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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勞動法

發布時間: 2021-01-11 09:47:52

❶ 關於新《勞動法》的有關問題,急!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非過失辭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故,根據你所述情況,不要主動辭職,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准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補充:只拿賠償金

❷ 我給他發宣傳單一,他沒有給我說有勞動法合同。

我國現行法律不存在有試用期內主動辭職可以不發工資一說,你可以請他出示依據。回

《勞動合同答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所以如果確定是在試用期內:你提前三日提出辭職,公司就必須支付足額報酬給你。不存在試用期內辭職就可以不給發工資一說。

❸ 請給我一份詳細的勞動法

勞動法?還是勞動類的法律法規?勞動法的可操作性一般,很多問題不能僅僅看勞動法就有用的。我給你一個網址,這里對常用的勞動法類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有鏈接,非常實用。

但是,法律和法學是兩個概念,你看了全部的勞動法的法條並不代表你了解和會適用勞動法了,這是一個專業學習數年甚至十數年才能解決的法理問題,幾百個法條不代表法律你都知道了。

勞動法類
http://www.jincao.com/fa/law12.htm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 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 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 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199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4.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

35.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982年頒布

36.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996年頒布

3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8.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1994年頒布

39.工傷認定辦法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 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 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6月28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5年1月1日頒布

7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9月2日頒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5.安全生產標准制修訂工作細則 2006年10月20日頒布

76.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 2006年9月11日頒布

77.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 2006年11月2日頒布

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關於正確處理勞動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指導性意見(二)--最新勞動法司法解釋有關內容闡釋 2001年頒布

2.關於印發《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頒布

3.關於學習和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頒布

4.關於《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等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頒布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4月4日頒布

7.關於切實做好《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1日頒布

8.關於印發《安全評價通則》的通知 2003年3月31日頒布

9.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1991年6月15日頒布

10.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頒布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 2001年6月15日頒布

12.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 1996年12月30日頒布

1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95年08月04日頒布

1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2003年5月26日頒布

15.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3年5月25日頒布

16.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3年5月30日頒布

1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頒布

18.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通知 2003年05月14日頒布

19.關於印發《安全預評價導則》的通知 2003年5月21日頒布

20.關於加強對城市低保金發放情況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3年6月24日頒布

2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22日頒布

2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頒布

2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頒布

24.關於妥善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9月25日頒布

25.關於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頒布

26.關於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頒布

27.關於開展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職業病危害專項這個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頒布

28.關於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9月26日頒布

29.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 2003年8月21日頒布

30.關於補充調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部分內容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頒布

31.關於調整《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附錄A部分內容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頒布

32.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頒布

33.民政部 人事部 勞動部關於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頒布

34.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0日頒布

3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頒布

36.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冬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頒布

37.人力搬運安全

38.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2004年1月3日 頒布

39.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 2004年1月9日頒布

4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頒布

41.衛生部關於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2月17日頒布

4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2003年12月19日頒布

4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2月17日頒布

44.國防科工委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若干意見 2004年02月13日頒布

45.關於推進鄉鎮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的意見 2004年2月27日頒布

46.關於組織開展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情況調查制定還款計劃的通知 2004年3月10日頒布

47.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劃(2004—2007年) 2004年2月16日頒布

4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頒布

49.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意見 2004年3月17日頒布

50.商務部關於做好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4年5月8日頒布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頒布

52.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頒布

53.關於調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通知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54.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10月21日頒布

5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通知 2004年9月27日頒布

5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 2004年11月4日頒布

57.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立即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 2004年12月24日頒布

58.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11月26日頒布

59.關於做好清欠工作維護農民利益的緊急通知 2004年12月22日頒布

60.關於做好「兩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頒布

61.關於認真做好元旦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6日頒布

62.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頒布

63.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頒布

64.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體例》若干規定 2004年12月31日頒布

65.關於認真配合做好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頒布

66.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6月7日頒布

67.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機械傷害事故加強安全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19日頒布

6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 2005年8月24日頒布

69.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頒布

70.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2005年9月3日頒布

71.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頒布

72.關於換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證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0日頒布

73.關於印發《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頒布

74.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2006年4月6日頒布

7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頒布

76.關於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4月7日頒布

77.關於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頒布

78.關於加強高壓油氣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中毒工作的意見 2006年5月31日頒布

79.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2006年6月7日頒布

80.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6年6月5日頒布

81.關於加強探險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2.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頒布

83.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保險工作的意見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4.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頒布

85.關於切實加強暑期旅遊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6.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7.《2006年建設系統汛期安全生產與綜合防災工作要點》 2006年6月20日頒布

88.《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 2006年6月20日頒布

89.關於全力做好"五一"黃金周後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5月4日頒布

90.關於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91.關於推動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6年8月14日頒布

9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頒布

93.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事故跟蹤、督導工作實施意見 2006年9月20日頒布

94.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2006年10月25日頒布

95.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 2006年10月13日頒布

96.關於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09日頒布

❹ 作為企業,應如何向員工宣傳新勞動法

公司的做法違規,當地勞動監管部門應該查處,你們可以向它投訴

公司一般不會主動宣傳勞動法的

❺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系是什麼

在生活中因為勞動的關系,我們經常聽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兩種法律,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概念上的區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指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總體區別

(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名稱不同

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後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和勞動者中容易把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動法。

從立法歷程上對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的修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從立法內容上作出對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立法內容

勞動合同法共分13章107條,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內容

勞動合同法被俗稱為新「勞動法」。新「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

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總體上來說:《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在實際應用中兩者還是存在希望為的差別的

❻ 怎樣解讀新勞動法

1.不是新舊勞抄動法的概念
這個只是媒體宣傳上的誤區,原來的叫勞動法,後來的叫勞動合同法。從名字就可以看出側重點的不同。從來沒有人說過勞動法失效。兩個並行,同時有效。

2.工時和休息休假
正如我第一個回答所說的,後法的名字叫勞動合同法,所以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上的相關問題。而勞動法則不盡然,涉及勞動關系下的幾個主要模塊,都有涉及。其中就有一塊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後來國務院和勞動部門對於這塊也有新的補充。對於樓主提到的產假婚假等的問題,不同省市間差很多,建議向當地部門咨詢。

❼ 如何落實勞動法

(一)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宣傳,增強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
(二)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依法修訂和完善現行的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三)全面清理勞動關系,依法規范用工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只有三種用工關系,即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公司各企業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長期職工、長期聘用工,臨時聘用工、農電工以及勞務用工等。因此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需要各企業對各類用工進行全面的清理,並進一步規范管理。
1.勞動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修訂勞動合同文本,補充完善合同內容;規范勞動合同工作程序,加強勞動合同動態管理,依法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勞務用工: 需要長期聘用的臨時用工,盡可能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規范;選擇有資質、有實力的勞務中介公司。
3.非全日制用工: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工作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嚴格履行。做好每日考勤及雙方確認手續。
4.嚴格劃分以上三種用工方式的用工范圍(崗位、工種),嚴禁混崗現象的發生。制定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相對獨立的薪酬標准、體系及工資調整機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標准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四)加強員工招聘管理,嚴把「入口」關。《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將進一步加大企業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違法解除以及合同終止需要企業承擔高額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與不能滿足企業需求的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希望能夠採納,謝謝。

❽ 如何給職工宣傳勞動合同法

我們的老闆是發個勞動合同下來給我們看.然後就叫人去查一些相關的資料版........如國家法定假日權.婚假.產假.探親假.........等等.然後列個表格出來...........大家一目瞭然....

不過效果不是很好..........呵........

勞動法太復雜了,就像一本牛津高階字典.看得透看得懂的人能有幾個......很多人都是需要解決某個問題,解決某個特定的糾紛的時候再去咨詢有關部門,上網路找答案.......

我也想知道有什麼好方法可以宣傳一下勞動合同法.......我也一知半解的

❾ 新勞動法宣傳標語

左邊寫「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右邊寫「建設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
這樣既突出勞動者,又不排斥企業利益,比較適合你說的環境

❿ 勞動法 宣傳標語

用法律的力量捍衛勞動者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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