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法案
A. 被舉報人在法律面前有什麼知情權
從你的描述來看,被舉報人在法律面前是有知情權的。被舉報人要受到檢察院的審查,法院的審判。認罪之前,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都要有知情權。
B. 我作為舉報人會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1、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認定是否是惡意舉報。如不是,則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的一方可以起訴舉報人誣告陷害罪。
2、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C. 最高法關於舉報人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是否具有訴訟資格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可以對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作出如下表述,且該權益與該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解釋》第十三條還列舉了行政訴訟原告在法律意義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4種情形;(二)有明確的被告:「公民,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外交等國家行為,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財政部;(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關於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與行政機關對舉報事項未作答復或未作核查的不作為之間,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一步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比如,民事糾紛調解處理行為的:舉報人應實名舉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屬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這種因果關系屬於已經發生或者必將發生的關系,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促進市場秩序的穩定,由辦案機關履行報批程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
研究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或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基於實名舉報而期待的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或者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舉報事項須經工商機關或質檢機關辦案查證屬實;(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內部行政行為:「公民,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條:(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行政訴訟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第十一條,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D. 自然人舉報有哪些法律規定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 司法實名舉報舉報人撤案能被判刑嗎
舉報人能不能撤案,不是舉報人說的算。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舉報人是無法撤案的。這就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別。
F. 實名舉報屬實紀委一定要給舉報人書面恢復嗎
1、要書面回復。
2、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暫行辦法》鼓勵舉報實名制,明確規定對實名舉報優先辦理,60天內辦結,情況復雜的,也被要求在90天內辦結。處理結案時,必須出具書面的結案內容給舉報人。
3、其他法規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6)舉報人法案擴展閱讀
北京市
2017年4月19日,新修訂的北京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發布實施。按照新的獎勵規定,舉報人需實名舉報,環保部門會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獎勵標准分為4個等級,分別為200元、3000元、5000元、50000元。
有網友提出「如果身邊發現腐敗行為應該如何舉報」的問題,鄧集珣對此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違紀事實、具體情節和相關證據。對違紀案件的調查也有其自身規律。
比如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的一些舉報材料,對違紀事實的情節寫得很具體、很詳細,有的還附上了相關的證據,提供了其他知情人的信息,這樣的舉報材料對案件調查幫助非常大。另外,如果舉報人能夠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准確聯系方式的話就更好了。
G. 公安機關對舉報人舉報的案件有書面答復義務嗎
舉報屬於信訪的一種,舉報權系信訪權利、憲政權利和政治權利,答復義務系信訪義務、憲政義務和政治義務。
涉稅舉報是發生「稽查行為」的原因,但舉報人不是稽查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稅務機關的稽查權利和稽查義務指向的對象均不是舉報人,故舉報人與「稽查行為」之間不發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應將「不予答復」簡單認定為「行政不作為」。
舉報和答復之間不成立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憲政法律關系不屬於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H. 法律對打擊舉報人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我國目前民主和法制還不健全,公民的法制觀念還不強,有些人特別是有一定職權的人,當得知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舉報,便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有的親自動手或者僱傭他人殘害舉報人;有的誣告陷害舉報人;比較多見的則是利用職權,肆意對舉報人進行所謂的黨政紀處分,開除、解聘、調離、扣工資獎金等,手段多樣。
這類事件盡管不很多,但是侵犯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很壞,嚴重挫傷了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必須予以嚴肅處理。檢察機關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採取以下做法:
第一,認真受理。凡是向檢察機關舉報犯罪而遭到打擊報復的,只要舉報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都要認真受理。舉報人向檢察機關舉報犯罪活動,是對檢察機關的信任,檢察機關應當抱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盡心竭力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犯罪案件,取信於民。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造成的後果也各不相同,因此,檢察機關不可能包攬所有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只能受理向檢察機關舉報而遭打擊報復的這部分案件,其他各類情況,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控告。
第二,嚴肅查處。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要及時進行調查,查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是否存在。對於構成犯罪的,發現一件,查處一件,決不姑息。對經過調查不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不能甩手不管,而是要積極和主管部門聯系,協同妥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