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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虛假宣傳

發布時間: 2021-02-13 06:13:24

1. 廣告中「誇大宣傳」是怎樣定義的

廣告中「誇大宣傳」就是虛假宣傳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1)廣告法虛假宣傳擴展閱讀: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

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2. 法律上對於虛假宣傳的定義什麼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對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虛假和隱忍誤解的宣傳行為。 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

3. 被投訴 商品存在虛假宣傳,涉嫌違反廣告法 怎麼處理有什麼影響

《廣告法》(2015年實施)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廣告違法行為的界定:
(1)廣告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廣告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主要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2)廣告違法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3)廣告違法行為在客體上必須侵害了我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我國廣告管理法規規范三方面秩序:廣告管理秩序,廣告宣傳秩序、廣告經營秩序,廣告經營主體如侵害了上述客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廣告違法行為必須有違反廣告法律、行為法規的一種行為。
廣告違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只具備一個或幾個條件的,不構成廣告違法行為。上述四個條件是構成廣告違法行為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 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幾條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新廣告法對虛假廣告判斷標准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專,構成虛假廣告屬。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6. 虛假宣傳的最新認定標準是什麼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為了競爭的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商業競爭對象,故意製造和誇大事實,通過廣告、影視、圖書、信件、傳單等手段,公開以言論、文字、圖形等形式,散布關於同業競爭者的生產、經營、服務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虛假信息,欺騙消費者,從而使自己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百貨供應站宣傳自己經銷的商品並無不當,但其誇大性廣告語言,容易使消費者信以為真,此廣告直接影響了它的銷量,另外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不真實,領導作用為代理、發布,致使其他經營者利益受損,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本案中,廣告公司和報社未能盡上述義務,故應與百貨站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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