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舉報費用
⑴ 國家法律規定多少錢才構得上賭博
易法通解答:
所謂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構成賭博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要求: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1、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
賭頭
,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2、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僱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
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闆或合夥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於開設賭場的人。
3、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因此,普通的聚在一起賭博,並不構成犯罪,但該經常聚在一起賭博的行為人有下列行為的構成賭博罪:
1、參賭人員以賭博所得以為其生活來源的,則構成賭博罪。
2、聚眾賭博的組織者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或或組織20人以上賭博的,構成賭博罪。
⑵ 打110,舉報賭博可以得到多少好處費
舉報違法犯罪是屬於公民的義務了。當然,各地公安機關為了鼓勵,對舉報者有一定的獎勵,是屬於地方規定,各地沒有統一標准。
⑶ 因賭博被舉報,但已超過六個月,怎麼處罰
如果構成了賭博罪,超過了六個月不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會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只是賭博行為,違反治安處罰法的,按我國法律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⑷ 賭博多少錢犯法
不管什麼形式來的賭博源行為,只要實質性質屬於賭博行為,都將涉嫌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⑸ 關於賭博怎麼報案
可以撥打當地電話進行報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5)賭博舉報費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議及時委託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以及辯護
三、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 萬元以上的;
四、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⑹ 賭博打哪個電話報警
打110報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3、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拓展資料: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賭博罪——網路
⑺ 怎麼舉報網路賭博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謀取不正當的錢財。網路賭博在如今,已經泛濫成災,讓多少親人反目成仇。那網路賭博到底是什麼?網路賭博又怎麼舉報 ?今天網警蜀黍就來回答一下,如何舉報網路賭博的問題吧 ↓↓↓↓
常見網路賭博的類型
一、傳統賭博的網路化
比如一些不法團伙在微信中使用拼手氣紅包這一娛樂功能,將傳統賭博的「賭大小」「壓數字」等搬到了聊天群裡面。賭客們先是向「莊家」轉賬下注,然後猜「莊家」 的隨機紅包尾數或大小來賭博。
二、賭博網站
境內外一些不法分子開設賭博網站,吸引網民參與賭博。
三、休閑娛樂的游戲平台
一些供用戶休閑娛樂的游戲平台也開始遭受到不法團伙的侵襲。以某棋牌游戲為例:團伙在游戲中通過盜號、外掛、「雙簧」作弊欺詐等方式,大量盜刷和騙取玩家的游戲幣,接著又以游戲幣與人民幣在線下的雙向兌換為幌子,誘導用戶入局,利用差價和「匯率」牟利。
舉報時需要提供的信息
1、如果是賭博網站,請提供網站網址;如果是微信群或者QQ群,請提供群的號碼或名稱,同時也請提供群管理員的賬號;如果是游戲類,請提供參賭人員的游戲賬號、QQ號碼或者微信賬號等。
2、最好能夠提供具體賭博行為的截圖及簡單的情況描述。
您可以通過下面途徑舉報:
1、直接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通過信函等方式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也可以直接撥打110或者當地報警電話舉報。
2、向公安部網安局的「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提交舉報內容
⑻ 賭博一般罰款多少錢呀
情節輕的罰抄500元以下,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