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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投訴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13:44

1. 招標被投訴如何處理

招標人處理投訴,分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兩種情況。建設工程招標,以下三種情況需招標人處理投訴:

第一種情況,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曰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種情況,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如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三種情況,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且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如果是對政府采購的異議和投訴,則采購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投訴: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釆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釆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就采購人委託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在政府采購中,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招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准備買進的商品名稱、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的行為。

2. 對於招投標違法活動投訴超過期限怎麼辦

不予受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如果是工程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超過投訴時效的不予受理。

3.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主要存在哪些方面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了投訴處理細則規定了投訴處理流程和不予處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投訴、未按要求方式投訴、惡意纏訴或在網路等媒體上進行失實報道的情形依然不斷發生。
投訴屬招投標當事人揭發招投標活動違規違法行為的重要途徑,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標環境。惡意投訴成本較低,雖能有效的彌補招投標監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給主管部門的招投標投訴處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財力損失。
招投標惡意投訴處理難點主要存在下幾個方面:
雖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投標管理部門遞交投訴書,但許多投訴人仍然以電話、網路媒體、簡訊等形式向招標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媒體發出質疑,給招投標投訴統一管理造成不便。許多投訴未能將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訴部門無法受理或受理後無法答復。
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質疑,既沒署名也沒留聯系方法法,多採用網路等媒體發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關單位一般無法處理也無法反饋。投訴處理未按照投訴受理前置程序、投訴受理制度、投訴處理程序、投訴處理決定執行等四個程序操作,使投訴人對答復不滿意或超出答復時間。投訴人超出法律規定的投訴時限、非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投訴等情形。

4. 如何有效處理招投標投訴熱點問題的法律建議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實施招投標監督的重要環節,但是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善之際,招投標投訴處理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本文以建設工程相關招投標項目為例,對投訴主體資格認定、投訴人舉證責任、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處理許可權等幾個典型問題進行分析。

投訴主體的資格認定問題

在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人的投訴時,首先應對投訴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體資格進行判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即規定招投標投訴主體包括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兩類,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訴主體的資格認定也就成了投標投訴處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對的棘手問題。

為了明晰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主體的范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處理辦法》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即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盡管有上述規定,但「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仍是一個無法量化的標准。同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中也規定,「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因此,筆者認為,判斷投訴人(非投標人)是否具備合格的投訴人主體資格,即是否「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應當由招投標投訴處理部門依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予以判定,屬行政監督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范圍。

投訴書的形式要求

為了防止投訴人濫用投訴權、規范投訴人的投訴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投訴人需以提交投訴書的方式進行投訴,並對投訴書的形式及內容設置了嚴格的要求。以建設工程相關招投標項目為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就對投訴書的內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並將其規定為投訴處理機關對投訴書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的重要考查因素。但很多投訴人在投訴時往往忽略了形式要求,導致其投訴無法被行政監督部門受理。筆者就曾處理過一起此類投訴,其投訴人為一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但因其投訴書缺少了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人的簽字,經過審查,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決定不予受理,並在作出決定後對其進行了及時的書面告知。但此時已過10日的投訴期限要求,投訴人已無法再行投訴。

筆者認為,對投訴人的投訴書形式設置要求,是防止投訴人濫用投訴權利的合理、必要舉措,投訴人應在投訴時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以避免因此而錯失行使自身權利的時機。

投訴人投訴的舉證問題

除了對投訴書形式的規定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還要求投訴人必須提供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這一要求類似於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招投標投訴中,這一要求對投訴人而言難度非常高,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在目前的招投標實踐中,存在不少串標、圍標等違法行為,如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或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等等。但上述行為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很難被發現。即便是他人有所察覺,取證也非常困難。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若要投訴投標過程中的串標等違法行為,必須同時提供有效的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若無法取得充分的證據,則投訴很可能無法被行政監督部門受理。

目前,我國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投訴處理部門為建設主管部門,僅在招投標監督管理方面就承擔著監督招投標程序和實體的合法性、負責處理招投標過程中的投訴、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等大量工作。行政監督部門面對大量招投標活動,很難主動發現某個項目存在違法行為,故其發現、查處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投訴人的投訴及其所提供的線索。但若投訴人因無法取證而無法向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也就間接導致了大量違法行為不能被行政監督部門及時發現並查處,非常不利於招投標市場的發展與健全。由上可知,因現有規定對投訴人投訴設置了過高的要求,可能導致大量的違法行為因其隱蔽性和欺騙性而無法被發現,無法對其實施應有的制裁措施。故筆者認為,鑒於法律已經對濫用投訴權、惡意投訴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濫用投訴權的行為就有權依法作出處罰,故行政監督部門在對投訴人投訴材料進行審查時,不宜要求投訴人承擔過於嚴格的舉證責任,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投訴的事由以及招投標活動的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每一投訴中投訴人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以充分將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權結合起來,這有利於招投標市場的規范。

招投標投訴處理的復雜性問題

由於招投標活動固有的復雜性,招投標投訴所涉及的問題也是十分復雜多樣的。以筆者的經驗,在建設工程相關招投標項目方面的投訴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對事實情況的投訴,如認為存在串標等行為,或認為某個中標候選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二是對適用法律的爭議,如認為某個中標候選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認為某個中標候選人在某方面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等;三是對評標、開標等程序方面的投訴,如認為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違反既定程序等。

投訴所涉問題的復雜、多樣性給投訴處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對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進行了規定,但該規定較為籠統,行政監督部門在具體做出處理決定時還需針對不同投訴案件中的實際,參照投訴所涉項目的《招標文件》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裁決。但有些具體問題在上述文件中也沒有具體規定,這就需要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其進行正確、恰當的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許可權問題

由於招標投標活動參與的主體較多,有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每一個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均享有各自獨立的權利義務,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也同樣會涉及到參與招投標的每一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不能直接處分某些主體,如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是相對獨立的主體,在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評標委員會依法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一般不能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或者代替評標委員會對某個投標人的投標直接進行判定等。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不能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招標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依法行使監督權,甚至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筆者曾接觸到一起招投標糾紛案件,投訴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要求,但評標委員會未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對該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而直接進行評標。行政監督機關經調查認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條件,屬於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而評標委員會未使用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認定評標委員會使用了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進行評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了重新評標的處理決定。而投訴人認為,該項目應當重新招標而非重新評標,並以此為由提起了行政復議。該案實際上有兩個爭議焦點,第一,行政監督機關能否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第二,若否定了評標委員會部分結果,應當重新招標還是重新評標。

筆者認為,行政監督機關在該案的認定上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機關不能任意地否定評標委員會的結果,但若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評審時,行政監督機關有權否定部分評審結果,以體現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者身份。而評審結果被否定後,行政監督機關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該種情形下,重新評標和重新招標均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做出處理意見時,享有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認為該案中投訴人的復議請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加強招投標活動監督的重要環節,對目前實踐中暴露的法律問題社會各界需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除上述分析的幾個典型法律問題外,招投標活動投訴還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問題,相信招投標法律制度將會逐漸健全,招投標制度也會更加地完善和成熟。【啟東律師】http://www.lawtime.cn/qidong

5. 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有哪些

由於招標投標活動參與的主體較多,有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每一個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均享有各自獨立的權利義務,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也同樣會涉及到參與招投標的每一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不能直接處分某些主體,如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是相對獨立的主體,在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評標委員會依法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一般不能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或者代替評標委員會對某個投標人的投標直接進行判定等。
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不能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招標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依法行使監督權,甚至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6. 招標投標的投訴處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根據《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規定:
「①工業(合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②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③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所以,根據行業和專業的不同,招標投標投訴處理部門不同。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

7.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幫我解釋一下第七條

1、投訴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b.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c.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d.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e.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依據
2、當事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是終局的,因此,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投訴處理的費用。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處理中需要的費用,全部由財政支出,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4、如果一審判決或裁定中有不當的部分,原判決程序違法,可以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申,原判決事實不清,可改判。行政訴訟專業性強,建議請律師分析後請律師代寫。

8. 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的處理結果

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九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准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2、上述「(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所指的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規的相關行為。
3、具體由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9.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有哪些

【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
由於招標投標活動參與的主體較多,有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每一個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均享有各自獨立的權利義務,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也同樣會涉及到參與招投標的每一個主體的權利義務。
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不能直接處分某些主體,如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是相對獨立的主體,在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評標委員會依法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一般不能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或者代替評標委員會對某個投標人的投標直接進行判定等。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不能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招標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依法行使監督權,甚至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筆者曾接觸到一起招投標糾紛案件,投訴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要求,但評標委員會未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對該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而直接進行評標。
行政監督機關經調查認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條件,屬於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而評標委員會未使用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認定評標委員會使用了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進行評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了重新評標的處理決定。而投訴人認為,該項目應當重新招標而非重新評標,並以此為由提起了行政復議。該案實際上有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行政監督機關能否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第二,若否定了評標委員會部分結果,應當重新招標還是重新評標。
筆者認為,行政監督機關在該案的認定上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機關不能任意地否定評標委員會的結果,但若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評審時,行政監督機關有權否定部分評審結果,以體現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者身份。
而評審結果被否定後,行政監督機關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該種情形下,重新評標和重新招標均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意見時,享有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認為該案中投訴人的復議請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加強招投標活動監督的重要環節,對目前實踐中暴露的法律問題社會各界需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除上述分析的幾個典型法律問題外,招投標活動投訴還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問題,相信招投標法律制度將會逐漸健全,招投標制度也會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10. 招投標中投標人投訴後,招標人應如何處理

投訴什麼呢?一般情況下都通過書面的方式進行處理。嚴格意義上說投訴是針對招投標監督部門進行的,監督部門接到投標人的投訴後會向招標人要求澄清,如果招標能夠給出合理的解釋的話,會有一個書面的東西交給投訴的投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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