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廣告宣傳
Ⅰ 處方葯可以做廣告宣傳海報嗎
處方葯管理要求,處方葯只能在規定的報刊雜志上做宣傳。
葯品零售門店的葯品廣告宣傳應當符合國家廣告管理的要求,有批准文號。門店內平時的pop宣傳不得超出葯品本身的說明書載明的內容!
Ⅱ 葯品的廣告適合怎麼宣傳
所有直接面對消費者的廣告都適合做宣傳,加大銷量,擴大品牌知名度。
一般原材料銷售不會集中對產品做廣告。所以葯品廣告能做廣告,而且很需要做廣告。
先找准目標市場,針對葯品的療效集中宣傳,一般以免費試用為噱頭。採用媒介一般為報紙
電視等。
Ⅲ 葯品廣告中不能使用的廣告語是什麼
根據《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中不得出現的廣告詞有:咨詢熱線、咨詢電話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家庭必備等詞語。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五條處方葯名稱與該葯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型大小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型大小在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
不得以處方葯名稱或者以處方葯名稱注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型大小為各種活動冠名。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六條葯品廣告內容涉及葯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葯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七條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葯品生產批准文號;以非處方葯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葯品商品名稱。
葯品廣告必須標明葯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等內容。
非處方葯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葯專用標識(OTC)。
葯品廣告中不得以產品注冊商標代替葯品名稱進行宣傳,但經批准作為葯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注冊商標除外。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十二條葯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葯,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葯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葯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葯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葯品內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四)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的;
(五)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十三條葯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葯品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葯品廣告宣傳擴展閱讀:
危害影響:
1、違法醫葯廣告直接危害了患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廣告市場秩序和醫療工作秩序,社會各界對此反響十分強烈,已經成為群眾舉報的熱點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焦點,其造成的危害決不可低估。
2、由於多數患者在飽受病痛折磨時,極易「病急亂投醫」,因此,虛假醫葯廣告實質上已經有「危難之際落井下石」的意味。患者受到虛假醫葯廣告的誤導後,輕則疾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重則病情惡化,這無疑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
3、醫葯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的勢頭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其直接後果是一方面擾亂了醫葯廣告市場正常的出證、發布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和葯品市場秩序。醫療機構不惜巨資,千方百計打「擦邊球」,甚至公然做違法廣告,誤導患者。
Ⅳ 該葯品廣告的宣傳文號即將到期,需要辦理業務,請問該項工作由那個部門負責
市場信息部
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葯品市場監管處
Ⅳ 什麼葯品不得做廣告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用,請給予採納,謝謝!
下列葯品不得發布廣告:
(一)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
(二)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三)軍隊特需葯品;
(四)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葯品;
(五)批准試生產的葯品。
(《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發布葯品廣告,須經省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在葯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葯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葯品廣告的,在發布前應當到發布地葯品廣告審查機關辦理備案。(《葯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四條)
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葯品生產批准文號。已經審查批準的葯品廣告在廣播電台發布時,可不播出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第七條)
處方葯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葯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葯廣告。處方葯名稱與該葯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型大小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型大小在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不得以處方葯名稱或者以處方葯名稱注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型大小為各種活動冠名。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非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葯品說明書或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葯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葯專用標識( OTC )。(《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第八條)
葯品廣告中不得以產品注冊商標代替葯品名稱進行宣傳,但經批准作為葯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注冊商標除外。以非處方葯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葯品商品名稱。(《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第五條、第七條)
葯品廣告內容涉及葯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葯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第六條)
葯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形象;不得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葯品廣告宣傳;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與公共利益相關聯的內容,如各類疾病信息、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或醫葯科學以外的科技成果;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廣播電視頻道、節目、欄目上發布;不得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不得以兒童名義介紹葯品;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咨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按照規定必須在葯品廣告中出現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於辨認,在電視、電影、互聯網、顯示屏等媒體發布時,出現時間不得少於5秒。(《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葯品廣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必須與經批準的葯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電視台、廣播電台不得在7 : 00一22 :00 發布含有上款內容的廣告。(《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九條)
葯品廣告中有關葯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准確,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的;
(四)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的;
(五)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葯為「天然」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葯品為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葯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的;
(八)其他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如「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
葯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葯,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葯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葯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葯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葯品內容的;
(三)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的;
(四)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的;
(五)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用,請給予採納,謝謝!
Ⅵ 在葯品的廣告宣傳中名稱的使用中法律規制是如何體現的
在葯品廣告中如何使用名稱問題,請參考《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國家工商總內局局令第27號)。容
法律依據: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第四條處方葯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葯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葯廣告。
第五條處方葯名稱與該葯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型大小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型大小在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
不得以處方葯名稱或者以處方葯名稱注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型大小為各種活動冠名。
第六條葯品廣告內容涉及葯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葯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說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
第七條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葯品生產批准文號;以非處方葯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葯品商品名稱。
Ⅶ 非處方葯在做廣告時有哪些特殊規定
非處方葯廣告要求: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 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非處方葯廣告規定
1.非處方葯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於醫葯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葯學術語,造成公眾對葯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
2.OTC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3.非處方葯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葯專用標識(OTC)。
4.非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葯品說明書或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以非處方葯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葯品商品名稱。
(7)葯品廣告宣傳擴展閱讀:
處方葯廣告規定
1.處方葯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2.處方葯不得以贈送醫學、葯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葯廣告。
3.處方葯名稱與該葯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型大小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型大小在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
4.不得以處方葯名稱或者以處方葯名稱注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型大小為各種活動冠名。
5.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
Ⅷ <<葯品管理法>>對葯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葯品廣告宣傳怎樣管理
廣告之前,到食葯監部門備案。 葯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說明書版為准,不得含權有虛假內容等。 未經批準的葯品廣告或被撤銷葯品廣告批准文號的廣告,發布的企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必須立即停止該葯品的廣告發布。 對違法發布葯品廣告,情節嚴重的,省級食葯監部門可以予以公告。
記得採納啊
Ⅸ 葯品廣告中,可以使用「國家級新葯」做宣傳內容嗎
可以,不過首先要經過工商、廣告部門審批
Ⅹ 在葯品廣告宣傳中名稱使用的法律法規制是如何體現的
可以找葯政法規:《 葯品廣告審查標准》
其中第 十二條規定:葯品商品名稱不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宣傳需使用商品名稱的,必須同時使用葯品的通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