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不認定
㈠ 基層法官對證據的不認定,導致案件增加訴累可以到紀檢委投訴嗎
不認定的理由來是否合法,證據源本身是否有效,導致的結果對案件是否有影響。
如果法官確實存在過錯,投訴是必要的,也應當追究其責任。但是也可能法官是正確的,因為你不理解導致誤會,可以把具體的情況向我追問,我會繼續為你解答。
㈡ 被實名舉報但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有罪嗎
沒有證復據不可以認定有罪的。
根據《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舉報不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㈢ 匿名舉報電話法律上怎麼認定的
才疏學淺,不明白你的意思。但是匿名舉報電話,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必須要證實你所提供的材料屬實,你願意作證的情況下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㈣ 我很奇怪,為什麼微信舉報的結果有些老是無法認定,然後連續舉報幾次有幾個成功有幾個失敗呢
機器篩選的不一定成功的
㈤ 舉報如果不實!舉報人有什麼懲罰:
1、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證據,不會構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負法律責任的問題。
2、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認定是否是惡意舉報。如不是,則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的一方可以起訴舉報人誣告陷害罪。只要不是有意誣告,舉報的人事錯誤或者不準確,會被告知舉報人舉報錯誤或不準確,不會有處罰。
3、根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七十二條 經查證舉報失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被舉報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雖未提出澄清要求,但該院認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徵求被舉報人同意後,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由偵查部門以適當方式澄清事實:
(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因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
(5)舉報不認定擴展閱讀:
不實舉報的人處理方法:
1、首先需要確定舉報人的不實舉報是惡意陷害還是證據不足;
2、如果主觀惡意陷害,可能涉嫌誣陷陷害罪,情節嚴重的需要追究不實舉報人的刑事責任;
3、如果不實舉報人是因證據不足或者無主觀故意,只是行駛了公民監督權力但由於失察舉報失實,需另當別論,一般做批評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㈥ 如果舉報不實,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1、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認定是否是惡意舉報。如不是,則不需要負法律回責任;如果是答惡意舉報,被舉報的一方可以起訴舉報人誣告陷害罪。
2、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㈦ 舉報人被報復陷害為什麼得不到認定
因為你去申訴的機構的級別不夠高應當到報復你的人的上級機關申訴才能得到認定
㈧ 匿名舉報受理嗎法律上有規定嗎
受理
回答依據:
《中央紀委信訪室回復: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認定和處理實名、版匿名舉報?權》
中央紀委信訪室:紀檢監察機關提倡實名舉報,對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匿名舉報的,應當盡可能據實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拓展資料:
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理誣告、錯告?
中央紀委信訪室:對檢舉控告失實的,必須嚴格區分是誣告還是錯告。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認定誣告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黨委或紀委批准。由於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錯告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是非,消除對被錯告者造成的影響,並教育錯告者。
參考鏈接:中央紀委信訪室回復: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認定和處理實名、匿名舉報
㈨ 實名舉報後拿不出證據
沒有證據不可以認定有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版十三條規定:權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