇娥平凡昭雪的竇天章也僅僅是認定「州守桃杌, 並該房吏典,刑名違錯」 ———一種事實認定上的錯誤, 從來沒有認為桃杌是因為收受了錢財而徇私枉法。

其次, 竇娥之冤也很難歸結為官吏昏庸無能的產物。確實, 同傳說中其他廉潔、睿智的官吏———例如包拯、況鍾———相比, 這位楚州太守桃杌確實能耐不大, 未能明察秋毫。但是, 由於制度的限制, 由於天才人物的罕見, 像包龍圖這樣有特殊才智的官吏是可遇不可求的。最重要的是, 關漢卿在劇中也有意或無意地———因此也是更有意義地———展現出, 即使像作者心中的理想人物竇天章, 一位廉潔、剛正的官員, 如果不是有竇娥的冤魂以及冤魂的執著,如果竇娥不是他的親生女兒, 僅就證據而言, 他對竇娥的案子也會做出與桃杌相類似的判決。

與上述兩點相聯系, 第三, 一些學者牽強附會地拔高竇娥的覺悟, 認定這一悲劇根源於封建統治。一段最經常引用的唱詞是: 「有日月朝暮懸, 有鬼神掌著生死權, 天地也, 只合把清濁分辨, 可怎生糊突了盜跖顏淵: 為善的受貧窮更命短, 造惡的享富貴又壽延⋯⋯地也, 你不分好歹何為地? 天也, 你錯勘賢愚枉做天!」 。許多學者鑒於在傳統中國「天」有時或往往同皇權聯系在一起的, 因此認定竇娥在反抗封建統治, 特別是反抗皇權。抽象來看, 這種解釋也有根據; 但是這種解釋成立的前提條件是, 「天」在傳統社會中是專指, 是專有名詞。而事實並非如此, 否則, 與關漢卿同時代的馬致遠的「斷腸人在天涯」就會是一首反詩了。

事實上,《竇娥冤》本身就表現了竇娥對自己的悲劇根源有沖突的、前後不一致的理解。除了前面的引文外, 臨刑前, 竇娥對蔡婆婆說, 「這都是我做竇娥的沒時沒運, 不明不暗, 負屈銜冤」 ; 之後, 在向父親申冤時, 竇娥公開聲稱「不告官司只告天, 心中怨氣口難言」 , 又說: 「本一點孝順的心懷, 倒做了惹禍的胚胎」 , 似乎是在反思自己的行為(為免除婆婆受刑訊而委屈認罪) 的後果。

竇娥的三個誓願也不是在反抗封建秩序, 而主要是希望藉助超自然的、不可能發生的現象來向整個社會證明竇娥無罪。如果其中有強烈的譴責和抗議的因素, 那麼也並非僅僅甚或主要針對皇帝、衙門或官吏, 而是針對著整個社會。因為, 受「亢旱三年」之苦的並不僅僅是官吏,而是楚州當地百姓。這是一種社會的「連帶責任」或「集體責任」。從心理學上看, 只有一個感到自己被整個社會冤屈和放逐的人才可能對社會有這種強烈抗拒和挑戰, 才會這樣憤世嫉俗。這種辨析其實並沒有降低《竇娥冤》的意義。相反, 在我看來, 恰恰因為關漢卿(或者是這一故事原型的記錄者或創作者) 沒有像同時代的一般文人將類似的冤案僅僅歸結為官吏的貪污無能,《竇娥冤》(以及故事原型) 才具有更深刻的意義, 獲得了一種真正悲劇的崇高感(我在這里使用的悲劇是古希臘意義上的, 即人努力也無法避免的命運) , 才使得它得以在大量元代公案劇中顯得格外醒目。當然, 我並不是說關漢卿已經洞察了這一悲劇發生的社會根據。他甚至還多少有將悲劇歸結為壞人(張驢兒) 作惡的道德主義傾向。但是關漢卿畢竟沒有把竇娥之死歸結為官吏的貪贓枉法, 沒有把對傳統中國的司法制度的批判停留在政治道德層面上, 因此,他的作品才為我們留下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切入, 深入思考一系列有關法理學和法律制度重要問題的空間, 也因此, 更為深刻, 更有力量, 更有生命力。

二、誰的話更可信?
竇娥之怨是一個典型的司法悲劇。這不僅因為竇娥是被司法制度處死的, 而且是在桃杌並無作惡動機的情況下處死的。從法理的角度來看, 《竇娥冤》提出的深刻問題是, 在一個相關的科學技術和專業技術都不發達的社會條件下, 案件審理者能通過並且應依據什麼來獲得一個基本正確的判斷? 該劇表明, 在傳統社會條件下, 司法很難處理像竇娥這樣的案件, 這種悲劇實際上不可避免。

在竇娥的案件中, 案件審理者楚州太守桃杌及其吏典並不了解這一事件的全過程, 也不熟悉張、竇、蔡等人的背景。但出於職責他必須審斷此案, 而核心問題是, 究竟是誰毒死了張驢兒的父親? 張驢兒和竇娥相互指控, 但雙方都沒有提出而且也無法提出現代司法要求的可靠的直接證據。在沒有充分信息的條件下, 案件審理者只能根據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邏輯判斷: 誰的話更可信。為了進一步獲得相關的證據, 審理者只能依據程序動用刑訊獲取口供———但並不是如今天的一些學者所言, 是「不管青紅皂白地逼供」。

如果從桃杌或其他非該事件經歷者的立場上看, 即從陌生人的立場上看, 張驢兒在公堂上提出的證據和理由都更有道理。最重要的一點是, 死者是張的父親。一般說來, 兒子毒死親生父親的可能性盡管不是沒有, 但這種可能性要比竇娥或蔡婆婆毒殺張父的可能性要小得多。正如張驢兒所言: 「我家的老子, 到說是我做兒子的葯死了, 人也不信」 , 這是「不存在合乎情理之懷疑」。張驢兒准確地把握了普通人的心理, 知道所有的普通人包括審理案件的官吏, 在這一點上, 首先會更傾向接受自己的指控。

其次, 張驢兒的「法庭辯論」在普通人看來也更言之成理。在公堂上, 張驢兒稱蔡婆婆是自己的後母, 竇娥否認, 但僅僅是否認而已, 竇娥並沒有提出任何有證據支持的辯駁。張驢兒的證據是「大人詳情: 他自姓蔡, 我自姓張, 他婆婆不招俺父親接腳, 他養我父子兩個在家做甚麼?」這種邏輯推論很有道理, 更有竇娥也無法否認的事實支持。

第三, 張驢兒聲稱, 竇娥也承認, 毒死張父的湯是竇娥做的。盡管這並不能證明竇娥下了毒, 但畢竟表明竇娥完全有機會下毒。盡管張驢兒也有機會下毒, 但機會小得多(時間上少得多) 。這一點也不利於竇娥。

最後, 盡管是出於利他主義, 竇娥為救助蔡婆婆採取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也變成對她不利的證據。 竇娥首先受到嚴酷刑訊, 但竇娥挺住了, 堅稱不是自己下的毒葯。這時, 竇娥實際上已經渡過死刑的威脅———楚州太守已經稱: 「既然不是, 你與我打那婆子」。如果蔡婆婆也能挺住刑訊, 那麼依據當時的法律, 就要對張驢兒拷刑, 或只能「取保放之」。 但這時, 竇娥稱「住住住, 休打我婆婆, 情願我招了罷, 是我葯死公公來」 。竇娥不僅承認自己下了毒, 而且承認張父是自己的公公, 這與她前面的矢口否認形成鮮明對比。這種突然的轉變, 盡管很高尚, 在竇娥本人看來也合乎解救婆婆的邏輯; 但是在常人看來,則不很近人情。因為在這里, 這種利他主義的風險太大: 為了免除一個並無直接血緣關系的長者不受刑訊(刑訊盡管痛苦難熬, 但由於法律的限制, 一般不會有死亡的威脅) , 竇娥寧願犧牲自己的生命和名譽, 這是一個可以理解卻不大明智的行動, 超出了一般人, 包括今天的一般人可能理解和接受的情理范圍了。

正是在這樣一種情境下, 楚州太守認定是竇娥投毒殺人。這個判斷是錯誤的, 但顯然並非官吏無能或腐敗的產物; 因為當時可以被認作證據的一系列信息都不利於竇娥, 盡管按照今天的標准看來, 這些信息是非常不充分的, 值得辯駁的。

三、證據問題

因此, 有必要討論一些關於證據和舉證責任的理論問題。

鐵證如山。在我們看來, 按照今天的標准, 此案中提出的不利於竇娥的證據並非「鐵證如山」, 並非「沒有合乎情理的懷疑」。例如, 竇娥就提出了一個強有力的質疑, 即「我這小婦人毒葯來從何處也」 。但嚴格說來, 這並不是一個反駁對方證據的證據, 而只是要求對方提出更強有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罪。在古代社會中, 這可能會引起一個更有司法經驗的審判官吏的注意, 促使他深入調查, 取得更多、更強有力的證據。但是, 在討論近代以前的司法制度時, 在證據問題上, 有幾點特別需要注意。

首先, 當我們要求鐵證如山時, 我們假定中國傳統社會對這種重大刑事案件或涉及死刑案件, 採用的證據原則也是或應當是「鐵證如山」或「沒有合乎情理的懷疑」。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僅僅從法條上看, 甚至當代中國各訴訟法採用的證據基本原則的文字表述(與實踐並不相等) 也都籠統是「以事實為根據」。

其次, 要求鐵證如山的前提假定是, 只要努力就一定能夠搜集到如山的鐵證。但是, 任何有實際經驗的司法人員都知道, 這是一種願望創造出來的神話。作為理想, 值得追求。但即使在今天, 即使不考慮財力資源的制約因素, 在任何國家, 至少在某些案件中, 無論調查人員如何努力, 都不可能獲得「鐵證」, 有時甚至完全無法取得基本的相關證據。

第三, 甚至不能簡單地說存疑判決就是有罪推定。現代哲學認識論和司法經驗顯示, 絕對的、本體論上的客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獲得, 司法審判可能獲得的只是一種交流意義上的確信無疑。 正因為這種確信僅僅是交流意義上的, 不同的人對同一些或同一個證據也常常沒有統一的判斷, 甚至會有相反的判斷。此外, 即使獲得這種交流意義上的確信無疑, 也未必能保證其正確。因此, 在司法實踐上, 沒有哪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判決要求排除一切懷疑。即使是最強調無罪推定的美國刑事司法, 要求的也僅僅是「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懷疑」 ( beyond reasonabledoubt) , 而不是「不存在任何懷疑」 (beyond all or any doubt ) 。事實上,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會有某些問題因各種原因查不清, 或可以提出可疑之處, 但是只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懷疑,裁判者就可以也應當作出判決。這些判決也可以說是存疑判決; 如果說這就是變相的有罪推定,那麼, 這就意味著許多法學家津津樂道並視為無罪推定之典範的美國的刑事證據標准, 竟然也還是有罪推定!

還必須注意這里的懷疑主體, 因為這也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界經常忽視的一個問題。在人們對證據的判斷發生分歧的情況下, 法律並不要求所有的人都確認無疑, 而是把認定證據和有罪無罪的權力交付給特定的有權決定的人———在歐陸法律中, 這就是法官, 強調的是法官自由心證; 而在英美法中, 決斷者則是法官和———在有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因此, 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懷疑都只是對法官或陪審團而言, 並不要求其他任何人都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懷疑, 更不是要求刑事被告沒有質疑。這就再一次印證波斯納法官的洞見, 在司法中, 證據的認定雖然有認識論的因素, 但是最終的標准卻是政治的, 其中有政治合法性的權力。 毋庸諱言, 這種權力的配置確實給法官或陪審團濫用權力留下了某種可能; 但如果要求所有的人都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懷疑, 這一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則就完全無法運作。

更重要的是(這肯定會引起許多當代法學家的不快) , 嚴格說來, 歷史上只存在過作為舉證責任轉移制度意義上的有罪假定和無罪假定, 並且總是兩者同時存在, 其功能僅僅是為了分配舉證責任。無罪推定或有罪推定, 只要運用適當, 同樣可以有效保護刑事被告的權利。事實上, 作為制度而言, 歷史上從來不存在今天為法學家激烈抨擊的那種想像的有罪推定, 即只要事先假定了被告有罪, 就一定會判定被告有罪; 或者是, 只要被告沒提出或提不出強有力的、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 就一律認定有罪; 更不存在單一的、制度化的有罪推定或無罪推定。

自貝卡利亞以來, 許多中外法律家都振振有辭, 認定近代之前的世界各國或許多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採取了有罪推定的司法制度, 認為有罪推定必然導致對刑事被告權利的侵犯。這已經成為一種通說, 成了當代法學的一種意識形態, 一種不可質疑的政治正確。美國有些法學家甚至認為只有英美法是無罪推定, 認為當代歐洲例如法國的司法制度也採用了「有罪推定」。也有中國法學家指責英美國家的一些為了解決舉證責任的做法為「有罪推定」, 違反了他們心目中神聖的永恆真理。 然而, 有這樣一種司法制度嗎?這只是一個稻草人, 一個虛構出來的神話。我們不應當迷失在語詞構建的迷宮中, 而只要看看一個簡單、常見的事實就可以推翻這種意識形態的神話。這個事實就是, 無論古今中外,各國、各個時期的正式的司法制度都設立了某種形式的上訴制度; 而上訴制度的設立, 如果還有任何其他意義, 那就是要對下級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予以某種方式或某種程度的審查; 其前提就是承認下層法院的判斷可能有錯, 初審中被認定有罪的人有可能無辜或罪不那麼重。在這種上訴或申訴制度下, 即使上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強有力的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 也往往(盡管並不總是) 會引起上一級案件審理者對案件的重新調查、審查或審理, 並因此糾正了一些冤錯案件。如果當今的通說真的成立———近代以前的司法都是有罪推定, 都是不供認就刑訊, 都是不能證明其無罪就認定其有罪, 那麼上訴就只可能是有條件的, 即只有在提出了新的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時, 才允許初審被定有罪的人上訴; 或者, 即使形式上允許「上訴」, 最終結果也只會是千篇一律地肯定或確認初審或下級法院的有罪判決, 而不會有僅僅因上訴或申訴就啟動的案件重新調查、審查和審理。而這種沒有結果的「上訴」實踐將很快消滅任何上訴, 因為人們會很快知道這一上訴制度的實際後果, 不會有哪個精神正常的人會為這種不會帶來任何命運改變的行動花費額外的代價。

有一種做法常常被視為「有罪推定」的實踐。例如, 當代中國的「文革」時期根據家庭成分或歷史經歷判定某人有罪, 並施加懲罰。但是, 嚴格說來, 這也不是有罪推定, 而是在當時「裁判者」看來, 一個人的家庭出身或以往「罪惡歷史」就是此人「有罪」的充分證據了。但是, 這里所涉及的還是我在上面所說的與社會共識相關的證據標准, 而與有罪推定的原則無關。

這種狀況在歷史上, 特別是社會動盪時期曾多次出現。例如, 在狄更斯小說《雙城記》中, 法國大革命的群眾就僅僅因為某人是貴族出身或曾同貴族有過性愛就被送上了斷頭台, 盡管法國的《人權宣言》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寫入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這種做法的極端形式今天已經被擯棄了, 至少是在法條上; 但與此相類似的做法, 在今天許多哪怕是發達國家的刑事司法實踐中, 也都在一定程度內存在或允許。例如, 允許直接或間接地用被告「前科」或先前的某些行為作為證據, 通過影響陪審團或法官, 支持對被告受指控之罪的認定。 嚴格說來, 這就是允許用一個人先前行為所展現的態勢來影響對於受指控行為的認定。從實踐的角度來看, 由於這種做法有很大的風險, 出於審慎和權衡利弊的考慮, 我原則上不贊成; 但從智識的角度看, 你很難說, 這種做法就一點道理都沒有。人們的行為確實有一種穩定的基本態勢; 「一歲看小, 三歲知老」的說法未必都是唯心主義。

因此, 如果從智識上看, 今天許多法學家批評的所謂的「有罪推定」其實更多涉及對證據的判斷。其中包括對具體證據的認定, 即這個證據本身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以及對諸多證據的綜合判斷, 即這些證據是否構成「充分且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據, 足以認定犯罪。經常發生的爭議是, 比方說, 有多位可靠證人看到被告在案件發生前後曾在現場出現, 並且在現場發現了被告之指紋。一些人可能會認為這就足以證明其是罪犯了; 而另一些人可能認為這還不充分。他們的判斷可能同樣是真誠的、無私利的。這種判斷上的差異是非常正常的, 與有罪推定無關,而與個人的判斷力, 與個人的氣質和性格(多疑或輕信) , 與經歷、訓練, 以及與塑造判斷力的社會的科學知識或有根據的常識信仰有關。但是, 如果其中持任何一種意見的人(或者雙方)對自己的判斷非常自信, 認為自己的判斷不可質疑, 就很容易走上「誅心」之路, 真誠地指責對方搞「有罪推定」或「縱容罪犯」。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把具體判斷上的分歧上升為原則的分歧, 試圖用當下社會中更具政治合法性的語詞來增加自己的話語權, 試圖從意識形態上(也稱原則問題上) 戰勝對方。這就變成了一種求政治正確的手段。

最重要的是, 這種原則或言辭上的正確並不一定導致司法判決上的正確。由於各人的判斷總是會有差異, 因此, 一個法官個人可能在原則上真誠接受「無罪推定」, 卻仍然可能在實踐上被同行認為是違背了這一原則。比方說, 一位真誠信奉「無罪推定」的熱血青年, 對自己的判斷力和價值判斷非常自信, 痛恨犯罪, 因此, 在證據的實際認定上, 他就會有更多———在一些更具懷疑主義精神的人看來———「有罪推定」的傾向。相反的情況則可能出現在一個不那麼堅信「無罪推定」但多疑慎重的人身上。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從社會角度看來原則與實踐脫節的現象, 是因為判斷是一種實踐理性, 必須在具體的行動中才可以看出你是否真的有這種「知識」或能力。這就如同游泳一樣。了解一個術語或把一個原則從理論上分析得頭頭是道, 並不能保證在實踐中做得好。這也就是霍姆斯法官指出的, 在司法中, 一般原則並不決定(dictate) 具體的判斷; 這也是「紙上談兵」的故事最重要的教訓。

四、證據問題的背後
桃杌輕信口供和不慎重也不完全是, 甚至主要不是他個人的氣質、智力和品格問題。在他的決定背後有更大的制約。盡管人們通常認為司法問題主要與法律有關, 但在具體的一個個司法決定中最重要的仍然是「事實」。如果對事實有足夠的了解, 包括對判決的可能後果有足夠的了解, 那麼在許多普通的案件中, 哪怕是一般的人都可以作出正確的決定。現實中的司法判決都是由凡人作出的, 他們盡管智力有差別, 卻都是理性有限的, 對事實的發現和了解都是有限的。也正因此, 才運用了各類法律(包括程序性) 規則來減少判決對事實的需求, 而減少判決對事實的需求也就是減少判決的信息費用, 減少為發現、搜集事實而必須耗費的有限資源。但即使如此, 規則在判決中的作用也會有個限度, 判決的最終基礎仍然是一些由證據和相關信息構建起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沒有這些「事實」, 司法機器的實踐話語就會卡殼。

但是, 在沒有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沒有與刑事司法相關的科學技術因此無法運用這些技術支撐司法運作的近代以前, 要發現司法所必需的基本事實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極為困難。除了目擊者或行為人的證言和偶爾可能發現的明顯物證外, 傳統社會沒有其他獲得可靠、可信證據的基本手段。沒有指紋鑒定技術, 沒有足跡鑒定技術, 沒有筆跡鑒定技術, 也沒有其他獲取或記錄物證的技術, 沒有化學檢驗(例如對毒品) , 沒有物理檢驗, 沒有或者很少死亡解剖, 也基本沒有這種專業人士。 在這種條件下, 即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 也無法獲取今天看來數量足夠並可靠的犯罪或未犯罪的證據。

然而, 一個社會不能因為有這些困難就不懲罰犯罪了。一個政權的合法性最終說來在很大程度上在於它能否保證該社會人們最基本的安全和秩序。如果它不能, 而社會中其他個人、機構、組織能以更低的價格提供類似的「產品」, 或以同樣的價格提供更好的「產品」, 那麼這些個人、機構、組織就可能部分取代(例如家族、黑社會) 甚至全部取代(改朝換代) 國家, 這就意味著統治者權力的弱化和喪失。因此, 無論什麼政權都無法迴避這個問題: 它必須在現有的技術和其他資源條件下盡可能准確地發現罪犯, 懲罰罪犯。傳統社會面對這個難題可能採取的措施, 一方面是確定一個較低的證據標准, 包括什麼算作證據的標准, 什麼是充分證據的標准。因此, 可以再次看出, 司法上適用的證據標准從來都不是一個認識論標准, 而是社會建構的具有時代性和地方性的常規標准。另一方面, 就是運用一切該社會許可並可能的手段獲取與犯罪有關的信息, 其中也包括某些舉證責任的調整。在這種社會條件下, 當沒有利益無涉的、可信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明顯(這也是由社會常規界定的) 證據時, 要判斷一個被告有無犯罪,或是要從一些嫌疑人中判斷誰是真正的罪犯, 裁判者可能依靠的就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手段。

7. 哪些sb舉報的朱蘇力呀

他來我們學校講座了,覺得他挺好的。

8. 台風森拉克的名字

看過上面幾位的答案,我想您對台風的命名應該有所了解了吧

我來給您解釋一下台風森拉克回的由來答

「森拉克」(Sinlaku)由密克羅尼西亞命名。早在六年前,「森拉克」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登陸,登陸時已發現因災死亡人數23人,失蹤5人,共倒塌房屋7900間、損壞房屋32000間;農作物受災17萬公頃,成災10萬公頃;受災人口721萬,成災人口377萬,隨後多日災情蔓延擴大,「森拉克」造成的累累血債已經記載入水利史冊。

台風的命名是台風14個成員國家或地區(柬埔寨、中國、朝鮮、日本、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韓國、泰國、美國、越南、香港、澳門、密克羅尼西亞)各取10個名字,組成140個名字輪流使用。在一段時間內不會重復,但是幾年以後就會重復了,因為當140個名字使用一輪結束後將繼續從頭開始使用。只有某些台風因造成了特別嚴重的災害和損失結果,被除名換成新的名字才不會再重復。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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