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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投訴的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1-23 00:24:41

1. 處理遊客投訴的基本方法

投訴處理需要了解遊客投訴原因、投訴心理,熟悉受理投訴的步驟,這樣才能妥善處理好投訴事件。

(一)仔細了解遊客投訴的原因 景區服務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因此要充分了解遊客投訴景區的原因,便於在旅遊景區服務時預先估計可能發生的問題,重視會令遊客不滿的部門和環節,盡量減少遊客的投訴,努力做好防患於未然。

遊客對旅遊景區的投訴原因主要包括:對旅遊景區人員服務的投訴(服務態度差、服務技能有待提高等)、對景區服務產品的投訴(價格、質量、服務等)、對景區硬體及環境的投訴等。

(二)認真分析遊客的投訴心理 了解和認識遊客的投訴心裡有助於正確處理旅遊的投訴。

遊客投訴的心裡主要包括:求尊重的心理、求平穩的心理、求補償的心理。

(三)執行受理投訴的步驟 受理投訴是解決問題,促進景區發展的外在動力,是景區改進發展的方向。

旅遊景區要正確把握處理投訴的原則,要真心誠意的解決問題,不可與遊客爭辯,同時應切實保護旅遊景區的利益不受損害。

1、傾聽遊客訴說,保持沉默,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保持眼神交流,讓遊客感受到你的傾聽。

2、表達歉意需發自內心,體現出誠意,同時還要對遊客的遭遇表示同情與安慰。

3、真誠地與遊客交流,理解遊客,同時了解遊客需要解決的問題。

適當時提出問題,獲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話重復、確認遊客所遇到的問題,並適時作好記錄。

4、明確遊客的問題之後,需根據景區的實際情況,客觀對待問題,通過補償性服務來彌補遊客所遭受的損失。

補償性服務通常包括:打折、送贈品(包括禮物、商品或服務)、個人交往等。

5、解決問題的方案需要通過雙方協商、認可確認之後形成最終的方案。

在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的時候,既要維護遊客合法、合理的權益,又要維護旅遊景區的合法權益。

6、通過後續跟蹤服務,進一步向遊客了解旅遊景區的解決方案是否有用、是否還有其他問題,如果有不盡人意的地方,可繼續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案。

後續跟蹤服務的方法通常包括: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

(四)善後處理事宜 受理投訴的人員應記錄投訴處理的全部過程,將投訴事件整理成報告並存檔,同時對投訴進行統計,分析投訴的原因,總結投訴解決的方法,特別對典型問題產生的原因和相應的解決措施進行分析,不斷改進服務水平。

2.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有哪些

旅遊糾紛主要以調解為主,如果旅遊管理部門發現旅行社有違反《旅遊法》等行為,將根據旅遊法相關規定對旅行社做出行政處罰。

3. 對哪些情形的投訴旅遊投訴處理機構不予受理

對下列情來形的投訴,旅遊投源訴處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二)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已經作出處理,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不屬於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職責范圍或者管轄范圍的;
(四)超過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旅遊投訴條件的;
(六)本辦法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屬於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4. 處理旅遊投訴注意什麼

低位坐下
處理客戶投訴時要盡量讓對方坐下談話,讓對方放低重心,避免和對方站著溝通。據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的情緒高低與身體重心高度成正比,重心越高,越容易情緒高漲。因此站著溝通往往比坐著溝通更容易產生沖突,而座位越低則發脾氣的可能性越小,所以人們常說「拍案而起」。
在處理客戶投訴時,若對方帶有較高情緒,擺事實講道理都是沒用的,對方根本就聽不進去。第一件事是應該讓對方坐下,等對方情緒平靜後再進行溝通。甚至可以在接待投訴的地方專門安放幾組特別矮的沙發,而且只要一坐就會陷下去,起來時還會覺得費力,那麼客戶身體一收縮,重心下移,自然不太容易發火。
反饋式傾聽
並記筆記反饋式傾聽,即在傾聽對方的傾訴時要主動並且注意給予反饋。根據溝通心理學規律,讓自己的表情、語言、動作與對方說話內容保持高度一致,即是溝通投機的表現。帶有反饋式的傾聽,會讓客戶產生被重視的感覺,大大提高對方的滿意度,容易穩定情緒。表情與語言上不斷反饋的總原則是:眼睛要忽大忽小,嘴巴要哼哈不停,身體要前後搖擺,表情或驚訝或嚴肅專注或點頭微笑,並伴隨著相應的語言,如「什麼」「竟然有這樣的事!」「請再重復一下剛才說的是?」等等。與此同時,還可以認真記錄對方講述的內容,顯得非常正式、認真,讓對方更加感覺到自己被理解和重視。當然,這些行為僅僅表示「我在認真聽」,並不表示同意對方的觀點。面對客戶,很多人都會面無表情地傾聽,這是最忌諱的行為。這會讓對方覺得一肚子委屈得不到重視,火氣也越來越大。

5. 如何處理遊客投訴問題

旅遊景區投訴是指遊客因為對景區的產品質量問題,服務態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向景區或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反應情況,檢舉問題,並要求得到相應的補償的一種手段。投訴處理需要了解遊客投訴原因、投訴心理,熟悉受理投訴的步驟,這樣才能妥善處理好投訴事件。

(一)仔細了解遊客投訴的原因

景區服務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因此要充分了解遊客投訴景區的原因,便於在旅遊景區服務時預先估計可能發生的問題,重視會令遊客不滿的部門和環節,盡量減少遊客的投訴,努力做好防患於未然。遊客對旅遊景區的投訴原因主要包括:對旅遊景區人員服務的投訴(服務態度差、服務技能有待提高等)、對景區服務產品的投訴(價格、質量、服務等)、對景區硬體及環境的投訴等。

(二)認真分析遊客的投訴心理

了解和認識遊客的投訴心裡有助於正確處理旅遊的投訴。遊客投訴的心裡主要包括:求尊重的心理、求平穩的心理、求補償的心理。

(三)執行受理投訴的步驟

受理投訴是解決問題,促進景區發展的外在動力,是景區改進發展的方向。旅遊景區要正確把握處理投訴的原則,要真心誠意的解決問題,不可與遊客爭辯,同時應切實保護旅遊景區的利益不受損害。

1、傾聽遊客訴說,保持沉默,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保持眼神交流,讓遊客感受到你的傾聽。

2、表達歉意需發自內心,體現出誠意,同時還要對遊客的遭遇表示同情與安慰。

3、真誠地與遊客交流,理解遊客,同時了解遊客需要解決的問題。適當時提出問題,獲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話重復、確認遊客所遇到的問題,並適時作好記錄。

4、明確遊客的問題之後,需根據景區的實際情況,客觀對待問題,通過補償性服務來彌補遊客所遭受的損失。補償性服務通常包括:打折、送贈品(包括禮物、商品或服務)、個人交往等。

5、解決問題的方案需要通過雙方協商、認可確認之後形成最終的方案。在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的時候,既要維護遊客合法、合理的權益,又要維護旅遊景區的合法權益。

6、通過後續跟蹤服務,進一步向遊客了解旅遊景區的解決方案是否有用、是否還有其他問題,如果有不盡人意的地方,可繼續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案。後續跟蹤服務的方法通常包括: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

(四)善後處理事宜

受理投訴的人員應記錄投訴處理的全部過程,將投訴事件整理成報告並存檔,同時對投訴進行統計,分析投訴的原因

6. 國家旅遊投訴管理制度的旅遊投訴處理程序

1、旅遊投訴處理程序的概念
旅遊投訴的處理程序,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投訴案件後,調查核實案情,促進糾紛解決或作出處理決定所必須經過的程式和順序。
2、被投訴者的答復
旅遊投訴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被投訴事由;(2)調查核實過程;(3)基本事實與證據;(4)責任及處理意見。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對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進行復查。
3、調解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主持投訴雙方通過和解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的行為。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投訴者與被投訴者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4、投訴處理決定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經調查核實,信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分別作出如下幾種決定:(1)屬於投訴者自身的過錯,可以決定撤銷立案,通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對投訴者無理投訴,故意損害被投訴者權益的,可以責令投訴者向被投訴者賠禮道歉,或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2)屬於投訴者與被投訴者的共同過錯,可以決定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選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投訴管理機關決定。(3)屬於被投訴者的過錯,可以決定由被投訴者承擔責任。可以責令被投訴者向投訴者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及承擔全部或部分調查處理投訴費用。(4)屬於其他部門的過錯,可以決定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5、《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
《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對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的書面文書。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 的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如果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投訴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6、行政處罰和其他處罰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損害投訴者權益的旅遊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規定單獨或者合並給予以下處罰;(1)警告;(2)沒收非法收;(3)罰款;(4)限期或停業整頓;(5)吊銷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腦有關證件;(6)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入投訴處理決定書。
凡涉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7. 旅遊投訴處理的程序

旅遊投訴處理程序

1、旅遊投訴處理程序的概念
旅遊投訴的處理程序,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投訴案件後,調查核實案情,促進糾紛解決或作出處理決定所必須經過的程式和順序。
2、被投訴者的答復
旅遊投訴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被投訴事由;(2)調查核實過程;(3)基本事實與證據;(4)責任及處理意見。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對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進行復查。
3、調解
調解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主持投訴雙方通過和解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的行為。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投訴者與被投訴者互相諒解,達成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4、投訴處理決定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投訴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經調查核實,認為事實清、證據充分,可以分別作出如下幾種決定:(1)屬於投訴者自身的過錯,可以決定撤銷立案,通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對投訴者無理投訴、故意損害被投訴者權益的,可以責令投訴者向被投訴者賠禮道歉,或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2)屬於投訴者與被投訴者的共同過錯,可以決定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各自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投訴管理機關決定。(3)屬於被投訴者的過錯,可以決定由被投訴者承擔責任。可以責令被投訴者向投訴者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及承擔全部或部分調查處理投訴費用。(4)屬於其他部門的過錯,可以決定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5、《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
《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對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的書面文書。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在 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如果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 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投訴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招待代號依法強制執行。
6、行政處罰和其他處罰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損害投訴者權益的旅遊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由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規定單獨或者合並給予以下處罰:(1)警告;(2)沒收非法收入;(3)罰款;(4)限期或停業整頓;(5)吊銷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及有關證件;(6)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入投訴處理決定書。
凡涉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8.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的旅遊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處理旅遊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遊執法機構(以下統稱「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對雙方發生的民事爭議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處理旅遊投訴。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旅遊投訴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在處理旅遊投訴中,發現被投訴人或者其從業人員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條 旅遊投訴由旅遊合同簽訂地或者被投訴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需要立即制止、糾正被投訴人的損害行為的,應當由損害行為發生地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
第六條 上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有權處理下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管轄的投訴案件。
第七條 發生管轄爭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協商確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 投訴人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一)認為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
(二)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
(四)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調解機構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已經作出處理,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不屬於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職責范圍或者管轄范圍的;
(四)超過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旅遊投訴條件的;
(六)本辦法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屬於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條 旅遊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與投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十一條 旅遊投訴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及投訴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所在地;
(三)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第十二條 投訴事項比較簡單的,投訴人可以口頭投訴,由旅遊投訴處理機構進行記錄或者登記,並告知被投訴人;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口頭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並進行記錄或者登記。
第十三條 投訴人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活動的,應當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委託許可權。
第十四條 投訴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訴同一被投訴人的,為共同投訴。
共同投訴可以由投訴人推選1至3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參加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投訴過程的行為,對全體投訴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全體投訴人同意。
第十五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投訴符合本辦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向投訴人送達《旅遊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本機構無管轄權的,應當以《旅遊投訴轉辦通知書》或者《旅遊投訴轉辦函》,將投訴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行調解制度。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應當立案辦理,填寫《旅遊投訴立案表》,並附有關投訴材料,在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
對於事實清楚、應當即時制止或者糾正被投訴人損害行為的,可以不填寫《旅遊投訴立案表》和向被投訴人送達《旅遊投訴受理通知書》,但應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 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提出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第十九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自己的投訴或者答辯提供證據。
第二十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收集新的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需要委託其他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旅遊投訴調查取證委託書》,受委託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對專門性事項需要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申請鑒定或者檢測。
鑒定、檢測費用按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鑒定、檢測申請方先行承擔;達成調解協議後,按調解協議承擔。鑒定、檢測的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時間。
第二十三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與被投訴人自行和解的,應當將和解結果告知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在核實後應當予以記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投訴處理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積極安排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提出調解方案,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五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旅遊投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旅遊投訴調解書》,載明投訴請求、查明的事實、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由當事人雙方簽字並加蓋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印章;
(二)調解不成的,終止調解,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旅遊投訴終止調解書》。
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沒有執行的,投訴人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形下,經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投訴人與旅行社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遊合同義務、造成旅遊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費用的。
第二十七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每季度公布旅遊者的投訴信息。
第二十八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旅遊投訴處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為受理的投訴製作檔案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9. 旅遊投訴部門處理投訴的三種形式

旅遊聯合執抄法監管也將在春節期間啟動。此外,省旅遊局將在全省旅遊投訴中心的基礎上,建立三級旅遊投訴快速處理工作機制。第一級為省旅遊局,第二級為市縣旅遊局,第三級為各旅遊企業。各級旅遊投訴管理機構對外公布旅遊咨詢、投訴、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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