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投訴
① 經血弄到酒店床單上酒店索賠合法嗎
不合法,消費者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鼓浪嶼投訴擴展閱讀:
典型案例
案例1 :一個熱水壺賠了150元
2009年11月28日,秦女士把到桂林遊玩的朋友安排在市中山北路的一家商務酒店。當晚,朋友不小心把房間里的熱水壺摔壞了。次日退房時,秦女士主動將此事告訴酒店。
結賬時,服務員從秦女士預交的押金里扣掉了150元,告知她這是賠償熱水壺的費用。可秦女士疑惑,自己家就有類似的熱水壺,還是品牌貨,也只要70元,怎麼酒店要價這么貴?秦女士對酒店提出了質疑。
服務員表示,賠償標準是酒店早就制定好了的,每個房間的《旅客須知》上都有損壞物品的價目單,客人損壞物品就按這個賠償。無奈,秦女士最終只能照價賠償。
案例2: 弄臟床單被索賠200元
2011年3月,沈女士18歲的女兒從杭州去廈門旅遊,同行的有女兒的3個同學,4人入住鼓浪嶼福州路一家賓館。退房前一晚,其中一女生來例假,把床單弄臟了,退房時,賓館索賠,4個小女生不知所措。沈女士的女兒打電話問她,她擔心壞了女兒遊玩的興致,只好讓她們先把錢賠了。
起初賓館說要賠200元,一番協商後,讓女生們賠了75元。事後,沈女士心有不甘:「我覺得不應該賠,床單弄臟,也不是她們故意的,而且賓館最後也沒給任何價格憑證,到底該賠多少錢,是不是就賓館說了算?」
律師說法
主持人:餐廳、賓館制定出高額賠償標準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
邱劍明:我認為這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消費者過失損壞賓館物品,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賠償價格不能由賓館說了算,需要服從物價部門的統一調控。因此,餐廳、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於市場價數倍或更多的賠償,明顯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現實生活中,由於賓館、酒店大多處於強勢地位,消費者碰到賠償事宜,往往都選擇息事寧人。這樣不僅犧牲了個體權益,也縱容了賓館業者的「咄咄逼人」。當然,消費者在損壞了賓館酒店的物品,被要求賠償時,應該按賓館酒店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現值)賠償。
當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還較淡薄,遇到此類情況時往往妥協,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高價賠償是一種霸王行為,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消費者要敢於說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李振山:賓館、餐廳和消費者之間是服務關系,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有些賓館單方制定的《住客須知》或《服務指南》對客房物品的賠償漫天要價,違背《合同法》等價有償、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無效的。但要注意的是,賓館物品賠償需要服從物價部門的統一調控。
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於市場價數倍的賠償,甚至有的酒店還規定物品損壞後不得維修,只能賠償的條款,都屬於霸王條款。旅客在入住賓館、酒店時交押金後,出現物品損壞現象,酒店直接從中扣款,導致消費者在維護權益方面存在困難。
我們建議,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時,應該理直氣壯地為自己維權。
② 在廈門鼓浪嶼被騙了,找誰投訴
工商局、消協
③ 廈門鼓浪嶼消費者投訴電話,請留下有效的,謝謝!
約等漁古早干貨休閑鋪脾氣差。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