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舉報信
發布時間: 2021-01-05 06:34:12
1. 哪六種不能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5、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
6、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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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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