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舉報
① 醫療糾紛投訴流程是什麼,該向誰投訴
可以去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可以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1、根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2、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1)醫療舉報擴展閱讀:
解決醫療糾紛注意事項: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
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糾紛
② 我如何舉報醫療衛生部門的違規違紀現象呢
你反映的問題涉及到多部門的問題,騙保應該到當地醫保辦去舉報;醫院使用未經國家批准院的自製葯品,可以到葯品食品監督局舉報;葯並回扣現象屬於衛生局糾風辦、紀委所分管;
③ 出現醫療糾紛如何投訴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④ 舉報醫院電話是多少
衛生局舉報電話是12320,衛生局投訴方式包括:
1、直接撥打12320舉報電話就報;
2、可以向衛生局回或者醫葯監督管理答局或者當地的醫療協會進行投訴。
3、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4、如果要向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到檢察院舉報,最好能提供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者線索。
⑤ 怎麼進行醫療投訴
1.
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
2.
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
3.
處理後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
4.
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如確屬醫療...
5.
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
⑥ 請問醫療舉報電話是多少
如果要舉報醫院,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公共衛生舉報及服務熱線:12320。
公共衛生舉內報和服務中心受理後容,會安排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處所屬醫院的違法行為,並向該中心匯報查處結果。
如果案情嚴重,該中心會直接查處。
⑦ 舉報非法行醫需要什麼證據
《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要表現為:(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只要被舉報人有以上行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舉報,舉報一般不需要提供證據,只要說明非法行醫人姓名、行醫地點等要素即可.
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非法行醫人有以上行為之一,可以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利於有關部門及時查處。
(7)醫療舉報擴展閱讀: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你要首先要參與衛生部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經注冊才能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滿五年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個體行醫還需要醫療機構構執業許可證。
在經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否則就是非法行醫,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執業醫師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