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陷投訴
⑴ 關於工作時被投訴了怎麼辦
職場中,難免會遇到客戶投訴或者同事投訴的時候,遇到投訴的時候,又該如專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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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如果遇到客戶投訴,首先應該認真傾聽,而不是一直在推卸責任,要站在對方角度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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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後,如果真實是自己的錯誤導致的,要勇於承擔責任,並趕緊道歉,承認錯誤,希望對方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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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承認錯誤,可能還不夠,要找到解決辦法,給客戶承諾,並積極行動起來,努力去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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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被投訴,如果是被誤解,被人誣陷,一定要找出證據,用事實證明自己,給自己一個清白,而不是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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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工作態度一直不好,因而經常得罪人,被人投訴的情況。那就要在工作中積極努力,端正工作態度,搞好職場人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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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要明確自己的責任,被投訴後,不反駁不頂嘴,而是依據事實來處理,該承擔責任就承擔,而不是轉嫁責任,該索賠就索賠。
注意事項
職場中,要清楚自身的角色,要端正工作態度,遇到投訴後,應該先傾聽,擺事實講道理,如果錯了,要勇於承擔結果。
⑵ 被人舉報後不屬實是誣告陷害罪嗎
如果屬於舉報不實,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誣告陷害,可能涉嫌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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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准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
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
至於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後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對象,使他們捲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
量刑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
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處罰規定只適用於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依照刑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43條的規定,對於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總則規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於誣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條明文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以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⑶ 單位被人舉報,單位有人誣陷是我舉報怎麼辦
幹部提拔被誣陷,這主要看單位領導怎麼看,這完全要看領導的主觀判斷,並不是你覺得怎麼辦就可以。
幹部提拔被舉報主要分四種情況:
一是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是對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三是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是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是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
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以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
此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⑷ 被舉報人被人誣告陷害後有何種途徑可以查閱監察委受理的舉報材料
理論上沒有途徑,被舉報人能查閱,那匿名舉報啥的還有什麼意義?但是絕對會調查取證給被舉報人自證清白的機會,身正不怕影子斜
⑸ 被誣告了怎麼去法院報案
一、被人誣告,如果後果尚不嚴重,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被告(誣告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如果後果嚴重,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二、誣告罪的立案標准
1、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
2、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被誣陷投訴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都應該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其他規定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報案,應按事件的性質和法定的案件管轄范圍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