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舉報公司偷稅漏稅
Ⅰ 向稅務部門舉報企業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稅務部門接到舉報後將有關資料轉給該單位負責人進行核實違反會計法嗎
這不合規的處理方式,稅務部門接到舉報以後,應該親自委派核查員前去核查,或者委託審計中介組織前去審計,不能交給企業利息核查園帳,更不能將舉報材料交給被舉報人。
Ⅱ 公司偷稅漏稅,財務經理負什麼責任
偷稅漏稅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發 票而被老闆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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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偷稅罪修改以後的溯及力問題。根據刑法總則第12條規定,對之前發生的行為適用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對新刑法頒布前的偷稅犯罪行為還應當追究,但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看行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3個條件,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追究;
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數額標准和規定的比例。具體講,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後查處的涉稅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關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應當在所有行政救濟期限全部結束後執行移送。
此外,涉稅條款中「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其「5年內」是指從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計算。
Ⅲ 做為會計如何舉報公司偷稅漏稅
1,帶上舉報資料可以直接到當地稅務稽查局舉報,。
2,也可以進稅務網站舉報,舉報需要有公司偷稅漏稅的相關資料,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過去,。
3,還有一種就是打電話匿名舉報,把,知道的怎樣偷稅漏稅的真實情況說給他們聽,稅務稽查馬上會行動起來。
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沒有「偷稅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立案標准: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目前偷稅罪規定的負作用大。按照目前的偷稅罪規定,一個企業如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比例,一旦發現,不管企業是否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罰款,都會定罪。這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工人下崗需要重新安置,企業老總因為偷稅被判刑。很顯然,這種處理方式無論對國家、社會、企業和本人都無好處,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Ⅳ 偷稅漏稅公司財務負什麼法律責任
偷稅漏稅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發 票而被老闆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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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收入方面的6種偷稅漏稅行為:
(一)發出商品,不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時記銷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貨款為實現銷售的依據。其表現為:發出商品時,倉庫保管員記帳,會計不記帳。
(二)原材料轉讓、磨帳不記「其它業務收入」,而是記「營業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帳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三)以「預收帳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帳,造成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
(四)製造大型設備的工業企業則把質保金長期掛帳不轉記銷售收入。
(五)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後,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
(六)三包收入」不記銷售收入。產品「三包」收入是指廠家除向定點維修點支付費用外,還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費用」(含配件),保修點及商家掛帳不記收入,配件相當一部分都記入「代保管商品」。
Ⅳ 公司偷稅漏稅,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是需要根據公司偷稅漏稅的目的來確定的。一般的偷稅漏稅公司法人代表會受到處罰,財務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那麼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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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稅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稅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稅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稅收征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稅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
Ⅵ 偷稅漏稅,會計會承擔什麼責任
偷稅漏稅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內公司直接負責的容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新刑法將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及單位都不予細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體之列,從一定程度上說是擴大了「偷稅罪」的犯罪主體。因此,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放鬆了對「偷稅」的界定。
(6)會計舉報公司偷稅漏稅擴展閱讀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偷稅漏稅罪
Ⅶ 公司偷稅漏稅和會計有關系嗎
公司偷稅漏稅和會計是否有關主要看會計是否故意做了假賬來隱瞞收入,如果會計在工作時出現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情況導致的偷稅漏稅,則和會計是有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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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