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公示任職
『壹』 組織部可以任用公示期被舉報的幹部嗎
對於公示期被舉復報的幹部,制會暫緩提拔,對舉報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分四種情況:
1、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屬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任用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4、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
『貳』 哪個文件規定幹部任職公示匿名舉報不受理
這是中組部文件規定的。匿名舉辦很多情況下都不受理的。應該用真人真姓名舉報這樣才能負起責任,也好落實。
『叄』 公示後未任職前又有舉報,影響提拔使用嗎
如果在公示期內有人舉報你,這種情況下,組織會在重新進行調查審核。如果別人的舉報屬實的話,那你就不能被提拔任用了。如果經過核實,你沒有問題的話還可以照常提報。
『肆』 怎麼知道公示期間有沒有被舉報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第版三條規定:
1、對公示舉權報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屬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任用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或司法處理;
4、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
(4)舉報公示任職擴展閱讀:
如果在公示期間被舉報的話,具體得看什麼問題,如果是審核你的報考條件不符合要求的話,招錄機關一樣是有要求取消你的資格
1、如果舉報內容屬實,且舉報內容又符合公務員錄用標準的,人事局肯定不會錄取的。
2、如果問題嚴重的話,五年內不準許參加任何公招的。
3、如果涉嫌違法問題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伍』 公務員提撥在公示期間被實名舉報,後組織部門與紀委聯合調查,結論是部分事實,紀委將查後的事實交由被舉
主要分四種情況:
一是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是對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三是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是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是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
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以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
此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陸』 事業單位公示期間舉報有用嗎
在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是可以到相應的單位舉報的。如果行為涉及違法亂紀,任職資格不夠、材料造假、或者甚至品德問題都可以。
《關於對幹部任前公示中舉報問題的調查與處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第38條規定:
對經調查確實存在違紀問題的幹部,應由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凡准備給予紀律處分的,一律取消任用資格。
對經調查,雖不存在違紀問題,但存在思想道德、領導能力、決策水平等方面問題,社會影響較差的;或舉報的違紀問題不能認定的,應由組織部門根據幹部政策提出是否影響使用的意見。
(6)舉報公示任職擴展閱讀:
一、公示對象
(一)擬提拔擔任省委管理或省委委託省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人選。
(二)擬由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
(三)擬平職(級)調整擔任市(州、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職務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職務的人選。
(四)擬平職(級)調整擔任其他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主要指職級未變而職務提拔的人選)。
(五)其他需要進行公示的人選。
特殊崗位或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省管幹部擬任人選,可不進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內容
(一)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出生地、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或職級等情況。根據需要,也可公示工作簡歷、工作實績和照片等。
(二)公示的起止時間。
(三)受理群眾反映問題的機構和聯系方式。
『柒』 幹部公示期間有人舉報怎麼處理
一般來說,任前公示就是走一下流程,通常不會出現什麼問題,畢竟最初的提名和黨委(黨組)研究才是最重要的。
但是,也不乏個別情況,萬一真的有人舉報怎麼辦?
其實,在這一塊組織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只要有群眾反映問題,就要調查核實,並給予反饋和處理。任前公示制度設立的初衷,其實就在於這里,就是發揮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推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登記建檔,組織上已經掌握的問題,不再重復調查,沒有掌握的,要分類處理。
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主要分四種情況:
1.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屬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任用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
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
此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捌』 在任前公示的時候被舉報,有什麼影響
可能任職要泡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