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葯宣傳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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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簡介
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發布了《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實施意見版》,這標志著我國建權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工作正式實施。
除《實施意見》外,9部委還同時發布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2012年版)已經2012年9月21日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69號同時廢止。
根據規定,基本葯物是適應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國家將基本葯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葯品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葯物,降低個人自付比例,用經濟手段引導廣大群眾首先使用基本葯物。主要先由基層醫療機構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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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內容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未來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優先使用基本葯物。他介紹,2009年發布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兩個部分。已公布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學葯品、中成葯共307個葯品品種。對於中葯飲片部分,頒布國家葯品標準的中葯飲片為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其他部分)》是目錄基層部分的擴展,將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盡快制定出台。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保證群眾基本用葯」的要求。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應在葯品生產、流通、使用、價格管理、報銷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保證群眾能夠獲得基本用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完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圍繞公共衛生和人民群眾常見病、多發病和重點疾病,以及基本醫療衛生保健需求,積極組織開展以循證醫學證據為基礎的葯品成本效益和葯物經濟學等分析評估,遴選國家基本葯物,保證人民群眾基本用葯。
(2)建立基本葯物生產供應保障機制。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指導,積極運用國家產業政策,引導科研機構及制葯企業開發並生產療效好、不良反應小、質量穩定、價格合理的基本葯物,避免低水平重復生產和盲目生產。完善基本葯物生產供應保障措施,採取各種措施,保證基本葯物正常生產供應。
(3)建立基本葯物集中生產配送機制。鼓勵葯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採用簡易包裝和大包裝,降低基本葯物的生產成本;引導基本葯物生產供應的公平有序競爭,不斷提高醫葯產業的集中度;建立基本葯物集中配送系統,減少基本葯物流通環節。
(4)建立醫療機構基本葯物配備和使用制度。根據診療范圍優先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制定治療指南和處方集,建立基本葯物使用和合理用葯監測評估制度,加強臨床用葯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葯品的合理使用。
(5)強化基本葯物質量保障體系。加強基本葯物質量監管,強化醫葯企業質量安全意識,明確企業是葯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督促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基本葯物質量考核評估制度,嚴格生產經營管理,保證公眾用葯安全。
(6)完善基本葯物支付報銷機制。政府衛生投入優先用於基本葯物的支付,不斷擴大醫療保障覆蓋范圍,逐步提高基本葯物的支付報銷比例,提高公眾對基本葯物的可及性。
(7)完善基本葯物的價格管理機制。完善基本葯物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基本葯物價格監測管理體系,降低群眾負擔。
E. 健康教育宣傳欄每年更換不少於六次內容包括什麼
就是一年內這個「健康教育宣傳欄」有五次以上的不同得到新內容(即六次或六次以上,不少於六次了),這個內容每次可以是環繞不同的主題展開,比如一次是關於健康飲食問題、另一次是關於適宜體育鍛煉問題等等,當然也可以是關於相同主題的不同內容的文字、圖片等的展示,比如一次宣傳的內容為健康飲食中關於營養均衡的知識,另一次宣傳欄目的內容是健康飲食中關於食葯同源方面的介紹等等;也可以配合衛生部門對應一年中各個季度的疾病預防工作,在「健康教育宣傳欄」中宣傳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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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醫療機構是怎樣宣傳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定的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葯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葯物。
第二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葯品包括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床葯理學分類,中成葯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葯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國家基本葯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的,衛生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葯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葯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葯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葯採用葯品通用名稱。
第六條 下列葯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范圍:
(一)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葯材的;
(二)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三)非臨床治療首選的;
(四)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五)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按照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原則,衛生部負責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報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專家庫主要由醫學、葯學、葯物經濟學、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葯物的咨詢和評審工作。
第八條 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和具體的遴選原則,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組織實施。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程序:
(一)從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咨詢專家組和目錄評審專家組,咨詢專家不參加目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不參加目錄制訂的咨詢工作;
(二)咨詢專家組根據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對納入遴選范圍的葯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三)評審專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審核投票,形成目錄初稿;
(四)將目錄初稿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
(五)送審稿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授權衛生部發布。
第九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葯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葯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葯品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
(一)葯品標准被取消的;
(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三)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
(四)根據葯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調整應當遵循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屬於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品種,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調出目錄。
第十二條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建立健全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標准和工作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目錄。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中葯飲片的基本葯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中葯飲片定價、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鼓勵科研機構、醫葯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國家基本葯物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 中醫葯健康教育宣傳欄,包括平衡膳食、合理營養、體質運動、科學養身等促進健康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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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目錄管理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葯局、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葯政發〔201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葯品監管局、中醫葯局:
為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建立健全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中醫葯局、總後勤部衛生部對《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衛葯政發〔2009〕7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葯政管理」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為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建立健全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葯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葯物。
第二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葯品包括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和中葯飲片。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床葯理學分類,中成葯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葯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葯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國家基本葯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原衛生部公布葯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葯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葯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葯採用葯品通用名稱。
第六條下列葯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范圍:
(一)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葯材的;
(二)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三)非臨床治療首選的;
(四)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五)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按照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原則,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報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專家庫主要由醫學、葯學、葯物經濟學、葯品監管、葯品生產供應管理、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葯物的咨詢和評審工作。
第八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和具體的遴選原則,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組織實施。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程序:
(一)從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咨詢專家組和目錄評審專家組,咨詢專家不參加目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不參加目錄制訂的咨詢工作;
(二)咨詢專家組根據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對納入遴選范圍的葯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三)評審專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審核投票,形成目錄初稿;
(四)將目錄初稿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
(五)送審稿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授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
第九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葯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葯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葯品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
(一)葯品標准被取消的;
(二)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撤銷其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三)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葯物使用的;
(四)根據葯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調整應當遵循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屬於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品種,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調出目錄。
第十二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建立健全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標准和工作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目錄。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中葯飲片的基本葯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中葯飲片定價、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科研機構、醫葯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國家基本葯物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