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舉報
1. 犯罪人舉報嫌疑人是否可以為自己減刑
在地服刑的罪犯如果舉報其他犯罪嫌疑人,經查證屬實的,屬於有立功表現,專可以減刑;如果構成重屬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2. 如何舉報 在逃犯罪嫌疑人
如果向公來安機關源舉報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通過110電話進行舉報,也可以就近向派出所舉報。
在舉報時,應該盡量向公安機關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現有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現在地具體地址、衣著打扮特徵、現場情況、有無人員傷亡、犯罪嫌疑人有無凶器等,以便公安機關能及時、正確安排警力出警。
3. 怎麼舉報一些違法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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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條,且這四條必須同時具備
一、違法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體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非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二、行為人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某一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並不一定適用其它行政主體。因此要確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必須首先確定其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三、行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那麼沒有履行或者承擔這項義務的時候,才能構成行政違法。也就是說,必須存在行政主體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統稱為「過錯」。
4. 我要舉報違法犯罪嫌疑人
沒有明確的格式與規范的要求,只要舉報人將事實陳述清楚即可回,即有時間、地點、事實經過答或違法犯罪事實、有嫌疑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沒有犯罪嫌疑人)。可以署名,也可以匿名,署名的司法機關有法定的為其保密義務與責任。
5. 警察為嫌疑人提供舉報電話怎樣才能受到處分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為保護舉報人及其家屬的安全,應對舉報人的基本信息應依內法予以保容密。如果故意泄露舉報人情況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如何舉報犯罪嫌疑人
你舉報的方式非常多,向公檢法機關舉報均可。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駐地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隊舉報,公安機關應該為你保密。你也可以選擇電話報警的形式,比如撥打110,但是不如你直接報案妥帖,確保萬無一失。
7.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檢舉 揭發他人對自己的犯罪是否構成立功
能不能構成立功要看檢舉的情況是不是事實,對破案有沒有幫助,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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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副廳長舉報立功無期改判15年
北京晨報綜合消息 11月25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發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賄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上訴人廖小波因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7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3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廖小波無期徒刑。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3年至2013年期間,廖小波利用其先後擔任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發改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設計等方面謀取利益。
先後多次收受楊旭等17人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美元34萬。一審宣判後,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訴。
廣西高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韋宗昆介紹,二審期間廖小波檢舉了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審期間還檢舉了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鴻的職務犯罪案件,兩案均查證屬實,這兩起案件在廣西有較大影響,可以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8. 舉報犯罪嫌疑人
如果掌握確切的證據和線索,可到市以上公安局進行舉報,既功德無量,還可得到公安部門的獎勵。
9. 如何舉報犯罪人
1、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2、撥打110報警。屬於公安機關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9)嫌疑人舉報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10. 如何在網上舉報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
在網上舉報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機關開通舉報網站,沒有開通的,暫時還不能在網上舉報。
可以通過撥打110舉報。
無論何種形式舉報,公安機關及其辦案民警負有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