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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舉報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5 00:02:48

A. 唐朝是怎樣建立官員舉報制度的

1、唐朝:知而不報會獲刑
唐代的律法已經比較完善了,此後歷代均以唐朝為楷模,律法上多為沿襲,唐朝的舉報叫「舉劾」,舉劾是指唐朝監察機關、各級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的訴訟。
在唐律里,不舉報是犯罪的,如果知道一個人謀反且有辱皇家威嚴,犯下大逆不道罪責時,卻不去舉報,那麼不告發的人將被處以絞刑,知道一個人有謀反罪責卻不舉報時,將被流放兩千里,此外,如果知道有人盜竊、殺人,或者知道鄰居有人犯罪了,主管官知道下屬犯罪了,都要去舉報,否則都會處以各種刑法。
但是,也別以為在唐代,舉報制度就如此嚴明,在唐代有些人你是不能報的,即便有理,你報了也要獲刑,唐代有「同居相為隱」的原則,就是說親屬之間,除了謀反等嚴重犯罪,你是要替他隱瞞,不能舉報的。
唐律規定卑幼者告尊長,即便你說的都是事實,被告視同自首,而告者有罪。
至於告祖父母、父母,以及奴才告主子的都要處以絞刑,還有那些80歲以上、10歲以下的人,以及身體有殘疾的人,他們基本也都沒有舉報的權利了,在押囚犯一般也不許舉報別人,除了監獄官吏虐待囚徒,或者知道他人有謀反等嚴重犯罪。
2、唐朝:匿名舉報挨50大板
唐朝舉報一定要實事求是,否則誣告反坐,就是依照所誣他人罪的性質與輕重,反坐誣告者罪。
除了禁止誣告外,唐朝還嚴禁投匿名信舉報,違者打50大板,或者流放兩千里,替人寫訴狀添油加醋,與事實不符的,也要打50大板,另外,唐律還禁止越級訴訟,特殊情況下允許直訴,按照規定必須自下而上,由縣到州,再到中央舉報,對於越級上訴,以及官府受理者,各打40大板,但對於「謀反逆叛」等嚴重犯罪,不受此限。
對於案情較重,又有冤屈不能申訴者,可以不按流程,徑直向中央有關部分甚至皇帝告狀,因此唐律規定三種直訴的形式有:邀車架、上表陳情、擊打登聞鼓。
但是,邀車架可是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的,因為沖突皇帝儀仗也是要治重罪的,除非那些冤屈特別重的人,已經豁出去了,一般人還是不敢通過攔皇帝的轎來告御狀的。
而且唐朝為了避免誣告案件的發生,還推行一種特殊的慎告制度——「三審」,即司法機關要求告發人經過三次慎重的考慮,然後才受理,司法官在接受告發之初,都向告發者交代清楚誣告反坐的責任,令其回家考慮,如此三次,如果還是堅決要告發的,這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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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歷朝歷代的監察制度

最早的選關都是世襲或者王侯
後來漢朝開始舉孝廉
三國時是九品中正制
之後的南北朝時期一直都沿用前朝的選關制度,但是士族和門閥始終都是重要的勢力
隋唐時期開始了科舉制度,直至清末
其中對官員的監察最主要的還是出現在明朝 設立了東廠、西廠、錦衣衛三個特務機構,監察官吏的個人情況。後來發展嚴重直接危害到了中央皇權的統治,清之後皇權高度集中,監察管理一般都歸皇帝一人。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

C. 中國歷代的檢查制度

古代監察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歷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繼往開來,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對清明促進了經濟文化發展,歷史上曾出現的漢武帝「大一統」、「光武中興」、貞觀之治等所謂「太平盛世」與監察制度的積極作用是分不開的。因此新版教材增加古代監察制度的內容,讓學生多了解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成敗得失,以古鑒今,無疑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然而囿於教材內容的限制,許多教師、學生無法較為全面地了解古代監察制度完整的線索,監察官的地位如何、他們擁有多少權力、監察官在封建社會的任何時期都起到什麼作用。為能更好地為課堂教學服務,搞好監察制度乃至中國古代政治史內容的教授。對古代監察官的設置沿革、權力和作用進行全面的了解是十分重要的。

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包括御史糾彈制度和諫官言諫制度。不過作為監察官員主幹的是御史系統。御史最初為史官,至戰國時期始有監察職能。秦漢時以御史制度為主體的監察制度已經建立,秦時在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職責是「典正法度」,監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設監郡御史。漢武帝時,為實現大一統,加強監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設丞相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又創置司隸校尉,「捕巫蠱,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統屬,但可互相監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處於多重監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廢監郡御史,始創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各設一刺史。

魏晉南北朝時,諫官系統初步規范化,並有了自己獨立的領導機構——門下省或集書省,改變了秦漢以來諫官不成系統和職權不明確的局面。隋唐時期監察官制十分完備,御史系統在中央仍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則分十道監察區,形成嚴密的監察網。與此同時,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負責規諫皇帝。這樣形成了台諫並立的格局,促進了唐的繁榮。

宋元是諫官系統發展的頂峰時期,宋時諫官自成系統,設立諫院,但諫官「往往並行御史之職」,而台官也「監察兼言事」,這樣台諫官職權相混,開啟了台諫合一的先聲。至元時,取消諫院,諫官職能歸御史台,台諫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為都察院,地方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它與六科給事中(明在六部各設行政業務監察官員——給事中)合稱「科道之官」監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監察機構達到空前統一。

縱觀秦以後歷代沿置的監察機構,盡管其名稱和內部組織機構不斷變化,但封建帝王都將監察奉為治國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監察體系自成系統、獨立行使糾察彈劾職權,從而使監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門的干擾,更加有效地行使職權。

歷代封建統治者為了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對百官的威懾制約作用,賦予了監察官廣泛而充分的權力:

1.彈劾權。它是指彈劾群僚結黨營私,貪污瀆職等非法行為。漢代御史中丞,「佐天子,專掌糾劾」;而晉南朝時為激發監察官糾劾精神,竟允許「風聞奏事」即可據傳言奏事,彈者不必署名,即使彈劾有誤,也不負任何責任。唐宋御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明清也大致相同。監察官的彈劾對象可以說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監察官直接對皇帝負責,不必徵求上司如御史台長官的同意,最後裁決由皇帝決定。

2.諫凈權。這是古代諫官的主要職權,古代諫官主要有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諫官魏徵是給事中。他們常常諫諍政事之得失,唐時唐太宗下令,凡討論軍國大事「必使諫官隨入,預聞奏事」就是說凡遇朝廷決策,諫官有權聞政事,並對政策得失發表意見。正是因為唐太宗從諫如流,才有「貞觀之治」的局面。

3.司法權。這里的司法權,包括司法監察權和司法審判權,前者自秦漢御史就有這種權力,而後者到南朝陳時始有之,陳時建立朝廷重官會審制度,御史中丞也參與司法審判。後為唐所繼承,唐時建立三司會審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審理案件,稱「三司推事」,到清時,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則實行九卿會審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員共同審理。可以說古代御史既是監察官又是司法官。

4.審計權。它是對國家財政預算的執行和決策編制的審核,井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唐時,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即有檢查屯田、鑄錢等內容;宋代的轉運使司,既是掌管財賦的長官,又是監察官,其職權中有「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門機構的收支帳目和會計報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檢查。
上述所舉,為古代監察官的主要職權,此外,監察官還有處置權,即允許御史在特殊情況下從事先行後奏,「隨事處置」,如明清御史糾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貧酷顯著者就便拿問;還有監試權、監軍權、調查權。其權力廣泛,為世界監察史所罕有。
可以說,封建帝王為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各級機構的監控,有效防範、制止官吏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都給予監察官很大的權力,從而有利於監察功效的發揮。
縱觀中國古代社會,監察官在打擊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擊地方割據勢力,維護中央集權;諫正皇帝過失,防止決策失誤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歷史上出現的封建盛世大都與帝王加強監察有關,如:漢武帝時創立刺史制度,增司隸校尉,助其實現「大一統」;唐太宗大力提高諫官地位,對諫官之言,「虛己納之」從而實現貞觀之治。唐玄宗前期亦重視監察官,開元十四年建立了「一台三院」,完善了唐的監察體制,因此當時吏治清明。而元世祖非常重視御史台的作用,他曾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的,御史台是朕醫兩手的」多次支持監察官對權臣不法行為的糾舉,實現了「大一統」。
然而,古代監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別是當一個封建王朝出現不正常的情況或一個王朝進入中後期,出現統治危機,監察官就難以發揮正常作用,甚至會催化吏治的腐敗。如:東漢中後期以後,外戚、宦官輪流專權,操縱監察官的任免,監察機關逐漸成為不法官吏胡作非為的工具,漢靈帝時,監察官竟把與宦官沒有關系的26名勤政為公的地方官糾舉彈劾。唐玄宗後期,由於李林甫、楊國忠相繼專權,御史直言彈劾的事例就很少見了。而明代武宗時,宦官劉瑾專權,在監察機關內安插黨羽,當時的監察院實際上成為宦官專權的工具了。
總之,在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社會里,盡管監察制度嚴密,但由於它以皇權為依託,其在不同歷史階段的作用也不相同。這是封建專制政治的必然結果,也是古代監察制度無法克服的弊端。

D.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有那些

1、春秋戰國:設御史一職,兼著糾察功用,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中央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執掌群臣奏章,其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監察郡內。(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
3、漢:中央設御史府,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長吏。(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中央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准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E. 各朝代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1,秦在中央設立三公九卿
2,唐在中央實行三省六部制
3,北宋設二府三司
4,明朝廢除丞相制度,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
5,清設軍機處
特點與趨勢:中央官僚機構日趨完善形成嚴密體系;君權加強,相權削弱,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不斷強化.
(二)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
(1)形成與演變:周朝建立以後,為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建立諸侯國.並規定了諸侯享有的權利和對周天子應盡的義務.春秋時期,隨著周天子勢力的衰微和諸侯爭霸局面的出現,分封制名存實亡.戰國時期,分封制逐步被郡縣製取代.
(2)特點: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貴族專政的國家政權.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周初分封的重要諸侯國有齊,魯,燕,衛,晉,宋等.
(3)影響:分封後的諸侯國環繞周王室,起到了拱衛周王室的作用.分封使周朝的勢力擴大到沿邊地區,從而發展了疆域,使西周成為地域空前廣大的奴隸制國家.由於分封制維持了地方諸侯國相對獨立的地位,因而當周王室勢力衰微時,他們便借機發展自己的勢力,從而導致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
2,郡縣制
(1)形成與演變:春秋後期,郡縣制開始出現;戰國時期,郡縣在各諸侯國普遍推行;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秦以後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上一直沿用郡縣制,只是形式上有所變化.西漢初年實行"郡國並行制",漢武帝實行"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了王國問題.東漢地方行政機構轉變為州,郡,縣三級.
(2)特點: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他們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征發兵役和徭役等.
(3)影響:郡縣制的實行標志著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了對全國的統治,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3,猛安謀克制
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製作為基本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各戶壯丁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出征.這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4,行省制度
(1)形成與演變:元政府在中央設中書省,在地方"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明朝雖廢行省,設三司,但地方行政區劃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或"省",這種稱謂一直延續到今天.
(2)特點: 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度作為一種軍,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長官在中書省的直接領導下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政和司法權.
(3)影響:行省制度的建立,適應了元政府管理空前遼闊疆域的需要,從而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由於各行省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和中央關系密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行省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影響深遠.
5,土司制度
元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但他們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這就是土司制度.明朝沿襲這種方法.永樂年間,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以後,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這種取消土司衙門,改有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明朝實行改土歸流的地區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土司制度.
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為推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1726年,雍正帝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6,八旗制度
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在貴族控制下進行戰爭和生產活動,是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八旗制度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鞏固了努爾哈赤的統治地位.
7,明朝在西藏設立衛所和僧官制度.清朝確立了對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同時確立了駐藏大臣制度.

F.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體名稱表

1、春秋戰國:御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

3、漢: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

6、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9、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G. 古代史歷朝歷代的監察制度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H. 歷代的官民制度如何腐敗

中華民族幾千年來(跪族)從來沒有變過。包括至今。

I. 中國的反腐制度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在建國之初就有反腐制度。

反腐的重要意義在於國富民強,政權穩固,民心安定。政治上勵精圖治,經濟上轉型創新。民族上實復興,外交上實現相互了解,為以後國家政策及國家預算公開做准備。最後融入發達的現代化國家之列。

不反腐三十年改革開放中存下的大量垃圾就不能及時清理,他們就會象蛀蟲一樣咬食著我們的改革經濟成果,動搖著我們國家政權的基礎。敗壞我們民族、國家、政黨的型像。黨風不正、國風不正、民風日下。這是一個很可怕的事情,新中國不能建立不到一個世紀就步入晚清軌道。中國能不能復興現在的關鍵就是反腐敗,把權力與制度分開,讓權力在制度的籠子里運行。

(9)歷代舉報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反腐取得的成就: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鐵腕反腐,嚴扎制度籠子,將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推向深入,把反腐推向了高潮,迅速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不敢腐」的局面。這一系列舉動得到了全黨、全國人民的支持,也得到了外媒持續的關注。

此次反腐行動查處官員級別之高、數量之多可謂數十年所罕見,同時頒行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規定,都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集體從制度上對腐敗『治本』的決心與雄心。

這幾年來,頻頻吸引國際觀察者目光的,不只是中國反腐成績單上不斷刷新的數字。不少外媒還關注到,十八大以來,在嚴打貪腐的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

而在世界范圍內,面對反腐這樣一個全球性難題,中國的成果與經驗同樣能為各國提供重要借鑒。如法國尼斯歐洲研究所學者喬治·佐戈普魯斯所言,目前很多國家對如何有效解決腐敗問題都一籌莫展,而中國在短短幾年內就取得了反腐的重大勝利,著實讓世界為之驚嘆。

J.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10)歷代舉報制度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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