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
①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是將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捆綁在一起的。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情況下,只要總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都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②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同時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③ 企業所得稅中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所得稅中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規定:按銷售收入的15%據實列支,超出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對白酒、煙草行業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不得稅前扣除。
④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怎樣區分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一般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企業:
財稅48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⑥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為多少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專以後結轉。
《企業所屬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⑦ 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稅函[2009]202號文規定,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財稅[2009]72號文(執行期限
)對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如下:1、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在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並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