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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被投訴單位

發布時間: 2021-01-16 03:22:19

❶ 單位以前年度有一個人離職了但一直申報,被投訴了怎麼更

你好,單位以前有一個人離職了,一直沒有申報,投訴了那趕緊更改,換新的就可以了。

❷ 被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員工因為勞動關系和單位產生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可撥打12333進行咨詢。
1、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❸ 被公司辭退,我應該去哪個單位投訴

應當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可以有兩種:
1、申請版確認用人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主張恢復工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申請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❹ 投訴單位會不會被開除

有可能來,不過對於單位的自違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舉報,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舉報而報復勞動者將其開除。如果勞動者舉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之後,用人單位將勞動者開除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去投訴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行政部門會介入調查用人單位的開除行為是否屬於因為勞動者舉報而採取的報復行為,如果用人單位無法給出正當合法的開除勞動者的理由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的理由不充分時,那麼勞動行政部門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上級領導將我對單位負責人的舉報信通報給被舉報人怎麼辦

你舉報之前要對情況做一下分析啊,例如領導和被舉報人是否有密切的關系,領導人品等,如果覺得有風險就應該匿名舉報啊,這下弄的尷尬了,看看有沒有辦法換一個部門工作吧,還要留心對方打擊baofu。

❻ 舉報單位把舉報人的信息泄露給被舉報人怎麼辦

我像禁毒大隊的警察舉報了吸毒人員,他們就泄露出去了,被我舉報的人說抓住我就要殺我,一定要我死,害得我一直躲躲藏藏不敢露面,我想問一下,泄露了秘密的公安人員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❼ 單位被人舉報,單位有人誣陷是我舉報怎麼辦

幹部提拔被誣陷,這主要看單位領導怎麼看,這完全要看領導的主觀判斷,並不是你覺得怎麼辦就可以。
幹部提拔被舉報主要分四種情況:
一是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是對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三是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是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是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
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以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
此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❽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投訴會怎麼樣

當然舉報。實名舉報最有效,匿名通常沒用。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❾ 我要投訴找什麼單位

投訴是指:權益被侵害者本人對涉案組織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事實,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主張自身權利。投訴人,即為權益被侵害者本人。[1]
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文名
投訴
外文名
write to state or request
拼音
tóusù
釋義
投狀訴告
詞語解析
基本解釋
◎ 投訴 tóusù
[write to state or request] 投狀訴告
投訴信件增多
引證解釋
1.投狀訴告。《北齊書·魏收傳》:「時論既言 收 著史不平, 文宣 詔 收 於尚書省與諸家子孫共加論討,前後投訴百有餘人。」《新五代史·唐臣傳·蕭希甫》:「刑獄之冤者,何可勝紀。而匭函一出,投訴必多。」
2.謂投案自首。 許地山 《兇手》第二幕:「原來兇手是你這小廝,今日既然自己投訴,權免用刑。[2] 」
消費者投訴
形式
消費者投訴可以採取電話、信函、面談、互聯網形式進行。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要講清楚以下內容:一是投訴人基本情況。即投訴人的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等。二是被投訴方的基本情況。即被投訴方名稱、地址、電話等。三是購買商品的時間、品牌、產地、規格、數量、價格等。四是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及與經營者交涉的經過等。五是購物憑證、保修卡、約定書復印件等。

❿ 單位被投訴有什麼後果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製訂本制度。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准。(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三)批准、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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