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權力
㈠ 法律:舉報是公民的權利,還是義務
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題干看起來更應是義務。
舉報權來屬於監督權
代表統治階級集中自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資本主義國家一般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三大機關各自獨立,互相制衡,議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在議會制國家,法律上承認議會有權控制內閣(行政機關),但不能幹預司法。實際上國家權力主要通過行政機關(政府)來行使。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政行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們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工作。在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㈢ 什麼是舉報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包括公民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等。舉報權利是對檢舉權、控告權的進一步發展,是公民依法向有關專門機關檢舉揭發違紀、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權利。舉報權利的內容具體細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1)進行舉報的權利和決定是否舉報的權利。舉報人可以舉報,也可以不舉報,現行法律無強制性規定。是否願意行使舉報權利由舉報人自己決定,其他任何單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不能強制舉報,也不能妨礙舉報。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調查,並向專門機關如實陳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即是作證,而不是舉報。 (2)選擇舉報受理機關的權利。舉報人進行舉報的時候,可以憑主觀判斷選擇舉報受理機構,可以不受級別和管轄分工的硬性限制。當然,出於考慮舉報查處效果需要的除外。 (3)選擇舉報時間和舉報方式的權利。舉報人可以今天舉報,也可以明天舉報,也可以等待一段時間,再決定舉報。並可以自由選擇打電話、寫舉報信、來訪舉報等形式。 (4)有權決定是否實名舉報。這是舉報人的重要權利,實名舉報可能給舉報人帶來一定的麻煩,但是可以方便專門機關了解情況。假名舉報可以很好地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但是專門機關又可能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絡。 (5)獲得保護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對舉報人來說很重要,對於侵犯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舉報人有權投訴,要求予以處理。 (6)查詢結果和申請復議的權利。這關繫到舉報人的舉報權利能否真正得到實現。 (7)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許能夠給舉報人因舉報而遭受的損失產生一定的補償,但是能否真正產生良好的效果還需要看具體情況。 責任編輯:伶俐 (8)獲得必要獎勵的權利。
㈣ 舉報是否有法律依據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㈤ 公民舉報享有哪些權利負有哪些義務
負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公民舉報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1、 舉報權。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監督權利。對於公民的舉報,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2、 要求迴避權。舉報人發現舉報機構接待的工作人員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有權要求其迴避。3、 查詢結果權。公民舉報後,在一定期限內得不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機關詢問,要求給予負責的答復。4、 要求保護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專門的舉報規定中,都對保護公民的舉報權利作出了規定。5、 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權。對舉報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和單位,舉報受理機關根據規定,給予其精神、物質獎勵。6、 其他權利。如舉報人有選擇舉報方式的自由。 公民舉報負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義務:1、 舉報義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2、 據實舉報義務。舉報應實事求是,應如實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違法犯罪事實;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
㈥ 如何舉報濫用職權
作為國復家機關的領導,應該以制身作則,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濫用職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進行立案偵查。
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故意違背法定目的,背離基本法理,造成後果顯失公正,而應予以撤銷的違法行政行為。其構成要件有:
1、行政機關擁有該項職權。
2、以故意為要件
3、出於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濫用職權的誘發原因,如果沒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會有濫用職權發生
4、後果顯失公正。濫用羈束裁量權是對法律規范明示的違反,後果顯失公正自不待言。
㈦ 刑事律師說:什麼是舉報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什麼是舉報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舉報權利實際上是一種民主監督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包括公民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等。舉報權利是對檢舉權、控告權的進一步發展,是公民依法向有關專門機關檢舉揭發違紀、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權利。舉報權利的內容具體細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1)進行舉報的權利和決定是否舉報的權利。舉報人可以舉報,也可以不舉報,現行法律無強制性規定。是否願意行使舉報權利由舉報人自己決定,其他任何單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不能強制舉報,也不能妨礙舉報。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調查,並向專門機關如實陳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即是作證,而不是舉報。
(2)選擇舉報受理機關的權利。舉報人進行舉報的時候,可以憑主觀判斷選擇舉報受理機構,可以不受級別和管轄分工的硬性限制。當然,出於考慮舉報查處效果需要的除外。
(3)選擇舉報時間和舉報方式的權利。舉報人可以今天舉報,也可以明天舉報,也可以等待一段時間,再決定舉報。並可以自由選擇打電話、寫舉報信、來訪舉報等形式。
(4)有權決定是否實名舉報。這是舉報人的重要權利,實名舉報可能給舉報人帶來一定的麻煩,但是可以方便專門機關了解情況。假名舉報可以很好地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但是專門機關又可能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絡。
(5)獲得保護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對舉報人來說很重要,對於侵犯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舉報人有權投訴,要求予以處理。
(6)查詢結果和申請復議的權利。這關繫到舉報人的舉報權利能否真正得到實現。
(7)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許能夠給舉報人因舉報而遭受的損失產生一定的補償,但是能否真正產生良好的效果還需要看具體情況。
(8)獲得必要獎勵的權利。如果承諾舉報有獎,就應當兌現,實現權利有利於取信於民,並激發舉報人進行舉報和支持調查的積極性。
㈧ 舉報人有權力要求要罰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